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承租人能否轉租租賃物,轉租有哪些法律後果
租賃合同沒有約定轉租事宜的,承租人不得轉租租賃物。違反合同轉租的,出租人可解除租賃合同,收回租賃物,並要求承租人承擔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
『貳』 有轉租權的人將租賃物轉租後收取租金未交給房東怎麼辦
合同到期房東無權收轉讓費。
房屋租賃到期後未續簽書面租賃合同的,視為不定期租賃。可以隨時通知房東終止租賃關系,並要求退還押金.房東收取你的轉讓費無法律依據。
按照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的規定: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轉讓費是指在租賃期內,如果下家經營者希望獲得店面經營權,向原經營者支付的一定轉租費用。
轉讓費一般包含原經營者的裝修費,雜費和其他相關成本。
店面轉讓不一定都有轉讓費,但多數轉讓費是一級轉一級轉下去。
轉讓費數額可以不告知房東,但新的租約合同必須房東、原經營者、下家經營者三方簽訂。
轉讓費也是市場火爆程度的重要表徵。
影響轉讓費的主要因素:
1、原店面裝修,即原經營者先期支出的裝修費。
2、地段、店面知名度、品牌等經營環境。
3、原經營者的租約年限和店面可租賃年限,一般租約距離到期時間越短的,轉讓費越少。
4、對原經營者的一些補償
5、其他附加費用(如帶貨轉讓的貨款)
『叄』 承租的房屋如何轉租
承租的房屋如何轉租
1、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房屋租賃,出租人和承租人必須辦理租賃登記備案手續,辦理備案需要提交的資料:
(1)房地產權證書或者其他合法權屬證明;
(2)出租人、承租人的個人身份證明或者法人、其他組織的登記注冊證明;
(3)房屋租賃合同。
通過上文的介紹,相信我們對「承租的房屋可以轉租嗎」以及「承租的房屋如何轉租」有了進一步認識。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租賃合同中未約定可以轉租,且出租人不同意轉租的,承租人不能擅自轉租。承租人擅自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與承租人的租賃合同。房屋租賃非常容易出現各種各樣的糾紛,為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利,如果陷入租賃糾紛,最好及時求助於專業的房產律師,按照法律的規定行事,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5-11-03,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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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承租人可以轉租嗎
現實問題
華某與冷某訂立了房屋租賃合同,約定由華某租賃冷某兩室一廳房屋,租期為5年,租金為每月1000元。在出租了半年後,冷某被老鄰居告知現在根本不是華某租住該房屋,華某已經將該房屋以1500元的價格轉租給了別人。冷某找到華某要求解除房屋租賃合同,遭到華某的拒絕,華某稱雙方簽訂合同的租期為5年,合同內並未約定不能轉租,所以其有權繼續租賃下去。那麼,華某的說法是否合法呢?
律師解答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所以,雖然華某與冷某的租賃合同並未約定不能轉租,但是華某的轉租依然必須經過冷某的同意,現未經冷某同意就轉租的行為,已經使得冷某擁有單方面解除合同的權利。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伍』 請問轉租,轉讓和出租分別是什麼意思
出租是將自己的財產出租與承租人的行為;轉租是承租人根據租賃合同的約定將承租的租賃物轉租與第三人的行為;轉讓是將自己的財產以有價、無償的方式將權利轉讓與他人的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 轉租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一十二條 定義
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三十六條 續租
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5)租賃物的轉租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四條 租賃期限
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第二百一十五條 租賃合同的形式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二百一十六條 出租人基本義務
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
第二百一十七條 承租人基本義務
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對租賃物的使用方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按照租賃物的性質使用。
第二百一十八條 正當使用租賃物的責任
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百一十九條 未正當使用租賃物的責任
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
第二百二十條 租賃物的維修
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一條 出租人履行維修義務
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
第二百二十二條 租憑物的保管
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租賃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