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怎樣才算違建
違法建築是指未經規劃土地主管部門批准,未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擅自建築的建築物和構築物。
違法建築包括:
(一)佔用已規劃為公共場所、公共設施用地或公共綠化用地的建築;
(二)不按批準的設計圖紙施工的建築;
(三)擅自改建、加建的建築;
(四)農村經濟組織的非農建設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非法轉讓興建的建築;特區內城市化的居民委員會或股份合作公司的非農業用地非法轉讓興建的建築;
(五)農村經濟組織的非農業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違反城市規劃或超過市政府規定標準的建築;
(六)擅自改變工業廠房、住宅和其他建築物使用功能的建築;
(七)逾期未拆除的臨時建築;
(八)違反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的其他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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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建設危害
(一)違法建設挑戰國家法律法規,嚴重侵蝕城市公共資源,損害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和長遠利益。
(二)違法建設嚴重影響著城市環境和對外形象,對城區的生活環境、安全環境、生態環境、治安環境、社會環境和投資環境都帶來嚴重影響。
(三)違法建設用不正當手段和不公平方式,強佔大量非法財富,嚴重破壞社會的公平公正,擾亂了正常的經濟社會秩序。
(四)違法建設嚴重製約城市建設與發展,增加城市建設的拆遷成本,影響城市規模的正常擴張和建設。
(五)違法建設嚴重破壞社會風氣,損害黨和政府的威信和聲譽,無形中助長貪圖不正當利益的心態。
(六)製造和加劇家庭鄰里之間的糾紛矛盾,不利於家庭和睦、鄰里團結和社會和諧。
B. 農村房屋哪些屬於違建
農村房屋屬於違建的情況,沒有經過審批私自建房、不符合一戶一宅規定的和在宅基地以外的土地上建房的等,具體規定如下:
根據《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
第三十七條在村莊、集鎮規劃區內,未按規劃審批程序批准或者違反規劃的規定進行建設,嚴重影響村莊、集鎮規劃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者沒收違法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
影響村莊、集鎮規劃,尚可採取改正措施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罰款。 農村居民未經批准或者違反規劃的規定建住宅的,鄉級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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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
第三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設計或者施工、限期改正,並可處以罰款:
(一)未取得設計資質證書,承擔建築跨度、跨徑和高度超出規定范圍的工程以及2層以上住宅的設計任務或者未按設計資質證書規定的經營范圍,承擔設計任務的;
(二)未取得施工資質等級證書或者資質審查證書或者未按規定的經營范圍,承擔施工任務的;
(三)不按有關技術規定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工程質量要求的建築材料和建築構件的;
(四)未按設計圖紙施工或者擅自修改設計圖紙的。
取得設計或者施工資質證書的勘察設計、施工單位,為無證單位提供資質證書,超過規定的經營范圍,承擔設計、施工任務或者設計、施工的質量不符合要求,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設計或者施工的資質證書。
C. 違建房怎麼處理
當事人逾期不自行拆除違章建築的,由區(縣)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強制拆除。,我國法律明確規定,拆除違章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
違建房,也稱為違法建築房是指未經規劃土地主管部門批准,未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擅自建築的建築物和構築物。
拓展資料:
根據城鄉規劃法的規定,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為了有利於對本市違章搭建和違章建築進行整治,改善本市的市容市貌,根據《城市建設規劃管理條例》(以下簡稱《規劃條例》)和《城鎮公有房屋管理條例》等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城管勸導後市民拆除違建房——安徽日報
D. 違建的房子該怎麼處理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64條規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
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2、該法條規定了針對違規建築的幾種的不同處理方式。通過該法條的規定,我們可以看到,並不是所有的違章建築都一定要採取強拆。針對「違建」,政府應根據不同的違法程度及歷史原因,採取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罰款、限期拆除等多種處理方式,而不能一刀切,全部強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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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章建築:
違章建築在法律上沒有一個明確的定義,一般來說,是指違反《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未經所轄部門批准,擅自搭建或建築的建築物、構築物和設施。
實踐中,違章建築主要表現為以下幾種存在形式:
(1)未申請或申請未獲得批准,並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築物;
(2)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成的建築物;
(3)擅自改變了使用性質建成的建築物;
(4)臨時建築建設後超過有效期未拆除成為永久性建築的建築物;
(5)通過偽造相關材料向主管部門騙取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築物;
(6)違反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的其他建築。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違章建築
E. 關於房屋違建的問題如何解決
按照法律規定,任何的住宅建築都必須事先獲得城市規劃部門的批准,對方「在自己家院子角落上建的小屋」且「高過了你家陽台的地板」這種建築是不會得到規劃部門的批準的,因此可以斷定對方是違章建築,對此你直接可以到當地城管部門投訴,要求強制拆除。
違建歸屬各級鄉、鎮、街道辦事處的拆違辦或城建科處理,城管只負責後期拆除工作,不負責受理舉報違章建築,建議您聯系城建科或拆違辦反映。
1、違章建築認定的依據,根據城鄉規劃法的規定,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2、我國法律明確規定,拆除違章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這一規定有力地遏制了違章建築的生存和蔓延,保護了開發、建設單位的利益。
3、但是,在實踐中行政機關和人民法院卻往往忽略對房屋的鑒定環節,直接以被執行人有無房屋證照作為界定違章建築的依據,即對無證照房屋一律視為違章建築。實際上,認定是否是公民合法財產,必須以國家的相關法律為依據。
4、按照城鄉規劃法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分別是處理城市和鄉、村莊違章建築的行政主管部門,擁有對違章建築進行處理的行政執法權,當然也是違章建築的確認機關,即便是人民法院也無權在審理和執行案件過程中確認違章建築的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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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未經規劃管理部門許可的建築物、構築物,屬《規劃條例》所稱的違章建築,由規劃管理部門處理:
(一)房屋加屋、屋面升高的建築物;
(二)庭園住宅和公寓的庭院內的建築物、構築物;
(三)街坊、里弄、新村等地區建造的依附於房屋外牆的建築物、構築物;
(四)逾期未拆除的未佔用道路的施工臨時建築物、構築物。
F. 什麼房子屬於違建
什麼是違章建築
一、違章建築的概念
建築物,是指運用各種材料生產出來的具有各種使用價值的建築物、構築物,是人可以在其中進行生活或生產活動的、固定於土地之上的房屋或其他場所,如住宅、辦公樓、廠房、庫房等。
違章建築,是指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違反建築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或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而佔地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建築物。
違章建築,主要包括:(1)未申請或申請未獲得批准,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築。(2)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成的建築。(3)擅自改變了使用性質建成的建築。(4)擅自將臨時建築設成為永久性建築。(《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第39條和40條)
二、違章建築的特徵
違章建築,是指違反法律和政策的規定,由公民或法人擅自建造的建築物及構築物,通常表現為擅自搭建的棚房、攤位、簡易樓宇等。
違章建築最主要的特徵就是不具有合法性,即違章建築是不受法律保護的。由於其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所以原則上不賦予當事人所有權,不能依法進行產權登記(《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第5條和第23條)。但是,違章建築物本身仍然是物的一種,在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未依法認定要求拆除之前,違章建築建造者仍然對物享有某些物權法上的權利。這些權利主要包括:
1、有權處分建築材料。雖然建造人對該建築物不享有所有權,因此亦不享有處分權,但違章建築物建造人對違章建築物的構築材料享有所有權,對構築材料當然享有處分權。
2、有權佔有建築物。佔有是一種事實而非一種權利,是一種人對物的控制與支配狀態。佔有可因享有所有權、他物權或者其他權利而發生,也可因某種缺乏權利依據的行為以及單純的自然事實而發生。違章建築物盡管不能取得所有權,但因為建造人對該違章建築物具有事實上的管領力,可以成立佔有。這種佔有的事實狀態受法律保護。
3、有權使用建築物。佔有的目的並不僅僅是據為己有,而是按照物的物理性能和用途加以利用。違章建築之上的使用權是一種臨時性使用權。一旦建築物被拆除,使用權隨即消滅;或者違章建築取得合法性之後,該種違章建築之上的使用權也就消滅,轉化為合法建築的使用權(《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理》第32條和第35條)。
4、有權對違章建築收益。違章建築的所有人對違章建築的佔有是有權佔有,所以其當然有權收益,只是這種收益權應當受到法律的限制,佔有人只能因本人使用建築物而取得收益,而不能以出租等方式收益。
G. 房子修了六、七年卻說是違章建築,怎麼辦
1、未經規劃、國土資源、城市管理部門審批的建築物、構築物,均屬違章建築。
2、如果你的房子建後超過2年未被發現,且你二年後已停止建設行為,方可視為合法。
3、如果雖然超過2年,甚至6、7年了,但期間你未停止建設(包括附屬裝飾),仍視為違章建築。
4、如果是違章建築,依法你不會得到賠嘗或補嘗。
希望幫到你。
H. 對於住宅小區樓頂違建行為,應該找哪些部門投訴
1、向物業公司投訴:
物業公司有權要求拆除「私搭亂建」、實務中不乏這樣的案例:業主違章搭建,物業企業制止無效,報告行政機關,行政機關無所作為,物業服務企業再訴至法院,最終法院以物業服務企業不具備主體資格駁回起訴。業主共同利益維護似乎成了沒有出路的死循環。
基於以上考慮,《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條規定,業主違反物業服務合同或者法律、法規、管理規約,實施妨害物業服務與管理的行為,物業服務企業請求業主承擔恢復原狀、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相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賦予物業服務企業起訴的權利,是基於兩個考慮,
一是「全體業主將維護物業服務區域秩序的管理權交給物業服務企業」,
二是「其他業主往往都是要求物業服務企業去制止妨害、侵害行為,而不願自己親力親為」。前者是法理上的推定,而後者確實是現實情況。同時應當看到,上述訴權對物業服務企業來說即是權利也是義務,是一把雙刃劍。
一方面,增加了其管理的手段,另一方面,也對自己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僅有法律專業上的要求,來自業主方面的壓力也會驟然增加。業主會更有理由自己不出面,而要求物業服務企業去解決一切,甚至包括相鄰權糾紛。這對物業服務企業將是新一輪的考驗。
2、具有利害關系的相鄰業主也有起訴權:
根據物權法規定,不動產相鄰各方,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及社會公德等,本著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相鄰關系。同時根據《物權法》第83條的規定,業主對侵害自己合 法權益的行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由此可知,一旦「私搭亂建」影響了其他業主的通風、採光或居住安全等相鄰權益,具有相鄰關系或利害關系的業主,也可積極拿起法律武器,以損害自己居住利益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私搭亂建」者排除妨害、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等,從而切實保護自己的合法權利。
I. 什麼屬於違建
關於城市違建房的管理條例:4-6條明確規定了哪些情形屬於違建。下列未經規劃管理部門許可的建築物、構築物,屬《規劃條例》所稱的違章建築,由規劃管理部門處理:(一)房屋加屋、屋面升高的建築物;(二)庭園住宅和公寓的庭院內的建築物、構築物;(三)街坊、里弄、新村等地區建造的依附於房屋外牆的建築物、構築物;(四)逾期未拆除的未佔用道路的施工臨時建築物、構築物。第四條佔用道路(包括人行道),未經公安部門、規劃管理部門批准或雖經批准但逾期未拆除的建築物、構築物等違章建築,由公安部門處理或由公安部門會同規劃管理部門處理。第五條未經公房產權所有人同意及規劃管理部門許可,在曬台上搭建的局部封閉性的建築物、構築物,屬違章搭建,由房屋管理部門處理;在曬台上建造的封閉性的建築物、構築物,屬違章建築,由房屋管理部門查實後移送規劃管理部門處理。第六條未經公房產權所有人同意,未取得《建築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房屋加層,屬嚴重妨礙城市規劃的違章建築。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違章建築,屬妨礙公共安全和交通的違章建築:(一)在道路(包括人行道)上和街坊、里弄、新村通道內建造的;(二)利用建築物之間的間隙或突出建築物之外懸空建造的;(三)建築物、構築物超過原建築承重結構負荷的;(四)在市政、公用設施(包括地下管線)上建造的;(五)其它已經妨礙或可能妨礙公共安全和交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