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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矛盾

發布時間: 2021-10-25 23:01:37

A. 房屋租賃發生糾紛應當怎樣處理

房屋租賃糾紛抄主襲要包括租期及押金糾紛,房屋水、電、煤費用糾紛,房屋設備的使用及賠償糾紛和租賃備案糾紛。房屋租賃糾紛可以通過以下幾種方式處理: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申請仲裁解決或者民事訴訟解決。(1) 申請仲裁仲裁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發生合同糾紛或其他財產權益糾紛時向仲裁委員會申請解決糾紛的一種法定方式。當事人採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的,應當雙方自願,並事先在合同中約定或事後達成仲裁協議。若雙方當事人事先在合同中已有約定,或者事後已達成仲裁協議的,一方向法院起訴,法院也將不予受理。仲裁具有司法行為的效力,一旦判決書生效,當事人不得再以同一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2)民事訴訟若當事人在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訴訟方式解決或者在糾紛發生後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B. 案例分析:買賣與租賃產生矛盾怎麼辦

要看買賣與租賃哪個在先,如果是先租賃後買賣,則買賣不破租賃,租賃的效力較高,但如果是買賣在先,則買賣的效力高。

C. 房屋租賃矛盾糾紛哪個部門監管

這個要根據矛盾的大小和程度而定。
首先,目前我國審理房地產租賃糾紛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據有:《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國務院發布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及其司法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國家住建部頒布的關於房地產租賃管理的規章,以及各省市人大、城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有關地方性法律和規章等。
其次,對於房地產租賃糾紛實行調解、仲裁和司法審判相結合的原則。
房地產租賃糾紛的大小不同,復雜難易程度也不盡相同,而且這類糾紛屬人民內部矛盾,解決此類糾紛應通過多種途徑。對於情況較清楚、是非較明顯、矛盾不復雜的糾紛,可通過所在街道、居委會或基層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調解解決;對爭議較大的糾紛可由行政仲裁機關裁決;對嚴重影響、侵害當事人合法權益,情況又較復雜或不服裁決的案件,則可訴請人民法院審理。仲裁機關、人民法院在審理租賃糾紛案件時也應先調解,做說服教育工作,使有關當事人信守合同,履行約定,互諒互讓。當凋解無效時,再依法裁定或判決。

D. 房屋租賃糾紛如何處理

房屋租賃糾紛主要包括租期及押金糾紛,房屋水、電、煤費用糾紛,房屋設備的使用及賠償專糾紛和租屬賃備案糾紛。房屋租賃糾紛可以通過以下幾種方式處理: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申請仲裁解決或者民事訴訟解決。(1) 申請仲裁仲裁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發生合同糾紛或其他財產權益糾紛時向仲裁委員會申請解決糾紛的一種法定方式。當事人採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的,應當雙方自願,並事先在合同中約定或事後達成仲裁協議。若雙方當事人事先在合同中已有約定,或者事後已達成仲裁協議的,一方向法院起訴,法院也將不予受理。仲裁具有司法行為的效力,一旦判決書生效,當事人不得再以同一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2)民事訴訟若當事人在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訴訟方式解決或者在糾紛發生後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E. 租賃合同未到期引發的矛盾

違約給500元顯然是不對的,肯定得安合同法違約金算,就是2年半的租金。

F. 租憑合同前後出現時間矛盾該怎麼辦

這位朋友您千萬不要房東爭,我說你可能不高興,合同條款咋看時間有點矛盾,仔細分析就不那麼矛盾啦,分析:
1、租憑時間為兩年 自2010年11月30日起至2012年11月29日止,正好二年;
2、每年租金一萬兩千元整,他與第一條前後呼應;
3、第三年租金遞增10% 三年後合同期滿 乙方可繼續租用 ,本條款與第一條分離,也就是說第三年如果再租,則租金在年租金一萬兩千元的基礎上遞增10%,有假設的含義。
綜上所述本合同寫的不那麼標准,有讓人費解的地方,但是從邏輯學角度看,還可以,因此您不要鬧上法庭,贏得可能很小。

G. 租賃糾紛

一,租賃合同絕對不會有樓上所謂的「第2年的租賃金額應不超過第1年的一定百分比」的這種文件的。

民事合同屬於意思自治的合同,當事人願意如何簽訂,只要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就是合法的合同,不應當存在也不可能有樓上那位答者所說這種明顯違反法理的的違反意思自治的原則的法律。

二,本案存在的是租賃合同的民事糾紛,根本不存在經營者這個主體,出租人與租賃人均為平等的民事主體,工商機關如何管轄?雙方並不存在對房產物權的糾紛,只是租賃合同的債權糾紛,更加不可能到城市房地產交易中心去進行有關方面的咨詢,樓主如果聽了這樣的荒謬的答案去了工商機關和房地產管理機關,不僅是白跑被人笑,而且,還要損失一定的路費和時間成本!

三,本案唯一的救濟機關只有司法機關,就是人民法院。不存在行政救濟渠道,因為平等主體之間的一般民事糾紛,是不涉及行政機關的救濟,只有勞動糾紛、消費者權益糾紛、污染環境糾紛等特殊的民事糾紛,才涉及相關行政機關的職權(相應的是:勞動監察機關、工商機關、環保機關等)。

四,本案的焦點在於租賃合同中,租金的合理性問題。該租賃合同雖然簽訂了三年的租期,但是,對於第二、三年的租金條款,並沒有明確金額的規定,只是規定了有一定范圍的浮動租金,「每年租金標准按當時市場行情」。

合同雙方顯然對「市場行情」到底是多少存在一定的爭議。雙方簽訂合同的時候,顯然對市場行情的確定方式、確定機關均沒有相應的約定和考慮。

雙方可到當地房地產租賃中介機構查詢當地的市場行情。如果仍然不能達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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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種解決方式:

一,將市場行情的租金在公證機關進行提存。這樣做相當於履行了合同義務,不存在違約。

如:《北京市公證機關辦理提存業務暫行規定》
http://www.010148.com/flfg/bjgz/22864.html

第一條 為預防和減少債務糾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暫行條例》, 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債務履行地在本市或債務人住所地為本市的,債務人履行合同約定、法律規定或者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時,由於債權人下落不明 ,或債權人延遲、拒絕債務人履行的,債務人可以向本市的公證機關申請辦理提存, 將應給付的標的物提存於公證機關。
辦理提存的具體范圍和條件, 由市司法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第三條 債務人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調解或判決、裁定書確定的債務,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債務人履行,債務人將履行的標的物提存於公證機關後,債務即為履行。

二,如果房東要強行關閉現在的房子,你可以拒絕交出,並等待對方提前訴訟,在訴訟中反訴;或主動提起訴訟,要求房東繼續合理履行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