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公路與居民住宅區的法定安全距離是多少
公路與兩側建抄築設施的距離襲按公路道路性質確定,不按等級確定。
根據《公路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
第二十九條在公路兩側修建永久性工程設施,其建築物邊緣與公路邊溝外緣的間距為:國道不少於20米,省道不少於15米,縣道不少於10米,鄉道不少於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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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
第七條 公路受國家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損壞或者非法佔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屬設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愛護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屬設施的義務,有權檢舉和控告破壞、損壞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屬設施和影響公路安全的行為。
第八條 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主管全國公路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公路工作;但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對國道、省道的管理、監督職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鄉道的建設和養護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可以決定由公路管理機構依照本法規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職責。
⑵ 國家規定高速公路離住房多少米
國家規定高速公路離住房不少於30米。
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保障公路運行安全和節約用地的原則以及公路發展的需要,組織交通運輸、國土資源等部門劃定公路建築控制區的范圍。
公路建築控制區的范圍,從公路用地外緣起向外的距離標准為:
(一)國道不少於20米;
(二)省道不少於15米;
(三)縣道不少於10米;
(四)鄉道不少於5米。
屬於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築控制區的范圍從公路用地外緣起向外的距離標准不少於30米。
公路彎道內側、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築控制區范圍根據安全視距等要求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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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費公路管理條例》中規定:
第七條 收費公路的經營管理者,經依法批准有權向通行收費公路的車輛收取車輛通行費。
軍隊車輛、武警部隊車輛,公安機關在轄區內收費公路上處理交通事故、執行正常巡邏任務和處置突發事件的統一標志的制式警車,以及經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執行搶險救災任務的車輛,免交車輛通行費。
第十八條 建設收費公路,應當符合下列技術等級和規模:
(一)高速公路連續里程30公里以上。但是,城市市區至本地機場的高速公路除外。
(二)一級公路連續里程50公里以上。
(三)二車道的獨立橋梁、隧道,長度800米以上;四車道的獨立橋梁、隧道,長度500米以上。
技術等級為二級以下(含二級)的公路不得收費。但是,在國家確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的二級公路,其連續里程60公里以上的,經依法批准,可以收取車輛通行費。
⑶ 請問房屋距離道路的距離有規定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管理條例》規定:
「在公路兩側修建永久性工程設施,其建築物邊緣與公路邊溝外緣的間距為:國道不少於20米,省道不少於15米,縣道不少於10米,鄉道不少於5米。」這里明確了公路與其兩側永久性建築物的距離標准。
⑷ 高速公路應該跟住宅有多少距離才算是合法呢
高速公路跟住宅的距離不少於30米才是合法的。
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保障公路運行安全和節約用地的原則以及公路發展的需要,組織交通運輸、國土資源等部門劃定公路建築控制區的范圍。
公路建築控制區的范圍,從公路用地外緣起向外的距離標准為:
(一)國道不少於20米;
(二)省道不少於15米;
(三)縣道不少於10米;
(四)鄉道不少於5米。
屬於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築控制區的范圍從公路用地外緣起向外的距離標准不少於30米。
公路彎道內側、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築控制區范圍根據安全視距等要求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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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管理條例》中規定:
第十一條 公路建設用地,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根據公路發展規劃,確定新建公路或者擴寬原有公路路基、增建其他公路設施需要的土地,由當地人民政府納入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第十三條 修建公路影響鐵路、管道、水利、電力、郵電等設施正常使用時,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徵得有關部門的同意。
第十九條 因公路修建、養護需要,在空地、荒山、河流、灘塗取土採石,應當徵得縣(市)人民政府同意。
在上述地點取土採石不得影響附近建築物和水利、電力、通訊設施以及農田水土保持。
在縣(市)人民政府核準的公路料場取土採石,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借故阻撓或者索取價款。
⑸ 普通公路離住房多遠才算安全距離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保障公路運行安全和節約用地的原則以及公路發展的需要,組織交通運輸、國土資源等部門劃定公路建築控制區的范圍。公路建築控制區的范圍,從公路用地外緣起向外的距離標准為:(一)國道不少於20米;(二)省道不少於15米;(三)縣道不少於10米;(四)鄉道不少於5米。屬於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築控制區的范圍從公路用地外緣起向外的距離標准不少於30米。公路彎道內側、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築控制區范圍根據安全視距等要求確定。第十四條新建村鎮、開發區、學校和貨物集散地、大型商業網點、農貿市場等公共場所,與公路建築控制區邊界外緣的距離應當符合下列標准,並盡可能在公路一側建設:(一)國道、省道不少於50米;(二)縣道、鄉道不少於20米。
⑹ 住宅小區與公路的法定距離限定是多少
雖然沒有具體的數量的規定,但是還是有其他標準的。如果是市政道路的話,就應當專符合規劃,而具體的規屬劃在制定或修改時應當聽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所以可以向規劃和市政部門提出意見,如果置之不理,你可以在發布工程公告時到法院起訴,因為侵犯你的合法的相鄰權利;如果是其他的交通公路(比如高速公路、國道、省道等),歸公路局管理,一般自公路中心線兩側50——200米的土地應該徵用,使用權歸公路部門所有,即使是這樣,也應該建造減少車輛的噪音的設施,不能影響周圍居民的正常生活,否則,也要承擔同上的法律責任。
⑺ 有沒有住宅與道路之間距離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yun8002,請不要亂說,陝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第五章公路建築控制區管理第二十八條規定:
自公路兩惻邊溝外緣起,按照下列規定劃定建築控制區:
1、國道平川地區不少於20米,山區不少於15米,臨砭、臨江河路段一般不少於10米
2、省道……15米,……10米,……5米
3、縣道……10米, ……5米,……3米
4、鄉道……5米,……3米,……2米
第二十九條 公路建築控制區內不得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構築物
第三十一條 要規劃和新建、擴建村鎮、經濟開發區、商業等規模性建設,不得沿公路兩側對應進行。確需順延公路建設的,應當選擇公路一側進行,其建築物邊緣與公路邊溝外緣的距離為:國道平川地區不少於80米,山區不少於30米,省道平川地區不少於50米,山區不少於20米,鄉道、縣道不少於20米
⑻ 國家一級公路與公民住宅距離多少米
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保障公路運行安全和節約用地的原則以及公路發展的需要,組織交通運輸、國土資源等部門劃定公路建築控制區的范圍。
公路建築控制區的范圍,從公路用地外緣起向外的距離標准為:
(一)國道不少於20米;
(二)省道不少於15米;
(三)縣道不少於10米;
(四)鄉道不少於5米。
屬於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築控制區的范圍從公路用地外緣起向外的距離標准不少於30米。
第十四條:新建村鎮、開發區、學校和貨物集散地、大型商業網點、農貿市場等公共場所,與公路建築控制區邊界外緣的距離應當符合下列標准,並盡可能在公路一側建設:
(一)國道、省道不少於50米;
(二)縣道、鄉道不少於2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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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安全保護條例》
第十八條:除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立的為車輛補充燃料的場所、設施外,禁止在下列范圍內設立生產、儲存、銷售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場所、設施:
(一)公路用地外緣起向外100米;
(二)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橋梁周圍200米;
(三)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
⑼ 國家規定公路離房屋得多少米遠
國家規定公路離房屋得間距為國道不少於20米,省道不少於15米,縣道不少於10米,鄉道不少於5米。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在公路兩側修建永久性工程設施,其建築物邊緣與公路邊溝外緣的間距為:國道不少於20米,省道不少於15米,縣道不少於10米,鄉道不少於5米。
第三十六條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是:「公路」是指經公路主管部門驗收認定的城間、城鄉間、鄉間能行駛汽車的公共道路。公路包括公路的路基、路面、橋梁、涵洞、隧道。
「公路用地」是指公路兩側邊溝(或者截水溝)及邊溝(或者截水溝)以外不少於1米范圍的土地。公路用地的具體范圍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
「公路設施」是指公路的排水設備、防護構造物、交叉道口、界碑、測樁、安全設施、通訊設施、檢測及監控設施、養護設施、服務設施、渡口碼頭、花草林木、專用房屋等。
拓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管理條例》於1987年10月13日由國務院發布,根據2008年12月27日《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管理條例〉的決定》修訂後,2008年12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43號重新公布,決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2011年3月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93號公布《公路安全保護條例》,決定該《條例》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並決定1987年10月13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⑽ 公路建設與居民住宅最少要間隔多少距離
公路建設與居民住宅最少要間隔自公路中心線兩側50~200米的距離。
雖然沒有具體的數量的規定,但是還是有其他標準的。
如果是市政道路的話,就應當符合規劃,而具體的規劃在制定或修改時應當聽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所以可以向規劃和市政部門提出意見,如果置之不理,你可以在發布工程公告時到法院起訴,因為侵犯你的合法的相鄰權利。
如果是其他的交通公路(比如高速公路、國道、省道等),歸公路局管理,一般自公路中心線兩側50——200米的土地應該徵用,使用權歸公路部門所有,即使是這樣,也應該建造減少車輛的噪音的設施,不能影響周圍居民的正常生活。否則,也要承擔同上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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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在1987年1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章民事權利第一節財產所有權和與財產所有權有關的財產權中,第八十三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
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採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障礙,賠償損失。」這條規定給採光權受到侵犯的業主獲得賠償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據。但是,是否真的侵犯採光權,還要結合具體的實際情況來分析。
另外,我國《民用建築設計通則》JGJ37-87(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標准,1987年10月1日起試行)第三章第3.1.2條規定:「建築布局和間距應綜合考慮防火、日照、防噪、衛生等要求,」「建築布局應有利於在夏季獲得良好的自然通風」。
國家強制性標准國標GB50180-93《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1994年2月1日起施行)1.0.5條規定了居住區的規劃設計的基本原則,其中1.0.5.4條規定:「適應居民的活動規律。
綜合考慮日照、採光、通風、防災、配建設施及管理要求,創造方便、舒適、安全、優美的居住生活環境」。第5.0.2條規定「住宅間距,應以滿足日照要求為基礎,綜合考慮採光、通風、消防、防震、管線埋設、避免視線干擾等要求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