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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後房貸誰還

發布時間: 2021-09-10 21:51:33

1. 結婚後一個人還房貸算共同還貸嗎

結婚後,經濟收入算夫妻共同財產的。因此,該套房屋婚後還貸和升值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雖然房屋是一方婚前購得,但婚後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償還貸款的部分,除夫妻雙方另有約定外,應當視為共同財產。需要說明的是,共同還貸部分,不論是由一方用個人工資還貸,還是用雙方工資還貸,均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當然,如果一方確能證實,其還貸資金來源於個人婚前財產,那麼該部分不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

2. 結婚前女朋友還房貸,結婚後我有義務一起還嗎

1、房子是婚前購買:應是你的婚前個人財產,離婚時不作分割,產權還是你的。
2、但婚後所還的貸款:即使全部是用你婚後個人收入還的,只要你們之間沒有關於婚後財產歸各自所有之類的特殊約定,婚後所還貸款是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你應分給她婚後所還房貸的一半。
3、房子在婚後增值部分的價款:多數法院會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有可能要分給她一半,但也有不同判例。
4、關於你的補充:
(1)子不會給她,產權仍然是你的,但要給她部分錢,即婚後所還貸款的一 半、婚後房產增值部分的一半價款。
(2)以上是根據目前法律和司法解釋給出的回答,如果婚姻法解釋三出台後有不同規定,到時要看婚姻法解釋三的具體內容了。

3. 婚後按揭買房,貸款由女方還,假如離婚後房子該歸誰

這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一旦要離婚,夫妻各享有房產一半的產權。

4. 婚後貸款買房,離婚了房貸應該歸誰還

離婚財產分割方法(1)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均等分割。也就是說,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於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2)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共同財產,分割時各歸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3)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或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離婚時可以請求對方退還彩禮。(4)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夥經營的,入伙的財產可以給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入伙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5)對夫妻共同經營的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植業等,離婚時應從有利於發展生產、有利於經營管理考慮,予以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6)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增殖部分中屬於另一方應得的份額,由房屋所有人折價補償給另一方。(7)借婚姻關系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要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8)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相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9)離婚時一方所有的知識產權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根據具體情況對另一方予以適當的照顧。(10)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後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

5. 結婚後要一起還房貸嗎

我覺得現在一般年輕的男女。在結婚前。首付買了一套房子。一般在婚後。都是男女雙回方一塊答去還房貸。畢竟如果一個人去還房貸的話壓力比較大。除非其中一方的經濟條件特別的好。特別能掙錢。那樣的話一方案負擔也可以但是如果放錯普通的上班一族的話如果一個人還房貸的話壓力太大還是需要兩個人去還房貸的。

6. 婚後房貸為誰所有

你好,依據婚姻法:婚後不論誰還的貸款都屬於共同償財產還貸款

離婚時,內30%為男方所有,結婚期容間已還貸部分為共同所有,未還貸部份為共同債務。該債務可以隨房產的分割而歸屬獲得房產一方

我打個比方你就明白了,假設房子總價100萬,婚前男的付了30萬,後來又付50萬,還剩20萬
離婚了,則100萬房子中30萬歸男的,剩下兩人各有35萬,包托各10萬的債。現在如果男的拿房子,則承擔剩下20萬的還貸,還要再給女的15萬塊錢

7. 離婚了是不是誰還房貸房子就是誰的

如果該房產的購買時間是發生在雙方結婚以後,就屬於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與誰還房貸沒有關系,因為在婚姻存續期間用於還房貸的錢也屬於夫妻共有財產。也就是說,確定該房產是否屬於夫妻共有財產和個人財產,不能用還款方式確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因繼承或贈予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予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5)其他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包括夫妻雙方或者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勞動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受贈的財產、繼承的財產等。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第二部分的規定,夫妻共同財產還包括:
(1)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無法查清的,或者屬婚前個人財產,但已結婚多年,由雙方長期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均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2)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費,離婚時,如夫妻共同生活的時間較長,可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從事多種經營和承包責任田的當年收益以及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殖專業投入的資金;
(4)結婚登記後,一方或雙方父母贈給的金銀、珠寶以及其他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