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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租管理條例

發布時間: 2021-11-03 02:02:15

『壹』 私房出租管理條例

我估計你需要的是《房屋承租人須知》,提供一些條款給你參考。

(一)不得將房屋擅自轉租;
(二)不得將承租的房屋擅自轉讓、轉借他人或擅自調換使用;
(三)不得將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結構或改變用途;
(四)不得拖欠租金累計六個月以上;
(五)不得利用承租房屋進行違法活動;
(六)不得故意損壞承租房屋;
(七)不得做違背法律、法規的非法活動;
(八)必須愛護社區的公共設施及環境衛生,不亂丟垃圾;
(九)大力提倡節約用水、用電;
(十)承租人是外地戶籍的,應申報暫住登記,申領《暫住證》;
(十一)育齡婦女必須辦理本市《婚育證》;
(十二)若承租人有違反以上行為之一的,出租人有權終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造成的損失由承租人賠償。

『貳』 私人房屋出租使用管理制度條例誰有

出租房屋管理制度

一、私有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須持房屋所有權證或者其他合法證明:如居民身份證、戶口本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登記,單位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須持房屋所有權證、單位介紹信,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登記,經審核符合出租條件的,由出租人向公安派出所簽訂責任保證書。

二、不準將房屋出租給無合法有效證件的承租人。

三、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承租人是外來暫住人口的,應當帶領其到公安派出所申報暫住人口登記,並辦理暫住證。

四、出租人應對承租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常住戶口所在地、職業或者主要經濟來源、服務處所等基本情況進行登記。

五、對出租房屋經常進行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排除不安全隱患。

六、房屋停止租賃的,應當到公安派出所辦理注銷手續。

七、房屋出租單位或個人委託代理人管理出租的,代理人必須遵守有關規定,承擔相應的責任。

八、將承租房屋轉租或轉借他人的,應當向當地公安派出所申請備案。

九、發現出租房屋有不安全隱患,及時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十、出租房屋不準用於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物品。

十一、集體承租或者單位承租房屋的,應當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十二、房屋使用者應經常檢查房屋的安全狀況,特別加強對牆體和屋頂的檢查,發現下沉、塌陷、開裂等異常現象要立即報告主管部門,以便及時維修;

十三、不得私自改接用電線路,亂拉電線,不得使用電褥子、電爐子、電熱杯、熱得快等大功率電器;

十四、不得以任何理由破壞屋面、牆面、地面及室內設施,確保房屋安全和使用壽命;

十五、出租房屋內所有人員必須按照公安機關、衛生防疫部門以及學院規章制度辦理暫住證、無犯罪記錄證明、健康證、從業資格證等;

十六、凡因未認真貫徹執行本制度,所造成的傷害事故,將嚴厲追究相關的管理部門、當事人的法律責任和行政責任,並處以50以上罰款。

『叄』 出租房屋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加強市、鎮近郊地區出租房屋的管理,

保障租賃雙方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治安秩序,根據

國家有關規定,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省內各市、鎮近郊地區農民、居民私有房

屋和集體所有房屋用於出租的,均按本規定管理。

近郊地區的范圍,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

第三條 市、鎮近郊地區出租房屋的管理工作,統

由當地市、縣人民政府的房管部門、公安部門負責;出

租房屋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應根據實際

情況建立出租房屋管理站(以下簡稱房管站),負責處

理日常工作;市、縣房管、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

加強業務指導和監督。

第四條 房屋所有人出租房屋,須向所在街道或鎮房

管站提出申請,經審查符合安全、衛生要求,具備基本

生活設施的,發給《出租房屋許可證》。

第五條 房屋出租人須每月向所在街道辦事處或鎮

人民政府繳交當月租金收入總額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五的

管理費。

凡拒交管理費經教育不改者,房管站可吊銷其《出

租房屋許可證》。

第六條 房屋承租人憑下列有效證件租用房屋:

(一)承租房屋用於居住的,本市、鎮居民憑本人

身份證件和工作單位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證明;非本市、

鎮人員憑本人身份證件,當地公安機關發給的《暫住證》

和用工單位出具的證明。

(二)承租房屋經營商業、服務業(不含旅館業、

招待所)的,除憑個人身份證件外,本市、鎮居民須憑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或街道辦事處

(鎮人民政府)出具的證明;外地個體工商業者須憑原

居住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和准予外

出經營證明;外地和本地國營、集體工商企業須憑《營

業執照》和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

(三)企事業單位需承租房屋作辦公或兼住宅用的,

除憑有效證件外,還須憑出租房屋所在市、鎮人民政府

批准設立辦事機構的批文。

(四)租賃房屋作倉庫、工場用的,除憑有郊證件

外,還須憑當地公安消防的部門核發的《防火安全合格

證》和環保部門的批准文件。

第七條 租賃雙方須按規定持有關證件向當地房管

站辦理登記,簽訂《房屋租賃協約》。

承租人還須持《房屋租賃協約》向當地公安派出所

辦理住宿登記。

第八條 房屋租賃期滿或提前中止協約,租賃雙方

及時到房管站辦理解除協約手續,承租人應到公安派出

所注銷住宿登記。

需延長租賃期限的,租賃雙方須到房管站辦理登記

手續。違者,房管站可予以警告,或沒收租賃期內出租

人所得租金的部分或全部;當地公安派出所可依戶口管

理條例對承租人處以罰款。

第九條 承租人未徵得出租人和房管站同意並辦理

登記手續,不得將房屋轉租或變更房屋用途。違者,房

管站可沒收其所得租金,解除其租賃關系。

第十條 沒有申領《出租房屋許可證》並簽訂《房

屋租賃協約》的房屋所有人,不得私自將房屋出租。違

者,房管站應責令其補辦手續,並可沒收其所得租金。

情節嚴重的,處以二百元以下罰款,並解除原租賃關系。

第十一條 承租人留宿客人,須按戶口管理條例規

定到當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二條 租賃雙方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政策和本

規定,維護社會公德,做好防火、防盜等安全工作,嚴

禁在房屋周圍搞違章建築,保持房屋環境衛生清潔,不

得造成環境污染。

出租人發現有利用出租房屋進行賭博、賣淫、嫖娼

等違法犯罪活動或有可疑情況的,應及時向公安機關舉

報。對知情不報或故意隱瞞包庇者,解除其租賃關系,

吊銷《出租房屋許可證》,並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論處,

直到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被處罰的當事人對處罰決定

不服的,可在五天內向執罰單位的上一級機關提出申訴,

上級機關應在接到申訴書的十天內作出裁決,並通知原

執罰單位和受罰人。

第十四條 各市、縣人民政府可根據本規定製定實

施細則。

『肆』 出租房屋的管理制度

供你參考借鑒

房屋使用管理制度

一、住戶不許自行拆改住房和室內設備,不許隨意在牆壁、地面上開門挖洞。

二、宿舍區公共活動場所內,住戶不得任意蓋小房,挖菜窯,確保房屋基礎、交通消防、地下管道和院內整體布局不受影響。

三、樓內供水、供電、供暖設備,嚴禁隨意拆動、改裝。

四、戶用電度表及電線設備,因住戶自行增加設備而超負荷燒壞電器設備由用戶照價賠償。

五、堅決查處竊電行為,發現竊電者,除按電業局規定罰款外,並通報本人所在單位。

六、戶用煤氣表的修理、更換、電表測試等費用由住戶自理。

七、戶內碰鎖、電視接收端盒、引線、燈泡、燈管或增裝插座、燈具、風扇、玻璃等非房屋設備一律自費解決。

八、因使用不當造成門窗損壞由住戶自費修理。
房屋使用管理制度

一、各處室、各班級及師生宿舍要切實加強房屋的管理力度,預防不安全事故的發生,確保師生人身安全、國家財產少損失。
二、房屋使用的部門、處室要經常檢查房屋的安全狀況,特別要加強對牆體和屋頂的檢查,發現下沉、塌陷、開裂等異常

現象要立即報告主管部門,以便及時維修。
三、不得私自改接用電線路、亂拉電線,不得私自使用電褥子、電爐子、電熱杯等,禁用電器。
四、總務處要提高房屋檢查力度,每月進行一次認真細致的檢查,對於磚木結構的房屋要逐柁、逐檀、逐椽地進行檢查,及時清理房頂雜物及碎瓦,並將檢查結果記入房屋檢查卡中,發現問題及時維修。
五、不得以任何理由破壞屋面、牆面、地面以及室內設施,確保房屋安全和使用壽命。
六、凡因沒認真貫徹執行本制度,所造成的傷害事故,將嚴厲追究相關的管理部門、當事人的法律責任和行政責任,並處以50元至200元罰款。

『伍』 房屋租賃管理辦法介紹

蝸居一詞在我們現在的生活中是很多人生活的真實寫照,房價高住房難是很多人必須要面對的問題,恰好趕上這些問題的又都是相對來說比較年輕的人,自身的經濟實力有限,所以住房問題實在必須要解決的頭等大事,也是最讓人頭疼的事情。


房屋租賃
船到橋頭自然直,在經濟上面沒有實力去購買一套自己的房子,就可以通過租賃這種方式,讓自己擁有一個暫時的家。在一線城市租房子是非常可行的辦法的,一線城市是很多重要場合的聚集地,房價自然而然是非常的高,不論自己是不是在市中心價格都不是一般的家庭可以承受的,也就是這個時候租房子能夠帶給我們很多幸福感和溫暖。通過房貸買得得房子,盡管能讓自己提前享受到房子的舒適度,可是淪為房子的奴隸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所以還是盡量要選擇一種能讓自己覺得快樂事情,而不是拖著自己走,只會讓自己在生活中添上了更多的麻煩。


房屋租賃管理辦法
就像上面剛剛說到的,房屋租賃還是有很多好處的,也正是因為這樣,房屋租賃現在也是非常火熱。那麼針對於現在的這種情況,需要做的就是制定出一套非常合理的房屋租賃的管理辦法。為了能夠更好的在城市和國家中進行房屋租賃,相關部門也制定了有關的條文進行引導和約束,在這種硬性條件的指導下,還是有很大成效的,能夠很好的做到是正常安全也是對整個城市發展有利的房屋租賃。在注重相關條文的同時,我們還要掌握很多其他的東西,也要有自己的判斷能力,在我們有想要租賃的房子的時候,我們需要對這個房子本身進行一定的了解,最主要的就是給我們租賃房子的主人是否為本房子的主人,是否是持有房產證的主人,如果不是的話,我們就需要進一步對於主人進行了解,最終在確認可以租賃,並且租賃的房子是安全的之後,再去租賃,這也是對我們自身的負責。在租賃房子被很多人接受之後,就會有很多不法分子,趁機謀取一些利益,這種情形並不是我們想要看到的,所以在選擇在的時候一定要謹慎。


在自己還有能力去努力的時候,就應該多多的去累積,這樣才能夠讓自己有更多的機會去選擇,而不是被動的選擇一些剩下的,這樣也會讓自己過的更好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