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出租房屋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加強市、鎮近郊地區出租房屋的管理,
保障租賃雙方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治安秩序,根據
國家有關規定,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省內各市、鎮近郊地區農民、居民私有房
屋和集體所有房屋用於出租的,均按本規定管理。
近郊地區的范圍,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
第三條 市、鎮近郊地區出租房屋的管理工作,統
由當地市、縣人民政府的房管部門、公安部門負責;出
租房屋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應根據實際
情況建立出租房屋管理站(以下簡稱房管站),負責處
理日常工作;市、縣房管、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
加強業務指導和監督。
第四條 房屋所有人出租房屋,須向所在街道或鎮房
管站提出申請,經審查符合安全、衛生要求,具備基本
生活設施的,發給《出租房屋許可證》。
第五條 房屋出租人須每月向所在街道辦事處或鎮
人民政府繳交當月租金收入總額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五的
管理費。
凡拒交管理費經教育不改者,房管站可吊銷其《出
租房屋許可證》。
第六條 房屋承租人憑下列有效證件租用房屋:
(一)承租房屋用於居住的,本市、鎮居民憑本人
身份證件和工作單位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證明;非本市、
鎮人員憑本人身份證件,當地公安機關發給的《暫住證》
和用工單位出具的證明。
(二)承租房屋經營商業、服務業(不含旅館業、
招待所)的,除憑個人身份證件外,本市、鎮居民須憑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或街道辦事處
(鎮人民政府)出具的證明;外地個體工商業者須憑原
居住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和准予外
出經營證明;外地和本地國營、集體工商企業須憑《營
業執照》和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
(三)企事業單位需承租房屋作辦公或兼住宅用的,
除憑有效證件外,還須憑出租房屋所在市、鎮人民政府
批准設立辦事機構的批文。
(四)租賃房屋作倉庫、工場用的,除憑有郊證件
外,還須憑當地公安消防的部門核發的《防火安全合格
證》和環保部門的批准文件。
第七條 租賃雙方須按規定持有關證件向當地房管
站辦理登記,簽訂《房屋租賃協約》。
承租人還須持《房屋租賃協約》向當地公安派出所
辦理住宿登記。
第八條 房屋租賃期滿或提前中止協約,租賃雙方
及時到房管站辦理解除協約手續,承租人應到公安派出
所注銷住宿登記。
需延長租賃期限的,租賃雙方須到房管站辦理登記
手續。違者,房管站可予以警告,或沒收租賃期內出租
人所得租金的部分或全部;當地公安派出所可依戶口管
理條例對承租人處以罰款。
第九條 承租人未徵得出租人和房管站同意並辦理
登記手續,不得將房屋轉租或變更房屋用途。違者,房
管站可沒收其所得租金,解除其租賃關系。
第十條 沒有申領《出租房屋許可證》並簽訂《房
屋租賃協約》的房屋所有人,不得私自將房屋出租。違
者,房管站應責令其補辦手續,並可沒收其所得租金。
情節嚴重的,處以二百元以下罰款,並解除原租賃關系。
第十一條 承租人留宿客人,須按戶口管理條例規
定到當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二條 租賃雙方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政策和本
規定,維護社會公德,做好防火、防盜等安全工作,嚴
禁在房屋周圍搞違章建築,保持房屋環境衛生清潔,不
得造成環境污染。
出租人發現有利用出租房屋進行賭博、賣淫、嫖娼
等違法犯罪活動或有可疑情況的,應及時向公安機關舉
報。對知情不報或故意隱瞞包庇者,解除其租賃關系,
吊銷《出租房屋許可證》,並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論處,
直到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被處罰的當事人對處罰決定
不服的,可在五天內向執罰單位的上一級機關提出申訴,
上級機關應在接到申訴書的十天內作出裁決,並通知原
執罰單位和受罰人。
第十四條 各市、縣人民政府可根據本規定製定實
施細則。
② 出租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租賃房屋的治安管理,做好安全防範,保護租賃雙方的合法權益,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租賃房屋,是指旅館業以外以營利為目的,公民私有和單位所有出租用於他人居住的房屋。
第三條 公安機關對租賃房屋實行治安管理,建立登記、安全檢查等管理制度。
第四條 城鎮街道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及其治安保衛委員會,應當協助公安機關做好租賃房屋的安全防範、法制宣傳教育和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條 出租的房屋,其建築、消防設備、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須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規定;危險和違章建築的房屋,不準出租。
第六條 私有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須持房屋所有權證或者其他合法證明、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登記;單位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須持房屋所有權證、單位介紹信,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登記,經審核符合本規定出租條件的,由出租人向公安派出所簽訂治安責任保證書。
第七條 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責任:
(一)不準將房屋出租給無合法有效證件的承租人;
(二)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承租人是外來暫住人員的,應當帶領其到公安派出所申報暫住戶口登記,並辦理暫住證;
(三)對承租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常住戶口所在地、職業或者主要經濟來源、服務處所等基本情況進行登記並向公安派出所備案;
(四)發現承租人有違法犯罪活動或者有違法犯罪嫌疑的,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五)對出租的房屋經常進行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排除不安全隱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六)房屋停止租賃的,應當到公安派出所辦理注銷手續;
(七)房屋出租單位或者個人委託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須遵守有關規定,承擔相應責任。
第八條 房屋承租人的治安責任;
(一)必須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證件;
(二)租賃房屋住宿的外來暫住人員,必須按戶口管理規定,在三日內到公安派出所申報暫住戶口登記;
(三)將承租房屋轉租或者轉借他人的,應當向當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備案;
(四)安全使用出租房屋,發現承租房屋有不安全隱患,應當及時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五)承租的房屋不準用於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物品;
(六)集體承租或者單位承租房屋的,應當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第九條 違反本規定的行為,由縣(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予以處罰:
(一)出租人未向公安機關辦理登記手續或者未簽訂治安責任保證書出租房屋的,責令限期補辦手續並沒收非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月租金五倍以下的罰款;
(二)出租人將房屋出租給無合法有效證件承租人的,處以警告、月租金三倍以下的罰
(三)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責任,發現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進行違法犯罪活動或者有違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報告,或者發生案件、治安災害事故的,責令停止出租,可以並處月租金十倍以下的罰款;
(四)承租人將承租房屋轉租、轉借他人未按規定報告公安機關的,處以警告,沒收非法所得;
(五)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物品的,沒收物品,處月租金十倍以下罰款。
第十條 對出租或承租的單位違反規定的,依照本規定第九條由縣(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予以處罰,同時對單位的主管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處以月工資兩倍以下的罰款。
第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被處罰人和單位對依照本規定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復議條例》的有關規定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復議。復議期間,不停止處罰決定的執行。
第十三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可以依據本規定製定實施辦法。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
③ 出租房屋的管理制度
供你參考借鑒
房屋使用管理制度
一、住戶不許自行拆改住房和室內設備,不許隨意在牆壁、地面上開門挖洞。
二、宿舍區公共活動場所內,住戶不得任意蓋小房,挖菜窯,確保房屋基礎、交通消防、地下管道和院內整體布局不受影響。
三、樓內供水、供電、供暖設備,嚴禁隨意拆動、改裝。
四、戶用電度表及電線設備,因住戶自行增加設備而超負荷燒壞電器設備由用戶照價賠償。
五、堅決查處竊電行為,發現竊電者,除按電業局規定罰款外,並通報本人所在單位。
六、戶用煤氣表的修理、更換、電表測試等費用由住戶自理。
七、戶內碰鎖、電視接收端盒、引線、燈泡、燈管或增裝插座、燈具、風扇、玻璃等非房屋設備一律自費解決。
八、因使用不當造成門窗損壞由住戶自費修理。
房屋使用管理制度
一、各處室、各班級及師生宿舍要切實加強房屋的管理力度,預防不安全事故的發生,確保師生人身安全、國家財產少損失。
二、房屋使用的部門、處室要經常檢查房屋的安全狀況,特別要加強對牆體和屋頂的檢查,發現下沉、塌陷、開裂等異常
現象要立即報告主管部門,以便及時維修。
三、不得私自改接用電線路、亂拉電線,不得私自使用電褥子、電爐子、電熱杯等,禁用電器。
四、總務處要提高房屋檢查力度,每月進行一次認真細致的檢查,對於磚木結構的房屋要逐柁、逐檀、逐椽地進行檢查,及時清理房頂雜物及碎瓦,並將檢查結果記入房屋檢查卡中,發現問題及時維修。
五、不得以任何理由破壞屋面、牆面、地面以及室內設施,確保房屋安全和使用壽命。
六、凡因沒認真貫徹執行本制度,所造成的傷害事故,將嚴厲追究相關的管理部門、當事人的法律責任和行政責任,並處以50元至200元罰款。
④ 私房出租管理條例
我估計你需要的是《房屋承租人須知》,提供一些條款給你參考。
(一)不得將房屋擅自轉租;
(二)不得將承租的房屋擅自轉讓、轉借他人或擅自調換使用;
(三)不得將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結構或改變用途;
(四)不得拖欠租金累計六個月以上;
(五)不得利用承租房屋進行違法活動;
(六)不得故意損壞承租房屋;
(七)不得做違背法律、法規的非法活動;
(八)必須愛護社區的公共設施及環境衛生,不亂丟垃圾;
(九)大力提倡節約用水、用電;
(十)承租人是外地戶籍的,應申報暫住登記,申領《暫住證》;
(十一)育齡婦女必須辦理本市《婚育證》;
(十二)若承租人有違反以上行為之一的,出租人有權終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造成的損失由承租人賠償。
⑤ 急求《出租房租戶行為規范管理條例》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規范房屋租賃行為,保障房屋租賃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昆明市城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築物及構築物,包括住宅、工商業用房、辦公用房及其他用房。
房屋租賃,是指房屋所有權人或授權經營管理人作為出租人將其房屋出租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
房屋轉租,是指房屋承租人將承租房屋的部分或全部再出租的行為。
第三條 凡在本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從事房屋租賃活動的單位、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房管部門直管公房、廉租住房出租,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租住本單位住房,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房屋租賃:
(一)以聯營、承包等名義提供房屋給他人使用,取得收益而又不承擔經營風險的變相租賃行為;
(二)規劃管理部門批准建蓋的臨時建築用於出租的;
(三)將房屋內的場地出租給他人從事生產、經營、業務活動的;
(四)以借用名義將房屋提供給他人作為從事生產、經營、居住用房並獲取收益的。
第五條 房屋租賃實行《房屋租賃證》制度、租賃合同登記備案制度和年檢制度。
第六條 昆明市房產管理部門是我市城市規劃區內房屋租賃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五華、盤龍、官渡、西山四區范圍內的房屋租賃管理工作。各縣(市)、東川區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屋租賃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