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買房
沒那麼麻煩。
等房產證辦下來以後,可以向房地局申請,在房產證上加房產共有人,同時分配房產的份額,比如新的共有人佔有房產總權利的60%,在申請共有人的同時向房地局作說明就行了。
可以先把新夫婦倆的名字加到房產證上,所持房產份額由由兩家共同商定。待可以過戶時,把女方家長的名字從房產證上刪去就行了,也就相當於重新分配產權份額。
不考慮結婚與否,這套房子也是你們兩家共同出資買的,就算以後離婚了,房子也應該是兩家共同持有。
福利優惠的額度時不應計算的。比如買的時候花了20萬,男方出15萬,女方出5萬,將此房子賣出時價格時60萬,難道就分給男方15萬,剩下的全歸女方?如果女方覺得是女方享受的福利政策才省了好多錢,那麼將產權份額分為雙方各50%,畢竟沒有甲方的錢,房子也拿不到手。
1、權屬:結婚前,男方單獨出首付購買房屋且登記在男方名下的,根據婚姻法規定該房屋屬男方婚前財產。
如需離婚析產,自領取結婚證之日起,所償還的按揭款及相應的升值部分應當給予女方一半的補償。
婚姻很美好,劫難挨個過!幸福的婚姻需要以物質為基礎,柴米油鹽醬醋茶就是組成婚姻的要素,是否加名要看開,如果對方是個適合的你的另一半,不妨考慮加女方名字,給她安全感!
但也要勸告大家,結婚時,看看對方是否是真心實意要和你過日子,不要被頭腦發熱的激情迷惑了。
⑶ 新婚姻法頒發後,關於男女雙方共同付首付買房有哪些規定
根據《新婚姻法》規定,婚前財產為各自所有,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另有約定的除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對人民法院適用婚姻法的有關問題作出如下解釋:
第六條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第七條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3)夫妻婚前共同首付買房擴展閱讀:
婚後共還貸,增值房產分配
誰付的首付,房子就歸誰,另一方則可以獲得與當年還貸支出相應比例的現金,增值部分也是根據雙方婚後的還款比例來分割的。
⑷ 婚前共同出首付、商貸買房,但只寫了一個人的名字,婚後共同還貸。以後要是離婚房產如何分配
您好,根據您的提問,這屬於《民法典》不動產歸屬的問題及夫妻共同版財產的相關權內容。現我們依照以下兩步進行分析解答:
一、根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的相關規定,該房產是屬於該登記方所有的,但根據婚前協議,雙方共同首付並償還貸款,則另一方在離婚時可根據自己繳付金額及房產增值部分進行等價補償。
二、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生產經營收益、知識產權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財產等歸夫妻雙方共同所有。一方婚前財產屬於個人所有,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即由於該房產是婚前取得,理應是一方個人財產,而該房產在婚後的收益才應當為夫妻共同財產。
所以,綜上分析,這房產僅為登記方所有,另一方僅能獲得相應財產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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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 婚前共同付首付買房 公積金使用和房子歸屬問題是怎麼樣的
婚前共同首付買房,公積金貸款使用一個人的名字。這種情況如果沒有其他公證書,專也沒有其他的證明屬能夠支持婚前的確雙方都有拿錢的。那法律只能認為是房產證名字這個人自己買的。同時結婚後如果仍然沒有特別的證明是你們共同所有的話,如果離婚也只能被判定是婚前財產,而不能被認定是夫妻共同財產。
⑹ 婚前我單獨付首付買房算共同財產嗎
婚前單獨付首付買房不算共同財產,算婚前個人財產。
婚前單獨付首版付買房:權首付部分屬於婚前財產,婚後共同還貸部分屬於夫妻二人的共同財產。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因繼承或贈予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予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5)其他共同所有的財產。
⑺ 夫妻雙方婚前付首付買房 離婚怎麼分
如果房屋產權在婚前辦理並登記在一方名下,則為一方的財產,否則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