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房屋出租的法律問題
所用法律手段中最為關鍵的是拿到該房屋為違章建築的有效證明。必須是由有關機關出具的加蓋公章的證明!!!!口頭聲明是可以算作合同的補充約定。法律上也是承認其效力的,關鍵是要有證據證明這一點。書面合同有無提到口頭約定的內容。如果沒有是比較麻煩的。你可以找出他所提供的房屋是違建房屋的證據後,到法院起訴,解除合同。依據是合同法第52條第5款(違章建築)請求法院確認合同無效,返還定金;或者依據合同法第54條第二款中對方採取欺詐手段(未告知房屋是違章建築)在重大誤解情況下訂立合同,請求法院撤銷合同,雙倍返還定金;或者依據《最高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第三款規定請求法院解除合同。
起訴至判決正常情況下要有6個月的時間。
書面通知與你簽合同的人,行使你的不安抗辯權,停止支付房租,直到其提供需要的相關證明以保證其提供的房屋符合你們合同約定及相關法律規定,否則解除合同。
與此同時,收集相關證據,起訴原房東及二手房東,將二者列為共同被告。對出租人(二手房東)起訴理由是合同欺詐,即上面列舉法律依據;將所有人(即房東)列為第三人,理由是房東的房屋存在合同無法履行情況。
去找個好律師吧,並被律師忽悠了。祝你好運!
㈡ 房屋出租人應該承擔的法律責任有哪些
房屋出租人應該承擔的法律責任有哪些
在房價越來越高的當下,租房成為越來越多人的選擇。租賃市場越來越大,由此帶來的各種問題也是層出不窮,出租人與承租人的矛盾似乎是永遠與房屋出租如影隨形。作為房屋的出租人,要承擔哪些法律責任,對自己的房子負責,對承租人負責呢?
房屋出租人要承擔的法律責任有以下幾種:
1、房屋出租人應當按照租賃合同約定的時間向承租人交付房屋,交付的房屋應當符合租賃合同的約定並處於正常的可使用狀態。每逾期一日要支付不超過月租金3%的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賠償承租人損失的,出租人還得就不足部分進行補償;
房屋出租人應該承擔的法律責任有哪些
2、在房屋租賃期間,出租人需改建、擴建或改變房屋用途和結構的,須征詢承租人意見,並按規定報請有關部門批准;
3、租賃期間,出租人如需轉讓已經出租的房屋,應當提前2個月書面通知承租人;
4、出租之前已經設定抵押或者房屋所有權一經查封、扣押、監管或者其他形式限制轉移的,房屋出租人應當實現書面告之承租人;
5、 出租非獨立成套的房屋,出租人應當在租賃合同中明確承租人使用房屋合用部位的范圍、條件和要求,承租人與相鄰房屋承租人、使用人對合用部分的使用產生爭議的,出租人應當與相鄰房屋承租人、使用人協商處理;
6、 出租人收取租金時,應當按照租賃合同的約定,除租賃合同另有約定外,不得向承租人收取其他費用。除公有住房外,出租人可以與承租人約定收取租賃保證金;
7、 出租人應當定期對房屋進行檢查維修,使房屋處於正常的可使用狀態,並應當採取措施減少對承租人使用房屋的影響。因沒有及時維修房屋而造成的任何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出租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5-07-24,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點擊查看更全面,更及時,更准確的新房信息
㈢ 中國有沒有關於房屋出租的法律 屋出租上的法律依據
不合理,應該可以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
第四條當事人以房屋租賃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當事人約定以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房屋租賃合同生效條件的,從其約定。但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除外。
【解讀】我國城市房屋租賃實行登記備案制度,《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對此有明確規定,但屬於管理性規定,並非效力性強制性規定,不能作為房屋租賃合同的生效條件,故房屋租賃合同未登記備案的,其有效性不受影響。
若當事人約定以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房屋租賃合同生效條件的,則以約定為准,未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的,合同無效。但一方履行了合同主要義務且對方接受的情況下,視為當事人以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的行為,變更了以辦理登記備案手續未合同生效要件的合同約定,此時,即使未辦理登記備案手續,合同仍為有效。
第五條房屋租賃合同無效,當事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標准支付房屋佔有使用費的,人民法院一般應予支持。
當事人請求賠償因合同無效受到的損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和本司法解釋第九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規定處理。
【解讀】按照《合同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合同無效的法律後果為返回財產、賠償損失,該規定同樣適用於房屋租賃合同無效的場合。參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標准支付房屋佔有使用費,屬於返還原物的范疇。合同無效的損失賠償在性質上屬於締約過失責任,賠償范圍限於信賴利益。即合同雙方為締約進行合理的接觸,當事人一方因對方的行為產生信賴,一方由於信賴而支出一定的成本,主要包括用於締約的合理費用和准備履約所支出的合理費用,此外還包括喪失與第三人另訂立合同的機會所產生的損失,後者由於舉證較為困難,實踐中很難得到支持。
由於房屋租賃合同管的特殊性,損失賠償的爭議主要集中在裝飾裝修或者改建擴建費用上,對此,本解釋都有明確規定。
第六條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訂立數份租賃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況下,承租人均主張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順序確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經合法佔有租賃房屋的;
(二)已經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賃房屋的承租人請求解除合同、賠償損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解讀】本條規定了「一房數租」的處理原則,在數份合同均有效的前提下,按照如下順序確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1)已經合法佔有租賃房屋的,承租人通過強占、欺騙等非法手段佔有租賃房屋的,不在此列;(2)已經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的,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手續雖不影響合同效力,但可享受優先履約權;(3)合同成立在先的,即合同成立時間在先,判斷標準是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時間,更嚴格地說,是當事人中最後簽字蓋章的時間。
「一房數租」時,未得到履行的有效合同的承租人,可以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為由要求解除合同,並賠償損失。
第七條承租人擅自變動房屋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或者擴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內仍不予恢復原狀,出租人請求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條的規定處理。
第七條
【解讀】綜合《合同法》關於房屋租賃合同的相關規定,出租人享有法定解除權的情形如下:(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2)承租人擅自變動房屋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或者擴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內仍不予恢復原狀的;(3)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4)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租金或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同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支付的;(5)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房屋的性質使用租賃房屋,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6)不定期租賃,出租人有權隨時解除合同。
出租人作為房屋所有權人,當房屋因承租人擅自改變主體和承重結構或擴建受到損害時,出租人有權隨時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不受任何期限限制。但當出租人行使本條規定的解除權時,必須在「合理期限」內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承租人在此期限內不予恢復的,出租人方可解除合同。
實踐中出租人行使解除權的方式有兩種,一是出租人直接通知承租人解除合同,通知到達承租人即產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如果承租人對此有異議,可以起訴要求確認合同解除無效;二是向法院起訴,請求解除合同。
對於出租人通知承租人解除合同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兩種通知方式:一是,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變動房屋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或者擴建,出租人告知承租人必須在一定期限內恢復原狀,承租人在此合理期限內不予恢復的,出租人通知承租人解除合同;二是,出租人向承租人發出通知,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內恢復原狀,同時載明如果不再此期限內恢復原狀,合同即自動解除。
第八條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租賃房屋無法使用,承租人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租賃房屋被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查封的;
(二)租賃房屋權屬有爭議的;
(三)租賃房屋具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關於房屋使用條件強制性規定情況的。
【解讀】綜合《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承租人享有法定解除的情形如下:(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2)出租人未按約定交付房屋,經承租人催告在合理期限內仍拒不交付房屋的;(3)因不可規責於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全部毀損、滅失,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4)不定期租賃,承租人有權隨時解除合同;(5)租賃物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有權隨時解除合同;(6)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查封租賃房屋導致承租人不能使用的;(7)租賃房屋權屬有爭議導致承租人不能使用的;(8)不符合《建築法》、《消防法》等法律關於房屋使用條件的強制性規定並導致承租人不能使用的;(9)一房數租之有效合同不能實際履行的。
在出現租賃房屋被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權屬有爭議,或者具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主要包括不符合《建築法》、《消防法》等)關於房屋使用條件強制性規定情況任何一種情形時,承租人的合同解除權並非任意的,還須具備一個必要前提,即該情形的出現導致「租賃房屋無法使用」。所謂「無法使用」是指無法按照租賃房屋的約定用途使用,或者無法按照租賃房屋的性質使用。
司法機關對房屋的查封,實務中有「活封」和「死封」之分,其中「死封」是指房屋被查封後不僅其處分權受到限制,而且喪失了使用、管理權,權利人只有妥善保管的義務;而「活封」則相反,房屋被查封後,權利人仍享有對房屋的使用、管理和收益權,僅處分權受限。實踐中,租賃房屋被查封,如果是由於出租人的原因,承租人在要求解除合同的同時也可要求出租人賠償損失;如果是由於承租人的原因,出租人因此遭受損失的,出租人除了可以提起反訴要求承租人賠償損失以外,也可另行起訴要求承租人賠償損失。
當租賃房屋的權屬存在爭議時,意味著出租人可能不是房屋的所有權人,如果出租人最終被確認為房屋的所有權人,則房屋租賃合同有效;如果出租人最終被確認不是房屋的所有權人,則構成無權處分,該租賃合同屬效力待定合同。
㈣ 哪些房屋為法律法規禁止出租的
隨著房價飛漲,買房越來越難,這也就激發了房屋租賃市場的潛力,導致房屋租賃越發火熱,源源不斷的房屋投入到租賃中。但是,是否所以房屋都可以用來出租呢?答案是否定的。根據《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有下列情況的房屋不能出租。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2、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4、權屬有爭議的;5、屬於違法建築的;6、不符合安全標準的;7、已抵押,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8、不符合公安、環保、衛生等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9、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另外,《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也規定,違法建築、不符合安全、防災等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房屋、違反規定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房屋不得用於出租。法律依據:《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二)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四)權屬有爭議的;(五)屬於違法建築的;(六)不符合安全標準的;(七)已抵押,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八)不符合公安、環保、衛生等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九)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㈤ 涉及房屋租賃的法律有哪些
參考合同法及相關的司法解釋。不過,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有時候還會涉及到其他法律,建議有疑問可以咨詢一下律師(咨詢費一般不高),或者在網上發問題咨詢,這上面有許多的法律達人!
㈥ 房屋租賃有哪些法律風險和注意事項
您好,法律風險包括:
一、房屋維修責任的相關法律問題
房屋維修責任應該是租賃合同中最常見的條款,合同雙方一般會根據《合同法》第220條規定,即「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 ,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來約定維修責任。但現實中往往不是簡單的適用該條規定就能解決維修爭議的,因為維修責任往往隱藏在其他事項中,造成責任劃分不清晰問題。一般來說維修包含在房屋正常修繕、裝修後返修及惡意添附的補償責任等多項內容之中 ,因此租賃合同雙方在約定維修責任時,應全盤考慮。
1、房屋修繕責任
房屋修繕責任是指在房屋租賃期間對房屋自然損壞或人為損壞的維修責任由哪一方承擔的問題。根據《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的規定:「出租住宅用房的自然損壞或合同約定由出租人修繕的 ,由出租人負責修復。不及時修復,致使房屋發生破壞性事故,造成承租人財產損失或者人身傷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租用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修繕責任由雙方當事人在租賃合同中約定」 。因此出租人有對房屋及其設備及時、認真地檢查和修繕 ,以保證房屋居住和使用的安全的義務,但「因承租人過錯造成房屋損壞的,由承租人負責修復或者賠償」。
2、承租人裝修改變房屋構造後的返修責任
《合同法》第223條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 ,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現實中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對租賃房屋改變構造 (當然不涉及主體結構安全),使用中產生的返修責任爭議較多,為避免此種爭議產生,作為出租人要慎重答應承租人的改造要求,約定好如出現返修責任承擔主體,切不可為把房先租出去 ,而迴避返修責任問題。
3、承租人惡意添附的補償責任
實踐中,對於承租人對房屋進行改建、改裝或者增加附著物而形成的添附物,如果是徵得出租人同意的,或者按合同約定的承租目的屬於合理添置的,那麼按以下情況分別處理:一是《房屋租賃合同》中有約定的按約定處理;二是合同沒有約定而又協商不成的 ,拆除後並不會嚴重影響其價值的,一般由承租人自行拆除。不能拆除的可以對添附物現價值進行評估,歸出租人所有 ,並對承租人予以適當補償;三是若出租人不同意添附或承租人並非按合同約定的承租目的添附的,且《房屋租賃合同》沒有約定而又協商不 成的,拆除後並不會影響其價值的,承租人可以自行拆除;不能拆除的,出租人對裝修物的損失一般不給予補償 。所以在簽定租賃合同時,應對添附物或改善物的處理做好約定。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