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婚後買房兩個人的名字,男方父母出資一部分作為首付
理論上屬於! 我以前看過類似案例,因為某些原因夫妻離婚,但男方父母堅持版要回房子,最後房子首付權款部分判給父母,其餘(也就是你們夫妻按揭掉的部分)夫妻平分。
簡單說:離婚後你能分到的,是你實際付出的,拿不屬於你的那部分,道理上也說不過去~!
Ⅱ 婚後買房由男方父母出資首付,房產證上只有兒子一方的名字,房產怎麼分割呢
房產分割時屬於男方。
婚後買房父母首付,房產證上只有兒子一方的名字,房產屬於男方,只要證明房產由男方父母出首付購買,還貸由男方還貸,分割時房產即屬於男方。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相關規定:
第七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
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2)婚後買房男方父母首付擴展閱讀
結婚後貸款買房注意事項:
共同財產:
1、在夫妻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房子,夫妻雙方沒有明確約定的話,房產證上只寫其中一個人的名字,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2、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不屬於共同財產的: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按照婚姻法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Ⅲ 婚後買房男方父母付的首付 離婚了父母能要回首付款嗎
那要看老人付首付的時候跟你們說的話是什麼意思?如果是借給你們的錢,就要還賬,如果是送贈送給你們的,就不用你們夫妻可以對半分
Ⅳ 婚後買房 男方父母出首付 男方要求我寫欠條
你好,這屬來於夫妻共同債務。
只要能源夠證明該借款是用於購買房產,那麼即便是女方否認知情,也是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如果不寫借條,如果真出問題,到時候也不好解釋,為保護男方父母的權益,至少男方要寫借條,然後,男方父母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直接將該借款打入房屋賣方賬戶,並保留匯款憑證。
若幫到請採納,謝謝
Ⅳ 房子是婚後買,首付是男方父母付的,房產跟我有關系么
只要男方父母付的首付,房產證是男方父母的名字,餘下的貸款是男方父母自己還貸,那麼這套房跟你沒關系,如果餘下的貸款是男方也就是你老公還貸,房產證有你你老公的名字,那麼這套房就跟你有關系了。
Ⅵ 新婚姻法 婚後買房 男方父母出錢首付,小夫妻共同還貸,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婚姻法 婚後買房 男方父母出錢首付,小夫妻共同還貸,、
只寫男方的名字版的話,但是男權方父母能證明房子首付是他們出的。房子不屬於共同財產
但是共同還貸的,屬於共同財產
、
如果房產證寫男方父母的名字,是父母的財產,不算小夫妻的共同財產了
假如男方有私生子,將來私生子有權利繼承現在有男方名字房產證的產權
Ⅶ 婚後買房,男方父母單獨出資首付,離婚後父母出資部分可以歸還嗎
有一男一女兩個孩子,女方都要,男方能要回一個孩子嗎?
Ⅷ 請問婚後購房,男方父母出首付錢,因為當時只允許寫一個人的名字所以寫的是男方的名字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婚後如果夫妻之間沒有對共同財產的特別約定,還房貸的錢視為共同財產,因此如果男方父母沒有明確表示贈予男方,此房產是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明確贈予男方一人的,可以認定房產是共有,但首付款是男方個人財產。
Ⅸ 房子是婚後買,首付是男方父母付的,房產跟我有關系么
首付是男方父母付的,照常規說,房產證上面寫的應該是你先生的名字。但是假如貸款是兩人共同償還的,你可以去國土局上面把房產證上面加上你自己的名字。
第七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所以根據新婚姻法,男方父母婚前買的房子,或者男方自己買的房,離婚後,房子是男方的。 假如是男方付的首付,雙方供樓,離婚後,房價減去首付,然後剩餘價值一人一半。房子升值了,那麼男方占據升值部分的百分之六十五,這里首付是按照三成算的。
(9)婚後買房男方父母首付擴展閱讀:
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第十一條 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