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房產糾紛的經典案例有哪些
房產糾紛的產生原因
分析目前產生的大量房產糾紛,主要分以下幾類:
一是內房屋產權糾紛。主容要表現為因產權證書的登記、撤銷、變更等產生的糾紛。
二是房屋買賣糾紛。這是日前房地產糾紛中的熱點和難點問題。
三是房屋優先購買權糾紛。這類糾紛主要是因爭議房屋存在共同共有、共同使用及承租關系,權利人在出賣房屋時,未正確向共同共有人、共同使用人及承租人行使告知權而引發的糾紛。
四是房屋租賃糾紛。房屋租賃糾紛一般發生在公房或私房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間。
它通常涉及房屋租賃合同、租金、租賃房屋的養護維修、公房承租權等方面的法律問題。 五是房屋抵押、典當糾紛。 六是房地產相鄰關系糾紛。這是一種經常發生的房地產糾紛,它是指由相鄰房地產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因通行、採光、空間延伸、管線設置等問題而引起的糾紛。 七是房屋拆遷糾紛。
2. 住宅權屬於公民的什麼權
1、住宅權屬於人身權,住宅不受侵犯屬於我國公民的人身自由權。
2、住宅不受侵犯是指公民居住、生活的場所不受非法侵入和搜查。公民的居住、私生活及個人家庭財產的保存,一般要在住宅中進行,有的公民還要在住宅中進行社會性的工作和勞動。
3、公民在法律范圍內有獨立為行為而不受他人干涉,不受非法逮捕、拘禁,不被非法剝奪、限制自由及非法搜查身體的自由權利。
3. 以一間房子為例,說明什麼叫財產的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分權
假如你租用了這間房子,佔有權就是:你付了該付的費用,你就有權在租用期中佔有這間房子,使用這間房子;房子的原主有權利用這間房子對你實行收益權,但房子的最終處分全歸房主所有,他(她)有權賣房,租出等權力
4. 住宅權的解釋
住宅權(the right to adequate housing),又稱適宜或充分住房權,是指公民有權獲得可負擔得起的適宜於人類居住的,有良好的物質設備和基礎服務設施的,具有安全、健康和尊嚴,並不受歧視的住房權利。
住宅權是社會保障法上的概念,與民法上的居住權有嚴格的區別,後者僅指對某一不動產空間的使用權。
5. 住宅權中住宅的范圍
住宅權,又稱適宜或充分住房權,是指公民有權獲得可負擔得起的適宜於人類居住的,有良好的物質設備和基礎服務設施的,具有安全、健康和尊嚴,並不受歧視的住房權利。
住宅權是社會保障法上的概念,與民法上的居住權有嚴格的區別,後者僅指對某一不動產空間的使用權。
住賓館也算享有住宅權,付了錢,你就享受了這個權利。
6. 住宅權的住宅權簡介
住宅權(the right to adequate housing),又稱適宜或充分住房權,是指公民有權獲得可負擔得起的適宜於人類居住的,有良好的物質設備和基礎服務設施的,具有安全、健康和尊嚴,並不受歧視的住房權利。
住宅權是社會保障法上的概念,與民法上的居住權有嚴格的區別,後者僅指對某一不動產空間的使用權。
7. 房屋的權屬分類有哪些
1、商品房的房屋權屬證書包括《房屋所有權證》、《房屋共有權證》、《房屋他項權證》或者《房地產權證》、《房地產共有權證》、《房地產他項權證》。
2、房改房。房改房產權證基本可分為兩種:按成本價購買的產權證(下簡稱成本價)和按標准價購買的產權證(下簡稱標准價)。
(1)成本價的產權證說明該房屋的使用、佔有、處置的權利全部歸產權人所有,不需經過原產權單位同意就可處置,但該房屋不能辦理贈與,在收益權上受到一定的限制。按照現行的規定,成本價的產權人可選擇兩種收益方式:1.直接上市進行交易,由購買人補交土地出讓金或相當於土地出讓金的價款。按照這種方式的話,房屋售價每平方米超過4000元以上的部分,產權人要和原產權單位進行收益分成,具體是每平方米在4000至5000元的部分,80%歸個人所有,20%歸原產權單位所有;每平方米5000元以上的部分,50%歸個人,50%歸原產權單位。2.產權人先將成本價房變為商品房然後再上市交易,具體操作是由評估部門對房屋進行評估,然後按照市場評估價的1-3%到房管部門補交土地出讓金,再憑補交手續到房管局權屬登記部門辦理變更手續。這樣,成本價產權證就變成商品房產權證了,這種情況下,售房款除稅費外,收益全部歸產權人所有。
(2)標准價的產權證說明該房屋的使用、佔有權歸產權人所有,而在處置權和收益權上就受到很大的限制了,標准價的房屋也不能贈與。首先,標准價的產權證只能說明產權人對該房屋擁有部分產權,原產權單位擁有其中部分價值份額,產權人要想上市交易,原產權單位擁有優先購買權。如果原產權單位放棄優先購買權,交易後,售房款在扣除稅。
3、經濟適用房:職工個人購買的經濟適用房,房屋產權歸職工個人所有,已取得合法產權證書,可依法進入二級市場上市交易。上市後,其收益全部歸個人所有。這就是說,經濟適用房的產權證書所擁有的權利和普通商品房基本一樣,惟一不同的是,經濟適用房在出售時,購買人要按經濟適用房所在地標定地價的10%交納土地出讓金,沒有標定地價的,土地出讓金的價款暫按房屋售價的1-3%交納。
8. 住宅權的介紹
公民有權獲得可負擔得起的適宜於人類居住的,有良好的物質設備和基礎服務設施的,具有安全、健康和尊嚴,並不受歧視的住房權利
9. 住宅權中住宅的范圍
參考的法律依據如下:
一、通用:
1、《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 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採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2、《物權法》第八十九條:建造建築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准,妨礙相鄰建築物的通風、採光和日照。
3、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GB50180-93)》(下稱《規范》)的規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標准為大寒日≥2小時,冬至日≥1小時,老年人居住建築不應低於冬至日日照2小時的標准;在原設計建築外增加任何設施不應使相鄰住宅原有日照標准降低;舊區改造的項目內新建住宅日照標准可酌情降低,但不應低於大寒日日照1小時的標准。
二、農村
4、對於農戶房前屋後土地使用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條第二款明確規定:「農村和城市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明確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5、具有使用權的農戶,《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八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農村中的生產、供銷、信用、消費等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是社會主義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經濟。參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經營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業和飼養自留畜。」
6、《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明確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10. 非法侵入住宅罪案例
昨天下午,市第一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一宗非法侵入住宅罪案件。一青年男子因索要賭債,午夜時分進入他人住宅,並與屋主人發生爭斗,而被控此罪。記者從權威渠道獲悉,這樣的罪名在司法實務上非常罕見,市第一法院 「好多年才能碰到一宗」這樣的案件。
案情回放
凌晨上門追賭債引發爭斗
今年5月19日午夜0時剛過,艾某、鄧某夫婦正准備睡覺。突然,從外面沖進來5個青年男子,領頭的人叫肖某東。
肖某東和鄧某原本相識,還經常在一起打牌,有時鄧某身上錢不夠,還向他借錢。案發當晚即5月18日晚上,肖某東給鄧某去了電話,稱晚上要上門拿錢。之後,他就和4個朋友一起,敲開了鄧某的家門,進入了艾某和鄧某夫婦的房間。
面對深夜來的不速之客,鄧某的丈夫艾某拿起菜刀試圖趕他們出去,於是雙方發生爭斗,艾某被打傷了。艾某和鄧某遂向警方報案。19日下午,肖某東即被抓獲歸案。
為此,第一市區人民檢察院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對肖某東提起公訴。
庭審時,肖某東對公訴人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均無異議。肖某東沒有聘請辯護律師,他自己辯護說,他只是為了要回自己的錢才去艾某家的,自己並沒有意識到這種行為也構成犯罪,希望法庭能給自己從輕處理。
由於肖某東認罪,在徵得公訴人和肖某東同意後,該案採取普通程序簡化審理。審判長表示,根據相應法律,採用這一審判形式,被告人可依法獲得一定的從輕判決。
整個庭審用了不到20分鍾即結束。審判長宣布,案件將擇日宣判。
對話律師
為何這類案子如此少見?
據了解,雖然我國刑法中一直就有「非法侵入住宅罪」這一罪名,但實際上法院以此罪名判刑的案例卻少之又少。廣東策言律師事務所律師何雙龍和廣東廣誠信律師事務所律師吳崇岳就有關此罪的一些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制定此罪名是為保護公民人身權利
記者:日常生活中我們時常都能遇到未經主人允許而進入他人住宅並引發爭執的情況,而法院在這方面的案子特別少。請問「非法侵入住宅罪」是個什麼罪?
何雙龍:非法侵入住宅罪,從刑法的條文來看是指「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為」。學理上的解釋是指違背住宅使用人的意志,或者無法律依據,進入他人住宅;或者進入公民住宅後經要求退出仍拒絕退出,影響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寧的行為。
新中國第一部刑法典1979年刑法第144條就規定了本罪:「非法管制他人,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997年刑法則予以延續:「第二百四十五條: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記者:在你看來,制定這個罪名的意圖在哪裡?
何雙龍:從法理上探討,有的國家刑法將侵入住宅罪規定為對公共法益的犯罪,但多數國家將侵入住宅罪規定為對個人的犯罪。我國《刑法》把非法侵入住宅犯罪放在刑法分則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權利中,顯然,我們認為本罪所侵犯的同類客體是國家對公民人身權利的保護。因為住宅是公民居住、生活的處所,是公民最安全、最隱秘、最獨立的天地,具有私人領地的屬性,非法侵入住宅必然會干擾住宅使用人的正常生活,影響住宅內成員的人身安全和生活的安寧,甚至進而威脅其人身安全。
司法機關對該罪的追究有嚴苛限定
記者:為何這類案子如此少見呢?
吳崇岳:在法律規定上,我們國家與其他國家的差別不大。但在司法實務上,我國司法機關對這種犯罪行為的追究存在著太過嚴苛的自我限定。或許正是由於這個原因,導致以這個罪名提起公訴的案子非常稀少。
西方國家出於對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的理念,對個人住宅的保護非常嚴格。一般說來,如果未經主人允許而進入他人住宅,就涉嫌犯罪;如果在主人警告後仍不退出肯定會被控告,甚至主人有權開槍。
但是中國人的傳統觀念缺乏「風能進,雨能進,國王不能進」的法治理念。這種傳統演化到今天,就是我們司法機關對非法侵入住宅的犯罪行為往往不予追究。你進入我的住宅,我趕都趕不出去,也很難得到法律的追究,除非是造成比較惡劣的影響,或有其他嚴重後果才追究。
記者:非司法人員的國家工作人員以執行公務為名但又不具有相應的合法手續擅自進入民宅,是否構成此罪?
何雙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論是否為司法人員,非經法定程序並持法定憑據,無權進入公民的住宅。如強行進入,或拒絕退出,也可能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只不過,作為司法人員,如濫用職權,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要從重處罰,而一般國家工作人員不需從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