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物權優先效力有哪些例外情況
你好。
物權優先效力的例外情形主要有:
第一,買賣不破租賃之情形。
即承租人的租賃權先於後設定的物權,換言之,承租人的租賃權優先於受讓人的租賃物所有權。我國《合同法》第229條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即「買賣不破租賃」,學者又稱為「租賃權的物權化」。根據上述規定,承租人的租賃權盡管具有債權的性質,但由於法律的規定,使租賃權具有優先於後成立的物權之效力,此為物權優先效力的又一例外情形。
第二、基於公益或社會政策的理由,法律規定某些物權不得有優先秩序,或者發生在後的某些物權有優先於發生在前的某些物權的效力。
前者如土地增值稅之徵收,就土地之自然漲價部分,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因之 ,增值稅之徵收,即優先於設定在先之抵押權。後者如海商法上的優先權有先於船舶抵押權的效力。我國海商法第25條第1款規定:「船舶優先權先於船舶留置權受償,船舶抵押權後於船舶留置權受償。」海商法還規定了因海難救助的救助款項的給付請求具有的船舶優先權,如果後於因船長、船員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編人員的工資、其他勞動報酬、船員遣返費用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給付請求;船舶營運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亡的賠償請求及船舶噸稅、引航費、港務費和其他港口規費的繳付請求具有的船舶優先權而發生的,則應當先於上述款項受償(海商法第23條第1款)。因海難救助的救助款項的給付請求中有兩個以上海事請求的,後發生的先受償(海商法第23條第2款)。
希望能幫助到你望採納
B. 買賣不破租賃四種例外
買賣不破租賃的四種例外情況是動產租賃、不動產抵押設定、查封的不動產、破產財產等,以上四種情況下,是不適用於買賣不破租賃的,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應當對相關情況進行合法的認定和處理。
1、動產租賃的限制適用。從買賣不破租賃原則產生的歷史條件及各國立法規定來看,該原則應當不適用於動產租賃。
2、在不動產抵押權之上設定的租賃關系的限制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六條規定:「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的,抵押權實現後,租賃合同對受讓人不具有約束力。
3、在人民法院查封的不動產之上設定的租賃關系的限制適用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執行人員將作為執行對象的財產加貼封條予以封存,禁止被執行人轉移或處分的措施,體現了國家公權對私權的干預和救濟。
4、破產財產處理過程中的限制適用。破產企業的房屋建築作為破產財產,必然要進行拍賣或變賣,所有權肯定會發生變化;以出讓或轉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也屬於破產財產,其權屬同樣會發生變化。
(2)買賣不破租賃四種例外擴展閱讀
《合同法》第229條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19條:
私有房屋在租賃期內,因買賣、贈與或者繼承發生房屋產權轉移的,原合同對租賃人和新房主繼續有效。買賣不破租賃,即在租賃關系存續期間,即使所有權人將租賃物讓與他人,對租賃關系也不產生任何影響,買受人不能以其已成為租賃物的所有人為由否認原租賃關系的存在並要求承租人返還租賃物。
我國法律上對買賣不破租賃原則的適用條件明確規定是土地、房屋等不動產,如果出現上述這幾種情況的,則是不可以適用的,具體情況下應當結合實際的矛盾和糾紛的原因來進行處理,一般還需要按照違約的責任情況來進行認定。
C. 什麼是買賣不破租賃,哪些情形不適用買賣不破租賃
一、什麼是買「賣不破租賃」
買賣不破租賃,即在租賃關系存續期間,即使出租人將租賃物讓與他人,對租賃關系也不產生任何影響,買受人不能以其已成為租賃物的所有人為由否認原租賃關系的存在並要求承租人返還租賃物。
二、哪些情形不適用「買賣不破租賃」
知道什麼是買賣不破租賃後,我們就可以主張自己的權利,但是買賣不破租賃也有以下例外:
1、動產租賃的限制適用。因為動產的種類繁多,且價值普遍較低,通過市場交易很容易取得,因此,沒有必要給予動產租賃權以特殊的保護。此外,如果對動產租賃適用「買賣不破租賃」原則,則不利於財產的流通,不利於充分發揮財產的效用。
2、在不動產抵押權之上設定的租賃關系的限制適用。根據法律的規定: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的,抵押權實現後,租賃合同對受讓人不具有約束力。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時,如果抵押人未書面告知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人對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抵押人已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權實現造成承租人的損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擔。
3、在人民法院查封的不動產之上設定的租賃關系的限制適用。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執行人員將作為執行對象的財產加貼封條予以封存,禁止被執行人轉移或處分的措施,體現了國家公權對私權的干預和救濟。因此,被查封的財產,債務人或其他人擅自處分的,該處分行為無效。如果承租人明知租賃物有可能被變賣,卻仍然與出租人訂立租賃合同,由此帶來的風險只能由他自己承受。
4、破產財產處理過程中的限制適用。破產企業的房屋建築作為破產財產,必然要進行拍賣或變賣,所有權肯定會發生變化;以出讓或轉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也屬於破產財產,其權屬同樣會發生變化。在破產案件中,對於破產企業以其所有的房屋建築物或者土地對外簽訂的租賃合同在破產宣告時尚未履行完畢的,在破產財產處理過程中,一般應限制適用「買賣不破租賃」原則。
D. 物權優先債權是否有例外情況
「買賣不破租賃」就是物權優先於債權的例外。房屋的租賃關系屬於債權關系(合同之債),房屋的買賣屬於所有權的轉移,書屋物權關系。但是法律規定,在租賃期間,原所有權人將房屋出賣給他人(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時,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這就是「買賣不破租賃」。「買賣不破租賃」僅限於房屋。
E. 房買賣合同有效嗎,買賣不破租賃的例外
您好:
一、買賣不破租賃原則及法律規定
1、買賣不破租賃的構成要件回
租賃合同有效;
出租答人已將租賃物交付給承租人,承租人佔有中;
租賃期間內,租賃物的所有權因買賣、互易、贈與、投資、抵押的實現、繼承、遺贈、企業合並等原因發生變動。
2、買賣不破租賃的法律效果
新的所有權人法定承受該租賃合同,原租賃合同的權利義務內容維持不變(租金、期限),自動將出租人變更為新的所有權人。
這是一種法律規定的合同權利義務的概括承受,屬於債權債務的法定移轉。
3、租賃物
動產(汽車)租賃合同與不動產(房屋)租賃合同,均適用買賣不破租賃規則。
4、租賃合同的類型
以下兩類租賃合同均適用買賣不破租賃規則:出租人為租賃物的所有權人的;出租人雖非租賃物的所有權人,但出租人享有訂立該租賃合同的權利的。
二、買賣不破租賃抵押、買賣不破租賃的例外
1、租賃物被沒收、徵收的。
2、先抵押後出租,抵押權已經登記的。
3、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查封的。
F. 買賣不破租賃是什麼意思
買賣不破租賃指的是買賣交易不影響租賃合同的繼續執行。房屋租賃期間內,因贈與、析產、繼承或者買賣轉讓房屋的,原房屋租賃合同繼續有效。
根據《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十二條 房屋租賃期間內,因贈與、析產、繼承或者買賣轉讓房屋的,原房屋租賃合同繼續有效。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間死亡的,與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
第十三條 房屋租賃期間出租人出售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售前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
(6)買賣不破租賃四種例外擴展閱讀:
《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七條 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依法訂立租賃合同。房屋租賃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雙方約定,一般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房屋租賃當事人的姓名(名稱)和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積、結構、附屬設施,傢具和家電等室內設施狀況;
(三)租金和押金數額、支付方式;
(四)租賃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五)房屋和室內設施的安全性能;
(六)租賃期限;
(七)房屋維修責任;
(八)物業服務、水、電、燃氣等相關費用的繳納;
(九)爭議解決辦法和違約責任;
(十)其他約定。
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在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房屋被徵收或者拆遷時的處理辦法。建設(房地產)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房屋租賃合同示範文本,供當事人選用。
G. 物權優先效力有哪些例外情形
物權優先效力有哪些例外情況
物權的優先效力,亦稱物權的優先權。通常來講,物權的優先效力是指在同一標的物上,如果該標的物有物權存在,同時也為債權的給付標的物時,或同時有兩個以上的相容性質的物權並存時,物權則有優先於債權的效力,先成立的物權則有優先於後成立的物權的效力。
現在,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物權和債權出現了相互融合的趨勢,兩者之間的界限不再那麼明顯,原因是社會上「動態」利益的重要性日益顯現,相應地國家對「動態」利益的保護也越來越強。於是物權的優先效力也就出現越來越多的例外情況,這些情況主要表現在四個方面:
(一)「買賣不破租賃」制度。《合同法》第229條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即先設立的承租人的租賃權優先於租賃物受讓人的所有權,這是由於租賃物被法律賦予了物權的對抗效力(即所謂的「租賃物的物權化」)。依此規則,在承租期間,出租人要轉讓房屋的應通知承租人並告知買受人,買受人買房後應承繼出賣人的出租人地位,租賃合同繼續存在而不受買賣合同的影響。
租賃合同根據其法律性質而言是一個債權契約,因而承租人因此而獲得的佔有、使用租賃物的權利只是一種事實上的權利而非物權,但其在與獲得房屋所有權的有物權的買受人相對抗時,卻可以比物權優先,獲得「不破」的效果,這不得不說是物權優先效力的一種例外。
(二)預告登記制度。我國《物權法》第20條規定:「當事人簽訂買賣房屋或者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議,為保障將來實現物權,按照約定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後,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預告登記後,債權消滅或者自能夠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未申請登記的,預告登記失效。」根據該條規定,預告登記是指為保全一項請求權而進行的不動產登記,該項請求權所要達到的目的是在為將來發生不動產物權變動。這種變動是不動產登記的特殊類型。它所登記的,不是不動產物權,而是目的在於將來發生不動產物權變動的請求權。
一般情況下,同一物上設立的多個債權不管設立時間的先後和數額的差別,都具有平等的效力,債權人在依法受償時都是平等的,債權相互之間不存在優先效力的問題。物權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債權沒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然而預告登記作為債權請求權,可優先於在其後成立的物權(順位的確保)。當然如果想獲得具體的優先效力,必須取得物權並把預告登記改為正式登記。但是預告登記不會禁止後來發生的其他物權的變更登記,而只能產生有利於請求權人對不動產權利人的處分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