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目前情況來看,中央對房價過快上漲現象提出很多政策,但是這些政策會阻止房價的上漲趨勢嗎
按照國家發改委、國家統計局發布的最新統計,10月份全國個大中城市房屋銷售價格比去年同期上漲了9.5%,不過,盡管從數字上看房價依然堅挺,但是在一些城市已經出現了有價無市的情況,成交量大幅萎縮,像深圳市10月份新建商品房銷售面積只有9月份的一半左右,房價漲速也比9月份下降了10.35%,有人說,曾經位居全國房價冠軍的深圳,現在也率先感受到了房地產市場的冬天。 首先走訪了深圳的二手房市場,普遍有所下降。從各個中介機構了解到,房價開始下跌在深圳並不是個別現象。 在深圳,雖然一些中介公司認為深圳樓價在下跌,但在深圳房地產研究中心的王鋒看來,他更願意看成是一次調整。 深圳樓市成交量的萎縮,也讓地產中介迎來了前所未有的寒冬,在深圳雖然是下午兩點,但有的中介公司的大門卻被一把大鎖鎖著,由於沒有成交量,中介公司開始賠錢,地產中介人員的收入也大幅縮水。 有一句話在樓市上十分流行,沒有最高,只有更高。從2000年以來,連續5年的上漲,讓房地產市場似乎成了一個只漲不跌的神話,而在這個神話當中,深圳更是一馬當先,成了全國矚目的房價冠軍,有的樓盤甚至4個月時間就能漲一倍,那麼,當二手房市場現在開始降價的時候,深圳的新樓盤又怎麼樣了? 在深圳,一些樓盤開始直接降價銷售,而另一些樓盤則在不降價的情況下,通過各種優惠促進銷售,如送裝修,送家電等來吸引人買房。 一些地產開發商之所以不願降低房價,就是因為一旦房價下跌,將給買房人的心理帶來巨大的沖擊,不少業內人士都表示,開發商寧願採取各種贈送的手段,也不願直接降價銷售,最根本的原因就是擔心買房人失去了對樓市看好的預期,因為市民一旦認為樓價將要下跌,他們將很難再去買房。 現在深圳一些新樓盤即使沒有直接降價,也開始送裝修、送面積,實際上還是明升暗降。深圳樓市遭遇的這場寒流,其實來的並不突然,早在今年8月份就已經出現了徵兆,而第一個預感到樓市快要降溫的,就是深圳的那些地產中介公司。 在深圳最大的地產中介公司——中原地產,記者看到了這樣一個表格,這些表格記錄著中原地產在深圳福田區每個月二手房的交易量: 6月的成交業績是2440多萬,10月份,掉到了504萬9千多。這個降幅是非常的驚人。 4個月里,成交量消失了80%,那麼,這是不是一家中介公司的個例?記者又找到了另外一個地產中介公司,他們大概下滑七成。在深圳,不僅二手樓盤成交量萎縮,就連剛推上市場的一手房也成交低糜。 那麼,深圳樓市的成交量到底萎縮到什麼程度了?深圳房地產研究中心的王鋒告訴記者,今年10月,新房的交易量只有今年1月的20%,而二手房也只能達到7月份的20%。 那麼,深圳作為一個年輕的城市,被很多人認為強勁的市場需求,為什麼突然在短短4個月里消失了80%?這80%的買房人又去了哪裡? 采訪中,多方觀點認為,深圳各家銀行緊控貸款,不僅導致了深圳樓市成交量的大幅萎縮,同時,成交量的大幅萎縮也暴露了深圳樓市已經成了炒房人的天下,據統計深圳上半年的成交量,投資客(即炒房人)和用家的份額佔有比較,投資客是佔有成交量的70%。 調查中發現,深圳樓市的成交量萎縮,不僅暴露了炒房人的數量龐大,同時它也暴露了深圳樓價已經虛高到了大部分市民買不起的程度。 「這個本身的房價增長過快,增長到一定程度確實是使得相當部分老百姓是買不起房。」 那麼,相當部分的老百姓到底占深圳市民多大的比例?失去了銀行充足的貸款,深圳的炒房人被迫停止交易,而虛高的房價,又讓那些需要房子的市民買不起,對深圳樓市成交量的萎縮,王鋒:「城市化還在不斷的加速,人口在不斷的增加,你總得有房子要交易,二手市場也應該活躍,但是我們現在一手、二手都跌了,就是說這個市場肯定是不正常的。」 不少購房者對深圳樓市駐足觀望 樓價下跌,成交量萎縮,讓不少購房者對深圳樓市開始駐足觀望。而在房地產市場的另一頭,開發商急著要把自己的樓盤賣出去,炒房人急著要把燙手的山芋甩出去。短短幾個月之間,深圳樓市出現了180度的轉變,這場變局讓房地產中介陷入了前所未有的困境。 深圳樓市成交量的萎縮,也讓地產中介迎來了前所未有的寒冬,現在很多中介行業,一般小的中介行業都已經關門了,由於沒有成交量,地產中介人員的收入也大幅縮水。 雖然深圳樓市成交量萎縮,價格開始下跌,但也有人認為這次價格的下跌,是國家一系列 宏觀調控措施下的正常反應,是為了擠去前段時間
❷ 中央調控下房價還會上漲嗎
可能會漲。
房價的漲跌取決於房價的影響因素的變化,來看看房價的影響因素,如下
一、經濟因素。通常來講,一個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越高、經濟增長越快、產業結構越合理、就業率、收入水平和投資水平越高,財政收入越多、金融形勢越好,房地產市場需求就越大,房價總體水平也越高。
一、社會因素。影響房價的社會因素包括人口、家庭、城市形成歷史、城市化狀況、社會治安、文化與時尚等。
二、行政與政治因素。行政因素主要是國家或地方政府在財政、稅收、金融、土地、住房、城市規劃與建設、交通治安、社會保障等方面的一些制度、法規、政策和行政措施。政治因素主要指政局安定程度、國與國之間的政治、軍事關系等。
四、房地產內在因素和周邊環境因素 這個因素主要是指房地產自身及其周邊環境狀態,如土地的位置、面積、形狀、建築物的外觀、朝向、結構、內部格局、設備配置狀況、施工質量,以及所處環境的地質、地貌、氣象、水文、環境污染情況等。
❸ 中央政府最近幾年限制房價的政策有哪些
去看兩會頒布的新「五國條」
❹ 中央有決心降低房價嗎
老大說:房住不炒,就是說今後房地產轉向純粹的居住功能,脫離金回融屬性。
你可答以查一查北京,上海,廣州,南京,深圳的房價,都是穩中有跌。
雖然現在部分二線城市和三線,四線城市房價增長較快,但是是去庫存的需要,畢竟不漲價你不會跟風買。
房價未來的趨勢是下跌,但是國家要去泡沫但不要崩盤,因為崩盤是不可控的。國家需要的是可控的,沒有人心惶惶那種平穩下跌。
再過3年大概率開征房產稅,屆時囤房炒房的將成為盤中餐。
❺ 在黨中央的正確領導下未來幾年房價會跌嗎
肯定會跌。
中國的房地產市場已經成為新的資本運作場所了,很多人買房不是為了自己住的,而是為了價格上升後拿去賣的,猶如炒股一樣。這是這些年來房價不斷高攀的根本原因。建了這么多房,都不是給人住的,而是給人炒的,空置率肯定很高(只可惜目前沒有看到確切的空置率數據,本人估計應佔7成以上)。
中央的政策說到底就是2條,一是加緊建設經濟適用房和廉租房,二是嚴格限制炒房者獲得低息貸款。前者可以解決真正無房住的問題,抑制房地產商和炒房者挾民怨而圖利,後者無疑增加炒房者的成本,使社會公平得以較好實現,並減少銀行可能出現的後患。
現有消息,一方面各地在經濟適用房和廉租房建設上都比去年有較大幅度的提高,有些地方甚至以硬指標方式下達,這對老百姓來說是值得期待的;另一方面5月份以來已連續3個月房價微跌了,而且成交量一直很慘淡,估計房地產商和手上持有住房的炒房者抗不了多長時間了。
最近中國房地產協會副會長朱中一代表私人資本頻頻向中央施壓,這一舉動可以看出他們是越來越扛不住了,是不得以而發出的哀鳴。
估計到年底會有大的變化。
❻ 中央工作會議鼓勵降房價會有什麼政策出台
只要不出台支撐房價的政策,並嚴格執行現有的政策,就是最好的降房價政策,因為目前房價下降的趨勢已經形成,供求關系已經開始倒逼房價下降,只現在各地方政府已經開始隱隱出台一些支撐房價的政策了,像以前第二套房政策已經松動,貸款政策也放開了,這些都影響了房價的下降,所以不要指望國家會出台什麼鼓勵降房價的政策,只要能維持並嚴格執行現有政策,就是最好的鼓勵降房價的政策。
❼ 中央如何制止房價上漲
1、加大保障來性住房及中小源套型住房的建設,分流市場購買力。
2、取消購房稅收優惠政策,加大房產流通成本,抑制房產投機行為。
3、取消房貸優惠政策,提供房貸門檻,抑制投資性購房行為。
目前中央也只有從住房產業政策、稅收、信貸三個方面抑制房價上漲過快,而不是制止房價上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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❽ 中央出台房產新政,房價會下降嗎
你的問題是說問一下中央出台房產分證房價會下降嗎?這種情況肯定是會下降的,因為方是住的而不是炒的。
❾ 中國中央政府對房子取消現購,房價為什會漲價呢
說明經濟活躍之後還是有錢人多,有條件借銀行錢買房的人多。總體上現在比以前更富的人多。咱們高儲蓄率了這么多年了想必不少人攢錢夠了或者說起碼夠首付了。有房子才有一個安慰的家。
❿ 中國政府對房價的政策~要具體的政策名啊
住房城鄉建設部第8號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第8號
《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已經2010年10月27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第65次部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並經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同意,現予發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部長 姜偉新
國家發展改革委主任 張 平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部長 尹蔚民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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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房地產經紀活動,保護房地產交易及經紀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房地產經紀,是指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員為促成房地產交易,向委託人提供房地產居間、代理等服務並收取傭金的行為。
第四條 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職業規范,恪守職業道德。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價格主管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分別負責房地產經紀活動的監督和管理。
第六條 房地產經紀行業組織應當按照章程實行自律管理,向有關部門反映行業發展的意見和建議,促進房地產經紀行業發展和人員素質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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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房地產經紀機構和人員
第七條 本辦法所稱房地產經紀機構,是指依法設立,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的中介服務機構。
房地產經紀機構可以設立分支機構。
第八條 設立房地產經紀機構和分支機構,應當具有足夠數量的房地產經紀人員。
本辦法所稱房地產經紀人員,是指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的房地產經紀人和房地產經紀人協理。
房地產經紀機構和分支機構與其招用的房地產經紀人員,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簽訂勞動合同。
第九條 國家對房地產經紀人員實行職業資格制度,納入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制度統一規劃和管理。
第十條 房地產經紀人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的考試制度,由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共同組織實施,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
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命題並組織考試的制度,每年的考試次數根據行業發展需要確定。
第十一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到所在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將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執行合夥人)或者負責人、注冊資本、房地產經紀人員等備案信息向社會公示。
第十三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分支機構變更或者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30日內,辦理備案變更或者注銷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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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房地產經紀活動
第十四條 房地產經紀業務應當由房地產經紀機構統一承接,服務報酬由房地產經紀機構統一收取。分支機構應當以設立該分支機構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名義承攬業務。
房地產經紀人員不得以個人名義承接房地產經紀業務和收取費用。
第十五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當在其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公示下列內容:
(一)營業執照和備案證明文件;
(二)服務項目、內容、標准;
(三)業務流程;
(四)收費項目、依據、標准;
(五)交易資金監管方式;
(六)信用檔案查詢方式、投訴電話及12358價格舉報電話;
(七)政府主管部門或者行業組織制定的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房屋買賣合同、房屋租賃合同示範文本;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分支機構還應當公示設立該分支機構的房地產經紀機構的經營地址及聯系方式。
房地產經紀機構代理銷售商品房項目的,還應當在銷售現場明顯位置明示商品房銷售委託書和批准銷售商品房的有關證明文件。
第十六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接受委託提供房地產信息、實地看房、代擬合同等房地產經紀服務的,應當與委託人簽訂書面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
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應當包含下列內容:
(一)房地產經紀服務雙方當事人的姓名(名稱)、住所等情況和從事業務的房地產經紀人員情況;
(二)房地產經紀服務的項目、內容、要求以及完成的標准;
(三)服務費用及其支付方式;
(四)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五)違約責任和糾紛解決方式。
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房地產經紀行業組織可以制定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示範文本,供當事人選用。
第十七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提供代辦貸款、代辦房地產登記等其他服務的,應當向委託人說明服務內容、收費標准等情況,經委託人同意後,另行簽訂合同。
第十八條 房地產經紀服務實行明碼標價制度。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遵守價格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標明房地產經紀服務項目、服務內容、收費標准以及相關房地產價格和信息。
房地產經紀機構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不得利用虛假或者使人誤解的標價內容和標價方式進行價格欺詐;一項服務可以分解為多個項目和標準的,應當明確標示每一個項目和標准,不得混合標價、捆綁標價。
第十九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未完成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約定事項,或者服務未達到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約定標準的,不得收取傭金。
兩家或者兩家以上房地產經紀機構合作開展同一宗房地產經紀業務的,只能按照一宗業務收取傭金,不得向委託人增加收費。
第二十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簽訂的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應當加蓋房地產經紀機構印章,並由從事該業務的一名房地產經紀人或者兩名房地產經紀人協理簽名。
第二十一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簽訂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前,應當向委託人說明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和房屋買賣合同或者房屋租賃合同的相關內容,並書面告知下列事項:
(一)是否與委託房屋有利害關系;
(二)應當由委託人協助的事宜、提供的資料;
(三)委託房屋的市場參考價格;
(四)房屋交易的一般程序及可能存在的風險;
(五)房屋交易涉及的稅費;
(六)經紀服務的內容及完成標准;
(七)經紀服務收費標准和支付時間;
(八)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項。
房地產經紀機構根據交易當事人需要提供房地產經紀服務以外的其他服務的,應當事先經當事人書面同意並告知服務內容及收費標准。書面告知材料應當經委託人簽名(蓋章)確認。
第二十二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與委託人簽訂房屋出售、出租經紀服務合同,應當查看委託出售、出租的房屋及房屋權屬證書,委託人的身份證明等有關資料,並應當編制房屋狀況說明書。經委託人書面同意後,方可以對外發布相應的房源信息。
房地產經紀機構與委託人簽訂房屋承購、承租經紀服務合同,應當查看委託人身份證明等有關資料。
第二十三條 委託人與房地產經紀機構簽訂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應當向房地產經紀機構提供真實有效的身份證明。委託出售、出租房屋的,還應當向房地產經紀機構提供真實有效的房屋權屬證書。委託人未提供規定資料或者提供資料與實際不符的,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拒絕接受委託。
第二十四條 房地產交易當事人約定由房地產經紀機構代收代付交易資金的,應當通過房地產經紀機構在銀行開設的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劃轉交易資金。
交易資金的劃轉應當經過房地產交易資金支付方和房地產經紀機構的簽字和蓋章。
第二十五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捏造散布漲價信息,或者與房地產開發經營單位串通捂盤惜售、炒賣房號,操縱市場價格;
(二)對交易當事人隱瞞真實的房屋交易信息,低價收進高價賣(租)出房屋賺取差價;
(三)以隱瞞、欺詐、脅迫、賄賂等不正當手段招攬業務,誘騙消費者交易或者強制交易;
(四)泄露或者不當使用委託人的個人信息或者商業秘密,謀取不正當利益;
(五)為交易當事人規避房屋交易稅費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簽訂不同交易價款的合同提供便利;
(六)改變房屋內部結構分割出租;
(七)侵佔、挪用房地產交易資金;
(八)承購、承租自己提供經紀服務的房屋;
(九)為不符合交易條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經紀服務;
(十)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六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建立業務記錄制度,如實記錄業務情況。
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保存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保存期不少於5年。
第二十七條 房地產經紀行業組織應當制定房地產經紀從業規程,逐步建立並完善資信評價體系和房地產經紀房源、客源信息共享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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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價格主管部門應當通過現場巡查、合同抽查、投訴受理等方式,採取約談、記入信用檔案、媒體曝光等措施,對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員進行監督。
房地產經紀機構違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行為,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被檢查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員應當予以配合,並根據要求提供檢查所需的資料。
第二十九條 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價格主管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員信息共享制度。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將備案的房地產經紀機構情況通報同級價格主管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
第三十條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構建統一的房地產經紀網上管理和服務平台,為備案的房地產經紀機構提供下列服務:
(一)房地產經紀機構備案信息公示;
(二)房地產交易與登記信息查詢;
(三)房地產交易合同網上簽訂;
(四)房地產經紀信用檔案公示;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經備案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可以取得網上簽約資格。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房地產經紀信用檔案,並向社會公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將在日常監督檢查中發現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經查證屬實的被投訴舉報記錄等情況,作為不良信用記錄記入其信用檔案。
第三十二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員應當按照規定提供真實、完整的信用檔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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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記入信用檔案;對房地產經紀人員處以1萬元罰款;對房地產經紀機構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房地產經紀人員以個人名義承接房地產經紀業務和收取費用的;
(二)房地產經紀機構提供代辦貸款、代辦房地產登記等其他服務,未向委託人說明服務內容、收費標准等情況,並未經委託人同意的;
(三)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未由從事該業務的一名房地產經紀人或者兩名房地產經紀人協理簽名的;
(四)房地產經紀機構簽訂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前,不向交易當事人說明和書面告知規定事項的;
(五)房地產經紀機構未按照規定如實記錄業務情況或者保存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的。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構成價格違法行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按照價格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依法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停業整頓等行政處罰。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房地產經紀機構擅自對外發布房源信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記入信用檔案,取消網上簽約資格,並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房地產經紀機構擅自劃轉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取消網上簽約資格,處以3萬元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第(十)項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記入信用檔案;對房地產經紀人員處以1萬元罰款;對房地產經紀機構,取消網上簽約資格,處以3萬元罰款。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價格主管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房地產經紀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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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各地可以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