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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驗收單

發布時間: 2021-11-11 05:52:49

㈠ 關於出租房子的問題,收回出租房需要查驗哪些東西沒當房東的經驗。

  1. 首先把各種因為租房人產生的費用全部結清。水電氣有線電話寬頻等拉到最近一個月能結清的。然後有一些實時的費用,就用現在的度數減去上個月單子上的度數計算出費用,讓房客給你,然後你下次再交。

  2. 收回所有的相關鑰匙。門鑰匙,車庫鑰匙等。

  3. 檢查硬裝。水龍頭是不是正常出水,氣及灶具是不是好的,房間的電燈,櫃子櫃門等。

  4. 檢查電器傢具等是不是好的。

    如果有需要扣款的,扣除款項後把壓金給房客。

  5. 至於物業,要看你們的約定。如果你們約定房客交物業,那要把物業結到這個月,最好直接去物業處把錢交給物業。

  6. 至於抄水表是因為自來水公司和電等都不是實時結賬,有些一個月一結有些兩個月一結,這樣就有一部分用了的水電沒有扣款。你只能通過自己讀表與上次結賬的單子上的想減後算出用了的水電等,然後自己計算水電費。

㈡ 租房者需要和房東要房屋驗收報告單嗎

一、房屋本身是否可以租賃

如果要來看房屋本身是不是可以租賃的的話,

要討論的是租賃合同無效的情形,哪些情況下租賃合同是無效的?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租賃房屋本身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引發租賃合同無效的情形(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一)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房屋;

(二)未經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內容建設的臨時建築;

可以法定解除租賃合同的情形。

1.《合同法》第九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2.最高院的司法解釋第八條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租賃房屋無法使用,承租人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租賃房屋被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查封的;

(二)租賃房屋權屬有爭議的;

(三)租賃房屋具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關於房屋使用條件強制性規定情況的。

第三種情形包括例如未經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未經竣工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情形。

給承租方的建議:在上述情況下,建議承租人在簽署租賃合同之前首先要求出租人提供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預售許可證、竣工驗收證明、消防驗收證明以及房屋產權證明。

二、出租人是否有權出租房屋

根據出租人是否有權出租,分為以下2種情況

1.出租人非房屋所有權人,將房屋直接出租給承租人

給承租方的建議:承租方在簽訂租賃合同時應要求出租人出示房屋所有權人允許該人出租房屋的授權委託書。

2.出租人轉租承租的房屋的情形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224條)

提醒大家注意的是,根據最高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轉租,但在六個月內未提出異議,其以承租人未經同意為由請求解除合同或者認定轉租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房屋在租賃之前是否存在抵押的情況

如果房屋在租賃之前已經存在抵押,那麼在抵押權實現後,租賃合同對受讓人不具有約束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六條第一款)。

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時,如果抵押人未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人對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抵押人已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權實現造成承租人的損失,由承租人自已承擔。(《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六條第二款)。抵押權人處分抵押房屋,應當事先書面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優先購買權。

四、租賃期限的限制

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條)。

租賃房屋為臨時建築時,租賃期限超過臨時建築的使用期限,超過部分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經主管部門批准延長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延長使用期限內的租賃期間有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

㈢ 租房時驗收房屋要注意檢查哪些事項

1……看房產證,房屋產權人身份證是否相符。
2……查看水,電,燃氣版等使用是否安全權正常。
3……查看空調,熱水器,電視機等家用電器運轉是否正常。
4……查看房東提供的傢俱是否齊全,完好無損。
5……簽訂合同時,最好有中介。使用規范的合同書為宜。
請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