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有管井的產權嗎。。。有就隨便放。。沒有,那就屬於公共區域,要放可以,先通過業主大會的同意。
❷ 樓道內管道井歸誰所有權
樓內公共部分由住戶共同所有,維護費分攤。
❸ 衛生間頂上下水管道的所有權是誰的
關於這個問題,是樓下的原因造成的,衛生間頂上上下水道的石油全這個問題應該大家會給你負責任的,畢竟是她家造成的原因
❹ 城市供水管道的所有權
這個問題需要自來水公司去調解!應該是沒有權利的,應為那是人家買的!
❺ 求標准法律條文: 關於家中衛生間管道的歸屬問題,家中廁所中樓上用戶落水管道因時間出現漏水問題,求解決
根據《物權法》的相關規定,下水管道作為住戶們共用的設施,如果被堵,所有住戶有義務共同來解決,並共同承擔費用。如果管道需要疏通、維修,相應樓層的住戶有義務提供便利。
以下內容摘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七十九條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屬於業主共有。經業主共同決定,可以用於電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維修。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應當公布。
第八十條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費用分攤、收益分配等事項,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業主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的比例確定。
第八十六條不動產權利人應當為相鄰權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八條不動產權利人因建造、修繕建築物以及鋪設電線、電纜、水管、暖氣和燃氣管線等必須利用相鄰土地、建築物的,該土地、建築物的權利人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
參考案例:
http://epaper.ssrb.com.cn/html/2009-10/04/content_93952.htm
❻ 下水管在樓下的部分,產權歸誰,由誰負責維修
並非只要毗鄰而居,漏水問題就應由相鄰方承擔責任。相鄰關系問題本質上為物權問題,所以應先行確認漏水設施的物權歸屬問題。
漏水原因主要有三類:
一是因開發商建房質量問題導致漏水,應由該房屋開發商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二是房屋內共有設施設備年久失修導致漏水;
三是房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裝修、改建、不當使用等原因導致漏水,應由相鄰的房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按照各自責任程度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根據《民法通則》第83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採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
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若證據證明是樓上住戶水管爆裂導致唐阿姨家中財物受損,唐阿姨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樓上業主賠償因水管爆裂造成的損失以及維修產生的費用。
(6)樓層管道間所有權擴展閱讀:
房屋質量問題種類繁多,為了避免日後產生不必要的麻煩,業主在購買時要注意選擇資質良好的開發商,不僅對房屋情況要有基本了解,對開發商已建樓盤的質量和承建商資質做全面細致的了解,謹慎購房,將風險降低到最小。
入住後出現質量問題,業主要採取積極的態度與開發商、物業等積極溝通,但一定要注意保留證據,包括購房各種書面憑證,如合同、發票以及能夠房屋質量問題的照片、鑒定意見等等。
物業管理辦法 第三十四條 發生下列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的緊急情況,需要立即對共用部分進行維修、更新、改造的,按照有關規定使用專項維修資金:
(一)屋面防水損壞造成滲漏的;
(二)電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
(三)高層住宅水泵損壞導致供水中斷的;
(四)樓體單側外立面五分之一以上有脫落危險的;
(五)專用排水設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礙,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
(六)消防系統出現功能障礙,消防管理部門要求對消防設施設備維修、更新、改造的。
❼ 衛生間頂部的下水道管的所有權屬於誰我與樓上的有矛盾,我把他家下水道堵死違不違法
樓上的下水道屬於公共設施,不屬於任何個人。如果有矛盾,可以協商解決,堵下水道損害的是你樓上所有住戶的利益,如果被發現,會受到大家的譴責。不違法,但是違反道德,損人不利已。
❽ 物權法中關於住房的樓頂的所有權問題是如何定義的
樓頂的歸屬權。樓頂應是整棟樓全體業主共有的部分,而不僅是頂層住戶共有的。
《物權法》第70條規定:「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這是關於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規定,也是我國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確了該項權利。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是指多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擁有一棟區分所有建築物時,各區分所有權人對建築物專有部分所享有的專有使用權及對建築物共用部分所享有的共用部分所有權。區分,是指數人區分一建築而各有其一部分。區分所有,是區分一建築物的特定部分為所有權的標的。建築物區分所有包括兩部分
1、專有部分。這是指區分所有權人依其所購份額對建築物套內空間獨自佔有、使用的部分,在此基礎上形成的權利即區分所有權人的專有權。根據《物權法》第71條的規定,專有權與一般所有權在性質上是一致的,即專有權人對其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但因建築物結構上的相連性,專有權人在對其專有部分行使權利時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專有部分的形成條件有兩個:
(1)構造上的獨立性,也就是要有固定的遮蔽欄,與其他區分所有權人的專有部分相隔離。
(2)使用上的獨立性,一般以該部分有無獨立的出入門戶為判斷標准
2、共有部分。這是指專有部分以外的建築物的其他部分。包括三部分
(1)建築物的基本構造部分,如支柱、屋頂、外牆等;
(2)共用部分,如樓梯、走廊、電梯、自來水管、貯水塔、消防設備、大門等;
(3)部分區分所有權人共有的部分,如各樓層間的樓板(天花板、地板)、左右房屋之間的隔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