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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是誰

發布時間: 2021-11-04 20:30:54

⑴ 什麼是出租人和承租人

1、出租人是指在租賃合同中,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的人,為出租人。出租人原則上應為租賃物的所有人。

2、出租人的種類

(1)財產所有權人。

(2)國有企業的財產經營權人。

(3)典權人,在典期內,可以將典物出租以獲取收益。

(4)使用權人,依法獲得某種財產使用權的人可以將財產出租。

(5)佔有人,即以善良意願將財產占為已有的人。

(6)在徵得出租人同意後,承租人可以將財產再出租,成為新租賃關系中的出租人。

3、承租人是指指租賃合同中使用租賃財產並按約向對方支付租金的當事人。其主要合同義務如下。

(1)按約定數額和期限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2)妥善保護租賃財產並按約定用途正當使用。

(3)在租賃關系終止時及時返還租賃財產。

(1)出租方是誰擴展閱讀:

1、出租人的義務

(1)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

(2)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

(4)出租人解除合同時應當在合理的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2、承租人的義務

(1)支付租金

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租金或延期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妥善保管租賃物

承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妥善保管租賃物,未盡妥善保管義務,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3)租賃物不可更改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和增設他物。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和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賠償損失。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出租人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承租人

⑵ 租房是甲方是誰乙方是誰

租房合同如果是提供住房一方提供的格式條款(就是你去租房,他給你提供一個協議讓你簽字),一般說來甲方是房產所有人,乙方是租房子的人。不過呢甲方乙方只是一個代碼,我們這樣使用也只是一個習慣。具體要看合同內容到底哪方是什麼權利義務。你要把甲乙雙方換過來也不是不可以,只要合同內容與之相和。

拓展資料

1、房屋租賃合同是移轉房屋使用權的合同。

這一點將其與買賣合同區分開來。後者是以移轉物的所有權為目的。由於房屋租賃合同僅移轉房屋的使用權,所以承租人僅能依合同約定對租賃房屋進行使用收益,而不得處分。在承租人破產時,租賃房屋不得列入破產財產,出租人有取回權。

2、房屋租賃合同是諾成、雙務、有償合同。

房屋租賃合同自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時成立,而不以房屋的交付為合同的成立要件,故系諾成合同而非實踐合同。雙方當事人互負權利義務,為雙務合同。出租人出租房屋的目的在於獲取租金,而承租人支付租金的目的在於獲得房屋使用權,故租賃合同為有償合同。

3、房屋租賃合同具有臨時性。

房屋租賃合同讓渡的是租賃房屋的使用權,故租賃期限不宜過長,否則將與臨時讓渡房屋使用權的目的不符,也容易因房屋返還產生爭議。而且,租賃合同屬於債權關系,與物權具有永久性不同,如租賃期限過長,也有害於租賃房屋的改良。因此,《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⑶ 承租方是房東還是租客

承租方是租客。

承租方,是指租賃合同中使用租賃財產並按約向對方支付租金的當事人。其主要合同義務為:

(1)按約定數額和期限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2)妥善保護租賃財產並按約定用途正當使用;

(3)在租賃關系終止時及時返還租賃財產。其主要權利是按約佔有和使用承租財產。

在租賃合同的有效期間發生租賃財產所有權轉移時,承租人的合同權利對新所有人仍然有效。

承租方合同義務

(1)承租方應按約定數額、期限交付租金。承租方不履行這一義務的,出租人具有追索權;

(2)承租方應妥善保管和保護租賃物,並按合同約定正確地使用。合同沒有約定的,應按租賃物的性質和用途使用。中國經濟法規定,由於使用保管或維修保養不當,造成租用財產損壞、滅失的,承租方負責修復或賠償;

(3)承租方擅自拆改租賃物造成損失的,負賠償責任;

(4)承租方擅自將租賃財產轉租或進行非法活動,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由此而造成的損失由承租人負責;

(5)在租賃關系終止時,承租方有及時返還租賃物的義務。逾期不還租賃財產,除補交租金外,還應償付違約金。承租方在租賃期內對租賃物有添附或進行改裝的,在返還租賃物時,如未經出租人同意,承租方應將租賃物恢復原狀;如經出租人同意,出租人應補償承租方因添附或改裝所支出的費用。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承租人

⑷ 出租人、承租人、出賣人分別是什麼意思

一、出租人指出租物件的合法所有者,擁有待租賃物件的所有權,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將物品租給他人使用,收取租金報酬的自然人或法人代表。

二、承租人可直稱為「租賃人」,比如有一物業主對其所有的某一些特定范圍,如攤位、店面、商業場所或居住所進行對外出租,那和該物業所有者進行協議簽約,租賃該場所或居所的另一方就是「承租人」。

三、出賣人是指物件的賣出者。

《合同法》對租賃房屋出賣問題規定,出租人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使得承租人有充分時間另找房屋租賃或者熟悉和適應房屋的新所有者;並且使承租人知道租賃房屋將要出賣,並可根據自身情況在同等條件下行使優先購買權。承租人可以在出租人出賣房屋時,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購買。

(4)出租方是誰擴展閱讀

《合同法》是2009年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隋彭生。本書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為依據,系統、全面地介紹、闡釋了合同法基本原理、基本規則。

合同法律是關於市場交易規則的法律,不僅與經營者的經營活動密切相關,也與人民群眾的生活密切相關,因而是"適用頻率最高"的法律之一。在法律院校、系的教學計劃中,基本沒有不設合同法課程的。在非法律院校、系的教學計劃中,也經常設置合同法課程。

⑸ 租憑方是指什麼

租憑方就是指房屋所有權人,習慣上人們說的房東,也就是出租人。

⑹ 房屋租賃合同的出租方必須是業主嗎

根據《商品房租賃管理辦法》中的規定:
第七條 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依法訂立租賃合同。房屋租賃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雙方約定,一般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房屋租賃當事人的姓名(名稱)和住所;

。(余略)

可以看出,簽署租賃合同的,是租賃當事人,而不一定是業主本人。

房屋出租,簡單來說可以分為五種情況
1、業主直接出租,這種情況下,租房合同的簽約人肯定是業主本人。如果業主為法人的,出租人一欄填寫產權單位名稱並加蓋單位公章或合同章。
2、業主委託代理方(經營方)出租的,由經營或代理方同房屋租賃人簽約。一般寫字樓、商場中常見此情況。大多由物業方作為代理機構同租賃方簽署租房合同
3、業主委託中介機構出租,由中介機構同房屋租賃人簽約。這種情況多見於商品住宅的租賃行為中。
4、業主委託親屬代理出租,和第3條類似,但是由於業主不信任中介機構,或房屋沒有房產證,不能做正式的委託代理,所以通常都會委託親朋好友、親屬的人代辦出租。而業主本人大多不在當地,或不在國內。
5、第三方轉租。按照《商品房租賃管理辦法》規定,在徵得業主本人書面同意後,原房屋承租人可以將房屋轉租給第三方。這類情況大多出現在小型門市等經營用房,商鋪租戶有可能將商鋪的租賃使用權及商鋪經營權等,打包轉給第三方。

以上五種租賃情況發生時,除第一條,業主直接出租外,在其餘四種情況下,房屋租賃合同中的出租一方都不是業主本人。

⑺ 承租方和出租方的區別

簡單的抄說就是出租方襲將租賃物交付承租方使用、收益,承租方支付出租方租金的合同。
「承租方」:也稱承租人。在租賃合同中,享有租賃財產使用權,並按約向對方支付租金的當事人。承租人可直稱為「租賃人」,比如有一物業主對其所有的某一些特定范圍,如攤位、店面、商業場所或居住所進行對外出租,那和該物業所有者進行協議簽約,租賃該場所或居所的另一方就是「承租人」。而物業主就是」出租方「。

⑻ 承租方指的是哪一方

付錢的那一方
承租人又稱承租方,是指租賃合同中使用租賃財產並按約向對方支付租金的當事人。
其主要合同義務為:(1)按約定數額和期限向出租人支付租金;(2)妥善保護租賃財產並按約定用途正當使用;(3)在租賃關系終止時及時返還租賃財產。其主要權利是按約佔有和使用承租財產。在租賃合同的有效期間發生租賃財產所有權轉移時,承租人的合同權利對新所有人仍然有效。
合同義務
承租人在租賃期內將租入資產出租給第三方
(1)承租人應按約定數額、期限交付租金。承租人不履行這一義務的,出租人具有追索權;
(2)承租人應妥善保管和保護租賃物,並按合同約定正確地使用。合同沒有約定的,應按租賃物的性質和用途使用。中國經濟法規定,由於使用保管或維修保養不當,造成租用財產損壞、滅失的,承租人負責修復或賠償;
(3)承租人擅自拆改租賃物造成損失的,負賠償責任;
(4)承租人擅自將租賃財產轉租或進行非法活動,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由此而造成的損失由承租人負責;
(5)在租賃關系終止時,承租人有及時返還租賃物的義務。逾期不還租賃財產,除補交租金外,還應償付違約金。承租人在租賃期內對租賃物有添附或進行改裝的,在返還租賃物時,如未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應將租賃物恢復原狀;如經出租人同意,出租人應補償承租人因添附或改裝所支出的費用。
主要權利
使用權
按合同約定,承租人有權佔有、使用租賃物;
違約賠償
對出租人違約(沒按約定提供租賃物)行為,或因違約所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有權要求出租人償付違約金,或賠償損失。
在租賃合同的有效期內,發生租賃物所有權轉移時,承租人的合同權利對新的租賃物所有人依然有效。承租人因工作需要,並事先取得出租人的同意,在租賃期內,可以將租賃物轉給第三人承租或轉讓給第三人使用。

⑼ 租賃公司屬於承租人還是出租人

租賃公司的業務屬出租人。當然租賃公司經營場所也可能租別人房屋,這時租賃公司就是承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