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我想了解一下土地性質,關於基本農田,一般農田,宅基地,廢棄地
能不能建房,這需要通過國土局和城建局的審批,拿到建設用地批准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你朋友直接去買農村的地的手法是十分不可靠的。
建議你朋友盡快去國土部門咨詢相關事宜
⑵ 耕地變成宅基地怎麼處理
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不得佔用永久基本農田,並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如果佔用農用地建住宅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建設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永久基本農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按照國務院規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或者其授權的機關批准。在已批準的農用地轉用范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外,將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耕地屬於農用地的一種,耕地變成宅基地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如果擅自改變土地用途,那是違法的。
⑶ 農村宅基地涉及到基本農田該怎麼申請審批
宅基地涉及到基本農田屬於違法,不會被審批。
(一)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要符合村鎮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農村村民新建住宅原則上應集中到新村聚居點建設,不得佔用基本農田。
(二)屬在籍農村戶口,確無住房或者住房擁擠的農村村民,可申請宅基地。
(三)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
⑷ 農村耕地怎麼合法的成為宅基地
農村的耕地是沒有辦法變成宅基地的,因為耕地是不允許建築的,所以說都是一些違章建築。
⑸ 農田可以作為宅基地蓋房子么
當然是不可以的,
《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
第二十二條 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非法佔用土地或者超過批準的面積多佔土地建造住宅的,應當責令其停止建設;對拒不停止、繼續施工的,有權拆除繼續違法搶建部分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並可以查封、暫扣用於施工的工具、設備、建築材料等。各鄉(鎮)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予以協助配合。
第二十三條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⑹ 怎麼區分宅基地與耕地
1、時間期限不同:宅基地使用者沒有期限限制,土地使用證有30年50年70年的期限限制,劃撥土地使用證也沒有期限限制。
2、用途不同:廠房、村辦企業的建的的房屋的地下的土地不能叫宅基地使用證,可以叫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而宅基地使用證泛指集體組織成員的人(也就是本村農戶的人)建的住宅房屋地下的土地。
3、耕地在國土資源局的規劃檔案裡面是有記錄的。耕種土地不可以隨便變更用途,宅基地倒是可以轉成耕地。
(6)農田住宅地擴展閱讀:
一、申請
申請人持申請材料向當地村委會提出書面用地申請。村委會應當在每一個季度集中申請材料,依法召開村委會或村民代表大會進行審議,並張榜公布,在張榜公布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本村村民未提出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上報給鄉鎮國土資源所初審。
二、現場勘查
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國土資源所進行現場勘查和群眾調查,審查建房用地和建設申請條件,並製作勘查筆錄和審查意見書。
三、填申請表
國土資源所初審合格後發放《農村村民住宅用地與建設申請表》。
四、村委會審查
村委會對申請人提交的《農村村民住宅用地與建設申請表》進行審查並簽署意見,證明申請人的原住宅用地情況和家庭成員現居住情況,由負責人簽字,同時加蓋村民委員會公章,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
五、審核上報
鄉(鎮)人民政府在收到村委會上報的住宅建設用地申請材料後完成審核並現場確定規劃用地范圍,並報縣國土資源局初審。縣國土資源局對符合審批條件的上報縣人民政府。
六、審批
縣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由縣國土資源局頒發《建設用地批准書》。
七、放樣
由國土資源所牽頭協同鄉鎮政府人員根據《建設用地批准書》和《村鎮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到實地放樣,劃定范圍,填寫《放樣記錄卡》,放樣參加人應當在《放樣記錄卡》上簽字。放樣後,用地申請人方能動工建設。
八、驗收發證
新建、改建、擴建農村村民住宅,應當自房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依法申請辦理土地初始登記或者變更登記手續和房屋產權登記手續,領取土地使用權證書和房屋所有權證書。
⑺ 農村耕地改成住宅地要什麼手續!
您好!復需要經鄉鎮政府制審核,縣政府批准。請參考《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謝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條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