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式的購房合同一邊繳納首付一邊簽署的
⑵ 付過首付一般多久可以拿到購房合同
關於簽訂購房合同的時間,是很多朋友非常關心的問題。這里我們所說的合同不是指新房的定金合同,也不是二手房交易中跟中介公司簽的三方協議,而是網簽合同。網簽合同就是經房屋交易管理部門備案認可的合同,每個合同都有一個唯一的備案編號,這是為了防止原來出現的一方多賣等交易亂象,雙方交易所產生的稅費及其他相關費用都是依據這個合同來計算的。新房的網簽合同一般都是在開發商售樓部簽訂,房屋交易管理部門會給開發商一個系統介面,從這個介面中直接可以列印備案合同,但二手房交易中介公司就沒有這個待遇了,因此二手房交易需要雙方一同前往房屋交易管理部門進行簽訂。但是網簽合同該什麼時候簽,法律並沒有規定,那我們該如何確定網簽的時間呢?這里就用到我們剛才提到的定金合同以及二手房的三方協議,這兩個合同在合同法上具有預約合同的性質,其作用在於會在條款中明確約定具體網簽的時間,這也是這兩份合同的基本功能之一。另外,購房合同簽過之後就應當由各方保管,這里說的各方是指買賣雙方、中介方以及如果涉及見證、公正方的話還可以由他們保管一份。
⑶ 貸款買期房交完首付後是不是就應該簽正式的購房合同
貸款買期房通常在繳納首付之後就需要簽訂購房合同了,也可以在簽訂購房合同後再繳納首付款,具體以雙方協商和購房合同約定為准,通常在購房合同上會約定繳納款項的時間,未按合同要求執行,屬於違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條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第十二條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
(3)交首付後購房合同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一百零八條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第一百零九條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
⑷ 交完首付就能簽購房合同了嗎
沭陽 (或許小縣來城都這樣)自交了首付不是立刻馬上簽合同。等通知。一般三四天就可以簽合同了 因為家裡簽合同不是售樓處網上備案的要交給房產大廈那邊的! 所以耽誤了不少時間! 再說又不是你一家買房備案, 所以正常三四天才叫你簽合同也很正常, 外地情況是這邊交完首付,立刻簽合同, 開正規發票(首付款發票) ,而沭陽是開收據給你,這點我也不理解(老百姓得不到保障)但是沒有辦法啊,入鄉隨俗啊。 一般不出意外到最後貸款下來都會給你正規的全額發票。這點你放心, 正規售樓處是等你交房以後三個月就可以拿到房子了。加急 認識人幾天就能拿到。(當然這個情況是花錢的) 不守信用的開發商,會讓你等上大半年,一年這樣, 正常都是個把月就能拿到手。,貸款的話都是開發商幫你辦理
⑸ 貸款買期房交完首付後是不是就應該簽正式的購房合同
是的,貸款買期房交完首付商品房買賣合同馬上進行網上備案登記程序,簽訂合同,具體的程序如下:
1、開發公司在網上提交商品房買賣
開發公司憑密碼登錄該市的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產權市場處「網上辦公平台」,將已經簽字生效的商品房買賣在網上提交。提交工作不受時間地點限制,隨時可以提交。
2、產權市場處確認提交的商品房買賣
產權市場處對開發公司在網上提交的商品房買賣合同進行核對,無誤後進行確認,生成合同備案登記號。備案工作時間為工作日的上班時間。
3、開發公司填寫備案登記號。
開發公司將合同備案登記號填寫在商品房買賣合同封面相應位置,合同備案登記完成。開發公司應將合同正本一本交給買受人。如果買受人貸款購房,開發公司應在辦理完抵押登記等手續後,將合同正本一本交給買受人。
4、開發公司報送合同備案登記表
開發公司根據已經登記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填寫「商品房買賣合同登記表」,列印,加蓋公司公章,一式兩份報送至產權市場處。
買賣合同登記表的格式與使用的登記表相同。登記表可以到產權市場處領取,也可以在產權市場處網頁首頁「處室職能」內下載。
5、產權市場處蓋章
產權市場處對開發公司報送的登記表進行核對,無誤的,在登記表上加蓋「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商品房買賣合同登記專用章」,一份存檔,一份交還開發公司。
開發公司可憑蓋章後的登記表及已經登記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到房地產交易管理中心辦理抵押登記等手續。
(5)交首付後購房合同擴展閱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八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第九條 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一)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二)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
(三)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