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只交首付的房子能不能轉讓給別人
只交首付的房子不能轉讓給別人
嚴格來說這個套房子還不屬於你
當然如果賣方同意的話是可以的
⑵ 房子付了首付後開始後悔了,能不能將房子轉讓呢
房子付了首付後開始後悔了,能不能將房子轉讓呢?
⑶ 請問只是付了首付的房子可以進行買賣么
這個需要你和買家一起,找到售樓開發商,要求開發商變更這房子購房合同,有新買家和開發回商重新簽署答購房合同,去替換你之前的購房合同,就可以了。然後你們買賣雙方把首付款項交割一下就完事。
如果已經辦理了貸款,或是房產證已經在本地房管部門備案,這樣就操作不行了。
只有還清貸款,拿到房產證解壓,注銷他項權證,之後,再以買賣方式,過戶房產給買家。需繳納過戶稅費,算二手房過戶,。
⑷ 剛買的房子交了首付可以賣嗎 房子交了首付可以賣嗎
這種問來題應該是因人而自異了,一般是不能賣的,如果跟開發商有關系,可以直接更名到買家身上,如果沒有關系的話,就難辦了,只能等交完全款房本下來以後再走二手房流程了,因為你的房子僅僅是交了個首付,此房是抵押給銀行的,還不完全屬於你,是不允許出售的。謝謝採納!
⑸ 只交了首付的房子可以賣嗎
只交了首付的房子不可以賣,除非將房產抵押貸款提前還清,因為在你房產證抵押貸款未還清貸款的前提下,房產證是在銀行作抵押的,這時候是不能進行房屋的任何交易的。
1、《擔保法》第四十九條: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已辦理登記的抵押物的,應當通知抵押權人並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經抵押的情況;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轉讓行為無效。
2、《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四十九條:抵押人擅自以出售、出租、交換、贈與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抵押房地產的,其行為無效;造成第三人損失的,由抵押人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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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於1995年6月30日通過,現予公布,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節 抵押的效力
第四十六條 抵押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抵押權的費用。抵押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第四十七條 債務履行期屆滿,債務人不履行債務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權人有權收取由抵押物分離的天然孳息以及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抵押權人未將扣押抵押物的事實通知應當清償法定孳息的義務人的,抵押權的效力不及於該孳息。
前款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第四十八條 抵押人將已出租的財產抵押的,應當書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
第五十條 抵押權不得與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或者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
第五十一條 抵押人的行為足以使抵押物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為。抵押物價值減少時,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恢復抵押物的價值,或者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
抵押人對抵押物價值減少無過錯的,抵押權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損害而得到的賠償范圍內要求提供擔保。抵押物價值未減少的部分,仍作為債權的擔保。
第五十二條 抵押權與其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債權消滅的,抵押權也消滅。
⑹ 分期付款買房如果付了首付房子不想要了能否轉手賣
不可以,除非你的房貸還清。
只要貸款還清就可以轉手,要是有買家買的話,可以用買家首付還貸款,就可以辦理過戶了。但要雙方簽定好合同,買家同意用首付幫你還貸。但在5年內轉手要多付房價5.5%的營業稅。
權益轉讓必須在其轉讓的房屋尚處在期房階段方能實現。
期房轉化為現房在實踐中有兩個條件:
1、預購人與開發商簽署了房屋交接書。
2、開發商辦理了房地產初始登記手續,取得了新建商品房房地產權證(大產證)。
當前述兩個條件中的任何一個成就時,期房概念消失,權益轉讓受到阻礙,預購人可以待取得該房屋的房地產權證(小產證)後,以二手房過戶的形式實現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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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手的注意事項:
1、須徵得開發商同意:預購人必需取得開發商的同意,方能實現權益轉讓。開發商通常採用在預購人與受讓人簽訂的《權益轉讓書》上加蓋公章的形式,表明開發商已經同意該房產產權的轉讓。
2、買賣雙方繳納契稅: 轉讓期房的預購人既是向開發商預購期房的買方,又是向受讓人轉讓房屋期權的賣方,因此在開發商、預購人和受讓人之間形成了連續的兩次交易行為。
3、權益轉讓的法律後果:當預購人實現了期房的權益轉讓後,他就從法律上解除了在預售合同中與開發商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而由受讓人繼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