❶ 我沒有錢給首付,銷售員以幫我做首付貸和信用卡給首付,為理由騙我簽了認購書,這個算不算誘導欺詐
這個不屬於詐騙,因為他的存成是由你個人同意的,並且你是相當於授權給他人進行辦理相關業務。
❷ 認購書定金可以退嗎,當時看房是銷售員什麼都沒有講
購房時,在簽訂正買賣合同之前,經常會先簽訂《認購書》(或《購房意向書》),確定購房意向的基本條款的現象。因《認購書》的簽署和履行產生的爭議也不少。那麼關於在簽訂購房認購書後悔,定金可以退嗎?
認購書一般包括什麼內容呢?
(1)買賣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2)房屋的基本情況(如房屋位置、面積等);
(3)房屋價款計算;
(4)定金;
(5)簽署正式買賣合同的期限、條件等。
實踐中,圍繞著「認購書」經常會發生各種爭議和糾紛。
有很多購房者在簽訂《認購書》時是屬於被忽悠狀態的,並沒確定肯定購房,只是被銷售人員忽悠得趕緊下單佔位,且簽約對於到期不簽正式合同可能面臨定金罰沒的後果,銷售人員往往也不會認真提示。等簽署過後回家再一思量,有些人就不再想買了,但提出不買,開發商就會說定金不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條規定: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於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第五條規定:商品房的認購、訂購、預訂等協議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並且出賣人已經按照約定收受購房款的,該協議應當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
(第五條的意思是,不管名字是什麼,如果這個書面文件的內容非常完善,具備買賣合同的主要要件,就可以當買賣合同來認定。這里的事,在本文中先不分析。)
按上述第四條的規定處理:
如果是購房者反悔,拒不簽訂正式買賣合同,則不退還定金。
如果是開發商違約,無法在約定的時間內簽訂正式的買賣合同,則承擔雙倍返還定金的責任。
當然,如果有其它損失,還可能依據締約過失責任承擔其它責任的可能。
當然,同樣的法律規定,不同的運用方法,還是可能產生不同的結果的。
從實踐來看,在購房者反悔的情況下,如果稍微懂得一點技巧,還是有可能做到合法地規避《認購書》中的定金罰責條款。
比如說,買方在簽訂認購書後,雖然內心反悔,但是並不表現出來,仍在約定的時間找開發商協商簽訂正式《商品房買賣合同》。
一般雙方還要就《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具體條款進行協商確定,畢竟《認購書》只能確定一些最基本的條款內容,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內容要復雜得多。實用法律知識,如果對合同中的一些條款買方與與開發商怎麼商量也無法達成一致,導致雙方無法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那在法律上看,就符合不歸責於任何一方情形了,那樣就不適用定金條款了,《認購書》解除或失效,定金原數退還。
同樣是反悔,如果直接說就是違約,定金不退;
如果以協商合同條款的姿態操作,最後以合同條款無法達成一致為由拒簽,就不歸責於任何一方,定金原數退還。
當然,換到開發商的角度也是如此,如果開發商想反悔,往往會在提供合同文本時對一些條款進行苛刻的設置,讓購房者無法接受。
當然,實踐操作中能否實現反悔不擔責的結果,還要看具體情況。
所以,從保護購房者的角度講,簽署《認購書》還是要謹慎。如果非要走這個程序,要注意兩點:
第一,《認購書》一般只是預約簽約的作用,建議認購書中約定的准備簽約日期不要太長,以免夜長夢多誤事,一周或十天左右為宜。
因為有的開發商在房屋不具備出售條件無法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或《商品房預售合同》時,往往在《認購書》中約定較長簽約周期,用這個方法套取購房者的資金。
第二,在《認購書》中購房者的付款數額盡量要低一些。
雖然我們前面分析過《認購書》的法律約束力往往不是很強,但不要忘記,一旦簽訂《認購書》,首先履行義務的是購房者,因為購房者往往要先交納一定數額的定金或預付款,就算開發商違約,購房者還要追著開發商主張違約責任,不行還要起訴,很麻煩的。
而如果購房者違約,人家開發商只要一個通知,直接就扣掉定金了。所以,在這個博弈中,購房者還是處於弱勢,既然如此,定金或預付款的數額相對低一些,應該是對購房者更有利的,因為風險會相應降低。
❸ 房子認購書內容銷售員沒有讓購房一方了解內容就代簽了,這樣符合規定嗎
房子認購書是在購房方未了解認購書內容的情況下由銷售員代簽的,只要購房者對房屋有疑問的,認購書作廢,原因是認購方未要銷售員代為簽字,所以售房員私自代簽的認購書不具備有法律效率,同時根據筆跡可以認定是銷售員用他人名字為自己簽的認購書。
❹ 銷售員沒有讓我了解認購書內容的情況下就替我代簽了認購書,請問這合法嗎這錢能不能退謝謝!
這個不是詐騙。因為當時不管你有沒有看認購書只有你簽字了 在法律上就等於是你自己同意購買的。人成年之後就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所以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
❺ 你好,銷售人員在沒有讓我了解認購書內容的情況下就代簽了,請問這種有效嗎我可以退定金嗎
我來回答你:
並不是所有的「定金」都不能退還。我國《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22條規定:不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的,開發商不得銷售商品房也不得收取任何預訂款性質的費用。因此,如果商品房不符合銷售條件,而購房者已經交納了「定金」,那麼無論雙方是否約定「定金」退還事項,開發商都應無條件退還定金給購房者。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條的規定,因不能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方也是應當返還定金的。
另外我國合同法規定:
第四十九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以上這條說可以理解為:本身不是你簽的字,但是因為你也在場(那就是你有理由相信你女朋友有代理權)。因此簽字可以生效。
兄弟:定金不太好退哦。除非你去打聽一下,開發商買房子到了預售許可了沒有?
你耍滑頭哦。。想要又考慮到是否和她結婚的問題,又考慮到5萬元以後是你出的問題?這些問題沒有想清楚,就不要考慮和女友一起買房。
❻ 簽了認購協議書,交了定金,發現被售樓人員欺騙,此時定金能退嗎
標的物存在瑕疵的,當事人一方可要求解除合同,若交定金的可以請求雙倍返還定金也可以請求違約金!他們不退定金是沒有道理的!合同法對合同爭議都規定的很詳細!
❼ 謹慎簽訂購房認購書
一些購房者在草率簽訂認購書後,由於種種原因不想再購買該處房產,但是考慮到將沒收定金只得被迫簽約,也有的購房者只能放棄定金。對此,很多購房者不禁要問房產商的這種做法是否有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但是,在簽訂認購書時,主債務還不存在,定金只是作為一種擔保方式,理論上講是無從存在的,購房者與房產商簽訂的認購書中約定的定金,是為了保證簽訂正式的合同。為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訂立主合同擔保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主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就此,認購書的約定在法院的審判中有了一定的標准,認購書中的約定一般也為審判時所接受。因此,購房者在簽訂認購書時應當慎重行事。
由於樓市的熱銷以及有些房產商的故意炒作,購房者看中某一房產後,如果當天訂購就可以有優惠,或者等到第二天要漲價,或者造成今天不訂明天就沒有的緊張局面。對於急於購房的購房者來說,在對認購書的約定不清不白的情況下也會立即與房產商簽訂認購書。所以,索性就請個律師陪同看房,以便及時對認購書及其他相關法律問題進行把關。
在簽訂認購書之前,購房者應認真、仔細地審閱認購書,並向銷售人員索取有關房屋的宣傳資料及相關文件。購房者還應問清楚房屋建築施工的進展情況以及各方面與房屋相關的情況後,甚至可以要求看一下即將簽訂的合同,有條件的還應實地考察一下。在此基礎上,購房者可簽訂認購書並交納定金或預付款。
一般而言,認購書主要包括如下條款:雙方當事人基本情況;房屋基本情況(包括房屋地址、戶型、建築面積等);單價及價款計算;簽署正式合同的時限約定。對於購房者來說,為了避免糾紛的發生,以下方面的內容最好在簽訂認購書時加以明確:
1、有的銷售方會口頭同意一旦購房者不買房時房產商將返還購房者已付定金,但是到糾紛發生時卻全部否定。所以購房者應當將相關內容以書面形式明確約定;
2、最好將購房者因為在簽訂正式合同時,對於合同的某些條款無法與房產商達到一致時的處理方式也以書面的形式加以約定;
3、有的房產銷售商在尚未確定物業管理公司及服務標准、收費情況的前提下,就要求購房者在認購書中承諾接受物業管理服務,購房者應該要求在認購書中明確物業管理的費用標准;
4、有些房產商在沒有取得預售許可證的情況下預售房屋,之後由於房產漲價就主張預購無效,再以更高的價格出售給他人。購房者應當要求房產商將預售證號在認購書中寫清楚。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7-02-09,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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❽ 銷售員以幫我做首付貸和信用卡給首付,為理由騙我簽認購書,後來說政策辦理不了首付貸,算不算誘導欺詐
合同中的定金和訂金是不同的。
如果是訂金是應該返還的。
如果是他們違約,
定金是可以雙倍返還的。
但他說是政策原因,
應該屬於不可抗力,應該全額返還。
如果對方不退,
最好咨詢一下律師。
❾ 被開發商特價房吸引交了定金簽了認購書,才發現比別人買的貴怎麼辦
買受方在簽訂「房屋認購書」時,要分清自己交納的到底是「訂金」還是「定金」,做到心中有數。
在「房屋認購書」中約定的為「訂金」:《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2001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在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之前向買受方收取預訂款性質費用的,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所收費用應當抵作房價款;當事人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買受方返還所收費用;當事人之間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此種情況下,買受人可與出賣人詳細約定「訂金」的性質,否則到時想要主張「定金」的權利的話,將不會被人民法院支持。
在房屋認購書中約定的為「定金」:《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第四條規定:「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的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於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也就是說,買房人簽訂認購書、正式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前,如果因為買受人一方的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出賣人可以不退還定金。但是,如果因為買賣雙方的原因,比如合同不能協商一致,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