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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有出租權的主體

發布時間: 2021-11-02 05:16:13

A. 21.依據我國著作權法,享有出租權的有

錄音製品的製作者
軟體著作權人
電影作品的著作權人
錄像作品的 著作權人

B. 哪些知識產權客體有出租權

主要包括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比如錄音錄像製品,還有法律允許出租的計算機軟體。
《著作權法》第10條第7款的規定,是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享有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的權利,但計算機軟體不是出租必要標的的除外
著作出租權的主體為著作權人,既包括作者也包括依法取得著作出租權的人,如作者的繼承人、合同轉讓取得出租權的人。
著作出租權系著作財產權之一種,其客體為作品而非作品的載體,並且根據著作權法第10條第7款、第41條的規定,僅局限於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及錄音錄像作品。關於出租權的客體,有人認為是作品的載體,作品之載體乃用以固定和傳播作品的物體如圖書和光碟等,其為所有權之客體。
著作權的內容,根據著作權法第10條第7款、第41條、第46條和第52條的規定,可概括如下:
1.著作權人有權出租其作品復製件。
2.著作權人有權許可他人出租其作品復製件,非經著作權人同意,任何人不得出租其作品復製件,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3.著作權人有權從出租其復製件人那獲得一定報酬。

C. 著作權的出租權的定義和著作權的權利主體是什麼

著作權的出租權的定義和著作權的權利主體是什麼,著作的日漸增多,大家對著作權的認識日益加深,但是對於著作權中的出租權了解較少,接下來,我們一起討論著作權的出租權的定義和著作權的權利主體是什麼。著作權的出租權的定義一、著作權的出租權的定義出租者作為作品復製件的合法購買者,按照傳統物權法理論的原理,其有權使用並出租該復製件並收取一定報酬,他人無權干涉。著作出租權似乎是對物權進行了限制,是法律的強制規定所造成。其實不然,在現有民法理論中,便能為立法提供堅實的法理後盾,賦予著作權人出租權是有深厚的理論基礎的。賦予著作權人以出租權,是由於作品復製件是作品和載體的雙重結合,出租者出租作品復製件,實質上是在出租依附於載體上的作品。作品享有人即著作權人因此而享有禁止他人出租其作品復製件的權利。二、著作權的權利主體(1)出租權的權利主體是指依法對作品享有出租權的權利人,即作品的創作者和作品的傳播者,它包括兩類:一類是普通主體,即享有真正版權的人,包括原始主體和繼受主體;另一類是特殊主體,一般是指傳播作品的鄰接權人。(2)我國新著作權法規定: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的權利,所謂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的創作的作品,按新《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的規定是指攝制在一定介質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無伴音的畫面組成,並且藉助適當裝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傳播的作品:新著作權法規定:錄音錄像製作者對其製作的錄音錄像製品享有許可他人復制、發行、出租、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並獲得報酬的權利,所謂錄音作品,按新《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的規定是指任何對表演的聲音和其他聲音的錄製品;所謂錄像作品,按新《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的規定是指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的創作的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無伴音的連續相關形象、圖像的錄製品。新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權屬於作者,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著作權的出租權的定義和著作權的權利主體是什麼?想要了解更多內容,歡迎撥打八戒知識產權在線客服。八戒知識產權知識產權專註:商標、專利、版權、域名等知識產權業務方向。主營業務三大板塊:常規知識產權、涉外知識產權、知識產權交易。互聯網+知識產權行業的黑馬型企業。

D. 著作權中的出租權是怎樣規定的

隨著著作的增多,大家應該對著作權有所了解,但是對著作權中的出租權可能不太了解。其實它就存在於我們的日常生活中。那麼著作權中的出租權是怎樣規定的?哪些人有這個權利呢?對什麼著作才擁有這個權利呢?著作權中的出租權是怎樣規定的一、著作權中的出租權的含義出租者作為作品復製件的合法購買者,按照傳統物權法理論的原理,其有權使用並出租該復製件並收取一定報酬,他人無權干涉。著作出租權似乎是對物權進行了限制,是法律的強制規定所造成。其實不然,在現有民法理論中,便能為立法提供堅實的法理後盾,賦予著作權人出租權是有深厚的理論基礎的。之所以賦予著作權人以出租權,是由於作品復製件是作品和載體的雙重結合,出租者出租作品復製件,實質上是在出租依附於載體上的作品。作品享有人即著作權人因此而享有禁止他人出租其作品復製件的權利。二、著作權中的出租權的權利主體(1)出租權的權利主體是指依法對作品享有出租權的權利人,即作品的創作者和作品的傳播者,它包括兩類:一類是普通主體,即享有真正版權的人,包括原始主體和繼受主體;另一類是特殊主體,一般是指傳播作品的鄰接權人。(2)我國新著作權法規定: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的權利,所謂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的創作的作品,按新《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的規定是指攝制在一定介質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無伴音的畫面組成,並且藉助適當裝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傳播的作品:新著作權法規定:錄音錄像製作者對其製作的錄音錄像製品享有許可他人復制、發行、出租、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並獲得報酬的權利,所謂錄音作品,按新《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的規定是指任何對表演的聲音和其他聲音的錄製品;所謂錄像作品,按新《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的規定是指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的創作的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無伴音的連續相關形象、圖像的錄製品。新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權屬於作者,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三、著作權人對什麼作品享有出租權《著作權法》所規定的出租權,是指著作權人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的權利,計算機軟體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其中計算機軟體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是指:如果出租的是一台裝有計算機程序的計算機,計算機是出租的主要標的,而其中裝載的計算機程序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在這種情況下,計算機程序的著作權人對該程序不享有出租權,就是說著作權人不能對其收取租金。這里,出租權主要限於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兩大類作品范圍。出租權是《著作權法》修改後新增加的內容。

E. 享有出租權的主體是

我國著作權法規定的出租權的主體為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的著作權人、計算機軟體的著作權人、錄像製品製作者、錄音製品製作者等鄰接權人。

F. 著作權法的出租權

所謂著作出租權,根據《著作權法》第10條第7款的規定,是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享版有許可他人臨時權使用電影作品和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的權利,但計算機軟體不是出租必要標的的除外。著作權法的出租權有關依據著作出租權的主體為著作權人,既包括作者也包括依法取得著作出租權的人,如作者的繼承人、合同轉讓取得出租權的人。著作出租權系著作財產權之一種,其客體為作品而非作品的載體,並且根據著作權法第10條第7款、第41條的規定,僅局限於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及錄音錄像作品。關於出租權的客體,有人認為是作品的載體,作品之載體乃用以固定和傳播作品的物體如圖書和光碟等,其為所有權之客體。著作權的內容,根據著作權法第10條第7款、第41條、第46條和第52條的規定,可概括如下:1.著作權人有權出租其作品復製件。2.著作權人有權許可他人出租其作品復製件,非經著作權人同意,任何人不得出租其作品復製件,法律另有規定除外。3.著作權人有權從出租其復製件人那獲得一定報酬。

G. 著作權人對什麼作品享有出租權

著作權人對什麼作品享有出租權?著作權中的出租權是是由於作品復製件是作品和載體的雙重結合,出租者出租作品復製件,實質上是在出租依附於載體上的作品。作品享有人即著作權人因此而享有禁止他人出租其作品復製件的權利。那麼著作權人對什麼作品享有出租權?著作權人作品享有出租權《著作權法》所規定的出租權,是指著作權人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的權利,計算機軟體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其中計算機軟體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是指:如果出租的是一台裝有計算機程序的計算機,計算機是出租的主要標的,而其中裝載的計算機程序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在這種情況下,計算機程序的著作權人對該程序不享有出租權,就是說著作權人不能對其收取租金。這里,出租權主要限於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兩大類作品范圍。出租權是《著作權法》修改後新增加的內容。綜上所述,出租者作為作品復製件的合法購買者,按照傳統物權法理論的原理,其有權使用並出租該復製件並收取一定報酬,他人無權干涉。著作出租權似乎是對物權進行了限制,是法律的強制規定所造成。其實,在現有民法理論中,便能為立法提供堅實的法理後盾,賦予著作權人出租權是有深厚的理論基礎的。

H. 著作權人對什麼作品享有出租權

享有出租權的人只有四種:
①電影作品的著作權人;
②以類似攝制電影方法創作的作品的著作權人;
③計算機軟體的著作權人;(計算機軟體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④錄音錄像製品製作者;

注意:圖書作品的著作權人不享有出租權。

I. 關於著作權中的出租權的問題

根據《著作權法》第10條第1款第(七)項的規定,出租權,是指有償許可他人臨時回使用答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的權利,計算機軟體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由於本條規定對享有出租權的作品類型使用的完全列舉的形式,因此,能夠依照著作權法的有關規定享有出租權的作品只能是電影作品、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和計算機軟體這三類作品,其他形式的作品不存在本法所指的出租權(或許,在這里可以套用一下物權法中的物權法定原則)。事實上,日常生活中出租圖書的人往往都不是圖書作者,而更多是圖書所有人或管理人,他們將其所有或管理的圖書以有償或無償的方式借給他人使用的情形,無法適用著作權法,只能適用其他法律法規,即使該兩者因此出現糾紛,著作權法也無法對他們之間的法律關系進行調整。同樣的,作者本人將自己的著作以有償或無償的方式借給他人,也不能認為其是在行使該作品的出租權,道理還是一樣的,作者根本不能依照著作權法的規定對其圖書作品享有出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