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租賃土地合同期滿地上附屬物有誰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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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租賃合同關系中,承租人在承租物的基礎上添附新物的,必須要經過出租人的同意,未經出租人同意,擅自添附新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賠償損失。
《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86條對合法添附的物權歸屬作了簡單規定:「非財產所有人在使用他人的財產增添附屬物,財產所有人同意增添,並就財產返還時附屬物如何處理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沒有約定又協商不成,能夠拆除的,可以責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價歸財產所有權人,造成財產所有權人損失的,應當負責賠償。」
若當事人對物的權利歸屬協商一致,應按其協商一致的意見確定添附物的所有權歸屬;但若當事人不能協商一致時,則應依據添附物的具體情況來確定所有權歸屬。實踐中通常有這樣三種解決途徑:一是恢復原狀,各歸其主;二是維持現狀,使原物的各所有人形成共有關系;三是維持現狀,使因添附而形成之物歸某一人所有。本案中因為雙方意見存在嚴重分歧,故應依據具體情況來做具體分析。
⑵ 融資租賃合同結束後,對租賃物有哪幾種處理方式
承租人對租賃物的廉價購買任擇權就是承租人可以自主決定是否在租賃期限屆滿時以合同約定的某個低廉的、象徵性的價格購買該租賃物的權利。續租就是在本融資租賃合同終止後,雙方仍以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身份和仍以該租賃物為標的物,接著履行下一個融資租賃合同。不言而喻,由於租賃物價值的減少,下一個融資租賃合同的租金也必將降低。 留購或續租與原來的融資租賃合同的權利義務的關系:凡是融資租賃合同中約定,在合同期限屆滿時,在承租人完全履行了其合同責任的前提下,它有對租賃物的廉價購買任擇權(留購),或以某種較低的租金續租的權利,這些權利的行使,不僅有上述條件的滿足這一前提,而且還有該融資租賃合同的終止這一前提。屆時,雙方在融資租賃合同中的權利義務,隨該合同的終止而滅失。雙方又各以出賣人和買受人的身份訂立轉讓某貨物即原先的租賃物的所有權,或者以新的出租人和新的承租人的身份訂立另一以原先的租賃物為新的租賃物的另一融資租賃合同。因此,這些權利義務的履行,應視為是雙方對於在該融資租賃合同終止時必將進行另一交易的承諾的兌現。也可視為是承租人在該融資租賃合同中的後合同權利。
⑶ 一般情況下,融資租賃期滿時租賃物的殘值我們應該如何處置了
《合同法》第十四章「融資租賃合同」中,第二百五十條規定,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約定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的歸屬。對租賃物的歸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租賃物的所有權歸出租人。而第六十一條規定,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因此,如果融資租賃合同進行了約定,融資租賃期滿時租賃物的殘值按照合同約定處置。如果沒有約定,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如果還是不能確定,融資租賃期滿時租賃物的殘值歸出租人所有。
⑷ 租賃合同解除時,租賃物上的添附物如何處理
租賃合同解除時,租賃物上的添附物或其殘值如何處理?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因此,租賃合同解除時,添附物可以取回的,由添附人取回,不能取回的,租賃雙方對房屋添附的處理有約定的按約定,沒有約定的,可以視不同情況分別處理:一、未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自行決定添附的,承租人應當自行將添附物除去。如不能除去的,出租人一般不必補償。
因為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要求出租人給予補償,對出租人而言,該補償將構成強製得利的補償。而依照不當得利的規則,強製得利是不應補償的。二、經過出租人同意的添附,在合同解除後,由於該添附物不能取回,已經成為添附方的損失。對於這種損失,原則上按照過錯承擔賠償責任。如雖系承租方違約,但所留裝潢物對於出租方確有再利用價值的,可由出租方酌情給予補償。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5-11-05,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⑸ 在康業融資租賃公司進行融資租賃的時候,對於租賃物都有哪些處置辦法
出租人保留租賃物的所有權,承租人在租賃期間支付租金而享有使用權,並負責租賃期間租賃物的管理、維修和保養。
⑹ 租賃物質量有瑕疵怎麼辦,誰負責租賃物的毀損和滅失
租賃物質量有瑕疵,承租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租賃物的毀損和滅失根據責任處理。合同法相關規定:
第二百二十二條【租憑物的保管】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租賃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百三十一條【租賃物的滅失】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三條【租賃物的瑕疵擔保】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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⑺ 融資租賃合同對租賃物的處理有哪些形式
融資租賃合同中,租賃物的保管及維修的義務由承租人承擔。
附註:
《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七條規定,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使用租賃物;承租人應當履行佔有租賃物期間的維修義務。
在租賃期間,承租人佔有租賃物,對租賃物負有妥善保管和使用的義務,並且負有維修標的物的義務。承租人為自己使用、收益得需要,應負保管義務。
承租人在租賃期間只能由自己對租賃物為使用、收益,不能處分租賃物。
⑻ 融資合同對租賃物有哪些處理方式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⑼ 租賃合同到期承租人物品怎麼處理
租賃合同到期,承租人物品按照以下方式處理:如果是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的,可由承租人予以拆除。如果已形成附合物,承租人不能無法拆除,且無權要求出租人補償附合裝飾裝修費用的,除非是雙方此前對於裝修裝飾費用做出明確約定。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五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第七百三十三條
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物。返還的租賃物應當符合按照約定或者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後的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