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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的意外

發布時間: 2021-10-28 09:13:45

A. 出租屋內意外死亡需要賠償房主嗎

意外事件屬於不可抗力,基於合同的法律關系(出租合同),不能因為不可抗力追究對方的違約責任。因此,租客意外死亡沒有對房主造成客觀損失的,無需賠償房主。

租客在出租房裡意外死亡的,是與出租屋存在安全隱患有關的意外死亡,則房東需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如果與出租屋本身無關,則在法律上無責。

遇到這種情況,可以選擇報警,由警方確定死者的死亡原因。確定是屬於意外還是事故,以此來認定房東是否需要付法律責任。

如果因為房屋原有缺陷,房東未及時維修,造成承租人傷害的,可以要求房東承擔相應責任。如果房東盡到相應的維護義務,因承租人個人原因造成傷害,由承租人個人承擔相關損失。

(1)出租的意外擴展閱讀

2017年2月13日,僅僅租住5天的小晴,卻在出租房內煤氣中毒死亡。法院審理後認為,本起死亡事故的各方當事人均應承擔相應的安全責任。

涉案房屋所有權人方某、潘某,應當保證出租屋內的設施安全和居住人員的人身安全,但二人將存在安全隱患的房屋出租給他人使用,導致小晴在使用上述房屋過程中一氧化碳中毒死亡的損害結果,二人存在明顯過錯。

出租人朱某作為房屋的實際管理人,未能盡到安全提醒義務,轉租期間疏於管理維護,應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死者小晴已經成年,屬於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具有相應的安全意識,其疏於防範,在有安全隱患、室內通風不暢的房屋居住,使用液化氣熱水器後未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導致一氧化碳中毒死亡,自身亦有過錯。

B. 租客在出租房裡意外死亡,房東需要付法律責任嗎

租客在出租房裡意外死亡的,是與出租屋存在安全隱患有關的意外死亡,則房東需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如果與出租屋本身無關,則在法律上無責。

遇到這種情況,可以選擇報警,由警方確定死者的死亡原因。確定是屬於意外還是事故,以此來認定房東是否需要付法律責任。

(2)出租的意外擴展閱讀:

第一條 為加強租賃房屋的治安管理,做好安全防範,保護租賃雙方的合法權益,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租賃房屋,是指旅館業以外以營利為目的,公民私有和單位所有出租用於他人居住的房屋。

第三條 公安機關對租賃房屋實行治安管理,建立登記、安全檢查等管理制度。

第四條 城鎮街道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及其治安保衛委員會,應當協助公安機關做好租賃房屋的安全防範、法制宣傳教育和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條 出租的房屋,其建築、消防設備、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須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規定;危險和違章建築的房屋,不準出租。

第六條
私有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須持房屋所有權證或者其他合法證明、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登記;單位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須持房屋所有權證、單位介紹信,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登記,經審核符合本規定出租條件的,由出租人向公安派出所簽訂治安責任保證書。

參考資料:網路.《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

C. 租客在出租房裡意外死亡,房東需要付法律責任嗎

租客在出租的房裡意外死亡,只要不是因為房屋的缺陷而造成的版,比如電器不安全、權煤氣因設備未檢修而泄露等原因,房東是不需要承擔責任的。租客死亡有多種原因,生病、酗酒、自殺、斗毆等,所以不能因為租客在出租房子里死亡,房東都要承擔法律責任。最好是公安機關作出死亡原因鑒定。

D. 房子出租發生意外身亡房東有責任嗎

若承租人在出租屋裡發生意外房東不會有責任的,但是房子存在安全隱患造成的意外房東要承擔一定的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

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因第三人侵權導致損害結果發生的,由實施侵權行為的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有過錯的,應當在其能夠防止或制止損害的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

(4)出租的意外擴展閱讀:

為方便上班、求學,不少市民選擇租房子住。但受制於經濟、時間等多方面因素,承租人不一定能租到在安全性能上具有充足保障的房屋。如果承租人在出租屋內因火災、觸電等事故而受到損害,應該由誰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呢?越秀法院呂法官為您解答。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的規定:

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權導致損害結果發生的,由實施侵權行為的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

安全保障義務人有過錯的,應當在其能夠防止或制止損害的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

根據上述規定,承租人在承租使用房屋的過程中遭受損害,如果該損害是因房屋本身的問題所導致,則承租人可以要求房東賠償。

但房東承擔賠償責任的范圍和比例應根據其是否盡到了對房屋的安全保障管理義務來確定;如果損害是因第三人原因造成,例如被意外火災殃及,則承租人只能向第三人要求賠償,房東無需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E. 在出租房裡發生意外,與房主有責任嗎

這個要看發生什麼意外,如果發生了房屋結構或設施的不安全因素造成和意外就與房主有責任,比如說房樑上掉下了東西,門倒了,牆上有東西固定不牢掉下來了。如果與房屋安全因素無關的意外與房主無關,比如說你和你朋友喝大酒發生矛盾,或者你自己不慎跌倒等與房屋設施無關的意外與房主沒有關系。

F. 出租房屋意外火災後的事件責任處理

樓主提到的是房屋租賃合同問題,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六條規定: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
現在因為風扇故障短路,保險電箱未能自動關閉引起二級火災,房屋需要重新裝修,這一責任自然應當由出租方承擔,因為你支付房屋租費的代價就是獲得能夠使用的房屋租賃期間的使用權。
雖然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對租賃物的使用方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按照租賃物
的性質使用。第二百一十八條規定: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但你的行為只是在正常使用房屋及其內部的設施,出現事故,不是你的責任

G. 出租房內發生意外,誰的責任呢

這些一般租房時說得比較簡單,我這兒就有房租合同的電子版本,可以看一下,要是由於使用不當而引起的問題當然是房客的事了,因為房子發生問題是房東的事。

H. 房屋租賃期如有意外責任劃分

房東免不了責任的。畢竟這個屬於房子本身的問題,房東的責任還更大一點。寫什麼合同都沒有意義,最好的辦法就是把房子修好。

I. 計程車司機的意外險

對於每個人來說,壽險、重疾險、意外險都是必須的,但是結合到每個職業還要細分。作為計程車司機,面臨的風險中,意外險的概率最高,所以必須准備足夠的意外險。意外險主要有兩個作用:防範意外身故導致的家庭收入減少;防範意外致殘導致的收入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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