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個人出租房屋怎樣寫管理制度
僅供參考。。。。。。。。。房屋使用管理制度
一、住戶不許自行拆改住房和室內設備,不許隨意在牆壁、地面上開門挖洞。
二、宿舍區公共活動場所內,住戶不得任意蓋小房,挖菜窯,確保房屋基礎、交通消防、地下管道和院內整體布局不受影響。
三、樓內供水、供電、供暖設備,嚴禁隨意拆動、改裝。
四、戶用電度表及電線設備,因住戶自行增加設備而超負荷燒壞電器設備由用戶照價賠償。
五、堅決查處竊電行為,發現竊電者,除按電業局規定罰款外,並通報本人所在單位。
六、戶用煤氣表的修理、更換、電表測試等費用由住戶自理。
七、戶內碰鎖、電視接收端盒、引線、燈泡、燈管或增裝插座、燈具、風扇、玻璃等非房屋設備一律自費解決。
八、因使用不當造成門窗損壞由住戶自費修理。
房屋使用管理制度
一、各處室、各班級及師生宿舍要切實加強房屋的管理力度,預防不安全事故的發生,確保師生人身安全、國家財產少損失。
二、房屋使用的部門、處室要經常檢查房屋的安全狀況,特別要加強對牆體和屋頂的檢查,發現下沉、塌陷、開裂等異常
現象要立即報告主管部門,以便及時維修。
三、不得私自改接用電線路、亂拉電線,不得私自使用電褥子、電爐子、電熱杯等,禁用電器。
四、總務處要提高房屋檢查力度,每月進行一次認真細致的檢查,對於磚木結構的房屋要逐柁、逐檀、逐椽地進行檢查,及時清理房頂雜物及碎瓦,並將檢查結果記入房屋檢查卡中,發現問題及時維修。
五、不得以任何理由破壞屋面、牆面、地面以及室內設施,確保房屋安全和使用壽命。
六、凡因沒認真貫徹執行本制度,所造成的傷害事故,將嚴厲追究相關的管理部門、當事人的法律責任和行政責任,並處以50元至200元罰款。
Ⅱ 出租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租賃房屋的治安管理,做好安全防範,保護租賃雙方的合法權益,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租賃房屋,是指旅館業以外以營利為目的,公民私有和單位所有出租用於他人居住的房屋。
第三條 公安機關對租賃房屋實行治安管理,建立登記、安全檢查等管理制度。
第四條 城鎮街道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及其治安保衛委員會,應當協助公安機關做好租賃房屋的安全防範、法制宣傳教育和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條 出租的房屋,其建築、消防設備、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須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規定;危險和違章建築的房屋,不準出租。
第六條 私有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須持房屋所有權證或者其他合法證明、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登記;單位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須持房屋所有權證、單位介紹信,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登記,經審核符合本規定出租條件的,由出租人向公安派出所簽訂治安責任保證書。
第七條 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責任:
(一)不準將房屋出租給無合法有效證件的承租人;
(二)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承租人是外來暫住人員的,應當帶領其到公安派出所申報暫住戶口登記,並辦理暫住證;
(三)對承租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常住戶口所在地、職業或者主要經濟來源、服務處所等基本情況進行登記並向公安派出所備案;
(四)發現承租人有違法犯罪活動或者有違法犯罪嫌疑的,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五)對出租的房屋經常進行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排除不安全隱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六)房屋停止租賃的,應當到公安派出所辦理注銷手續;
(七)房屋出租單位或者個人委託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須遵守有關規定,承擔相應責任。
第八條 房屋承租人的治安責任;
(一)必須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證件;
(二)租賃房屋住宿的外來暫住人員,必須按戶口管理規定,在三日內到公安派出所申報暫住戶口登記;
(三)將承租房屋轉租或者轉借他人的,應當向當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備案;
(四)安全使用出租房屋,發現承租房屋有不安全隱患,應當及時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五)承租的房屋不準用於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物品;
(六)集體承租或者單位承租房屋的,應當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第九條 違反本規定的行為,由縣(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予以處罰:
(一)出租人未向公安機關辦理登記手續或者未簽訂治安責任保證書出租房屋的,責令限期補辦手續並沒收非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月租金五倍以下的罰款;
(二)出租人將房屋出租給無合法有效證件承租人的,處以警告、月租金三倍以下的罰
(三)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責任,發現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進行違法犯罪活動或者有違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報告,或者發生案件、治安災害事故的,責令停止出租,可以並處月租金十倍以下的罰款;
(四)承租人將承租房屋轉租、轉借他人未按規定報告公安機關的,處以警告,沒收非法所得;
(五)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物品的,沒收物品,處月租金十倍以下罰款。
第十條 對出租或承租的單位違反規定的,依照本規定第九條由縣(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予以處罰,同時對單位的主管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處以月工資兩倍以下的罰款。
第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被處罰人和單位對依照本規定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復議條例》的有關規定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復議。復議期間,不停止處罰決定的執行。
第十三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可以依據本規定製定實施辦法。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
Ⅲ 出租房屋的管理制度
供你參考借鑒
房屋使用管理制度
一、住戶不許自行拆改住房和室內設備,不許隨意在牆壁、地面上開門挖洞。
二、宿舍區公共活動場所內,住戶不得任意蓋小房,挖菜窯,確保房屋基礎、交通消防、地下管道和院內整體布局不受影響。
三、樓內供水、供電、供暖設備,嚴禁隨意拆動、改裝。
四、戶用電度表及電線設備,因住戶自行增加設備而超負荷燒壞電器設備由用戶照價賠償。
五、堅決查處竊電行為,發現竊電者,除按電業局規定罰款外,並通報本人所在單位。
六、戶用煤氣表的修理、更換、電表測試等費用由住戶自理。
七、戶內碰鎖、電視接收端盒、引線、燈泡、燈管或增裝插座、燈具、風扇、玻璃等非房屋設備一律自費解決。
八、因使用不當造成門窗損壞由住戶自費修理。
房屋使用管理制度
一、各處室、各班級及師生宿舍要切實加強房屋的管理力度,預防不安全事故的發生,確保師生人身安全、國家財產少損失。
二、房屋使用的部門、處室要經常檢查房屋的安全狀況,特別要加強對牆體和屋頂的檢查,發現下沉、塌陷、開裂等異常
現象要立即報告主管部門,以便及時維修。
三、不得私自改接用電線路、亂拉電線,不得私自使用電褥子、電爐子、電熱杯等,禁用電器。
四、總務處要提高房屋檢查力度,每月進行一次認真細致的檢查,對於磚木結構的房屋要逐柁、逐檀、逐椽地進行檢查,及時清理房頂雜物及碎瓦,並將檢查結果記入房屋檢查卡中,發現問題及時維修。
五、不得以任何理由破壞屋面、牆面、地面以及室內設施,確保房屋安全和使用壽命。
六、凡因沒認真貫徹執行本制度,所造成的傷害事故,將嚴厲追究相關的管理部門、當事人的法律責任和行政責任,並處以50元至200元罰款。
Ⅳ 出租房屋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加強市、鎮近郊地區出租房屋的管理,
保障租賃雙方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治安秩序,根據
國家有關規定,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省內各市、鎮近郊地區農民、居民私有房
屋和集體所有房屋用於出租的,均按本規定管理。
近郊地區的范圍,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
第三條 市、鎮近郊地區出租房屋的管理工作,統
由當地市、縣人民政府的房管部門、公安部門負責;出
租房屋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應根據實際
情況建立出租房屋管理站(以下簡稱房管站),負責處
理日常工作;市、縣房管、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
加強業務指導和監督。
第四條 房屋所有人出租房屋,須向所在街道或鎮房
管站提出申請,經審查符合安全、衛生要求,具備基本
生活設施的,發給《出租房屋許可證》。
第五條 房屋出租人須每月向所在街道辦事處或鎮
人民政府繳交當月租金收入總額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五的
管理費。
凡拒交管理費經教育不改者,房管站可吊銷其《出
租房屋許可證》。
第六條 房屋承租人憑下列有效證件租用房屋:
(一)承租房屋用於居住的,本市、鎮居民憑本人
身份證件和工作單位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證明;非本市、
鎮人員憑本人身份證件,當地公安機關發給的《暫住證》
和用工單位出具的證明。
(二)承租房屋經營商業、服務業(不含旅館業、
招待所)的,除憑個人身份證件外,本市、鎮居民須憑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或街道辦事處
(鎮人民政府)出具的證明;外地個體工商業者須憑原
居住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和准予外
出經營證明;外地和本地國營、集體工商企業須憑《營
業執照》和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
(三)企事業單位需承租房屋作辦公或兼住宅用的,
除憑有效證件外,還須憑出租房屋所在市、鎮人民政府
批准設立辦事機構的批文。
(四)租賃房屋作倉庫、工場用的,除憑有郊證件
外,還須憑當地公安消防的部門核發的《防火安全合格
證》和環保部門的批准文件。
第七條 租賃雙方須按規定持有關證件向當地房管
站辦理登記,簽訂《房屋租賃協約》。
承租人還須持《房屋租賃協約》向當地公安派出所
辦理住宿登記。
第八條 房屋租賃期滿或提前中止協約,租賃雙方
及時到房管站辦理解除協約手續,承租人應到公安派出
所注銷住宿登記。
需延長租賃期限的,租賃雙方須到房管站辦理登記
手續。違者,房管站可予以警告,或沒收租賃期內出租
人所得租金的部分或全部;當地公安派出所可依戶口管
理條例對承租人處以罰款。
第九條 承租人未徵得出租人和房管站同意並辦理
登記手續,不得將房屋轉租或變更房屋用途。違者,房
管站可沒收其所得租金,解除其租賃關系。
第十條 沒有申領《出租房屋許可證》並簽訂《房
屋租賃協約》的房屋所有人,不得私自將房屋出租。違
者,房管站應責令其補辦手續,並可沒收其所得租金。
情節嚴重的,處以二百元以下罰款,並解除原租賃關系。
第十一條 承租人留宿客人,須按戶口管理條例規
定到當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二條 租賃雙方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政策和本
規定,維護社會公德,做好防火、防盜等安全工作,嚴
禁在房屋周圍搞違章建築,保持房屋環境衛生清潔,不
得造成環境污染。
出租人發現有利用出租房屋進行賭博、賣淫、嫖娼
等違法犯罪活動或有可疑情況的,應及時向公安機關舉
報。對知情不報或故意隱瞞包庇者,解除其租賃關系,
吊銷《出租房屋許可證》,並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論處,
直到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被處罰的當事人對處罰決定
不服的,可在五天內向執罰單位的上一級機關提出申訴,
上級機關應在接到申訴書的十天內作出裁決,並通知原
執罰單位和受罰人。
第十四條 各市、縣人民政府可根據本規定製定實
施細則。
Ⅳ 出租房消防安全規定是怎樣的
依北京市為例:
為進一步規范北京市房屋租賃消防安全管理,北京市公安局根據《北京市消防條例》、《北京市房屋租賃管理若干規定》,制定《北京市房屋租賃消防安全管理規定》,本規定自2014年11月20日起施行。
北京市房屋租賃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加強本市房屋租賃的消防安全管理,維護房屋租賃各方合法權益,確保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北京市消防條例》、《北京市房屋租賃管理若干規定》,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市房屋租賃過程中的消防安全管理活動。
第三條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責任由出租人負責。禁止出租不符合消防安全標准和要求的房屋。
建築物由所有權人以出租、委託等方式交由他人管理使用的,所有權人應當與管理使用人簽訂消防安全協議,監督管理使用人落實消防安全職責和措施,不得向管理使用人提出危及消防安全的要求。
出租人應當事先告知承租人相關的消防安全要求,並在房屋租賃期間經常進行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排除房屋安全隱患,及時制止承租人、居住使用人危害消防安全的行為。
第四條承租人、管理使用人應當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應當合理、安全使用居住房屋及其附屬消防設施、設備,自覺接受、配合行政主管部門及出租人的監督檢查,杜絕危害消防安全的行為。
單位承租房屋作為集體宿舍供本單位職工居住的,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職責。
第五條出租房屋所在地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應當做好下列消防安全工作:
(一)開展日常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提示火災隱患,組織居民進行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
(二)組織安全巡查,發現火災隱患及時採取措施;
(三)對管理區域內的共用消防設施、器材進行維護管理,確保完好有效;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劃定和設置停車泊位及設施時不得佔用、堵塞消防車通道;
(五)對佔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的行為予以勸阻並督促改正;對拒不改正的,及時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或者公安派出所報告;
(六)對初起火災採取必要的處置措施。
第六條本市出租的居住房屋應當符合以下消防安全條件:
(一)本市同一房屋內出租房間達到10間以上或者出租房屋居住使用人達到15人以上的,每間房間及公共部位應安裝獨立式火災探測報警器,每一承租戶應至少配備1具滅火器(每具滅火器的規格為2公斤以上的ABC型及相應滅火級別水系滅火器);鼓勵本市其他出租房屋按照上述標准安裝獨立式火災探測報警器,並配備滅火器;
(二)室內電器產品的安裝、線路敷設符合消防技術標准和管理規定;
(三)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標准和要求。
第七條出租的居住房屋及附屬設施內嚴禁實施以下危害消防安全的行為:
(一)生產、經營、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
(二)堆放物品、停放車輛等佔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三)在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內使用液化石油氣;
(四)超負荷用電,安裝不合規格的保險絲、保險片;
(五)擅自拆改、安裝燃氣設施和用具;
(六)在公共通道、樓梯、安全出口等部位堆物、堆料或者搭設棚屋;
(七)其他危害消防安全的行為。
第八條出租房屋存在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九條本規定自2014年11月20日起施行。
(5)出租房安全管理制度擴展閱讀
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管理七條規定:
1、適用范圍
本規定所稱出租房屋,是指出租用於居住的住宅建築、村民自建住房等房屋。
2、消防安全責任
出租方、承租方應當共同對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負責,以合約的形式明確雙方消防安全責任。
3、出租方責任
出租方應當提供符合消防法律法規和消防技術標准要求的出租房屋,並告知承租方相關的消防安全要求,督促承租方落實消防安全措施,對承租方影響房屋消防安全的行為進行監督和制止。
4、集中出租形式
集中出租房屋供他人居住,應當以原設計的居住房間為最小出租單位,人均租住建築面積不得低於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標准。
居住使用人數達到10人(含)以上的,出租方應當配備相應的消防設施、器材,並明確一名管理人員,負責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開展防火檢查和消防宣傳培訓。
單位承租房屋作為集體宿舍供本單位職工居住的,應當按照前款規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職責。
5、承租方責任
承租方應當履行消防安全責任,接受出租方的消防安全管理,對發現的火災隱患應當自行或者通知出租方消除,保護配備的消防設施、器材,確保完好有效。
承租方應當掌握安全用火、用電、用氣、用油常識和承租房屋的火災危險性,會報警、會撲救初起火災,會疏散逃生自救。
6、屬地管理責任
出租房屋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以及其他管理單位應當做好下列消防安全工作:
(一)開展日常消防安全宣傳教育,組織進行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
(二)組織防火巡查、檢查,及時發現和消除火災隱患;
(三)對管理區域內的共用消防設施、器材進行維護管理,確保完好有效;
(四)對佔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的行為予以勸阻並督促改正;
(五)對初起火災採取有效的處置措施。
7、禁止行為
嚴禁下列行為:
(一)將違法建設或者其它依法依規不得出租的房屋用於出租;
(二)擅自改變出租房屋的使用性質和功能結構;
(三)生產、經營、儲存和違規使用易燃、易爆危險物品;
(四)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
(五)佔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
(六)私拉亂接電線,超負荷用電,使用不合規格的保險絲;
(七)擅自拆改、安裝燃氣設施和用具;
(八)電動車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處停放或充電。
Ⅵ 出租房對房客的管理制度規章制度
為加強對外來居住人口的管理,規范全村村民房屋出租行為,進一步抓好全村的治安管理工作,防止和減少偷盜、打人、吵架等治安事件的發生,參照公安機關的有關法律法規,經村黨委、村委集體研究,決定製訂以下出租房管理制度:一、村民如有多餘的空房需要對外出租,或對已出租的房屋中途需要轉租他人的,應事先向「外來人口管理辦公室」提出申請,並填寫上級公安機關統一印製的「房屋出租登記申請表」一式三份,報馬鞍鎮派出所審批,經批准並與「村外來人口管理辦公室」簽訂「責任書」後方可出租。二、房屋出租人應與承租人訂立書面的合同書,合同中應約定房屋的月租費、租用期限、租住人數、水電費負擔、衛生責任、防火責任、治安責任、計劃生育、遵守村規民約等有關社會治安和社會公共道德方面的約束條款。三、租房合同簽立後三天內出租人應將「租房合同」送交村外來人口管理辦公室建立檔案,並領取公安機關統一製作的「出租房許可證」牌,安裝固定在出租房的門楣處,以便接受上級有關部門的年檢年審和日常治安檢查。四、出租戶對租住的外來人員負有計劃生育、衛生管理、綠化管理、治安節約用水用電、村規民約、遵紀守法、公共道德方面的宣傳、教育、監督責任和義務,如承租人違反上述規定的,出租戶應承擔相應的連帶責任。五、出租戶應主動協助和配合「護村聯防隊」對租住外來人口的日常檢查(包括突擊檢查)和管理,並如實反映外來租住人員的日常工作生活和社會活動交往情況。以上制度如有違反者,給予批評、教育、並處50—200元的罰款,直至吊銷「房屋出租許可證」,取消房屋出租資格。
Ⅶ 私人房屋出租使用管理制度條例誰有
出租房屋管理制度
一、私有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須持房屋所有權證或者其他合法證明:如居民身份證、戶口本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登記,單位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須持房屋所有權證、單位介紹信,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登記,經審核符合出租條件的,由出租人向公安派出所簽訂責任保證書。
二、不準將房屋出租給無合法有效證件的承租人。
三、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承租人是外來暫住人口的,應當帶領其到公安派出所申報暫住人口登記,並辦理暫住證。
四、出租人應對承租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常住戶口所在地、職業或者主要經濟來源、服務處所等基本情況進行登記。
五、對出租房屋經常進行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排除不安全隱患。
六、房屋停止租賃的,應當到公安派出所辦理注銷手續。
七、房屋出租單位或個人委託代理人管理出租的,代理人必須遵守有關規定,承擔相應的責任。
八、將承租房屋轉租或轉借他人的,應當向當地公安派出所申請備案。
九、發現出租房屋有不安全隱患,及時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十、出租房屋不準用於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物品。
十一、集體承租或者單位承租房屋的,應當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十二、房屋使用者應經常檢查房屋的安全狀況,特別加強對牆體和屋頂的檢查,發現下沉、塌陷、開裂等異常現象要立即報告主管部門,以便及時維修;
十三、不得私自改接用電線路,亂拉電線,不得使用電褥子、電爐子、電熱杯、熱得快等大功率電器;
十四、不得以任何理由破壞屋面、牆面、地面及室內設施,確保房屋安全和使用壽命;
十五、出租房屋內所有人員必須按照公安機關、衛生防疫部門以及學院規章制度辦理暫住證、無犯罪記錄證明、健康證、從業資格證等;
十六、凡因未認真貫徹執行本制度,所造成的傷害事故,將嚴厲追究相關的管理部門、當事人的法律責任和行政責任,並處以50以上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