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婚前房子是男方父母付的首付,貸款由婚後男方單獨支付,離婚時,房產如何歸屬
估計你們應該是沒有做婚前財產登記的,那麼首先界定房子為夫妻共同財產,也就是說,婚後貸款無論是男方付還是女方付,貸款金額為夫妻共有財產/負債。如果裝修時是女方父母出的錢,那麼也屬於夫妻共有財產/負債。
房子增值部分一般是夫妻雙方協商處理。
離婚的話,由於是婚前買的房子,那麼婚前支付的款項不屬於夫妻雙方共有,如果是男方要房子的話,那麼就要針對婚後貸款支付一半的金額給女方,如果是女方要房子的話,那麼女方就需要按全部已付金額的一半支付給男方。
關於裝修的錢,如果男方不承認是女方父母出錢的話,那麼女方就需要提供相應的證明,證明這筆錢是由女方父母支出,有證明的話,就屬於夫妻共有,也需要對半分。
當然,以上所說,只是針對法律條款做出的,如果你真不知道怎麼做,那麼可以去咨詢法院,直接讓法院做出判決,你覺得不合理的時候,直接提出疑問。
還有一個值得注意的地方就是:誰提出離婚要求的,是雙方協定還是單方強制,這個也有一定的影響。
最好的辦法當然是夫妻雙方私下協定好再去辦離婚證了,協定好以後,雙方簽定一式兩份的協議書,然後交到離婚登記處即可。做人做事還是要憑良心嘛,該給她的,咱就給,不該給的,希望她也不要強要就是了。
㈡ 婚前雙方父母首付 離婚後房子歸誰
依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因此,婚前雙方父母的出資視為對自己小孩的贈與,由於婚前雙方並非家庭關系,如雙方對該房屋未約定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則應按出資比例按份共有。
既然是共有房屋,因屬於婚前財產,在離婚分割財產時,應按照雙方約定,無法達成協議時,由法院裁判。
綜上:雙方對該房屋為共有,如無法協商分割,可以採用一方獲得所有權,另一方獲得相應比例賠償,或者將房屋變賣、拍賣等等方式。(具體問題需你提供詳情方可分析)
㈢ 關於婚前首付購房,婚後父母還貸
婚前協議最好,因為有後期的月供問題,結婚後還款如果沒有特殊證明的話婚後還款部分是屬於雙方共同所有的,並且這部分的增值部分也是雙方共同所有
㈣ 婚前父母拿的首付給我買的房子
父母給你買首付真的很好,應該感謝你的父母,讓父母覺得兒子的感恩,一家人團結一條心。
㈤ 房子是我父母在婚前首付,婚後也是父母月供,法律上讓対方搬出去,這樣合適嗎
這個法律上當然是合法的,婚前財產跟婚後財產要區分開來
㈥ 婚前父母付的首付,婚後還款房子該怎麼分
婚前父母首付買房,婚後父母還貸,寫自己一方子女的名字,視為對自己子女的贈與。
㈦ 房子是婚前父母交的首付後加的女方名財產屬於誰
【1】房子是婚前父母交的首付,後加的女方名。
【2】可以視為父母支付的首付款是對女方的贈與。
【3】婚後還貸,如果由夫妻共同還房貸,
夫妻離婚時,房子歸屬,由夫妻協商解決。
協商不成,法院會判決房子歸女方所有,
貸款沒有還完部分,作為女方自己的債務。
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
由產權登記女方對另一方男方進行補償。
【4】根據《婚姻法解釋三》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
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
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
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
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
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
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
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
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
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