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房屋預售後土地使用權能做抵押嗎
這種情況是不能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跟據《深圳經濟特區房地產轉讓條例》中規定,房地產開發商預售房地產應當符合下例條件:
(一)土地使用權已經依法登記,取得房地產權證書;
(二)取得《建築許可證》和《開工許可證》:
(三)除付清地價款外,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己達工程預算投資況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並經注冊會計師驗資;(2001年《深圳市關於加強土地化管理進一步搞活和規范房地產市場的規定》中提出:提高商品房預售條件,預售條件中的形象進度定為:七層以下的達到主休工程封頂,七層以上的,主體工程須建到工程預算投資總額的三分之二以上層數。)
(四)房地產開發商和金融機構已簽訂預售款監管協議;
(五)土地使用權未抵押或者已解除抵押關系。
符合以上列條件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向主管部門申請預售許可,經主管機構核准後,發給《房地產預售許可證》。
② 房屋預售後,開發商惡意抵押,抵押合同是否有效
您好,購房在前,開發商抵押樓盤在後。
這種情況下,開發商已經將房屋預售給購房者,又隱瞞了已出售的情況向善意的第三人進行抵押,由於上述原因不能辦理產權證的,購房者一是可以按照預售合同的約定進行處理,若合同未約定的,且在一年內無法登記確認的,可以要求退房或者換房,並可以要求開發商賠償相應的損失。
如果購房者的預售合同在開發商抵押之前就已進行過預售合同備案登記的,也可以堅決要求取得房屋的產權,因為已備案登記的預售合同,可以對抗第三人;若預售未備案,而抵押都已依法登記,那購房者在抵押權未解除的情況下,則不能取得房屋產權。
望採納,謝謝!
③ 房地產開發企業能否以預售的在建房屋做抵押
這是不行的!既然已經與預購方簽訂房屋預售合同,就不能再以預售的在建房屋抵押給銀行,那樣就形成一房兩賣了,銀行再操作時是會查驗的,如果銀行失誤承接了,在發生問題時,法律支持第一個合同,銀行的合同也是無效的。
④ 預售房產能否抵押
可以抵押貸款。預售商品房貸款抵押是指購房人在支付首期規定的房價款後,有貸款銀行代替支付金額,將所購商品房抵押給貸款銀行作為償還貸款履行擔保的行為。
所以辦理預購商品房抵押貸款就要辦理預抵押登記。這主要體現了購房者和銀行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是對銀行債權的一種保證。
辦理預售商品房抵押貸款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 登記申請書;
(2) 申請人身份證明;
(3) 抵押合同
(4) 借款合同;
(5) 預售商品房預告登記證明;
(6) 商品房買賣合同。
⑤ 開發商可不可以預售而未售的商品房辦理抵押權預告登記作貸款抵押
不可以。開發商不可以預售而未售的商品房辦理抵押權。
辦理預售商品房抵押貸款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 登記申請書;
(2) 申請人身份證明;
(3) 抵押合同
(4) 借款合同;
(5) 預售商品房預告登記證明;
(6) 商品房買賣合同。
(5)開發商預售房產能否進行抵押擴展閱讀
預告登記其屬性自本質而言其為《物權法》通過法定形式賦予了債權請求權以類似物權之效力。在預售商品房的預告登記業務中所涉兩種登記類型為針對商品房物權的預告登記和針對抵押權的預告登記業務。此兩種業務類型在實務中往往需一並申請,登記機構一並予以受理。然而貸款銀行仍需注意提醒借款人即商品房買受人要求開發商配合其辦理預告登記。
加之各地登記機構登記系統不一,因軟體設置而導致的業務受理模式亦各有不同,銀行可事先咨詢當地登記機構針對預售商品房預告登記業務的受理模式,倘若無需一並申請,應在與買受人簽訂借款合同中加入買受人辦理預告登記之義務。因買受人其作為預告登記之權利人,在與作為出買方的開發商存在約定情形下便可申請預告登記。
同時《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亦規定了其可單方申請之情形,其第八十六條第二款規定:「預售人和預購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後,預售人未按照約定與預購人申請預告登記,預購人可以單方申請預告登記。」
故而,開發商在與買受人簽訂貸款合同時應詢問買受人是否與開發商存在辦理預告登記之約定,然而鑒於實務中多采格式範本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做法,買受人亦無此約定意識,銀行便應征詢買受人與開發商達成共同申請預告登記之補充協議的可能。
在兩種預告登記一並申請受理的模式下,此種要求並無過分加重義務之嫌,縱使存在兩種預告登記非一並申請的情形,那麼要求申請預告登記實則有保護買受人將來順利獲取產權之效,其對於買受人和銀行皆為有利之舉。
⑥ 房屋預售後土地使用權可否抵押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44號)第四十七條規定,以依法獲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築物抵押的,當事人辦理了抵押物登記,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抵押有效。《物權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以建築物抵押的,該建築物佔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並抵押。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在建房屋及其佔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進行抵押,相關法律法規並沒有予以禁止。此外,商品房預售完成後,土地使用權仍屬於開發商所有,從法律規定角度來看,開發商有權以預售商品房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進行抵押。
問題的關鍵是,預售商品房中,部分購房戶如果進行了預告登記,開發商不能將預告登記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直接進行抵押。依據《物權法》第二十條的規定,當事人簽訂買賣房屋或者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議,為保障將來實現物權,按照約定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後,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可見,預告登記向後具有保全效力和排他效力,預購人在簽訂預購合同時的預期是沒有負擔的房地產所有權,開發商在將建設中的房地產進行預售後,受預告登記排他效力的制約,其處分不動產的權利受到限制,不得再以預售的商品房及其佔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設定抵押。因此,如開發商將預售房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進行抵押,只有在徵得商品房預購人同意後,其抵押行為才有物權效力。
⑦ 已取得房屋預售許可 開發商能否抵押
可以。我是從事房管工作的,已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的在建工程是可以抵押的,但抵押的房屋必須是還未銷售(房管部門登記備案)的房屋。
辦理在建工程抵押需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你既然已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那肯定有土地和工程規劃手續。
⑧ 開發商辦理商品房預售後還能進行在建工程抵押嗎
在建工程抵押和房屋預售之間沒有必然的限制關系,應該是並行不悖的。
當房屋建設到符合《房地產管理法》44條的規定和《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規定的條件時,開發單位就可以辦理預售許可證。
當房屋建設到一定程度,開發商為了解決後續建造資金,經和銀行協商一致,以合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連同在建工程建成的資產設定抵押權時,只要主債權合同有效,並簽訂有在建工程抵押合同,就可以申請在建工程抵押。
問題是,先設定了在建工程抵押,後取得了預售許可證,預售在建工程的抵押物時如何處理。一般是經抵押權人同意,會同抵押人共同申請在建工程抵押權變更登記,將需要出售的抵押物注銷抵押權後,即可進行預售,也不影響變更後的在建工程抵押權的存在。
操作時,先辦理在建工程抵押權變更登記,減少可能出售的抵押物或增加別的在建工程抵押物,注銷相應的抵押權內容,然後,將不在在建工程抵押權內的預售房屋進行預售。
⑨ 開發商已經取得預售許可證,土地還可以抵押給銀行辦理抵押貸款嗎
不可以,因為現在房地產貸款走的都是項目,就是需要該項目的土地做抵押,你現在的預售許可證都辦出來了,就已經有售房的權利了,銀行肯定不會給你辦抵押貸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