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私下將房屋轉租別人,轉租合同是否有效
效力待定,如果出租人事後不反對的,有效。如果出租人不同意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出租合同。
法條鏈接:〈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② 住宅小區內業主可將自房轉租他人作為公寓房出租嗎
看你出租的規模了,如果是一套三室兩廳的房子,或者面積不大兩三百平左右,這個一般是沒什麼問題的,跟租客簽好協議認定好責任劃分就可以,當然不能做法律不允許的行業。如果是規模比較大,比如說在小區內部租下一整層房屋開一個連鎖酒店,先不說法律允許不允許,周邊居民肯定會有意見的,後期生意也不好做,更多房產知識可以到下面這個網站瞅瞅網頁鏈接
③ 租房期間想要將房屋轉租給朋友,可以將合同過到朋友名下嗎
房屋轉租只要房東同意的情況下是可以的。但是為了避免以後有糾紛,建議租賃合同重新簽訂。
④ 租客可以把房子轉租給別人嗎
您好!關於「租客可以把房子轉租給別人嗎?」的回復如下:一、在我們租房期間可以把房子轉租給別人,但是需要出租方的同意的才可以的;二、依據《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房屋轉租,是指房屋承租人將承租的房屋再出租的行為。第二十七條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徵得出租人同意,可以將承租房屋的部分或全部轉租給他人。出租人可以從轉租中獲得收益。第二十八條房屋轉租,應當訂立轉租合同。轉租合同必須經原出租人書面同意,並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第二十九條轉租合同的終止日期不得超過原租賃合同規定的終止日期,但出租人與轉租雙方協商約定的除外。如果您還想了解其他法律問題,律圖網還提供了專業的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再次進行法律咨詢。
⑤ 租客擅自將房子轉租給他人怎麼辦
孫律師:協商不成到法院起訴,主張現在租客搬離。 陳律師:可訴訟到法院,根據合同約定,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李律師:轉租一般需要房東同意的,除非有特別約定,否則轉租合同可以認定為無效,但法律規定必須在知道之日起6個月內起訴,否則轉租協議不會被認定為無效。 相關知識——租房子要注意哪幾類房屋不能租? 一、未經綜合驗收、新建的房屋不能出租。 有的開發商或房屋所有人急功近利,甚至將未經綜合驗收部門驗收的房屋出租給承租人,這樣做一是違反國家法規,二是對承租方的安全造成威脅。 二、沒有產權證的房屋不能出租。 產權證是房屋的權屬證件,沒有產權證就無法證明房屋的法律關系,從而就沒租賃的法律基矗產權證是建立租賃關系的第一條件。 三、沒有房屋證件的房屋也不能出租。 雖然產權證是建立租賃的關系第一要件,但它不是唯一要件。要使租賃關系合理合法,出租人要持房產所有證件及其它有關房地產證件到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屋租賃證件,只有獲得了租賃證,出租行為才合法,出租手續才完備。 四、未經原租人的書面同意,承租不得擅自將所有房屋在轉租出去。 如果未獲得原租人的同意,承租人私下將房屋轉租出去,會引起法律糾紛,原承租人會因侵權而被原出租方起訴,並被罰款。 五、屬於違章建築不能出租。 有的單位或個人未得到規化部門批准,私自建起房屋並出租,對於這類房屋,不但規劃部門要對其罰款,強令其限期拆除,而且房管部門因其無產權證和租賃證而進行處罰。 六、產權屬於共有的房屋,在共有的人未一致同意出租的情況下不能出租。 即使是大多數共有的人同意也不能出租,因為,這就會對不同意出租的共有的人造成侵權。 七、已抵押的房屋,在未得到抵押權人的同意之前,不得出租。 已經設抵押之屋的所有權的行使實際在法規上已經受到限制。抵押人在出租已經設置抵押的房屋之前必須徵得抵押權人的同意也是一個法律程序。否則出租行為無效。
⑥ 我需要將房屋轉租!這轉租告示怎麼寫
有幾種方案:
第一種:現有XX小區XX幢XXX號需要轉租,各項設施齊全,條件較好,現本人由於XXX原因將其轉租,有意者聯系XXX,電話……,價格面議
第二種:現有XX路兩室一廳戶型對外出租,光線好、簡裝修、四樓、家電(電視、冰箱、空調、熱水器等)、傢具一應俱全,面積XX平米,居住辦公兩宜,即租即用,欲租從速。聯系人:X先生,聯系電話:XXXXXXXXXX
拓展資料:
房屋出租告示對房屋的介紹要真實客觀,條理清楚,文字熱情,畢竟事後人家是要來看房子的,自己的房子該是啥樣就寫啥樣,誇大其詞的話遲早會被拆穿,到時候同時耽誤了兩個人的時間。
好還附帶房子的圖片,這樣可以更直觀的展示自己的房子,其實看告示的人也會對房東對房子的描述產生懷疑,怕房東的描述不符合實際,讓自己白跑一趟,如果告示配圖,雖然不能讓看告示的人打消疑慮吧,但至少能增加上至少百分之十的可信度。
注意告示要大程度的吸引租房者的目光。畢竟不管是貼在街頭還是放在網上的告示,路人或者網友對他們的瀏覽時間不超過五秒,所以要注意從一開始就吸引他們的目光,激發他們的興趣。
具體可以做到以下3個主要方面:
介紹房子的所在城市或地點,周圍的環境;
介紹房子的面積,新舊程度,裝修傢具情況;
聯系方式,租金和合同簽訂的要求。
參考資料:網路——公告——適用范圍,使用要求
⑦ 租客將房屋擅自轉租怎麼辦
自行轉租有什麼法律後果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224條第2款的規定,發生自行轉租時,出租人可能解除合同,也可能不解除合同。出租人不解除合同時,轉租關系仍然存續,不致受到影響;而當出租人解除合同時,轉租合同是否亦因此而同時終止呢?答案應當是肯定的。由於次承租人與出租人並無直接的租賃關系,次承租人自然無權要求出租人承擔違約責任。至於次承租人是否可向承租人提出請求,則應視次承租人是否為善意而定。次承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未取得出租人的同意而仍與之訂立轉租合同的,應無權要求承租人承擔違約責任。只有在次承租人不知或不應當知道承租人未取得出租人的同意,即誤信承租人的轉租為同意轉租的,承租人才應對次承租人負違約責任。並且,自次承租人一旦知道轉租為非同意的轉租時起,即應賦予承租人的轉租合同解除權。
另一個問題是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問題。承租人自行轉租,本質上為違約行為,此時,采限制主義和區別主義立法模式的國家或地區均允許出租人解除租賃合同。若依嚴格主義解釋,只要承租人有自行轉租的行為存在,出租人即有權解除合同。如此,對出租人利益的保護的確十分有利。
再者,承租人自行轉租,是否構成侵權行為,亦值得探討。當出租人為租賃物的所有權人時,承租人的轉租構成對出租人所有權的侵權行為。上述觀點值得商榷。因為出租是物之所有權人(僅討論所有人以自有物出租這種情形)通過合同將租賃物的佔有、使用、收益權能移轉給承租人,而其自己僅保留處分權能並收取租金以為其他權能移轉之代價,當承租人自行轉租時,盡管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的誠信程度受到動搖,租賃物的佔有層次增加、受損可能性加大,但承租人應就租賃物的損害向出租人負賠償責任。因此,出租人的所有權難說受到了侵害。因此,對於出租人的此種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宜支持。
另外,承租人自行轉租時,其收取的租金是否為不當得利。出租人通過租賃合同收取租金而使承租人對租賃物為佔有、使用、收益,承租人的自行轉租,其租金的收取,是其使用、收益的變相形式而已,出租人的租金並不因此而受損害。可見,承租人取得的租金並非毫無法律依據,同時又不損害他人利益(尤其是次承租人的利益),與不當得利的構成相去甚遠。
什麼情況承租人可以轉租房屋
1、租賃合同約定的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2、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採取書面形式,當事人不採取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3、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業轉租給第三人,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4、出租人出售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的權利。
5、房屋租賃,出租人和承租人必須辦理租賃登記備案手續,辦理備案需要提交的資料:
(1)房地產權證書或者其他合法權屬證明;
(2)出租人、承租人的個人身份證明或者法人、其他組織的登記注冊證明;
(3)房屋租賃合同。
⑧ 什麼是違法房屋轉租
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如果事先沒有約定承租人可以自行轉租,那麼承租人在沒有經出租人同意轉租,就是違法轉租。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違法轉租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
(8)將住宅轉租為擴展閱讀:
第二百二十五條在租賃期間因佔有、使用租賃物獲得的收益,歸承租人所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六條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對支付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租賃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租賃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餘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
第二百二十七條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八條因第三人主張權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對租賃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第三人主張權利的,承租人應當及時通知出租人。
第二百二十九條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第二百三十條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
第二百三十一條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二條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第二百三十三條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