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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明確住宅

發布時間: 2021-10-30 18:34:40

Ⅰ 民法典對於居住權是怎麼規定的

民法典規定居住權是人役權的一種特殊形式,指排除所有人而將建築物或建築物之特定部分作為住房使用的權利。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條居住人有權依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佔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1、居住權屬於人役權居住權是人役權的一種特殊形式,指排除所有人而將建築物或建築物之特定部分作為住房使用的權利。其權利內容,主要為居住的權利,可以因居住之目的而使用房屋,並可排除房屋所有人或第三人對其使用權的干預。2、居住權的內容 居住權的內容,只能作為居住之用,如果帶有其他目的,特別是商業目的,非居住權。居住權的客體可適於已經存在且適合居住的建築物比如房屋。居住權的范圍,不僅滿足個人需求,也包括與其同住的家庭成員、負有照顧義務的人或是允許共用之人。此外,寵物也包括在居住權的利用范圍之內。另外,居住權不可讓與他人而形成他人的單獨使用。3、專屬性 居住權物權化之目的在保障居住人的晚年生活,故不得讓與或繼承。4、無償性 古代羅馬法中的居住權是解決沒有繼承權的女性或者奴隸老無所養的問題。現在主要解決父母、無房的離婚女性和受僱人比如說保姆的權利的問題。因此。居住權制度以恩惠為目的,居住權設定是無償的。

Ⅱ 《民法典》里看住房|新增「居住權」登記,保障居者有其房

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5月28日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6月1日,新華社授權全文播發這部法律,宣告「民法典時代」正式到來。
民法典共7編、1260條,各編依次為總則、物權、合同、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侵權責任和附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婚姻法、繼承法、民法通則、收養法、擔保法、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民法總則同時廢止。
新華社文章指出,民法典是新中國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開創了我國法典編纂立法的先河,具有里程碑意義。
那麼民法典時代,關於房地產行業的問題有何亮點,又將帶來哪些影響呢?
此次《民法典》在用益物權中新增加了一種類型——居住權。學界觀點認為,居住權的設立以人為本,保障「居者有其房」。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條明確,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佔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條,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
第三百六十八條,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第三百六十九條,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條,居住權期限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居住權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注銷登記。
第三百七十一條,以遺囑方式設立居住權的,參照適用本章的有關規定。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朱巍提到,此次民法典在用益物權中新增加了一種類型——居住權。「居住權屬於用益物權中新增加的一個權力,這一權力不能繼承不能轉讓,且不收費,但需要登記。」
「居住權的提出並非首次。2007年物權法討論時,著名法學家、中國政法大學前校長江平就提到過居住權。這次藉助民法典編纂,把居住權規定到物權編里,主要目的是保障『居者有其房』。」朱巍說道。
朱巍認為,居住權的設立有助於經濟社會的發展,在不轉移所有權的情況之下,強調其用益物權,這對於民事財產領域是一種多方處置的方式;另外,居住權將用益物權的類型多元化,在所有權、財產權實際並未轉移的情況下,僅是用益物權的轉移。此外,民法典規定,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這也就是說用益權人也不能利用住宅獲得收益,因此居住權是一種受限制的權利,但又能夠使得「居者有其屋」。
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劉俊海指出,「居住權的設立出發點是以人為本,包括一些保姆在僱主家幹活,老了回農村沒有房子住了怎麼辦的問題,就可以在主人家裡住,以此增強居住者的安全感。」
中央財經大學教授、法學院院長尹飛表示,《民法典》中明確居住權主要是實現「物盡其用」,強化實際居住人的權利效力。通過多層次的房屋產權結構滿足人民群眾的居住需要。同時居住權還可以適用於「企業引進人才」。比如北上廣深的房價很貴,但企業引進人才需要有住房需求,通過居住權可以保障其居住需求。
不過,蘇州大學王健法學院教授、副院長程雪陽也指出,設立居住權後,可能會對房屋所有權交易有一定的影響,因為即使房屋賣了,居住權人還可以繼續居住。

Ⅲ 《民法典》里看住房|住宅土地使用權到期後怎麼辦自動續期

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5月28日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6月1日,新華社授權全文播發這部法律,宣告「民法典時代」正式到來。
民法典共7編、1260條,各編依次為總則、物權、合同、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侵權責任和附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婚姻法、繼承法、民法通則、收養法、擔保法、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民法總則同時廢止。
新華社文章指出,民法典是新中國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開創了我國法典編纂立法的先河,具有里程碑意義。
那麼民法典時代,關於房地產行業的問題有何亮點,又將帶來哪些影響呢?
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後怎麼辦一直是民意關注的熱點。按照現行的商品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來看,普遍設定的年限是70年。那麼70年土地使用權到期後怎麼辦?民法典物權編中對此做出規定:自動續期。
《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條明確,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續期費用的繳納或者減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朱巍表示,《民法典》明確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後自動續期,這點已經明確,無可爭議,即:期滿不能夠收回。目前的爭議點在於自動續期後,是需要繳納手續費或是額外稅費等問題,但民法典並未給出明確說法。
「目前,70年土地使用權到期的情況並未集中顯現,我認為民法典將界線畫的比較清楚,民法典明確自動續期,但續期費用的繳納或減免等具體怎麼操作並未詳細說明,有待後續其他的法律、行政法規中具體規定。」朱巍說道。
蘇州大學王健法學院教授、副院長程雪陽亦指出,自動續期已是板上釘釘的事情,但對於如何續期、要不要交錢、按照什麼標准交多少,民法典並未明確。目前理論界和實務部門的專家發表了許多看法,觀點紛呈。其個人提出的方案是「住宅之下的一定面積(比如50平方米或60平方米的面積)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應自動無償續期一次,期限以70年為宜。」
「目前,學界探討的比較普遍的觀點就是自動續期,費用不額外交,只交基本的手續費,但目前民法典也未採納,有待後續進一步觀察。」朱巍提到。
「我的主張是自動無償續期的,居住的出發點應堅持以人為本的理念。但如果要徵收費用的話一定要形成共識,消除分歧,用尊重產權的思維凝聚共識,尋求改革方案。」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劉俊海說道。
劉俊海認為,從公平角度來講,購房者買房時的房款里已包含消費者為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而付出的公平合理部分,即獲得了相當於永久性使用權,所以應該無償續期。國家的大方向是給老百姓福祉做加法,而不是做減法,要更關注老百姓安居樂業的福祉,以人為本,因此,無償自動預期是一個重要的選項。

Ⅳ 民法典有關居住權的規定是什麼

規定如下:
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佔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
居住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條件和要求;
(四)居住權期限;
(五)解決爭議的方法。
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居住權期限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居住權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注銷登記。
以遺囑方式設立居住權的,參照適用本章的有關規定。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條_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佔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條_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
居住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條件和要求;
(四)居住權期限;
(五)解決爭議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條_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第三百六十九條_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條_居住權期限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居住權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注銷登記。
第三百七十一條 以遺囑方式設立居住權的,參照適用本章的有關規定。

Ⅳ 民法典物權編新如何明確居住權,解決業主維權與維修難題

《民法典(草案)》
第二百七十四條 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共有,但是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是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五條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第三百六十七條 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
居住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條件和要求;
(四)居住權期間;
(五)解決爭議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條 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第三百六十九條 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條 居住權期間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居住權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注銷登記。
第三百七十一條 以遺囑方式設立居住權的,參照適用本章的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