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工銀金融租賃有限公司的股東是誰
這樣是為了保護廣大基民利益
通常基金公司不能作為基金的託管人,託管人必須是可以為大眾信任的銀行
❷ 工銀租賃公司是家什麼公司啊
工銀金融租賃有限公司,由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全資設立,注冊資本80億元人民幣,注冊地在天津濱海新區。
工銀金融租賃公司定位為大型、專業化的飛機、船舶和設備租賃公司,秉承工行在機、船、設備租賃融資方面的專業基礎和優良的企業文化,建立了完備的公司治理結構和內部管理體制。
依託工行的客戶、網路優勢和市場美譽度,在市場營銷能力、風險控制基礎,人力資源水平方面,都具有領先同業的優勢,具有強大的發展潛力。(*^__^*)
❸ 船舶租賃發票可以開13個點嗎
船舶租賃屬於有形動產租賃,所謂有形動產經營租賃,是指在約定時間內將物品、內設備等有形動容產轉讓他人使用且租賃物所有權不變更的業務活動。有形動產租賃一般納稅人適用的稅率是13%,適用簡易計稅的一般納稅人或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徵收率3%。
❹ 船舶租賃的船舶租賃程序
船公司在經營不定期船時,每一筆交易均需和租方單獨訂立合同。為了各自的利益,在訂立合同時,必然要對租船合同的條款逐項推敲。這樣勢必造成曠日持久的談判,不利於迅速成交。為了簡化簽訂租船合同的手續,加快簽約的進程和節省為簽訂租船合同而發生的費用,也為了能通過在合同中列入一些對自己有利的條款,以維護自己一方的利益,在國際航運市場上,一些航運壟斷集團、大的船公司、或貨主壟斷組織,先後編制了供租船雙方選用,作為洽商合同條款基礎的租船合同範本。租船合同範本中羅列了事先擬就的主要條款。為了便於商定租船合同的雙方通過函電對範本中所列條款進行刪減、修改和補充,每一租船合同範本都為範本的名稱規定了代碼,為每一條款編了代號,並在每一行文字前(或後)編了行次的順號。這樣在洽定租船合同的過程中,只須在函電中列明所選用的範本的代碼、指明對第×款第×行的內容增、刪、改的意見,就能較快地擬就雙方所同意的條款。雖然採用租船合同範本可以極大地方便租船合同條款的擬訂,但是由於這些範本多數是由船舶所有人一方或代表船舶所有人一方利益的某些航運壟斷集團單方面制定的,許多條款都不會對承租人一方有利,這是在選用租船合同範本時不能不考慮的問題。租船合同範本的種類很多,標准航次租船合同代表範本金康(GENCON),定期租船合同代表範本有紐約土產(NYPE),光船租船合同代表範本有光租(BARECON)。
❺ 船舶租用合同
似曾相識,請找司法考試教科書解答。如果對回復滿意的話,請採納為最佳答案,如果還有問題,請按「點此咨詢發布一對一咨詢,謝謝你的關注與支持。
❻ spot chartering和term chartering的區別 是關於船舶租賃方式的。。。請詳細解答。
spot charter 又名 voyage charter
航海租船的種類分為
time charter, voyage charter, bareboat charter
voyage charter, 航次租船,顧名思義,租船的合同始於裝貨港(loading port),終於卸貨港(dischaging port),船東有著船舶的管理權,加油,港口費用,拖輪與引航,還有代理費,全部由船東支付。租船方需按噸位給船東支付費用。
time charter, 定期租船,船按一個特定的時期被租給租船方,船東仍然有著船舶的管理權,租船方選擇船舶的裝卸港,同時管理配貨。與貨物有關的一切費用全部由租船方支付,加油,港口費用,拖輪與引航,港口代理之類,由於全部與貨物有關,均由租船方支付,同時,租船方通常按照以天為單位的費用支付租費給船東。
至於term chartering應該是指租期。有一個和船舶有關的long-term chartering 長期租用
❼ 請問船舶經營者和船舶租賃者在法律上的定義是什麼請詳細一點,麻煩了~
算你運氣好,碰到了我。這個沒有定義。我告訴你吧。船舶經營者大多數情況下是所有者,比如你自己買條船,你自己跑運輸。現在600總噸以上船舶要求公司化經營,你家將船掛靠公司經營你就是所有人,公司是經營人。我們說的租賃一般是指光船租賃,是指船舶出租人提供一艘不包括船員在內的船舶出租給船舶承租人使用一段時間,並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一種租船方式。
❽ 工銀租賃職業發展方向如何晉升空間大嘛
首先,金融租賃算是比較新興的產業吧,這個行業目前在國內還是很有前途的。而且這些金融租賃公司基本都是依託大型的國有銀行,算是很有競爭力的。
然後,工銀租賃算是目前中國金融租賃行業里相對實力更為雄厚的,從公司規模到涉及業務都屬於業內領軍水準,能在這樣的大企業有一席之地我認為是前途無量的。
不過,這樣的地方不好進啊,它不僅是國企還是央企,要求很高的。你得有相當的專業水準,得懂金融,也得懂船舶、航空等行業知識,即使進去了也得非常努力。
最後祝你好運吧!
❾ 船舶融資租賃和船舶普通租賃有何區別
作為光船租賃合同一種特殊形式的光船租購合同,與船舶融資租賃合同也存在本質上的差別。我國《海商法》第154條明確規定:「訂有租購條款的光船租賃合同,承租人按照約定向出租人付清租購費時,船舶所有權即歸於出租人。」從此條規定可以看出,光船租購合同有分期付款買賣的性質,承租人有船舶所有權的期待權。而在船舶融資租賃合同中,承租人並不享有該項權利,至於船舶期末的歸屬僅是出於合同的約定,承租人並不當然的在期末取得船舶的所有權,而且在一些國家(如美國),出於稅收角度考慮,並不承認定有期末所有權歸屬承租人條款的合同為融資租賃合同,而認其為買賣合同。從承租人取得船舶所有權的方式來看,在租購交易中,只涉及一個合同,兩方當事人,承租人按照約定向出租人付清租購費時,船舶所有權即歸於出租人;而在融資租賃交易過程中,承租人與出租人簽訂融資租賃合同之前或當時,出租人並不擁有承租人所選擇的船舶的所有權,而是在合同簽訂之後向第三方購買,以取得船舶的所有權,在融資租賃合同履行完畢後再將船舶所有權轉移給承租人。
不能將期末船舶的歸屬看作是判定船舶融資租賃合同的一個要素,而只能將其作為一個選擇性的要件來看待。在某些定有期末船舶所有權歸承租人所有的融資租賃合同中,所有權的取得固然是承租人的主要目的之一。但不能就此以偏蓋全,而認為所有的船舶融資租賃合同的唯一目的就是取得船舶所有權,對很多承租人而言,選擇船舶融資租賃合同,一是可以自由選擇自己所滿意的船舶,尤其是特種船或新船,二是可以免受巨大的資金壓力,將租期定的長一些,這樣能使分期等額支付的租金被接受,而且避免了船價波動,以及租金匯兌的風險,三是可以間接享受到融資租賃公司的投資稅收抵免。由於較長的租期,船舶在期末的殘值其實並不為承租方看重,而且隨著各國對船舶安全性的重視,船舶強制報廢規定的出台,老齡船的優勢已今不如昔,所以承租人所看重的只是船舶在一定期間的使用權,即通過融資租賃這一融資手段來得到自己選擇和滿意的船舶的使用權,這正是船舶融資租賃合同中「租賃」二字的含義所在。
最能體現承租人通過融資租賃這一手段來獲得船舶使用權的,便是回租合同,亦稱售後回租,是船舶融資租賃合同的一種特殊形式。簡單說來就是,船公司首先將船舶賣於融資租賃公司,然後再租回使用,整個交易過程,只需一個融資租賃合同即可,很明顯,交易過程中的賣方與承租人合二為一,出租方不必再與另外的第三方簽訂買賣合同。在回租合同中,融資租賃公司作為融資中介的功能表現的更為突出,船公司將船舶售與融資租賃公司,首先盤活了企業的流動資金,使經營更為順暢,而後又將船舶租回,使其航運業務未受任何影響。而融資租賃公司通過船公司分期等額支付的租金,不僅可收回融資成本,還可獲得可觀的利潤。這時的船舶融資租賃合同(回租合同)完全成為船公司資本運營的工具。從更深一層的意義上來說,通過船舶融資租賃合同這一債權手段,船舶所有權的地位被弱化了。
總之,對於船舶融資租賃合同,既要從其融資的實質區別於具有傳統財產租賃性質船舶光租合同,又要避免以偏蓋全將其歸為光租合同特殊形式的租購合同,而忽視其租賃意義所在。只有從融資、融物兩方面去把握,才能對船舶融資租賃合同,這一海商合同有更深刻的理解。在實踐當中,從主體上區分兩類合同,雖非百分百的准確,但仍不失為一種簡單易行的好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