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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租賃法

發布時間: 2021-10-26 11:52:49

租賃合同法律規定

租賃合同的法律規定
租賃合同是指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給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一十二條 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一十三條 租賃合同的內容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
第二百一十四條 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第二百一十五條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二百一十六條 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
第二百一十七條 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對租賃物的使用方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 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按照租賃物的性質使用。
第二百一十八條 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百一十九條 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
第二百二十條 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一條 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第二百二十二條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租賃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百二十三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

Ⅱ 租賃合同法

不太明白你的鋪面到底是買的還是租的,如果是買的,怎麼有房主一說?如果是租的,又怎麼有轉讓費一說?最好能把你的情況再說詳細點,這樣更容易得到精確的回答。

Ⅲ 《合同法》對租賃合同是如何規定的求答案

1.租賃合同的內容
新修改的《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租賃合同主要包括以下條款:(1)租賃物的名稱。即租賃合同的標的,須為有體的、特定的、非消費的。
(2)租賃物的數量。明確數量可使合同的標的特定化。
(3)用途。租賃合同中的用途條款是其中非常重要的條款,如果承租人未按約定的用途使用承租物的,出租人可解除合同並要求承租人賠償損失。
(4)租賃期限。租賃期限是租賃合同的有效期間,是租賃合同的主要條款之一。
(5)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
(6)租賃物的維修。2.租賃合同的形式
所謂租賃合同的形式,是指租賃合同當事人之間確立。變更或者終止租賃關系的表現形式。《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條規定:租賃期限6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3.租賃合同雙方當事人的主要義務(1)出租人的主要義務
①按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
②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③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2)承租人的主要義務
①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
②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
③應當妥善保管租賃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④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
⑤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物。4.承租人對租賃物有佔有權、使用權,但沒有處分權5.出租人的瑕疵擔保責任
出租人的瑕疵擔保責任包括權利瑕疵擔保責任和物的瑕疵擔保責任。
①權利瑕疵擔保責任及承租人的通知義務
按《合同法》規定,承租人在第三人主張權利時,應當及時通知出租人,以便出租人採取相應的救濟措施。②物的瑕疵擔保責任

Ⅳ 租賃與合同法

樓主你好,希望我能幫你解答此問題。(1)、甲有權要求扣除維修費用。甲之前的做法,即要求乙維修未得到答復之後,自己請人維修加固。屬於無因管理行為。房屋所有人的義務包括:償還管理人因管理事務而支出的合理費用;清償管理人因管理事務負擔的債務;賠償管理人因管理事務所受的損失。所以甲請求扣除維修費用的行為合法有效。(2)、甲有權解除租賃合同。由於出租人一方不予支付無因管理的相關費用,且房屋有倒塌的危險,無法正常居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一條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
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第二百三十一條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
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
,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Ⅳ 租賃合同司法解釋

你好,我是學法律的,我理解你說的轉讓應該是法律上的轉租,承租人的轉租權是必須經過房東確認的,也就是說如果事先沒約定,那麼他現在說你不能轉讓就是不能轉讓,但是如果事先約定可以(口頭約定不好找證據,最好是書面合同),那麼是他違約,可以再商量:同意轉讓,或是給你補償
假設是你不經房東同意就私自轉租,並且事後房東也不同意,那麼轉讓是無效的,責任要由你自己來負的

如果你說的就是轉讓,那當然是沒有這個權利的,房子都不是你的,你怎麼轉讓

可以明確的講,不是詐騙

Ⅵ 租賃合同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一、出租人1、收取租金;2、交付出租物;3、承擔維修義務;4、承租人擅自轉租可解除合同,6個月未反對視為同意。二、承租人1、獲得孳息;2、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解除合同;3、承租人死亡,共同居住人可以繼續承租;4、買賣租賃物不破租賃合同;5、承租人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房屋的權利。三、租期1、租期6個月以上的需採用書面合同,否則視為不定期,雙方可隨時解除合同;2、租期不得超過20年,超過部分無效。

Ⅶ 有關租賃合同在《合同法》相關法條有哪些

第二百一十三條租賃合同的內容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

《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九條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租賃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二)房屋的坐落、面積、裝修及設施狀況;(三)租賃用途;(四)租賃期限;(五)租金及交付方式;(六)房屋修繕責任;(七)轉租的約定;(八)變更和解除合同的條件;(九)違約責任;(十)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條款。

第二百一十四條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出租人就未經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內容建設的臨時建築,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經主管部門批准建設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有效。

租賃期限超過臨時建築的使用期限,超過部分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經主管部門批准延長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延長使用期限內的租賃期間有效。

第二百一十五條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二百一十九條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承租人擅自變動房屋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或者擴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內仍不予恢復原狀,出租人請求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條的規定處理。

第二百二十條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一條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

第二百二十四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五條在租賃期間因佔有、使用租賃物獲得的收益,歸承租人所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六條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對支付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租賃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租賃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餘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五十六條以營利為目的,房屋所有權人將以劃撥方式取得使用權的國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應當將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繳國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百二十七條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八條因第三人主張權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對租賃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第三人主張權利的,承租人應當及時通知出租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六條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的,抵押權實現後,租賃合同對受讓人不具有約束力。

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時,如果抵押人未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人對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抵押人已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權實現造成承租人的損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擔。

第二百二十九條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第二百三十條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

第二百三十五條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物。返還的租賃物應當符合按照約定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後的狀態。

第二百三十六條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第二百四十條出租人、出賣人、承租人可以約定,出賣人不履行買賣合同義務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賠的權利。承租人行使索賠權利的,出租人應當協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十二、在供貨人有遲延交貨或交付的租賃物質量、數量存在問題以及其他違反供貨合同約定的行為時,對其進行索賠應區別不同情形予以處理:

(一)供貨合同或租賃合同中未約定轉讓索賠權的,對供貨人的索賠應由出租人享有和行使,承租人應提供有關證據;(二)在供貨合同和租賃合同中均約定轉讓索賠權的,應由承租人直接向供貨人索賠。

十四、在出租人無過錯的情形下,對供貨人索賠的費用和結果,均由承租人承擔和享有。如因出租人的過錯造成索賠逾期或索賠不著,出租人應承擔相應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