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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用途怎麼寫

發布時間: 2021-11-05 09:16:24

❶ 個人房屋租賃合同中的住宅用途怎麼寫

住宅,商業,綜合

❷ 在房屋租賃中房屋的租賃用途如何約定

在房屋租賃合同中房屋的用途是必備條款,作為出租方有義務保證房屋能作約定的用途使用。

❸ 房屋租賃合同中的房屋用途有哪些

1.房屋用途主要分為住宅、辦公、工商業、倉庫等,這些用途是由土地使用權用途決定的,是類用途,而不是承租方使用的具體用途,比如說商業用房,只要其土地使用權用途是商業,並按商業建築的要求建設,經有關部門審查合格其就是商業類房屋,但承租方可能用作商場、飯店、歌舞廳等,房屋的商業用途並不必然可以作為商業所包含的全部內容使用,因為具體用途還取決於許多房屋以外的因素,如公安、衛生、消防、城管等部門對某些生產、經營活動在某些區域的限制或特殊要求。

2.房屋租賃合同是以房屋為租賃物的租賃合同,是指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關於出租人將其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照約定支付租金並在租賃合同終止時將租用的房屋返還給出租人的協議。

3.《合同法》第230條對租賃房屋出賣問題規定,出租人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使得承租人有充分時間另找房屋租賃或者熟悉和適應房屋的新所有者;並且使承租人知道租賃房屋將要出賣,並可根據自身情況在同等條件下行使優先購買權。

承租人可以在出租人出賣房屋時,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購買。

本條的規定,體現了法律對房屋承租人利益的特殊保護。

如果房屋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而將房屋出售的話,即使手續合法、程序健全、已辦理過戶,承租人也可以主張房屋買賣無效,並有權以同等價格購得該房屋。

拓展資料

租賃合同的特徵

房屋租賃合同屬於財產租賃合同的一種重要形式,與一般財產租賃合同相比具有如下特徵:

1、房屋租賃合同是不動產租賃合同。

以租賃物的種類為標准,租賃合同可以分為動產租賃合同和不動產租賃合同。

房屋租賃合同是以房屋為標的物的合同,屬於不動產租賃合同。

2、合同的相對性會受到法律的一定限制。

具體表現為:①「買賣不破租賃」原則對房屋受讓人的限制。

為保護承租人的利益,法律確立了「買賣不破租賃」原則。

根據該原則,在租賃期限內,租賃房屋的所有權發生變動的,原租賃合同對承租人和房屋受讓人繼續有效。

我國《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②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

《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房屋租賃期間出租人出售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售前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

3、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年。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

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❹ 房屋租賃合同中,房屋用於生產加工,房屋用途怎麼寫

用途:用於生產經營使用。

❺ 租房需要給租戶提供身份證上怎麼寫用途

租房需要給租戶提供身份證,復印件上應標註:此身份證復印近僅供租房使用,他用無效。

《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九條 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租賃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積、裝修及設施狀況;

(三)租賃用途;

(四)租賃期限;

(五)租金及交付方式;

(六)房屋修繕責任;

(七)轉租的約定;

(八)變更和解除合同的條件;

(九)違約責任;

(十)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條款。

(5)租賃用途怎麼寫擴展閱讀:

《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十三條 房屋租賃實行登記備案制度。簽訂、變更、終止租賃合同的,當事人應當向房屋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房增管理部門登記備案。

第十四條 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在租賃合同簽訂後30日內,持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文件到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第十五條 申請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書面租賃合同;

(二)房屋所有權證書;

(三)當事人的合法證件;

(四)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文件。

出租共有房屋,還須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證明。出租委託代管房屋,還須提交委託代管人授權出租的證明。

❻ 房屋租賃合同中房屋用途有哪些

房屋用途主要分為住宅、辦公、工商業、倉庫等,這些用途是由土地使用權用途決定的,是類用途,而不是承租方使用的具體用途,比如說商業用房,只要其土地使用權用途是商業,並按商業建築的要求建設,經有關部門審查合格其就是商業類房屋,但承租方可能用作商場、飯店、歌舞廳等,房屋的商業用途並不必然可以作為商業所包含的全部內容使用,因為具體用途還取決於許多房屋以外的因素,如公安、衛生、消防、城管等部門對某些生產、經營活動在某些區域的限制或特殊要求。
房屋租賃合同是以房屋為租賃物的租賃合同,是指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關於出租人將其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照約定支付租金並在租賃合同終止時將租用的房屋返還給出租人的協議。
《合同法》第230條對租賃房屋出賣問題規定,出租人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使得承租人有充分時間另找房屋租賃或者熟悉和適應房屋的新所有者;並且使承租人知道租賃房屋將要出賣,並可根據自身情況在同等條件下行使優先購買權。承租人可以在出租人出賣房屋時,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購買。本條的規定,體現了法律對房屋承租人利益的特殊保護。如果房屋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而將房屋出售的話,即使手續合法、程序健全、已辦理過戶,承租人也可以主張房屋買賣無效,並有權以同等價格購得該房屋。

❼ 租賃用途為商業使用,不得體現居住之類無關用途會不會違法行為

大家其實可以協商一下的,把相關的東西寫在合同里邊,這樣可以避免很多糾紛。

❽ 我有一份房屋租賃合同,請問付款方式、用途這些應該如何填寫

1、付款方式:是指租金的支付方式,一般分為:一年一付,半年一付,一季一付,一月一付幾種;
2、用途:是指你租用房屋的用途,一般分為住宅、營業房、倉庫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