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出租車多少年報廢
計程車的報廢年限為8年。中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2年。
根據《機動車強制報廢標准規定》第五條 各類機動車使用年限分別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2年;
(二)租賃載客汽車使用15年;
(三)小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0年,中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2年,大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5年;
(四)公交客運汽車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微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0年,大、中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5年;
(六)專用校車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轎車除外)使用20年;
(八)三輪汽車、裝用單缸發動機的低速貨車使用9年,其他載貨汽車(包括半掛牽引車和全掛牽引車)使用15年;
(九)有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車使用15年,無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車使用30年;
(十)全掛車、危險品運輸半掛車使用10年,集裝箱半掛車20年,其他半掛車使用15年;
(十一)正三輪摩托車使用12年,其他摩托車使用13年。
(1)計程車強制報廢年限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條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達到國家規定的強制報廢標準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報廢期滿的2個月前通知機動車所有人辦理注銷登記。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在報廢期滿前將機動車交售給機動車回收企業,由機動車回收企業將報廢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注銷。
機動車所有人逾期不辦理注銷登記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公告該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作廢。因機動車丟失申請注銷登記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交本人身份證明,交回機動車登記證書。
⑵ 計程車新規定多少公里報廢
沒有用公里數來衡來量(太難自監管了),小計程車公布了一個60萬公里的參考值(叫做引導報廢)。
附:2013年1月14日電商務部網站14日發布了《機動車強制報廢標准規定》,明確根據機動車使用和安全技術、排放檢驗狀況,國家對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實施強制報廢。該規定將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據規定,已注冊機動車應當強制報廢的情況包括:達到規定使用年限;經修理和調整仍不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國家標准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經修理和調整或者採用控制技術後,向大氣排放污染物或者雜訊仍不符合國家標准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在檢驗有效期屆滿後連續3個機動車檢驗周期內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的。各類機動車使用年限方面,規定明確了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2年;公交客運汽車使用13年;專用校車使用15年;大、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轎車除外)使用20年;正三輪摩托車使用12年,其他摩托車使用13年等。
⑶ 計程車到報廢年限後車怎麼辦
機動車報廢流程:
1、車管所大廳領取並填寫《機動車報廢單》,同時提交行駛證復印件、機動車所有人身份證復印件、機動車所有人為單位的需要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加蓋公章)和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如需保留原號牌需先將車輛交通違法行為處理。
2、車管所檔案室查檔審核《機動車報廢單》,審核合格後電話通知領取《機動車報廢單》。
3、機動車所有人或代理人將機動車送交機動車報廢回收企業,領取並填寫《機動車注冊、轉移、注銷登記/轉入申請表》,同時提交行駛證、機動車牌照、機動車登記證書(沒有機動車登記證書的可以不交)、機動車所有人身份證復印件、機動車所有人為單位的需要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加蓋公章)和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機動車報廢單》。
4、民警查驗機動車,查驗被報廢解體機動車的車輛識別代號,確認車輛五大總成(車身/車架、發動機、方向機、變速器、後橋)是否齊全,合格的由民警出具《機動車查驗記錄表》。
5、車輛銷毀要求,民警負責進口機動車、校車、中型(含)以上載客汽車、中型(含)以上載貨汽車、專項作業車、低速汽車、掛車、危險貨物運輸車報廢解體監銷,其他車輛由報廢回收企業自行銷毀。
6、車輛銷毀後,報廢回收企業出具《報廢汽車回收證明》,由報廢回收企業工作人員將以下資料送交車管所窗口辦理機動車注銷登記業務。
機動車報廢需准備的材料
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登記證、車輛牌照、單位車輛加蓋公章的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個人車輛車主攜帶本人的身份證、事故車輛證明材料、單位車輛在「機動車注銷登記申請表」和「報_廢汽車證明」上加蓋公章(與行駛證戶名一致),個人車輛車主人簽字。
(3)計程車強制報廢年限擴展閱讀:
機動車報廢流程可以是達到國家強制報廢標準的報廢車報廢,也可以因交通肇事、著火燒毀等原因,使車輛嚴重損壞,已無法正常使用,並且沒有修復價值的,經有關部門出具證明、檢查車輛之後,可以直接辦理報廢批准手續。
車輛本身沒有什麼大的事故,但是年限太久了,各項性能指標已經降低,是屬於正常自然老化,需要申請報廢;因交通肇事、著火燒毀等原因,使車輛嚴重損壞,已無法正常使用,並且沒有修復價值的,經有關部門出具證明、檢查車輛之後,可以直接辦理報廢批准手續。
車輛在外地無法運回的,由車管所委託地公安局車管所檢驗,並出具當地報廢汽車回收公司的回收或有關證明,可直接辦理報廢手續。
⑷ 計程車下線規定多少年強制報廢
根據國家規定,一般計程車強制報廢年限是8年,但是,具體的也是根據計程車的型號不同,使用報廢年限也不同。
根據《機動車強制報廢標准規定》第五條規定: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2年;
計算時間從登記上牌之日起計算,達到使用年限即強制報廢。
另外,《機動車強制報廢標准規定》第五條規定還規定:
租賃載客汽車使用15年;小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0年,中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2年,大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5年;公交客運汽車使用13年;其他小、微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0年,大、中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5年;專用校車使用15年;大、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轎車除外)使用20年;三輪汽車、裝用單缸發動機的低速貨車使用9年,其他載貨汽車(包括半掛牽引車和全掛牽引車)使用15年;有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車使用15年,無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車使用30年;全掛車、危險品運輸半掛車使用10年,集裝箱半掛車20年,其他半掛車使用15年。
⑸ 計程車使用年限是8年嗎到8年就強制報廢嗎
計程車
的報廢
年限
為8年,但是一些地區將報廢年限提前了
⑹ 一般轎車或者計程車開多少公里要強制報廢
1、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行駛60萬千米,中型出租客運汽車行駛50萬千米,大型出租客運汽車行駛60萬千米;
2、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和大型非營運轎車行駛60萬千米,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行駛50萬千米,大型非營運載客汽車行駛60萬千米;
達到下列行駛里程的機動車,其所有人可以將機動車交售給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由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按規定進行登記、拆解、銷毀等處理,並將報廢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注銷:
(6)計程車強制報廢年限擴展閱讀:
根據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規定,當汽車達到60萬公里數等條件時,應送到有資質的企業拆解報廢。拆解下來的發動機、方向機、變速器、前後橋、車架等「五大總成」禁止違規出售,應作為廢金屬強制回爐,車主可領到回收廢金屬的報廢殘值。違規處置報廢汽車,以及未取得報廢汽車回收企業資格認定,擅自從事報廢汽車回收活動的,將面臨沒收違法所得和罰款的處罰。
目前,國家有關部門正對2001年公布的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進行修訂,有望取消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總量控制的要求,實行先證後照的制度。允許拆解回用件進入市場流通,開展綠色汽車消費。鼓勵「五大總成」交給有資質的再製造企業進行再製造。
⑺ 計程車幾年報廢
根據國家規定,一般計程車強制報廢年限是8年,但是,具體的也是根據計程車的回型號不同答,使用報廢年限也不同。
根據《機動車強制報廢標准規定》第五條規定: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2年;
計算時間從登記上牌之日起計算,達到使用年限即強制報廢。
另外,《機動車強制報廢標准規定》第五條規定還規定:
租賃載客汽車使用15年;小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0年,中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2年,大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5年;公交客運汽車使用13年;其他小、微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0年,大、中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5年;專用校車使用15年;大、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轎車除外)使用20年;三輪汽車、裝用單缸發動機的低速貨車使用9年,其他載貨汽車(包括半掛牽引車和全掛牽引車)使用15年;有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車使用15年,無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車使用30年;全掛車、危險品運輸半掛車使用10年,集裝箱半掛車20年,其他半掛車使用15年。
⑻ 計程車多少年報廢
根據國家規定,一般計程車強制報廢年限是8年,但是,具體的也是根據內計程車的型號不同,使用報廢容年限也不同。
根據《機動車強制報廢標准規定》第五條規定: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2年;
計算時間從登記上牌之日起計算,達到使用年限即強制報廢。
另外,《機動車強制報廢標准規定》第五條規定還規定:
租賃載客汽車使用15年;小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0年,中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2年,大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5年;公交客運汽車使用13年;其他小、微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0年,大、中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5年;專用校車使用15年;大、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轎車除外)使用20年;三輪汽車、裝用單缸發動機的低速貨車使用9年,其他載貨汽車(包括半掛牽引車和全掛牽引車)使用15年;有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車使用15年,無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車使用30年;全掛車、危險品運輸半掛車使用10年,集裝箱半掛車20年,其他半掛車使用15年。
⑼ 計程車轉為私家車是多少年報廢
營運載客汽車與非營運載客汽車相互轉換的,按照營運載客汽車的規定報廢,即按照計程車的年限進行報廢。
根據《機動車強制報廢標准規定》第六條 變更使用性質或者轉移登記的機動車應當按照下列有關要求確定使用年限和報廢:
(一)營運載客汽車與非營運載客汽車相互轉換的,按照營運載客汽車的規定報廢,但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和大型非營運轎車轉為營運載客汽車的,應按照本規定附件1所列公式核算累計使用年限,且不得超過15年;
(二)不同類型的營運載客汽車相互轉換,按照使用年限較嚴的規定報廢;
(三)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和摩托車需要轉出登記所屬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的,按照使用年限較嚴的規定報廢;
(四)危險品運輸載貨汽車、半掛車與其他載貨汽車、半掛車相互轉換的,按照危險品運輸載貨車、半掛車的規定報廢。
距本規定要求使用年限1年以內(含1年)的機動車,不得變更使用性質、轉移所有權或者轉出登記地所屬地市級行政區域。
(9)計程車強制報廢年限擴展閱讀:
《機動車強制報廢標准規定》第四條 已注冊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強制報廢,其所有人應當將機動車交售給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由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按規定進行登記、拆解、銷毀等處理,並將報廢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注銷:
(一)達到本規定第五條規定使用年限的;
(二)經修理和調整仍不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國家標准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
(三)經修理和調整或者採用控制技術後,向大氣排放污染物或者雜訊仍不符合國家標准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
(四)在檢驗有效期屆滿後連續3個機動車檢驗周期內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