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商鋪合同糾紛
建議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只有訴訟解決,具體委託律師代理。
《內中華人容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條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一百二十一條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貳』 商鋪轉讓合同糾紛案例
建議訴訟解決。。
。。。需要法律幫助與我聯系…
『叄』 商鋪租賃合同糾紛
1、關於租賃合同問題,沒有簽訂租賃合同,視為不定期租賃,只要貴方留一回個合理期限讓她搬走就答可以了。如果對方拒絕搬遷,可以依法起訴。
2、租賃合同價格,沒有具體約定的,可以參照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要求。另外請注意要求賠償損失至她將房屋實際交付之日,免得訴訟階段的損失無法得到賠償。
3、關於裝修問題,貴方要留下她裝修的部分可以折價,如果不要,直接讓她恢復原狀就可以了。也就是說,她必須拆掉自己的裝修,恢復成出租給她之前的房屋狀況。如果她破壞了房屋,可以要求賠償。
4、如果判決後她拒絕履行,您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肆』 商鋪合同糾紛如何處理
商鋪合同糾紛的處理辦法:協商;調解;仲裁;訴訟。協商就是雙方當事人自願進行協商解決;調解就是通過第三方說服教育從而達到解決;仲裁就是由仲裁機構根據事實作出判斷,在權利和義務上作出裁決;若無法協商的,當事人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訴。當事人依據前條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的,應當恢復履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八條 【行使不安抗辯權】當事人依據前條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的,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後,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視為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並可以請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伍』 商鋪租賃合同糾紛怎樣打官司
一、商鋪租賃合同糾紛打官司需要准備的材料
1、原、被告的訴訟主體資格的證明材料,有身份證、常口信息、企業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等;
2、原、被告租賃合同關系的證明材料:租賃合同,中介簽訂的居間合同等;
3、租賃房屋系合法出租的材料:房產證、土地使用權證、公房租賃證等;
4、原告按約履行義務的證明材料:比方租金收條、打款記錄等;
5、被告未按約履行義務的證明材料:催其履行的通知函、律師函等。
二、商鋪租賃合同糾紛打官司的步驟
(一)如何確定房屋租賃糾紛管轄法院?
當你准備打官司時,首先得知道自己應該去哪個法院起訴,一般來講,你可以選擇房屋所在地法院起訴,但也可以選擇被告所在地的法院。有些法院說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屬於屬地管轄是不正確的。確定管轄法院的法律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房屋租賃糾紛如何確定管轄問題的批復》規定:「凡在租賃關系存續期間發生的房屋修繕、租金、騰退等糾紛,一般應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轄,個別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更符合「兩便」原則的,也可由被告戶籍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也就是說被告所在地法院也是有管轄權的。
(二)自己的房屋租賃合同關系是否受法律保護?
租賃合同無效情形:
1、違法建築;
2、違法的臨建築房屋;
3、未經出租人同意的轉租合同無效;
4、租賃期限超過20年,超過部分無效。
但以下情形,房屋租賃合同是有效的:
1、未辦租賃房屋備案;
2、「一房多租」先入租的人。
(三)是誰違法了租賃合同約定?
當你提出對方不支付租金是你主張解除租賃合同的合法理由時,對方可能早有多個理由來反駁你的觀點,其中就有你沒有按照合同約定交房,交的房屋不符合入住條件,你的房屋屬於違法建築等等。所以,你在開庭之前,必須做好充分的准備工作,比方說,我提交了我的房屋使用權證,證明我的房屋屬於合法建築,我有交房的雙方確認書,證明我所交的房屋是已得到對方認可的。
三、商鋪租賃合同糾紛打官司的注意事項
1、打官司最主要的還是靠證據,所以租賃合同簽訂前必須了解清楚自己的房屋是否可以出租,出租後是否受法律保護。
2、簽訂租賃合同時,對於租賃合同擬定條款一定要把握「約定清楚原則」,我最近一個案子因對於繳納房租的時間約定不明,就導致了損失租金1個月。
3、租房後,要保存好雙方履約的憑證,什麼時候交房的,什麼時候繳納房租的,什麼時候對方開始拖欠租金的,什麼時候對方開始違約的,最好都留有書面的憑證。
『陸』 求教:商鋪合同糾紛
非常感謝二位的回復,這樣我就有和業主談的條件,可以一定要他們配合變更商鋪用途了。
問題是這樣,說實在的我朋友也不想撤消合同,因為那地段挺好的,但在訂合同時其中有二條:
第一條:甲方(業主)負責協助乙方辦理租賃手續,乙方負責辦理租賃本商鋪經營手續,所需費用由乙方承擔。
疑慮:業主會不會以上面這一條,變成要求我朋友承擔變更商鋪用途所造成的費用?
第二條:合同有效期內,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將該商鋪轉租給他人。
疑慮:實際中,因為我朋友經營的是商場,所以有許多專櫃類的是沒有告知業主而轉租給別人的,
業主會不會以上面這一條反訴我朋友違約而承擔違約責任?
樓上的結論太輕率,應該不屬於可撤銷的行為。
如果合同訂明用於商業租賃目的,房東明知不具有商業性質的規劃用途仍然出租,是為違約,你可以無法達到簽約目的,要求解除合同並賠償損失。損失可以按照你遭受的租金差價和無法營業的利潤損失計算,但是確定賠償的具體金額是很困難的,沒有參照系。
難得熊先生光臨本貼並贈貴言,感謝感謝!
昨晚有看過幾篇熊先生給他人的贈言,真乃字字珠璣。他人說一事,熊先生想到的前因後果本色,思維慎密,邏輯性強,可謂是滴水不漏,綿里藏針!
martin1898初級會員:
你好,承蒙錯愛,謝謝。我也是在向同行學習過程中,也有不準確被人糾正的地方。謝謝。
第一條:甲方(業主)負責協助乙方辦理租賃手續,乙方負責辦理租賃本商鋪經營手續,所需費用由乙方承擔。
合同這樣寫,說明業主明知用於商業用途,因此,他負有提供符合商業用房的義務。乙方負責辦理租賃本商鋪經營手續,指乙方辦理營業執照(當然這是廢話),不可理解成乙方把房屋轉成商業的規劃用途。你辦的是經營手續,前提是這個屬於商鋪,房東解決。
如果你未來要轉租的,未經房東同意,未來他可以解除和你的租賃關系。
謝謝熊先生的熱心指點!感謝感謝!!
『柒』 商鋪租賃合同糾紛
你租賃的國資委的門面合同簽訂的到哪一年?你老婆是否收了對方30000元轉讓費?有沒有跟你老婆核實過關於轉讓費及收據的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