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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證上土地性質劃撥

發布時間: 2021-10-23 17:54:04

❶ 請問一下房產證上面的土地性質寫的是:劃撥是什麼意思

具有社會主義特色的土地使用特性,也指劃撥土地使用權。根據《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規定: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者通過除出讓土地使用權以外的其他各種方式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三條對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取得途徑進行了規定:"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

"依照本法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下列建設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

1、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

2、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

3、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

(1)房產證上土地性質劃撥擴展閱讀

我國劃撥土地使用權有以下含義:

一、劃撥土地使用權包括土地使用者繳納拆遷安置、補償費用(如城市的存量土地和徵用集體土地)和無償取得(如國有的荒山、沙漠、灘塗等)兩種形式。不論是何種形式,土地使用者均無需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二、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劃撥土地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但未經許可不得進行轉讓、出租、抵押等經營活動。

三、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必須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核准並按法定的工作程序辦理手續。

四、在國家沒有法律規定之前,在城市范圍內的土地和城市范圍以外的國有土地,除出讓土地以外的土地,均按劃撥土地進行管理。

劃撥土地如何轉為出讓土地

一、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需要轉讓的,應當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一般為土地所在的市、縣人民政府)。准予轉讓的,應當由受讓方辦理出讓手續,繳納土地出讓金。應繳出讓金最低不得低於該出讓土地價格的40%。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二條規定了不同用途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其中居住用地70年;工業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

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所以具體地塊的使用年限是按上述規定,在土地出讓合同中約定的,不一定都是70年。

三、劃撥土地補辦出讓手續的,出讓年限自出讓合同簽訂之日起算。

❷ 房產證上土地性質是國有,可土地證上性質是劃撥,咋回事

劃撥是取得國有土地的一種方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可以取得劃撥土地情況有:國家機關和軍事用地;城市基礎設施和公益事業用地;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項目用地等~

土地的取得方式主要有租賃、入股、授權經營、出讓、劃拔等幾種,土地劃拔和土地出讓是房地產開發的主要形式,兩種形式都可以辦理《國有土地使用證》,但也有一些差別。

以劃拔方式取得的土地,沒有具體的使用年限,只要地上物不滅失、國家不徵用,土地使用權就存在。但劃拔土地上的房屋在轉讓時,需要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辦理轉讓審批手續,補交土地出讓金。目前,此類情況均為房改房、集資房、解困房等政策性房屋。

出讓土地上的房屋有具體的使用年限,住宅用地到期後將自動續期,但到期後是否需要繼續交費、如何交費等問題目前尚未最終確定。如果國家徵用此類土地上的房屋,將根據土地出讓的剩餘年限,結合當時的地段價值,做相應補償。而劃拔土地在國家徵用時,沒有土地補嘗費用。出讓土地上的房屋轉讓時,土地證直接更名即可,只需交納0.5元/平方米的手續費,無需交納土地出讓金。另外劃撥土地證的房屋在二次交易的時候,如果做個人抵押按揭時需要擔保,但出讓的土地證就不需要。

❸ 房產證,土地證上性質是劃撥,可以過戶嗎

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未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不得轉讓。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容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審批。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准予轉讓的,應當由受讓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並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報批時,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決定可以不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轉讓方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將轉讓房地產所獲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繳國家或者作其他處理。」

❹ 有房產證,土地性質為劃撥什麼時候可以過戶

你這種房子屬於安置房、經濟適用房或者集資房之類的,已經辦理了房產證,說明已經滿5年了,已經是可以過戶的。不過,需要繳納一筆不菲的土地出讓金,將土地性質由劃撥轉化為出讓,就可以和正常房子一樣過戶了。

❺ 和房產證,土地證上性質是劃撥,可以過戶嗎

可以的
土地證過戶流程:
1、
持有房地產證的房屋出售,交易當事人應當簽訂書面合同,並申報成交價格,到市房地產
交易中心申請辦理交易過戶和登記手續,購房者領取房地產證。
2、若屬抵押(按揭)購房,在辦理交易過戶同時辦理抵押登記,核發《房地產他項權利證》給銀行。

❻ 我的房子有房產證但土地性質是劃撥的能抵押貸款嗎

房子有房產證,土抄地性質是劃撥的可以辦理抵押貸款,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由抵押人委託具有土地估價資格的中介機構進行地價評估,經土地管理部門確認,並批准抵押,核定出讓金數額後,由抵押人和抵押權人簽訂抵押合同。

抵押出讓土地使用權的,抵押權終止期限不得超過土地使用權出讓終止期限。土地使用權抵押權的設立、變更和消滅應依法辦理土地登記手續。土地使用權抵押合同經登記後生效,未經登記的土地使用權抵押權不受法律保護。

(6)房產證上土地性質劃撥擴展閱讀:

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必須以土地使用權登記為基礎,並遵循登記機關一致的原則,異地抵押的,必須到土地所在地的原土地使用權登記機關辦理抵押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負責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工作。

土地使用權抵押權的合法憑證是《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國有土地使用證》、《集體土地所有證》和《集體土地使用證》不作為抵押權的法律憑證,抵押權人不得扣押抵押土地的土地證書。抵押權人扣押的土地證書無效,土地使用權人可以申請原土地證書作廢,並辦理補發新證手續。

❼ 房產證上面寫劃撥性質是什麼意思

劃撥性質是指劃撥用地,劃撥用地是我國特有的項目建設用地的取得方式之一。是有審批許可權的各級政府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和2001年10月22日國土資源部令第9號令《劃撥用地目錄》,向符合劃撥用地條件的建設項目(項目使用的單位)無償供應的土地。

劃撥用地的使用年限是永久的(即終止日期為批准供地的本級政府認為應該依法收回時止)。

根據我國國土資源部令第9號令《劃撥用地目錄》規定,我國現行的劃撥用地的主要項目是:黨政機關和人民團體用地、軍事用地、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公益事業用地及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和特殊項目(如監獄等)用地。

當劃撥用地的條件改變,劃撥用地的理由消失後,用地單位必須向政府繳納相應的土地出讓金(改無償劃撥為有償供地)。

(7)房產證上土地性質劃撥擴展閱讀:

行政劃撥土地是可以出租的,相關的法律依據主要有:

1、《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五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准,其劃撥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可以轉讓、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二)、領有國有土地使用證;

(三)、具有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合法的產權證明;

(四)、依照本條例第二章的規定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當地市、縣人民政府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或者以轉讓、出租、抵押所獲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四十四條 劃撥土地使用權,除本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情況外,不得轉讓、出租、抵押。

❽ 房地產證上的土地使用權類型劃撥是什麼意思啊

出讓土地,用地人繳納土地出讓金,從政府手中獲得一定年限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版。這種方式的土地權有使用年限,但可以自由的轉讓、抵押、出租,轉讓的時候隨時可以辦理,不需要政府同意。劃撥土地,這種方式的土地沒有使用年限,但不能抵押、轉讓、出租,在轉讓的時候需要報政府同意後補繳土地出讓金。一些公共設施用地就是這樣。

(8)房產證上土地性質劃撥擴展閱讀:

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國有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土地使用權不能進行轉讓。

土地使用權劃撥-360網路

❾ 房產證上劃撥是什麼意思

劃撥指的是土地使用權是通過國家劃撥取得,使用人對房屋進行再次交易時要補交土地出內讓金。

根據《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三條:

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依照本法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9)房產證上土地性質劃撥擴展閱讀:

下列建設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

(一)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

(二)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

(三)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

❿ 房產證上的土地性質

房產證上的土地性質為出讓和劃撥,當描述為出讓或有土地終止日內期的,表示該房土地容性質為出讓地;如果描述為優售、劃撥或空白,且沒有土地終止日期的,則表示該房土地性質為劃撥。
劃撥地:指該宗土地建造房屋時,土地使用權是由國家行政劃撥的,劃撥地在發生交易時每交易一次都需要向國土部門支付土地收益金,也叫土地出讓金。與之對應的是出讓地,出讓地指該宗土地建造房屋時已經向國土局交納土地出讓金,出讓地一般有出讓終止年限,一般為50-70年,年限到期前發生交易,不交納土地收益金,年限到期可以續交土地出讓金。除此之外二者沒有差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