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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程車罰款

發布時間: 2021-10-28 07:27:25

出租車異地營運處罰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暫扣道路運輸證,處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情節嚴重的,取消營運資格:

(一)自行拆卸、調整、改裝計價器的;

(二)不使用或者轉讓、轉借、偽造、塗改出租汽車客運發票的;

(三)超出批准經營區域營運的。

(1)計程車罰款擴展閱讀:

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 第三章

第二十二條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從事經營活動,超出許可的經營區域的,起訖點一端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

(二)保證營運車輛性能良好;

(三)按照國家相關標准運營服務;

(四)保障聘用人員合法權益,依法與其簽訂勞動合同或者經營合同;

(五)加強從業人員管理和培訓教育;

(六)不得將出租汽車交給未經從業資格注冊的人員運營。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② 北京市出租汽車處罰條例

這里有一份鞍山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條例你可以參考一下,全國各地都有類似法律法規,見一斑而知全豹。

鞍山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條例

【頒布單位】 鞍山市人大常委會

【頒布日期】 19981128

【實施日期】 19990101

1998年10月30日鞍山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1998年11月28日遼寧省第九屆人民
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批准

【章名】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提高客運出租汽車服務質量,保
障乘客、用戶和客運出租汽車經營企業、個體工商戶(以下間稱經營者)
及其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
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鞍山市客運出租汽車經營者、從業人員和乘客
、用戶,以及與客運出租汽車相關的單位、個人。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的客運出租汽車,是指按照乘客和用戶意願提供
客運服務或者車輛租賃服務的客車。

客運服務是指按照乘客意願提供運送服務,並且按照里程和時間收費
的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活動。

車輛租賃服務是指向用戶出租不配備駕駛員的客運車輛,並且按照時
間收費的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活動。

第四條 市公用事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鞍山市鐵東區、鐵西區、立山
區、千山區客運出租汽車行業管理工作,市城市客運管理處(以下簡稱客
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對上述區域客運出租汽車行業進行管理、
檢查和監督。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海城市、台安縣、岫岩縣客運出租汽車行業
的管理工作,市、縣(含海城市,下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以下統稱客
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對上述區域客運出租汽車行業進行管理、
檢查和監督。

公安、工商、稅務、物價、城建、技術監督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
同實施本條例。

第五條 客運出租汽車是公共交通的重要組成部分。客運出租汽車行
政主管部門應依據全市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和全市公共交通事業的需
要,制定客運出租汽車數量、停車場、乘降點等發展計劃,報市人民政府
批准後實施。

第六條 客運出租汽車行業應統一管理、合法經營、公平競爭。

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權在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下,採取招標、拍賣
、定價出售等方式有償出讓和轉讓。

客運出租汽車的營運價格和費用征繳標准,應當按照國家、省有關規
定統一制定。

第七條 客運出租汽車行業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依法管理、秉公
辦事、文明服務。

第八條 經營者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維護乘客、用戶
及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接受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的管理、檢查和監督


【章名】 第二章 資質管理

第九條 從事出租汽車客運服務的企業,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規定要求的客運車輛和相應的資金;

(二)有符合規定要求的營運、安全等管理人員;

(三)有符合規定要求的駕駛員;

(四)有符合規定要求的經營場所和停車場地;

(五)有與經營方案相適應的經營管理制度。

第十條 從事出租汽車客運服務的個體工商戶,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本地常住戶籍;

(二)有符合規定要求的客運車輛和相應的資金;

(三)有符合規定要求的停車場地;

(四)有經培訓取得的從事客運出租汽車業務的資格;

(五)有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認可的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或服務企業
出具的接受委託管理證明。

第十一條 客運出租汽車駕駛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本地常住戶籍;

(二)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並有二年以上駕齡;

(四)經培訓取得從事客運出租汽車職業資格或准駕證。

第十二條 從事車輛租賃服務的企業,必須符合第九條第(一)、第
(二)、第(四)、和第(五)項的規定。

第十三條 需從事出租汽車客運服務或者車輛租賃服務的經營者,應
向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資料:

(一)書面申請;

(二)經營方案及可行性報告;

(三)資信證明;

(四)經營管理制度;

(五)有關經營場所、場地的資料;

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應在收到申請和有關資料後30日內,根據鞍
山市市區和縣客運出租汽車發展計劃,以及申請者的條件作出審核決定。
核準的,發給許可文件;不核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四條 經核准從事出租汽車客運服務或者車輛租賃服務的經營者
,應持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核發的許可文件,取得出租汽車經營權後,
辦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具有專用號段的車輛號牌、計價器檢定等手續
並到公安機關登記備案。

經營者憑上述證件,到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領取營運證或道路運輸
證及服務標志後,方可營業。

未經批准不得從事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活動。

第十五條 經營者聘用駕駛員須符合本條例第十一條的條件,並到客
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登記,並辦理服務卡。

被聘用的駕駛員發生違反本條例的行為,聘用者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
責任。

第十六條 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應對經營者資質每年復審一次,經
復審合格的,方可繼續從事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活動。

第十七條 經營者因故歇業,應經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審查同意後
,到有關部門辦理手續。

第十八條 經營者及從業人員必須經職業培訓,由客運出租汽車管理
機構統一驗收。

【章名】 第三章 經營管理

第十九 經營者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立健全營運管理、服務規范、安全行車等規章制度;

(二)執行物價部門制定統一的營運價格,使用稅務部門監制的車費
票據,客運車費中含乘客意外傷害保險金。

(三)建立學習和業務培訓制度,對從業人員進行法制教育、職業道
德教育和規范服務培訓;

(四)建立乘客投訴受理制度,並協助出租汽車管理機構調查處理乘
客投訴;

(五)按規定標准和期限繳納稅、費;

(六)按規定向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填報有關報表;

(七)接受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對營運證或道路運輸證及車輛的年
度審驗;

(八)執行客運出租管理機構協調營運業務的各項措施,及時調度車
輛完成搶險、救災等特殊任務。

第二十條 經營者對客運服務車輛的管理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將客運服務車輛交給無准駕證或者准駕證被暫扣的人員駕
駛;

(二)未經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批准,不得將客運服務車輛改作非
營業車輛;

(三)更換或者轉讓客運服務車輛應經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批准,
按規定辦理有關變更手續,交通肇事車輛在事故處理期間不得更換或者轉
讓;

(四)客運服務車輛連續停業10天以上,須到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
構辦理停業手續,交存營運證或道路運輸證及行車執照,停業期滿辦理復
業手續,停業期間不得營業;

(五)客運服務車輛退出營業的,須向出租汽車管理機構辦理注銷手
續。

【章名】 第四章 營運服務

第二十一條 出租汽車客運服務實行招手停車、預訂供車和站點租乘
等方式。

經營者及從業人員應為乘客提供安全、迅速、准點、方便、舒適的服
務,對老、弱、病、殘、孕以及急需搶救的人員優先供車。

第二十二條 客運服務車輛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在規定位置張貼營運證或道路運輸證標志,並保持清晰、有效


(二)小客車車頂安裝規定式樣的客運出租汽車標志燈,標志燈與示
寬燈同步開啟;

(三)兩側車門標明企業名稱,個體車標明所在區、街名稱和個體出
租字樣;

(四)車廂規定位置張貼租價標准、監督電話等服務標志;

(五)車內規定位置裝置標明企業名稱、車號、駕駛員服務號碼和附
有照片的服務卡以及顯示空車待租的標志;

(六)小客車按規定位置安裝計價器;

(七)車身、車廂和行李廂整潔、衛生,無異味;

(八)車輛技術狀況完好。

第二十三條 客運服務車輛裝置的計價器應按技術監督部門的檢定周
期檢定,並取得合格證。超過檢定周期或檢定不合格的不準營運。

計價器丟失、損壞、失準的車輛不準營運。

第二十四條 客運出租汽車駕駛員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攜帶營運證或道路運輸證及准駕證,並在車內規定位置放置服
務卡;

(二)服飾整潔、文明禮貌、規范服務;

(三)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法規;

(四)遵守營業站、乘降點管理規定,服從調派和管理,上下乘客按
規定停車;

(五)按合理路線或者乘客要求的路線行駛;

(六)按規定使用計價器,按計價器顯示金額收費,不得議價或以任
何方式超過價格標准收費;

(七)按實收車費金額開具稅務部門監制的專用車費票據;

(八)發現乘客遺失物品,應及時設法歸還失主;無法歸還的應及時
上交所在單位或有關管理部門處理;

(九)接受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的監督、檢查;

(十)按規定接受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對准駕證的年度審驗;

(十一)不得利用客運出租汽車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發現違法犯罪嫌
凝人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第二十五條 客運出租汽車駕駛員不得拒絕乘客的運送要求,有下列
行為之一者屬拒絕運送乘客的行為:

(一)所駕駛的車輛開啟空車標志燈後,遇乘客招手,停車後不載客
的;

(二)載客營運途中無正當理由中斷服務的;

(三)在營業站內不服從調派的。

第二十六條 出租汽車乘客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準攜帶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等到危險物品;

(二)不亂扔廢棄物,不污損車輛;

(三)不得提出使加駕駛員違反本條例和道路交通管理規定的要求;

(四)精神病患者,酒後失控者乘車須有人監護;

(五)按收費標准、計價器顯示金額支付車費以及按規定由乘客承擔
的費用。

第二十七條 乘客遇有下列情況之一時,可拒絕支付車費:

(一)租乘的小客車無計價器或者有計價器不使用的;

(二)駕駛員不開具稅務部門監制的車費專用票據的;

(三)租乘車輛在基價里程內發生故障,無法完成運送服務的。

第二十八條 遇有乘客需要出城區或者夜間去冷僻地區時,客運服務
駕駛員可要求乘客隨同到就近指定的公安機關辦理驗證登記手續,並報告
其所在的客運服務企業。乘客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九條 客運出租汽車駕駛員對不遵守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
十八條規定的乘客可以拒絕提供運送服務。

第三十條 客運出租汽車營業站,停車場地、乘降站點,應符合城市
規劃和交通管理的要求,由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會同城建、公安交通管
理部門共同設置,並負責管理、檢查和監督。

第三十一條 火車站、長途客運站、賓館、飯店、醫院等客流集散的
公共場所,應設置客運出租汽車營業站和相應的停車場地,並由該單位或
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指派專人負責管理。

第三十二條 商業中心地區和主要道路,應根據方便乘客的原則和道
路交通條件設置有明顯標志的客運出租汽車乘降站點。

第三十三條 客運出租汽車營業站應對所有客運出租汽車和乘客開放
,做到有車必供、按序調派,接受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和公安交通管理
部門的管理、檢查和監督。

第三十四條 客運出租汽車營業站的調度員和管理人員應遵守下列規
定:

(一)佩戴服務標志,衣著整潔,規范服務;

(二)有車必供、按序派車,並且及時調集車輛疏散乘客;

(三)制止駕駛員拒絕運送乘客和不服從調派的行為。

【章名】 第五章 車輛租賃

第三十五條 從事車輛租賃服務的經營者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立建全車輛租賃業務管理規章制度;

(二)按批準的經營范圍營業;

(三)按物價部門規定的價格標准收費;

(四)使用稅物部門監制的專用票據;

(五)按照規定標准和期限納繳稅、費。

第三十六條 租賃服務車輛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車輛技術狀況完好;

(二)車身、車廂和行李廂整潔;

(三)營運證件和車輛號牌清晰、有效。

第三十七條 用戶承租車輛,應提交有關證明和證件。經營者可要求
用戶提供相應的財產抵押擔保或者由具有代償能力者提供擔保。

第三十八條 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與用戶簽
訂租賃合同。

第三十九條 用戶承租車輛,不得轉租或者利用承租的車輛從營運活
動。

【章名】 第六章 檢查與投訴

第四十條 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對出租汽車進行管理、檢
查和監督。客運出租汽車管理人員對出租汽車執行檢查任務時,應穿著識
別服裝,佩戴稽查標志,出示證件。

第四十一條 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應建立投訴受理制度,設置接待
投訴機構和投訴電話,受理對違反本條例行為的投訴和社會監督。

第四十二條 投訴者應自事件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客運出租汽車管
理機構投訴,並提供有關證據。

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接受投訴後,應自接受之日起20日內處理完
畢,情況復雜的可以在30日內處理完畢。

被投訴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應自接到調查通知之日起3日內到客運
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接受調查。經營者對其所屬的從業人員有責令其接受調
查的義務。逾期不接受調查的,視為投訴屬實,並按投訴內容追究經營者
和從業人員的責任。

第四十三條 乘客與出租汽車從業人員對供車、收費有爭議時,可以
當即到出租汽車管理機構進行裁決,由此而發生的費用由責任者承擔。

【章名】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由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按照下
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條第(一)項的,責令改正,並
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十七條、第二十條的第(二)、(三)、(四)、(五
)項、第三十九條的,責令改正,並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
款;

(三)違反第十九條的第(一)、(二)、(三)、(四)、(六)
(八)項、第三十五條的第(一)、(二)、(三)、(四)項的,責令
改正,可並處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其部
分或者全部暫停營業10天以下;

(四)違反第十九條第(五)項、第三十五條第(五)項的,除責令
補繳外,按日加收應繳額千分之二的滯納金,可並處應繳額五倍以下罰款
;逾期三十日不繳納的,責令其暫停營業;

(五)違反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七)項、第二十四條第(十)項
的,不按規定參加年審或審驗不合格繼續營業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2
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期滿仍不改正的,分別取消經營資格、
注銷營運證、准駕證;

(六)違反第二十二條的第(一)、(二)、(三)、(四)、(五
)、(七)、(八)項、第二十四條的第(一)、(二)、(四)、(七
)、(八)項的,責令改正,並處50元以上300元以下罰款;

(七)違反第二十二條第(六)項、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五
)、第(六)項、第二十五條的,責令改正,並處300元以上2000
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其暫停營業10天以下,暫扣准駕證5天
以上30天以下;

(八)違反第二十六條的,責令改正,並處10元以上50元以下罰
款;損壞車輛及車骨設施的,責令其給予賠償;

(九)違反第三十三條的,責令改正,可並處200元以上1000
元以下罰款;

(十)違反第三十四條的,責令改正,可並處20元以上50元以下
罰款;

第四十五條 違反第十四條第三款,未經批准無證非法經營客運出租
汽車業務的,由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沒收其非法所得,並處3000元
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扣押車輛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並出具
扣押證明。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經客運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批
准,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將扣押車輛按照《鞍山市罰款沒收財物管理條
例》有關規定拍賣抵交罰款。

第四十六條 對客運出租企業在30日內出現違反本條例條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的車輛台次累計超過該企業車輛
總數5%的(不足20台的20台計算),由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責令
其限期整改,並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也可責令其部分
或全部車輛停業整頓3天至10天。整改期滿仍達不到規定要求的,取消
其客運出租汽車經營資格。

第四十七條 對客運服務單車在一年內出現不使用計價器、超標准收
費等違反本條例行為受到處罰累計達三次或者受到暫停營業處罰累計達二
次的,責令其暫停營業10天以上30天以下或者取消其客運出租汽車經
營資格證,繳銷營運證或道路運輸證。

第四十八條 客運出租汽車駕駛員一年內受到暫扣准駕證處罰累計達
三次的,繳銷其准駕證。

被繳銷准駕證的客運出租汽車駕駛員,自繳銷准駕證之日起二年內不
得從事客運出租汽車客運服務業務。

第四十九條 對拒絕接受或阻礙客運出租汽車管理人員檢查的,由客
運出租汽車管理管理機構責令其改正,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
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其暫停營業15天以下,暫扣准駕證20天以
下。

妨礙客運出租汽車管理人員執行公務,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
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
責任。

第五十條 凡受到責令暫停營業處罰的經營者,須按照客運出租汽車
管理機構指定的地點封存客運服務車輛。暫停營業期間繼續運營的按本條
例第四十五條規定處罰。

第五十一條 凡被取消客運出租汽車經營資格,繳銷營運證或道路運
輸證的經營者,由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取消其出租汽車經營權。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的其他行為,涉及公安、工商、稅務、物價
、城建、技術監督等部門管理許可權的,由上述部門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予以處罰。

第五十三條 對違反本條例行為的處罰,可以合並適用。

第五十四條 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作出處罰決定時,應當出具行政
處罰決定書;收繳罰款時,應當開具省財務部門統一印製的罰沒收據。罰
沒款按規定上繳財政。

第五十五條 當事人對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
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其上級行政主
管部門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
日內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
決定的機關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十六條 客運出租汽車管理人員違反本條例,濫用職權,徇私舞
弊,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章名】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七條 本條例自1999年1月1日起實施。

③ 我是乘客就是剛剛我坐計程車的時候計程車違章罰款扣分需要我負責嗎

不用,誰駕車誰負責,乘客無須負責,做為駕駛員,應該知道哪些行為是違章行為。

④ 中國運政黑計程車罰款多少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六十四條,黑計程車屬於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⑤ 計程車拼客怎麼罰款

1.新《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二款在追究經營者責任方面作了明確規定,如經營者一專個月內出現拒絕載客和屬其他違章行為車輛台次達到其營運車輛總數20%情形的,由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責令其停業整頓三日至七日。客運出租汽車經營者年內出現單車拒絕載客累計受到三次行政處罰情形的,由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吊銷該車營運號牌;
2.新《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三款在追究駕駛員責任方面也作出了明確規定,如出租汽車駕駛員年內出現未按照出租汽車計價器顯示金額收費、拒絕載客累計受到三次行政處罰情形的,由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吊銷其從業資格證。
3.對於拼客行為,《條例》規定「不得採取欺騙、威脅等方式招攬他人同乘」,並對違反者予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⑥ 計程車拒載怎樣處罰

現實困惑
楊某要打車從A地去B地,可是計程車司機覺得楊某要去的地方與他自己的家方向相反,他想拉一個與他家方向相同的客人以便拉完活兒後回家,便借故拒絕了楊某的乘車請求。計程車可以隨意拒絕載客嗎?
律師答疑
計程車司機無權拒絕楊某的合理運輸要求。我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九條規定:「從事公共運輸的承運人不得拒絕旅客、托運人通常、合理的運輸要求。」《城市出租汽車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出租汽車駕駛員在下列幾種情況下,有權拒載顧客:一、車輛在載客運營中;二、車輛在遇紅燈停駛時;三、所在地點或者路段禁止停車時;四、所經道路無法行駛時。計程車不存在上述四種情況,即可視為對不特定的人發出要約,一旦有人攔車表示乘坐,即可視為承諾,此時運輸合同成立,計程車司機即應當履行合同義務,而不能隨意拒載。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二百八十九條從事公共運輸的承運人不得拒絕旅客、托運人通常、合理的運輸要求。
《城市出租汽車管理辦法》
第二十四條乘客應當遵守本辦法和道路交通管理法規的有關規定,在下列情況下,乘客不得攔車:
(一)車輛在載客運營中;(二)車輛在遇紅燈停駛時;(三)所在地點或者路段禁止停車時;(四)所經道路無法行駛時。
法理薈萃
除非法律有明確的規定,否則從事公共運輸的承運人在旅客攔車承諾之後必須依法履行合同,其不得拒絕旅客、托運人通常、合理的運輸要求。

⑦ 計程車超載一個按規定怎麼處罰

第九十二條?公路客運車輛載客超過額定乘員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超過額定乘員20%或者違反規定載貨的,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貨運機動車超過核定載質量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超過核定載質量30%或者違反規定載客的,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有前兩款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車至違法狀態消除。運輸單位的車輛有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情形,經處罰不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根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令第123號)規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分值一、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12分:駕駛營運客車(不包括公共汽車)、校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20%以上的。二、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6分:駕駛營運客車(不包括公共汽車)、校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未達20%的,或者駕駛其他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20%以上的。(7)計程車罰款擴展閱讀:違規裝載規定(一)公路載客汽車不得超過核定的載客人數,但按照規定免票的兒童除外,在載客人數已滿的情況下,按照規定免票的兒童不得超 過核定載客人數的10%;(二)載貨汽車車廂不得載客。在城市道路上,貨運機動車在留有安全位置的情況下,車廂內可以附載臨時作業人員1人至5人;載物高度超過車廂欄板時,貨物上不得載人;(三)摩托車後座不得乘坐未滿12周歲的未成年人,輕便摩托車不得載人。研究發現,當汽車軸載超過標准載一倍時,行駛公路一次,相當於標准車輛行駛瀝青路面256次,行駛水泥混凝土路面65536次,而且核定載重量越大的車輛,超載對公路的破壞越嚴重,目前我國監測到的車輛最大單後軸載重達24噸。這種車輛行駛水泥公路一次,相當於標准車輛行駛121萬次。據專家介紹,1條設計使用15年的公路,如果行駛車輛超載1倍,其使用年限將縮短90%,即只能使用1年半。許多投入巨額資金建成的公路,由於超載車輛碾壓,路面早早就出現龜裂、坑槽、沉陷、翻漿、車轍、橋梁鋪裝破碎、板體斷裂等病害,每年都要投入巨額資金進行維修。有關專家計算超載者每獲利1000元,國家就相應損失6000元,還不算超載造成國家大量應收稅費的流失。超載還大量導致交通事故發生。由於超載,車輛控制能力降低,容易導致交通事故發生。同時超載對公路造成破壞,使車輛行駛速度受到影響,一些超載車輛常常只能以一二十公里的時速爬行,大大影響了公路運輸能力的發揮,降低了車輛運輸效率

⑧ 計程車拒載怎麼處罰

計程車拒載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根據《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第四十九條出租汽車駕駛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一)拒載、議價、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的;

(二)未經乘客同意搭載其他乘客的;

(三)不按照規定使用計價器、違規收費的;

(四)不按照規定出具相應車費票據的;

(五)不按照規定攜帶道路運輸證、從業資格證的;

(六)不按照規定使用出租汽車相關設備的;

(七)接受出租汽車電召任務後未履行約定的;

(八)不按照規定使用文明用語,車容車貌不符合要求的。

(8)計程車罰款擴展閱讀:

《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出租汽車運營時,車容車貌、設施設備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車身外觀整潔完好,車廂內整潔、衛生,無異味;

(二)車門功能正常,車窗玻璃密閉良好,無遮蔽物,升降功能有效;

(三)座椅牢固無塌陷,前排座椅可前後移動,靠背傾度可調,安全帶和鎖扣齊全、有效;

(四)座套、頭枕套、腳墊齊全;

(五)計價器、頂燈、運營標志、服務監督卡(牌)、車載信息化設備等完好有效。

⑨ 計程車違停怎麼罰款

答案:超市停車,一般交警看到會現場貼罰單,如果沒有罰單,請看下周邊是否有電子眼拍照,有些路段超時,會有管理員來收超時費。如果擔心違章扣分,可以在下個月查詢違章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