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農村集體土地規定的出租年限都有哪些
農村集體土地出租的年限有規定。農村集體土地出租的年限,最長不能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部分是無效的。但是承租人可以申請續租,續租的年限最長也不能超過二十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條
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四條
租賃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
第七百零五條
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條
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前款規定的耕地承包期屆滿後再延長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屆滿後依照前款規定相應延長。
B. 法律規定土地承包和土地出租的最長期限各為多少年
您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土地承包經營期限為三十年。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承包經營土地的農民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在土地承包經營期限內,對個別承包經營者之間承包的土地進行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條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延長。第二十一條發包方應當與承包方簽訂書面承包合同。承包到期後,土地應交回發包方處置,也可以由原承包方申請續期,發包方如果同意,則重新簽訂承包合同。另外,村委會若不同意續期,把土地公開發包,那麼在同樣條件下,原承包方有權優先承包使用。到期後肯定不能再建管理用房。地上附著物應歸原承包人,由其處分。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C. 國有土地租賃最長期限是多少年
國有土地租賃的期限有短期租賃和長期租賃兩種形式。短期使用,或者用於修建臨時建築物的土地,應實行短期租賃,租賃期一般不超過5年;需要進行地上建築物、構築物建設後長期使用的土地,應實行長期租賃,租賃期限由租賃合同約定,但最長租賃期限不得超過同類用途土地出讓的最高年限。
我國合同法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部分無效.
D. 國有土地租賃期限的是多長 法律有何規定
國有土地租賃的期限有短期租賃和長期租賃兩種形式。短期使用,或者用於修建臨時建築物的土地,應實行短期租賃,租賃期一般不超過5年;需要進行地上建築物、構築物建設後長期使用的土地,應實行長期租賃,租賃期限由租賃合同約定,但最長租賃期限不得超過同類用途土地出讓的最高年限。
我國合同法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部分無效,因此,有人主張土地使用權租賃期限應受該規定約束,尤其對於有限的土地資源,租期過長,將難以公平確定若干年之後的租金數額。本人認為,過短的租賃期限,將影響土地使用權承租人的投入,影響建築投資的回收以及建築安全壽命的保障,不利於土地的合理充分利用。關於租金標準的確定,可以通過市場租金評估等體系,建立科學的租金調整機制。其實,從本質上看,土地使用權出讓實為土地使用權租賃的一種方式,其只不過是將數十年的承租權一次性買斷而已。因此,土地使用權出租期限不應受20年的限制,而應參照出讓期限的有關規定。
再看我國《規范國有土地租賃若干意見》規定:「四、國有土地租賃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實行短期租賃和長期租賃。對短期使用或用於修建臨時建築物的土地,應實行短期租賃,短期租賃年限一般不超過5年;對需要進行地上建築物、構築物建設後長期使用的土地,應實行長期租賃,具體租賃期限由租賃合同約定,但最長租賃期限不得超過法律規定的同類用途土地出讓最高年期。」可見,我國政策規定是將土地出租最高期限等同於同類用途土地的出讓最高年期,即已超過20年,但該規定僅限於部門規章,並未上升到法律層面上,值得立法界進一步明確。不得不注意,上述《規范國有土地租賃若干意見》僅規定了一級土地市場國有土地出租的期限,對於以出讓、劃撥、土地租賃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後,將土地使用權再行出租的期限,雖然沒有規定,但應可參照之。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7-02-23,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 土地租賃最長期限是多少年,請懂法律的給解釋下,
土地的最來長租賃期限為20年。源國有土地租賃的年限不得高於同一用途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最高年限。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
超過二十年。
F. 土地租賃合同年限最長為多少年
國有土地租賃的年限不得高於同一用途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最高年限。
G. 農村土地租賃年限是多久
1租賃土地的期限,不超過20年。超過部分無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回同法
第二百一十四答條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2在種植果樹的前提下,又建了房子用於自住與休閑,沒有審批,屬於違章建築。村民可以投訴或以違法合同約定,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解除合同。並主張賠償
第六十三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並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H. 土地租賃期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第二十條規定「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延長。」該期限適用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屬於對特殊主體的特別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I. 農村土地租賃年限
1租賃土地的期限,不超過20年。超過部分無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四條回租賃期限不得超答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2在種植果樹的前提下,又建了房子用於自住與休閑,沒有審批,屬於違章建築。村民可以投訴或以違法合同約定,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解除合同。並主張賠償
第六十三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並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J. 土地出租年限最長是多少年法律有效
簽訂租賃合同不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部分無效,如果是二十年合同到期以後,可以重新簽訂新的租賃合同,也就是一次租賃合同的最長租賃期限不超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