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不動產登記包括商業產權么
1住宅房產。住宅是人們居住的房屋,和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房產作為不動產登記國家可以了解人們的居住條件、生活水平等信息,對國家保障民生起到引導作2用。
2商業房產。就是不是用來居住的房產,包括工業廠房、門市、用來出租的房屋,這些房產國家會適當收稅的。
3土地。我國的土地所有權為國家所有,但是土地的使用權、開發權、集體土地所有權、承包經營權、等等都應該登記的。包括山林、草原、沙灘、礦山、牧場等。
4海域使用權。海域開發、養殖等使用權需要登記。
5探礦權和采礦權。探礦權和采礦權以非實物形式成為不動產登記的對象。
㈡ 不動產登記內容有哪些
不動產登記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確立的一項物權制度,是指經權利人或利害關系人申請,由國家專職部門將有關不動產物權及其變動事項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的事實。 作為物權公示手段,不動產登記本質上為產生司法效果的事實行為而非登記機關的行政管理行為。 不動產登記的目的是通過登記,使潛在的交易當事人能清晰地識別標的物上的權利內容。具體地說,不動產的登記就是向公眾公示不動產之本身的狀態(即標示,包括面積、位置等)與不動產物權的變動情況(即物權的設立、移轉、變更和消滅等),以及不動產上所成立的負擔情況等。 1.不動產之本身的狀態。不動產之狀態指用文字(圖、表)反映一宗或數宗不動產的狀態情況。包括不動產的位置、權屬、界限、面積和用途等基本情況。對不動產的界定指的是在外觀上可以清楚界定,並以某種方式加以利用或經營的土地及其地上建築物。但物權法中的不動產概念除了「土地,附著於土地的建築物及其他定著物、建築物的固定附屬設備為不動產」外,更重要的是法律意義上的界定,即是一種純形式的界定。這種界定,以對不動產之官方記錄(地籍冊)為基礎;同時此種界定自身又成為以不動產在不動產登記簿中進行登記的基礎。因此,「法律意義上的土地,是以地籍塊方式進行測量與標記的,並在土地登記簿中以『土地』進行登記的——如建立專門的土地登記簿簿頁,或在共同登記簿簿頁中置於專門的號碼之下——地球表面的一部分」。 2.物權的設立(取得)。不動產物權的設立或產生,是指物權與特定主體相結合,即某一主體取得對某物的物權。不動產物權的設立或產生,從獲得物權的主體而言,又稱物權的取得。物權的取得包括原始取得與繼受取得兩種情況。不同的取得其具體方式和效果也有不同。除了極少數法定物權以外,不動產物權取得都以公示為條件,公示方法一旦不存在,則不動產物權制度也就不存在。通過公示,公眾可以了解物權的有無。 3.物權的移轉。物權的移轉是指已經存在的物權在民事主體之間的流轉,即某一物權從一個權利人轉移至另一個權利人。而物權的移轉也是通過公示體現出來的。如果某個物權雖然已經發生移轉,但沒有通過公示予以顯示,則在法律上並沒有真正完成物權的移轉。從法律效果來看,只不動產登記要作為公示內容的物權現狀沒有變動,便可以視為物權移轉未曾發生。反之,如果登記簿記載的某項物權已經發生移轉,而事實上並沒有移轉,但在法律上則認為物權已經發生移轉。通過公示,公眾可以了解物權的動態。 4.物權的變更。物權的變更從廣義上說,包含物權的主體、客體和內容等要素的一項或數項的變更。但主體的變更主要涉及物權的取得與喪失,故物權法上的物權變更通常指狹義的變更,即僅指物權的客體與內容的變更。客體的變更如建築物的增減、用途的改變等,也需通過公示,使公眾了解不動產物權客體的真實情況。 5.物權的消滅。物權的消滅是指物權的終止或喪失(包括標的物的滅失),即物權與其主體分離。當某一項物權由於某種原因消滅時,應當將不動產物權在不動產登記簿上注銷。即通過公示,阻止此類物權再進入交易市場。 6.物權的負擔。物權的負擔是指在一項不動產之上設立的其他物權(如設立抵押權、用益物權等),導致該不動產權利人的權利行使受到相應的限制,故也稱物權的限制。登記提供給社會的法律訊息為全面的訊息,當然也可能包括對其不利的內容。在德國法中,登記中就有對權利人不利的內容,如「異議抗辯登記」、「權利限制登記」等等。這樣做的目的,是為社會作不動產風險的警示,讓社會尤其是不動產取得人了解不動產的全面情況,然後自己決定是否與登記的權利人進行有關的法律行為。這一點在不動產抵押制度中顯得非常重要。因為,依據民事權利意思自治的原則,法律對抵押權人對自己是否成為抵押權人以及成為第幾順位的抵押權人的事宜無權做出禁止性規定;那麼在抵押物之上如果已經存在著順位優先的抵押權,或者順位優先的其他物權如用益物權時,抵押權人權利的取得要麼實現困難,要麼很不經濟。但是如果不動產登記簿已經給抵押權取得人提供了足夠的警示,使其了解了設立後序順位抵押權的風險,這就為其判斷形勢並做出決定提供了充分而有力的幫助。公示的警示效力的作用就在於此——通過公示,可以向公眾發出警示。 7.物權的處分限制。物權的處分限制是指於一定范圍內限制登記名義人任意處分其不動產之權利,以保全將來可能實現之不動產權利。如一般的處分禁止、查封、扣押、破產記載,等等。限制登記並不直接導致物權變動,只是限制了登記名義人處分其不動產的權利。廣義上的限制登記包括異議登記、預告登記、查封登記、扣押登記、破產登記,等等。狹義上的限制登記主要指查封、扣押、破產等。在中國現行登記制度下,權利人最常接觸的主要是民事訴訟中的財產保全,即由法院在執行中實行的查封
㈢ 公司購買住房,商鋪,廠房,土地要不要收房產稅不動產登記包括廠房,土地,店鋪嗎
首先,房產稅還沒有具體的實施辦法;其次,你所說的都是不動產,是需要登記的,而且很可能就在房產稅的徵收范圍裡面,具體怎麼交稅還得等相關法律法規出台才行。
㈣ 不動產登記包括商鋪和和商服嗎
不動產登記包括商鋪和商服用地及房屋。
㈤ 商業房列入不動產登記嗎
是的.
不動產登記是指土地、建築物及其他附著於土地上的定著物,包括物質實體及其相關權益按照國家法律記載、記錄下來。這是對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的記載和見證。
不動產登記的性質,是指不動產登記行為的法律屬性。關於不動產登記的性質,大致有三種學說:(1)公法行為說。(2)證明行為說。(3)私法行為說。我們認為,不動產登記並非登記機關的行政管理行為,其本質應為產生私法效果的事實行為。
不動產物權包括:(1)所有權;(2)地上權;(3)永佃權;(4)地役權;(5)先取特權;(6)質權;(7)抵押權;(8)租賃權;(9)採石權。
㈥ 商鋪屬於不動產登記條例范圍嗎
商鋪屬於不動產登記范圍。
㈦ 不動產登記後,房產稅徵收,商鋪是否是徵收范圍
房產稅主要針對住宅,商業產權不是徵收范圍,今年6月登記的不動產,但沒有那麼容易徵收,最起碼5年後能實施就不錯了,目前是針對新購買的房子徵收、當然要每個城市有按照你家的戶口本的人均面積不能超過,超過了才交,上海是人均面積60平米!
㈧ 商鋪需做不動產登記嗎
是的,商鋪也是屬於的,目前來看沒有影響,因為不動產登記並沒有說馬上就要交稅!!!
㈨ 明年實行不動產登記的話商鋪需要登記嗎
商鋪商業不屬於不動產,所以不需要登記。
㈩ 國家最新出台的不動產登記里,為什麼沒有商鋪商業用地登記呢
商鋪商業不屬於不定產,所以如果你想登記需要找律師。求採納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