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自己產權的房屋不出租為什麼還要交土地租金
?你說的是稅收的一種還是什麼嗎?
在國外,為了控制部分人累積大量的不動產,有一種不動產稅收,就是只要是你名下的房子,無論是自己住,出租,還是閑置 ,都要按照房屋的面積,面年納稅,目的就是防止有人囤積不動產。
澳門就有這種稅種
不知道你說得土地租金和這個是不是一回事,但是我印象中國內還沒有這種稅種,但是聽說有引入的意向
不過房產一般都是有年限的,土地租金是肯定要交的,但是不是你交,還是我就不清楚了
㈡ 房屋或是土地的租賃期限分別最長是多長年
房屋的租賃期限最長20年,過20年繼續租需重新訂約;如果原有合同租賃期回限超過20年,合同仍答然有效,不過超過20年的部分無效,也就是說,超過20年的租賃期限相當於訂的還是20年的租賃期限。土地的租賃,一般由雙方協議,租賃期限也不應該超過該土地用途下的使用年限。比如,該土地用作工業,工業用地使用權是40年,則該土地租賃用作工業最長是40年,余後需重新訂約。
㈢ 劃撥土地可以出租嗎
劃撥土地上的房屋出租是指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行為,是行使處分權的一種形式。
1990年5月19日,國務院以第55號令發布實施《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依據條例第44至46條,除以下情況外,劃撥土地使用權不得出租: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准,其劃撥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可以轉讓、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二)領有國有土地使用證;
(三)具有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合法的產權證明;
(四)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當地市、縣人民政府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以轉讓、出租、抵押所獲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對未經批准擅自轉讓、出租、抵押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應當沒收其非法收入,並根據情節處以罰款。
㈣ 房產一部分租出去,怎樣計算土地價值
計稅方式1.按房產價值計征的(土地價值進入房產價值的按總價徵收的,土地按照無形資產入賬的不用計入徵收總價中),年稅率為1.2%;
2.按房產出租的租金收入計征的,稅率為12%。但對個人按市場價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於居住的,可暫減按4%的稅率徵收房產稅,
可見房產稅和土地價值沒有關系但是一下兩種情況除外
一、對企業無償劃撥並單獨計價的土地價值不計入房產稅的計稅依據
二、有償徵用的土地應計入房產稅的計稅依據。
㈤ 土地租賃的租賃方式
隨著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深化,我國土地租賃存在著兩種不同的方式。 一是國有土地租賃;
一是土地使用權出租。
國有土地租賃和土地使用權出租都是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方式。
在土地管理法規中,國有土地租賃的概念在1998年2月17日發布的《國有企業改革中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規定》(原國家土地管理局第8號令)首次被提出並予以界定的,而且被規定為國家處置土地資產的方式。
1998年12月24日頒布的《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已經將國有土地租賃明確規定為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一種方式。
1999年7月27日國土資源部頒發的《規范國有土地租賃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第一條規定:國有土地租賃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出租給使用者使用,由土地使用者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簽訂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賃合同,並支付租金的行為。國有土地租賃是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一種形式,是出讓方式的補充。《意見》第六條規定:國有土地租賃,承租人取得承租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出租的標的物具有復合性,即不僅包括土地使用權,還包括土地上的建築物及其他附著物。當出租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時,其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出租,同時,出租土地使用權時,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也隨之出租。土地出租一般是同房屋租賃結合在一起的,單純的場地出租行為在整個土地使用權出租市場中比較少。
由於在土地使用權出租中,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不發生轉移,承租人以支付租金為代價取得對土地及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一定期限使用的權利,期限通常較短,投資相對較少,方便靈活,出租人則通過承租人支付的租金收回投資,因而土地使用權出租十分普遍,具體形式也有多種多樣。如商業櫃台出租、各種鋪面出租和住房出租等,都包含著土地使用權的出租。 在國有土地租賃和土地使用權出租的概念中,都採用了租賃、租金這樣的詞語,使人容易混淆,實質上國有土地租賃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租之間存在以下主要區別:
第一,所處的土地市場不同。國有土地租賃屬於土地一級市場;國有土地使用權出租屬於土地二級或者三級市場。
第二,法律關系主體不同。國有土地租賃的主體是土地所有者與土地使用者。國有土地使用權出租是在土地使用者之間進行,其主體——出租人是通過劃撥、出讓(或轉讓)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受讓人;承租人為取得一定年限的土地及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的全部或者一部分的使用權,並定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主體。
第三,土地使用者的權益不同。《意見》第六條規定:國有土地租賃,承租人取得承租土地使用權。承租人在按規定支付土地租金並完成開發建設後,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或根據租賃合同約定,可將承租土地使用權轉租、轉讓或抵押。承租土地使用權轉租、轉讓或抵押,必須依法登記。……承租土地使用權的轉租。承租人將承租土地轉租或分租給第三人的,承租土地使用權仍由原承租人持有,土地承租人與第三人建立了附加租賃關系,第三人取得土地的他項權利。
承租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承租人轉讓土地租賃合同的,租賃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給第三人,租賃合同經更名後繼續有效。
承租土地使用權的抵押。從《意見》第六條的規定可以看出:
第一,單獨的承租土地使用權可設定抵押權,即地上沒有建築物或構築物的承租土地使用權可設定抵押權。
第二,地上房屋等建築物、構築物依法抵押的,承租土地使用權可隨之抵押。抵押權實現時土地租賃合同同時轉讓。
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出租。《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劃撥土地使用權,除本條例規定的情況外,不得轉讓、出租、抵押。第四十五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准,其劃撥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可以轉讓、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二、領有國有土地使用證;
三、具有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合法的產權證明;
四、依照本條例第二章的規定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當地市、縣人民政府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以轉讓、出租、抵押所獲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根據上述規定可知,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時,地上必須具有合法的建築物或其他附著物。也就是說,地上沒有建築物或其他附著物而單純的劃撥土地使用權,是不能出租的。同時,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房地產所有權人以營利為目的,將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地上建築物出租的,應當將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繳國家。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土地使用者無合法原因擅自出租劃撥土地使用權,屬非法行為。
出讓(或轉讓)土地使用權的出租。按《條例》規定,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在規定的期限內土地使用權可以出租,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租。
什麼樣的農村土地可以租賃?該土地是否可作為商業用途?例如:養馬場、游樂園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之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並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從農業用地轉為建設用地需首先經過政府的土地徵收程序將農村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後才可以用於商業用途。要經縣級土地部門審批,從農業用地轉為建設用地需首先經過政府的土地徵收程序將農村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後才可以用於商業用途。
㈥ 房產證上寫的是國有土地租賃是什麼意思
房產證上寫的是國有土地租賃的意思是開發商租用的這塊土地用於建房,如果租賃期滿,遇到國家建設工程用地時就需要償還。
㈦ 出租是房屋土地使用權轉讓嗎
不涉及土地使用權轉讓。如果是從土地管理部門承租的土地,就是租賃的國有土地使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