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宜山路有房子出租嗎
要去那看的啊。。
『貳』 動遷以房換房時空掛戶口如何處理
隨著近幾年上海城市建設步伐的加快,《上海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施行期間產生的房屋拆遷糾紛仍佔一定數量和比例。由於動遷補償款分割問題涉及千家萬戶以及個人的利益,如果分配不當,處理不公,不僅會在損害一方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同時,又誘導或抬高另一方當事人對不當利益的追求,引發糾紛、激化矛盾,損害家庭、家族、親人之間的和睦相處和社會的和諧穩定。而這其中房屋動拆遷的空掛戶口問題顯得尤其突出。
一、拆遷房內空掛戶口問題概述
空掛戶口問題是指相關人員只將戶口落入某一處房屋地址,而並不實際不居住的情況。這一問題在我國因為戶口政策、上世紀知青回城、現今的人口流動、多處房產等原因,而普遍存在。
相對應的,我國目前動拆遷安置補償主要有兩種政策:「數磚頭」,即依照原房屋面積給以相應補償,「數人頭」,按照原房屋內的落戶人口來核算安置補償。這就導致空掛戶口人員在動拆遷中的補償安置問題。在上海等大城市這樣的問題就更加突出,而且因為房產利益較大,導致人們為此爭議紛紛,甚至親人、朋友間鬧上公堂。更有人為了拆遷利益而故意空掛戶口,導致社會不公、矛盾激化。
2011年1月21日國務院公布《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後,《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細則》也於2011年10月19日公布。《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細則》第五十條規定:「本細則自公布之日施行。2001年10月29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11號發布的《上海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2006年7月1日市人民政府令第61號發布的《上海市城市房屋拆遷面積標准房屋調換應安置人口認定辦法》同時廢止。」
但是目前的實踐中,大多數房屋拆遷糾紛是在《上海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施行後產生的糾紛,雖然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早在2004年1月12日就形成《關於房屋動遷補償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可在已生效法律文書,或者正在一審、二審、申請再審、發回重審、信訪等涉及的房屋拆遷糾紛中,對被拆遷居住房屋應安置人口的認定以及對房屋動遷補償款分割的爭議仍占較大比例。我所曾代理了一起祖孫三代就房屋動拆遷利益分割引起的糾紛,就此引發了筆者對空掛戶口人員拆遷補償安置問題思考。
二、案情簡介
原告:D女士及兒子Y先生
被告:Q女士、D先生、Y女士及小D先生
系爭房屋位於本市徐匯區宜山路的交通要塞地段,為被告Q女士之夫老D為承租人的老公房。後老D去世,Q女士變更為承租人。該房內有Q女士及其與老D的兒子D先生、兒媳Y女士、孫子小D先生、女兒D女士、外孫Y先生共七人的戶口。其中女兒D女士及外孫Y先生並未在這間房屋內實際居住,而是為了照顧夫家及生活方便,與公婆、丈夫共同生活在夫家位於本市浦東的另一處房屋內。後該房屋因為舊城區改造而拆遷,本戶在原址上獲得一處安置房,原房屋內的落戶人員均作為安置對象在安置房內。後D先生及Y女士、小D先生一家另購有一處高層住宅用於全家及Q女士生活居住,位於宜山路的拆遷安置房則由D先生以個人名義分別出租給兩名商戶,租金收益頗豐。D先生曾許諾妹妹D女士及外甥Y先生,將來要為Y買房並安排其生活。現在Y先生已經長大,卻仍然跟父母、祖父母擁擠地生活在狹小的老舊房屋內,面臨各種不便與尷尬。作為舅舅與兄長,D先生則未再提及為其購房之事,也未將拆遷安置房的出租收益分割給生活困難的妹妹D女士及外甥Y先生。眼看著兒子到了要成家獨立生活的年紀,一家人仍然擁擠不堪,迫於無奈,D女士及兒子Y先生將母親Q女士、兄嫂D先生、Y女士及侄子小D訴上法庭,要求分割原動拆遷安置房上的利益—-- 租金部分,並行使其作為共有人的權利入住其中。
雙方觀點:
D女士訴稱:其與D先生系兄妹關系,結婚生子後並未將戶口遷出,而是將兒子Y的戶口也一起掛在父親承租的老公房內。後該房拆遷,全家並母親、兄嫂、侄子七口人作為安置對象,在原址上獲得益處補償安置房。Y小時候還在這里讀書生活。後因夫家拆遷搬至離宜山路較遠的地方居住,為了照顧家人及方便生活,也為了兄嫂及母親生活更加舒適一些,D女士帶著兒子搬回夫家,全家5口擠在老舊的小房子里居住生活。其近期才得知系爭房屋已被D先生出租,而D先生一直隱瞞此事,將租金等利益拒不分割。
D先生辯稱:妹妹D女士與外甥Y是當初為了動拆遷利益而空掛戶口,當初還承諾:「僅遷入戶口,不在家裡實際居住,不要求分割拆遷中因掛戶口而獲得的利益。」在此前提下,D先生顧及父母的面子和親情、動拆遷安置補償利益,同意妹妹D女士及外甥Y的戶口掛在原拆遷房屋內。後來確實考慮到因為D女士和外甥Y戶口掛靠獲得了利益,而有打算在他們買方時出一份力,但是現在自己生活也不寬裕,實在無法相助。既然當初妹妹D女士、外甥Y僅為空掛戶口,就不應該主張拆遷利益。
目前該案正在法院審理階段。本案爭議的焦點是:在動拆遷過程中,房屋內空掛戶口但未實際居住的D女士及兒子Y先生是否應作為被拆遷居住房屋的安置人員?作為被拆遷人Q女士是否需要對女兒D女士及外孫Y先生進行房屋安置?搬家補償費、設備遷移費等拆遷補償費,D女士及Y先生可否按拆遷時與被拆遷居住房屋內實際居住的人之間予以分割?安置房出租所得是否應被安置人的共同的利益予以分割?
三、筆者觀點
筆者作為本案原告D女士及兒子Y先生的代理人,走訪了當初的動遷組、及居委會等,極力調查了解本案相關事實、並整理分析了包括當初的動拆遷協議、安置方案等在內的本案證據材料。根據目前國家相關法律規定及政策,就本案的上述爭議問題進行了思考。就本案而言,D女士及Y先生作為當初的被安置人,其動拆遷利益硬是明確存在的。
首先,在動拆遷中,房屋內空掛戶口但未實際居住的D女士及其兒子Y先生,能作為被拆遷居住房屋的法定安置人員。根據《上海市城市房屋拆遷面積標准房屋調換應安置人口認定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規定,對應安置人口的認定有三個標准:標准一,截至房屋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在被拆遷房屋處有本市常住戶口連續滿一年,在本市無其他住房(或者雖在本市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難),且居住在被拆遷房屋的人員,可以認定為被拆遷居住房屋的應安置人口。標准二,截至房屋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在被拆遷房屋處有本市常住戶口未滿一年,在本市無其他住房(或者雖在本市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難),居住在被拆遷房屋,且符合七類(略)特殊情況之一人員,可以認定為被拆遷居住房屋的應安置人口。標准三,截至房屋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不具有拆遷范圍內的本市常住戶口,在本市無其他住房(或者雖在本市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難),且符合六類(略)特殊情況之一人員,可以認定為被拆遷居住房屋的應安置人口。根據以上三個標准衡量,D女士與兒子Y先生,截至房屋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在被拆遷房屋處有本市常住戶口連續滿一年,且先前在此房屋內居住生活,後雖在本市有其他住房,但系與家人在老舊房屋內擁擠居住生活,為居住困難情況,並不屬於所謂的「空掛戶籍」性質,D女士與兒子在本案中依法可以認定為被拆遷居住房屋的法定安置人員。
其次,Q女士作為被拆遷人應對女兒D女士及外孫Y進行房屋安置。根據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印發《處理公有住房出售後糾紛的若干意見》的通知[滬高法(1996)250號]第9條之規定:「按『九四』方案購買的房屋,產權證登記為一人的,在訴訟時效內,購房時的購房人、工齡人、職級人、原公房的同住人及具有購房資格的出資人主張房屋產權的,可確認房屋產權共有。」該案由為共有關系糾紛,基於宜山路出租的拆遷安置房系原被告雙方共同擁有,原告D女士及兒子Y的戶口在該房內,系該房的共有權人,屬於司法解釋所規定的五類人,依法有權主張被拆遷房屋產權共有,也有權主張對該房屋的貨幣補償款共有。因此,Q女士作為被拆遷人應對女兒及外孫進行房屋安置。
再次,拆遷安置房屋出租所得是應作為被安置人的共同的利益予以分割,D女士及Y先生作為被安置人有權分享該利益。位於宜山路的系爭房屋是由原老公房拆遷而獲得安置補償房屋,原來的七人(原告D女士、Y先生及被告Q女士、D先生、Y女士、小D先生)的戶口都在該房內,此七人為被安置人,拆遷安置房則系其共同所有,七人共同對該安置房享有所有、收益、處分的權利。D先生將其以個人名義出租,但是所獲租金收益應視為七人共同收益。D女士及Y先生有權要求分割該利益。
另外,搬家補償費、設備遷移費等拆遷補償費應歸被拆遷人所有。根據《上海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第四十二條的明確規定,搬家補償費、設備遷移費等拆遷補償費應歸被拆遷人所有。除法律明確規定外,按照日常經驗法則,只有實際居住在拆遷房內者才有搬家、遷移的實際需要。因而,搬家補償費、設備遷移費等拆遷補償費由拆遷時應由被拆遷房屋內的實際居住人所有,以補償搬家、設備遷移之用。
四、總結
本案的最終解決還有待法院的判決。縱觀近幾年上海城市建設的步伐愈發加快,由於動遷補償款分割問題涉及千家萬戶以及個人的利益,如果分配不當,處理不公,不僅會在損害一方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同時,又誘導或抬高另一方當事人對不當利益的追求,引發糾紛、激化矛盾,損害家庭、家族、親人之間的和睦相處和社會的和諧穩定。因而,實踐中房屋動拆遷已經成為事關社會穩定及公平正義的大問題。該問題的復雜而亟待解決。而這其中房屋動拆遷的空掛戶口問題顯得尤其突出。這需要政府、司法機關、律師等多方面的共同努力。
『叄』 上海房屋徵收空掛戶口怎麼處理
2011年1月21日國務院公布《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後,《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細則》也於2011年10月19日公布。
《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細則》第五十條規定:「本細則自公布之日施行。2001年10月29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11號發布的《上海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2006年7月1日市人民政府令第61號發布的《上海市城市房屋拆遷面積標准房屋調換應安置人口認定辦法》同時廢止。」
2011年新的拆遷條例實施(俗稱「拆遷新政」),一般按照房屋面積(俗稱「數磚頭」)進行補償,如果不能被認定為同住人,法院一般會對有戶口的人進行酌定補償,而不同法院酌定補償款的金額也各不相同。
法院往往考慮到拆遷地段(不同地段評估均價和評估單價不同)、戶口遷入的原因和時間長短、對房屋的貢獻、原被告的年齡和收入能力等因素綜合考慮。
如果拆遷房屋面積小,人口多,符合居住困難戶條件,享受託底保障,則被核定在內的有戶口的人都能取得相應的補償款。
(3)宜山出租房屋擴展閱讀
戶口空掛是指只有戶口落入的地址,人實際不居住的情況。
第二十六條(徵收居住房屋的補償方式)
徵收居住房屋的,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提供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並與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計算、結清被徵收房屋補償金額與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因舊城區改建徵收居住房屋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源,供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選擇,並按照房地產市場價結清差價。
就近地段的范圍,具體由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徵收補償方案徵求意見過程中確定。
附 則
第五十一條(有關用語的含義)
本細則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被徵收人,是指被徵收房屋的所有權人。
(二)公有房屋承租人,是指執行政府規定租金標准、與公有房屋產權人或者管理人建立租賃關系的個人和單位。
(三)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徵收決定時,在被徵收房屋處具有常住戶口,並實際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況除外),且本市無其他住房或者雖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難的人。
(四)房屋使用人,是指實際佔用房屋的單位和個人。
『肆』 想找人合租房子在上海體育館,宜山。就在附近就好!本人女孩易相處,尋求一女生合租,有意者請QQ851585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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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宜州區哪裡有小型5千瓦汽油發電機出租
出租發電機組的企業不是太多,建議盡量全國范圍內去找下相關企業,不過汽車發電機組使用的不是太多
一般選擇發電機組,選擇柴油發電機組的比較多,出租發電機組的企業,大多也都是以柴油發電機為主
另外如果是短時間使用,那就選擇出租,如果自己長期使用,盡量購買發電機組,這樣比較劃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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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於閔行區七寶鎮,地圖中的九歌上郡就是宜山路2328弄。
『捌』 宜山路附近有復印機出租的嗎
這不是你們市的論壇,這是全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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