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應注意的各事項:
第一類:虛假廣告
設計精美的廣告經常是吹得天花亂墜,很多購房人買某一個項目的慾望首先來源於房地產商的廣告或展會上的沙盤。「樣板房」也耍花招,一些開發商利用樣板房欺騙消費者,樣板房質量、結構與實際所交房不符、裝修中利用視覺誤差、傢具尺寸相對縮小等進行誤導。
應對:購房者要仔細閱讀購房合同中的內容,必要時還要把廣告宣傳的內容全部載入正式的合同中,這樣才有保證。
第二類:配套設施
開發商在銷售項目時對今後的生活配套設施承諾得完美無缺,但購房者真正領取了住房鑰匙准備入住時,會發現許多的承諾並不到位。
應對:購房者應冷靜分析各種配套設施存在的可能性和合理性,不為表面現象所迷惑。如開發商提供免費交通車,能長期免費嗎?二是調查教育設施是否為教育行政部門所認可。三是看周圍是否有替換的配套設施。假如缺乏上述措施,一旦開發商提供的配套設施不配套,麻煩就多了。
第三類:內部認購
內部認購是房地產開發商不公開地預售商品房。由於內部認購的商品房價格相對較低,從而吸引了許多買房者。但一些內部認購的商品房是在開發商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情況下銷售的,其不受法律保護,購房者的權益也無法受到保障。
應對:最好不要購買這類商品房。至於想買低價房的業主或投資者,應選擇信譽好、實力雄厚、具有市場品牌的樓盤。
第四類:物業管理
開發商強迫業主接受其指定的物業管理公司的服務,損害業主的正當權益。或在一段時間後偷偷更換物業管理公司,以次充好。
應對:購房者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對指定的物業管理公司服務期限超出一年的應提出反對意見,因為這屬於不合理的違反購房者意願的附加條件。
⑵ 國家允許開發商零首付賣房么如果不允許屬於違法么
很多開發商會打出零首付買房的招牌來招攬購房者買房置業,零首付買回房是指由開發答商墊付三成首付的行為。所謂零首付買房主要有兩種方式,一種本質上等同於分期首付,即購房者不支付或者少量支付首付,開發商給購房者一年時間或者幾個月的時間,把剩餘的首付湊齊再去申請房貸。另外一種是做高合同價,虛假貸款,這種零首付買房操作起來比較難,也加大了購房者的買房風險。
零首付買房的門檻
零首付買房聽起來很美麗,實際上並沒有開發商宣傳的那麼美好。所謂零首付看起來是沒有門檻的,誰都可以去申請。實際上零首付門檻較高,最起碼你需要有購房資格,如果你是外地購房者,一年以上社保證明或者納稅證明是少不了的。其次。申請零首付的購房者必須要有穩定的經濟收入、還款能力和良好的信用記錄,否則是申請不了銀行的貸款的。
零首付買房的風險
零首付買房購房者必須符合國家的貸款標准,如果一年後買房政策有新的變動或者房貸利率出現變化,這些都是購房者自己需要承擔的風險。特別是如果購房者貸款條件在銀行審批不通過,開發商是否退還已經繳納的購房款項。這也是購房者需要考慮的風險。
⑶ 買新房首付款給新房開發商還是給銀行,,
首付款肯定是給開發商,是跟開發商買房子,在銀行貸的款也是給開發商,只會在賬戶上過一次。
⑷ 開發商收到首付款後需要繳稅嗎
樓上的 你是開發商么 不清楚吧
1、首付款是只開收據的 銀行辦理按揭也只回需要收據就可以了 具體答納什麼稅 要看情況了 作為公司當前營業收入當然需要納稅 可交易相關稅 不會馬上交
2、情況同上 辦理產權的時候才會納稅 開發商的營業稅是在項目開始前預征一部分 後期逐步交納的
3、交易稅沒聽說過 不過有手續費之說 手續費中如果是住房只有買方有 非住房雙方都有 營業稅肯定只有賣方(包括開發商和賣房子的個人)有了
⑸ 第一次買房,交完首付開發商應該給我們什麼文件、證明啥的
「辦完手續交完首付之後,房產證辦下來之前」,這個階段顯然包括「收房」時段,除了《商品房買賣合同》之外(這個合同肯定已經有了,但絕大多數人沒有在合同里提出「附加條款」或「附錄」),還應該在買房後的收房時(不是收房後),向開發商索要最應給業主的【兩書一表】。驗收合格的房子都有驗收合格的證明文件:《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和《竣工驗收備案表》。
有了這「兩書、一表」,才能說明該樓經相關部門驗收並且合格。此時應當詳細察看「兩書、一表」中的內容和驗收部門的蓋章,如有異議應該馬上詢問。
【兩書】:
1、《住宅(房屋)使用說明書》
應當對住宅的結構、性能和各部位(部件)的類型、性能、標准等作出說明,並提出使用注意事項。
在交付住宅時提供給用戶的《使用說明書》,是告知住宅安全、合理、方便使用及相關事項的文本。《住宅使用說明書》應當載明房屋平面布局、結構、附屬設備、配套設施、詳細的結構圖(註明承重結構的位置)和不能佔有、損壞、移裝的住宅共有部位、共用設備以及住宅使用規定和禁止行為。
根據規定,《住宅使用說明書》應作為住宅(每套)轉讓合同的附件。如在房屋使用中出現問題,說明書將成為解決開發商與業主之間糾紛的重要依據。
2、《住宅質量保證書》
住宅質量保證書,是房地產開發商將新建成的房屋出售給購買人時,針對房屋質量向購買者做出承諾保證的書面文件,具有法律效力,開發商應依據《住宅質量保證書》上約定的房屋質量標准承擔維修、補修的責任。(大額商品不僅是消費品,房子是不動產,很多消費品、家電等都有質保書,何況房子呢!)
【一表】
3、《建築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竣工備案表》上有沒有建委備案部門同意備案的章)
房地產管理法規定:《建築工程竣工備案表》是證明房屋質量經檢驗合格,達到了交房要求的依據,只有在獲得了《建築工程竣工備案表》後,開發商才可以進行交房,否則在此之前的交房都屬於違規操作。
但時下不少發展商交樓時大多未能出具完整的文件若你確實急於想收樓,在驗收過《住宅質量保證書》以及有關部門出具的關於永久水電、消防、電梯使用等單項驗收合格證書後,確保項目具備居住條件的基礎上,也可自願收房。
【其他】供參考:
4、《房屋面積實測報告》、《商品房面積測繪技術報告書》(蓋測繪隊公章)
《住宅面積測繪報告》不是說絕對地一定在收房時才出具的,有時會在房屋產權證發放時才出具
。
《住宅面積測繪報告》是房屋面積的房屋產權證的依據之一,如果《商品房買賣合同》中要求必須開發商出具這個報告,才是房屋交付的必要條件,這要看自己與開發商簽署的合同中有沒有這個一條。
5、《房地產開發建設項目竣工綜合驗收合格證》(注意是「竣工綜合驗收合格證」不是「竣工驗收備案表」)
在住宅工程竣工驗收完畢以後,經過監督部門的認可,先由建設單位填寫《房屋建築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然後建設單位和承監質監站將該表和質量監督報告送備案部門審查,經審核符合規定的,最後由備案部門頒發《建築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證》。先有表(所謂「一表」),後有證。
6、 《住戶驗房交接表》、《樓宇驗收記錄表》、 管線分布竣工圖(水、強電、弱電、結構)
7、《前期物業服務協議》(一般前期物業都是開發商自己的或其指定的),業主與物業公司簽訂,主要針對物業的。
8、《物業臨時管理規約》,需要業主事先了解有哪些規定或約定,再簽《承諾書》表示接受了規約,這是針對業主的。
實際上,現在很多開發企業資料都不全,而且你不提,他也不給你,稀里糊塗交房子的、馬馬虎虎收房子的佔多數。我們還是要有思想准備,言之有理,要求有據,即使不能拿到全部資料,也要留下證據或提交文字記錄(單方的聲明、備忘錄、附加條款等),以便萬一出問題了,也好往下處理,這樣不至於太被動。
⑹ 開發商提高買房首付,怎麼辦
合同法的基本原則之一,是契約自由,意思自治。房屋買賣合同是當事人自願訂立,當然也允許當事人通過協商予以變更和解除。開發商與購房人通過協商,自願達成補償協議在合同法上屬於協議變更合同條款,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未損害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協議一旦達成,開發商即有義務履行該協議,購房人也有權利要求開發商依據協議約定履行補償義務。對於房價下跌退房是否屬於正常的要求,合不合理這都是雙方自願訂立的合同,合同法第77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開發商與購房人協商,自願達成補償協議,對降價前已購房人進行退房或差價補償,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開發商應當履行該義務。當然,該種補償義務是買賣雙方自願達成了補償協議,在協議沒有達成前,購房人無權單方要求開發商退還差價。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七條【合同變更條件】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⑺ 開發商為你「墊首付」 可信嗎
開發商們為你「墊首付」的口號多麼吸引年輕「剛需」們。有人幫忙解決首付問題,馬上就能買房,為什麼不樂意呢?小編此時只想弱弱地說一句:「天底下沒有免費的午餐」。今天就讓小編來為你揭秘「墊首付」背後有何貓膩和風險!
開發商如何為你「墊首付」
一套50萬的房子,首付需要15萬。開發商和購房者進行約定,首付款由開發商(或者第三方)進行墊付。購房者憑著足夠的首付款發票,去銀行辦理按揭貸款。完成上述手續後,購房者須在約定時間內,還清開發商墊付的那部分首付款。
墊首付充其量只是無息貸款
其實,開發商沒有為你掏一分錢。所有的錢都是購房者自己的。短期內可以減輕購房者的資金周轉壓力,但實際購房成本並沒有下降,每個月除開該還的銀行貸款,還得還開發商為你墊付的部分。其實每個月的還款壓力更大!
「墊首付」轉移樓市風險
開發商給購房者以便利,其實是想讓購房者盡快簽下合同,盡快把自己手上的存量房賣出去,這樣的話,一旦房價大幅回潮,購房者還是要根據合同將首付還給開發商。開發商並沒有損失很多,但購買者就要承擔房價下跌造成的差價。
「墊首付」讓購房者很被動
開發商通過替消費者「墊首付」的舉動,很可能會在暗中提升房價。「開發商用這種稀有的促銷手段吸引購房者之後,對於部分沒有能力正常購買的消費者來說,會陷入被動地位,開發商就掌控了房價上的主動權。」
「墊首付」營銷涉嫌騙貸
不管是開發商的「零首付」也好,「墊首付」也罷,這都屬於假首付行為。如果開發商私下偷偷跟購房者簽了這種合約,銀行就無法正確對購房者的還款能力進行核實。如果被銀行查到,這是屬於騙貸行為的,那麼貸款可能被銀行收回,而且購房者個人的誠信記錄將永遠抹黑。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5-07-02,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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⑻ 開發商墊資付首付款違規依據
你好,為你解答,望採納!
根據2010年頒布的《國務院關於堅決遏制部分城市房價過快上漲的通知》規定,「實行更為嚴格的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對購買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築面積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貸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於30%;對貸款購買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貸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於50%,貸款利率不得低於基準利率的1.1倍」;即國務院明確規定了購房者購房時需交付一定比例的首付款,此為國家對於購房首付款、限貸的政策性規定。
而在法律實務中,由開發商墊付首付款是否有一定的依據呢?實際上,墊付並非法律概念,法律上有借款合同、指示交付或債務承擔等概念。墊付,根據文義解釋,一般是為他人向第三方墊付,沒有債權人為債務人向自己墊付之說。而開發商為購房者的墊付可能涉及三種類型的法律關系:①借款合同,即開發商借款給購房者、購房者再將借款交給開發商;②第三人代為履行,即開發商作為第三人根據購房者的指示將款項交付給自己,代購房者履行債務;③債務承擔,即開發商作為第三方為購房者承擔購房者對開發商的債務。
首先,對於借款合同,因開發商即是房地產買賣法律關系中的債權人,同時又向購房者借出部分首付,借出的款項又需要給開發商自己,因此,開發商名義上墊付首付,但實際上並未墊付。
因借款法律行為系實踐性法律行為,需要實際交付借款才會產生借款合同生效的法律後果,因此,為實際交付借款的,借款行為並未生效。開發商所享有的債權,本質上還是房地產買賣合同所確立的債權。並不存在一個真實、有效的借款法律關系,也不存在所謂的墊付。
其次,開發商根據購房者的指示將款項交付給自己,開發商不屬於第三方,很明顯不屬於第三人代為履行的情形,不會產生實際履行的法律效力。換句話說,即實際上此時也不存在墊付,購房者沒有付足首付。
再次,債務承擔,是指在不改變合同的前提下,債權人、債務人通過與第三人訂立轉讓債務的協議,將債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承擔的法律現象。即必須存在一個獨立於債權人、債務人之外的第三人,而開發商為購房者承擔購房者對開發商的債務時,並沒有一個獨立的第三人存在,因此也不構成債務承擔,不產生債務承擔的法律效力。此時,所謂的墊付不成立,購房者仍然沒有付足首付。
因此,開發商所謂的「墊付」僅僅是開發商以「墊付」之名義,讓購房者先達到辦理銀行按揭貸款的條件,出具一份虛假的首付款足額交納證明,進一步辦妥銀行貸款,以達到資金回籠的目的。而首付實際上並未依照國務院對於首付比例和限貸的規定付足。換句話說,開發商是以一種在法律上並不成立的「墊付」托辭,先與購房者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而實際上卻規避了國務院規定的首付比例和限貸政策。
這種行為極有可能被司法機關認定為「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無效行為」,而一旦認定為無效的,則合同自始無效,法律後果是開發商返還購房款、購房者退房。從銀行的角度來看,這種行為還可能被認定為「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的無效行為」。在購房者辦理按揭貸款的過程中,因需要開發商出具購房者已付清全部首付款的證明,但由於開發商「墊付」的因素,購房者的首付款實際並未付清。如後期購房者未能按期償付按揭貸款,銀行除按照一般的程序拍賣抵押物外,還可以起訴開發商,要求開發商因開具虛假證明而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⑼ 買房交過首付後開發商要給什麼手續
買新房交完首付後應該拿到什麼東西如下:
在交首付前一般會先專交定金,會有一個定金收屬據和一個認購合同。
交首付後會有一個首付收據,和一本購房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