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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車位租賃合同範本

發布時間: 2021-11-05 11:59:08

Ⅰ 地下車位租賃合同

有使用權無產權,在一些需要產權的場合不能使用,如抵押。

Ⅱ 車位的租賃合同怎麼寫

車位的租賃合同一定要寫上租賃雙發身份,留下身份證明,標注租賃價格,時間,從何年何月至何年何月,甲方乙方雙方責任規定等,詳情見下圖模板:

(2)地下車位租賃合同範本擴展閱讀:

租賃協議是指某人(出租人)將標的物的佔有權或控制權(附帶或不附帶購買選擇權)授予另一人(承租人)以換取租金或其他給付的協議。租賃必為有償,若雙方並未約定租金,僅約定一方將物交由他方無償使用者即非租賃,而系借貸契約。

租賃協議是指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並在租賃關系終止後將租賃物返還給出租人的協議。

1. 租賃合同是諾成、有償、雙務合同。租賃合同的成立無須交付標的物,故為諾成合同;承租人必須按照規定或按約定向出租人交付租金,故為有償合同;出租人有將租賃物按約定交給承租人使用的義務,而承租人有按約定交付租金的義務,故為雙務合同。這一特徵使之區別於借用合同。

2. 租賃合同的標的物只能是特定的非消耗物。租賃合同的標的物可以是動產,也可以是不動產。但因為承租人必須返還,因此只能是特定的非消耗物。

3. 租賃合同是轉移財產使用權的合同。承租人並沒有取得對租賃物的所有權。

4. 租賃合同在當事人之間既引起債權法律關系,又引起物權法律關系,即一般就不動產的租賃而言,導致承租人獲得物權性質的租賃權和先買權。

我國《合同法》第215條規定:「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據此規定,我國租賃合同的形式為:

1. 租賃期限為6個月以下的,可以由當事人自由選擇合同的形式。無論採用書面形式還是口頭形式,都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2. 租賃期限6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未採用書面形式的,不論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是否做了約定,都視為不定期租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