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什麼是回建房
為統一規劃市政建設,需要對城市郊區農民原建住房進行拆遷,為妥善安置拆遷群眾的居住用房,政府有計劃地統一建房分配給拆除了原住房的居民。這種住房,稱為還建房或統建房、回建房。
還建房與商品房的區別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
1.取得方式:商品房是以貨幣交易的形式購買,而還建房主要是以補償形式取得。
2.土地性質:大多數還建房是政府劃撥土地興建,土地性質為劃撥地,而商品房全部是出讓地。
3.交易稅費:土地為劃撥地的還建房在交易過程中是需要向地方稅務部門繳納一定的土地出讓金的,而商品房沒有這筆費用。
(1)回建住宅擴展閱讀
還建房能否辦理兩證需直接咨詢開發商,部分還建房可以立即辦證,有些則需等幾年,而有一些資料手續不齊全,難以辦證。
一般而言開發商在通過競拍取得的地塊上進行開發的還建小區,可自由上市交易,但買前一定要看清楚是否有「五證」,即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國有土地使用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至於什麼時候辦理還是取決於開發商。還建房如果經過了規劃審批,建設手續齊全,就可以辦理房產證和土地證。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還建房
Ⅱ 農民回建住房能辦房產證嗎
農村的住房也是要領取房屋產權證的,能否領取房屋產權證的關鍵問題不是戶口,而是是否有宅基地使用權證。
根據《土地法》的規定,農村的宅基地審批權在縣級人民政府,因此,只有經過縣級政府批准並頒發了宅基地使用權證,才能依法領取房屋產權證。農村的住宅房雖然使用的農村集體土地,但在只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村委會)批準的宅基地上建築的房屋是非法佔地,不能領到房屋產權證,在自留地、承包地里自建的房則更不能領取到房屋產權證了。
關於農村房屋產權證的相關法規規定
第四章集體土地范圍內房屋登記
第八十二條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的村民住房和依法利用其他集體所有建設用地建造的房屋,可以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房屋登記。
法律、法規對集體土地范圍內房屋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十三條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宅基地使用權證明或者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
(四)申請登記房屋符合城鄉規劃的證明;
(五)房屋測繪報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圖;
(六)其他必要材料。
申請村民住房所有權初始登記的,還應當提交申請人屬於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證明。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的,還應當提交經村民會議同意或者由村民會議授權經村民代表會議同意的證明材料。
第八十四條辦理村民住房所有權初始登記、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房屋登記機構受理登記申請後,應當將申請登記事項在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進行公告。經公告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方可予以登記。
第八十五條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權利人應當在有關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實發生後申請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
(一)房屋所有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變更的;
(二)房屋坐落變更的;
(三)房屋面積增加或者減少的;
(四)同一所有權人分割、合並房屋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六條房屋所有權依法發生轉移,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
(四)宅基地使用權證明或者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
(五)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
申請村民住房所有權轉移登記的,還應當提交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轉移的證明材料。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還應當提交經村民會議同意或者由村民會議授權經村民代表會議同意的證明材料。
第八十七條申請農村村民住房所有權轉移登記,受讓人不屬於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不予辦理。
第八十八條依法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設立抵押,申請抵押權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
(四)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
(五)主債權合同和抵押合同;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八十九條房屋登記機構對集體土地范圍內的房屋予以登記的,應當在房屋登記簿和房屋權屬證書上註明「集體土地」字樣。
第九十條辦理集體土地范圍內房屋的地役權登記、預告登記、更正登記、異議登記等房屋登記,可以參照適用國有土地范圍內房屋登記的有關規定。
Ⅲ 拆遷走又回來建房子,怎麼
由於當事人已經依法拆遷,無權再回原地重建房子,擅自回原地重建房屋的,拆遷方有權拒絕。
Ⅳ 行政14級老幹部76年離休回家建房子現在房子是誰的
自己建房子需要什麼手續
農村辦理宅基地的手續及流程以及地點,農村村民建住宅,首先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村集體經濟組織對申請建房戶在醒目的地方進行張榜公示(15個工作日以上)。
1、國土資源管理所及鎮社會事務辦公室到實地對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擬用地是否符合規劃等進行初審;
2、公布期滿無異議後,將符合「一戶一基」條件的用地戶按規定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縣人民政府審批(佔用農用地的按規定報市政府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3、宅基地批准後,國土資源所及鎮社會事務辦公室到實地批放宅基地,並發放選址意見書,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一書兩證」)。
4、村民住宅建成後,國土資源所到實地檢查是否按批准面積和要求使用土地,對符合要求的建房戶核發集體土地使用證書。
Ⅳ 很多人回到農村修建小別墅,一年回不了幾次怎麼回事呢
現在農村蓋房子好像成為了一種象徵,不管自己住不住,先把房子給蓋起來再說,在這種風氣影響之下,越來越多的人,掙錢之後的第一件事就是蓋房,但是自己1年到頭也回不去幾次,房子雖說是蓋好了,但是內部完全是一個空殼,也不管也不問,或者讓自己的父母住進去來點人氣,這樣真的好嗎?但農村卻出現一種怪現象,晚上8點過後,整個村子漆黑一片,只有三三兩兩的房屋閃爍著燈光,整個村子成了"空心村"農村居住生活的只剩下老人與小孩,甚至有些老老少少也都在城市生活了。很多農民一年不在農村幾天,卻為何花著幾十萬在農村建房呢?
不贊成現在蓋房的人也有話要說:
1、時間因素成本因素這些都是控制不了了,誰能保證現在蓋房是便宜?以後蓋房就是虧呢?
2、現在對蓋房有諸多限制,為了大局著想,還是以後再說!
3、沒錢,不蓋!
你怎麼看這種事?
Ⅵ 我兄弟共同房子拆遷回建一套房,現在我把他的一半買了怎麼過戶
按份共有的話 你在保證對方優先購買權的情況下 可以出賣給他人
Ⅶ 以後還會有人回農村建房嗎
生活在農村的朋友都清楚,這幾年,農村建房子的人越來越多了,有的是為了給兒子備婚房,有的是為了改善居住條件,將老房子改造成兩層小樓,還有的是為了續根和養老,將從城市的房子賣了,回到農村建房生活。從這些現象可以看出,人們是越來越嚮往農村的生活。而筆者今天要和大家討論話題是「五年內,回農村建房的人還會比現在多嗎?專家說了一席話,句句在理!
在筆者看來,專家分析的原因還是有道理的,現在城市的房價居高不少,以前想進城買房的農民面對高房價,高成本,又不得不放棄自己的夢想,回到農村建房,再加上農村已經開始發展,很多人考慮到自己老家還有土地,就想看看以後能不能升值,所以,才會選擇在農村建房,按照現在的情況來看,在農村建房的確要比進城買房劃算,一來不用背負貸款,二來能自由的生活,哪怕現在只能外出打工,偶爾回家居住,可房子建好了,心裡也很踏實,再說農村說農民祖祖輩輩生活的地方,親人都居住於此,根也在那裡。
Ⅷ 商品用地使用權和回建地有什麼區別,
無論是劃撥方式還是出讓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在下列情況下均可以收回:
(1)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物權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該土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對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給予補償,並退還相應的出讓金。」
(2)各級司法部門沒收其財產而收回的建設用地使用權。
出讓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還可在下列情況下收回:
(1)建設用地使用權屆滿。《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 法規的規定辦理。」由於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屆滿自動續期,所以建設用地使用權屆滿收回是 對非住宅建設用地而言的。《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 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雖申請續期但依照前款規定未獲批準的,土地使 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
(2)以出讓方式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滿2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無償收回建設用地使用權;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或者動工開發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動工開發遲延的除外。
劃撥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還可在下列情況下收回:
(1)國家根據城市建設發展的需要和城市規劃的要求收回建設用地使用權。國家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可以提前收回建設用地使用權。
(2)土地使用者因遷移、解散、撤銷、破產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原劃撥國有土地的,可以無償收回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並可依法予以出讓。
(3)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准報廢的,可以收回建設用地使用權。
(4)劃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未經原批准機關同意,連續2年未使用。
(5)劃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
國家無償收回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時,對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城市政府可根據實際情況給予原土地使用者適當補償。
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終止
(一)因土地滅失而終止
土地滅失主要是指由於非人力和自然力量,如地震等,造成原土地性質的徹底改變或原土面貌的徹底改變。由於土地使用權應以土地的存在或土地能滿足某種需要為前提,因土地滅失而導致使用人實際上不能繼續享用土地,使用權自然終止。
(二)由於土地使用者拋棄而終止
由於政治、經濟、行政等原因,土地使用者拋棄使用的土地,致使土地使用合同失去意義或無法履行,也造成土地使用權的終止。
三、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收回和終止的法律後果
自建設用地使用權收回或終止之日起,土地使用者即喪失了該幅建設用地使用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終止產生下列方面的法律後果:
①土地使用者不再享有該幅土地的使用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受讓人與土地所有者或者其代表之間關於在該幅土地上的權利和義務隨之解除。
②地上建築物和其他附著物隨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終止而由國家無償取得。
③出讓合同規定必拆除的設備等,土地使用者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拆除。
Ⅸ 部隊退休幹部回鄉翻建老住宅可以嗎
國家曾經允許非集體組織成員獲得宅基地使用權。
1988年修訂的《土地管理法》曾在第41規定:城鎮非農業戶口居民建住宅,需要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必須經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用地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並參照國家建設徵用土地的標准支付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1989年,國家土地管理局曾出台過一個指導性文件:「非農業戶口居民原在農村的宅基地,凡房屋產權沒有變化的,可依法確定其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更是做了詳細的規定:城鎮非農業戶口居民、回原籍村莊、集鎮落戶的職工、退伍軍人和離休、退休幹部以及回鄉定居的華僑、港澳台同胞等報經相關政府審批程序辦理後都可以獲得宅基地建造房屋。一些地方政府也依照該行政法規制訂出具體實施辦法。如溫州市規定:允許回鄉定居的華僑、台灣和港澳同胞、外籍華人參照村民申請宅基地建造住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