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買房簽了認購協議已交首付可以退款嗎
可以退款,但是定金開發商有權利不退,除非開發商在賣方是有違約行為
❷ 買房認購書已簽,是否可以退回首付款
這里就是講感情的問題了,從法理角度講這個錢是不能退的!但是如果是一家比較仁慈的開發商,那麼你用一些好的態度,甚至裝可憐,用來打動售樓人員或者是售樓經理,這個還是可以操作的!過去我在售樓部的時候,曾經這樣幫助過別人!關鍵是看他們是否願意幫助你!
❸ 買房交了首付簽了認購協議書,現在不想要了,能退嗎
定金不可退,訂金可以退。
1、定金,又稱作為保證金,是在合同訂立或在履行合同之前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作為擔保的擔保方式。定金款項是不退還的。不過當定金交納的數額超過合同標的額度的20%。
定金也是有法律效應的:如,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該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2、訂金又稱預付款。初步達成協議後,雙方進一步協商簽訂臨時認購協議,買房支付訂金即取得在此期間的優先購買權。
與定金不同,這個訂金是可退的。在簽訂認購協議簽要約定所選房號、面積、房屋單價、總價款、交房期限。
訂金不具擔保債的履行作用,不具有法律效應。所以在合同還未得以履行的情況下,不論是給付一方當事人違約,還是接受方違約,預付款都要原數返還。
(3)認購退首付擴展閱讀:
逾期付款違約責任
1、如乙方不能在協議規定時間內付款,甲方有權解除協議,並對該商品房另行處置,同時甲方有權向乙方按逾期付款總額同期銀行存款利率收取違約金。
2、甲方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時,須以書面或電話形式通知乙方,乙方應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內帶齊相關證件到甲方指定地點簽訂正式《商品房買賣合同》,本協議廢止。
如乙方不能在約定時間內簽訂正式《商品房買賣合同》、按時付款及辦理貸款手續,甲方有權對乙方預定的商品房另行處理,並有權沒收乙方全部定金。如乙方享受優惠後,不能按協議方式全額付款,將不再享受優惠。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購房協議書
❹ 首付交了,認購合同簽了,不想買了,可以退首付嗎
除非開發商也同意,否則不行,你看看合同就會知道。
❺ 交了首付款但是認購書上寫的是定金,還能要退回嗎
有時候,由於房貸收緊,購房者買房後,房貸遲遲未能批准下來的情況屢見不鮮;還有因為貸款人個人銀行信用記錄不良、個人經濟狀況欠佳或者貸款的年齡受到限制等而導致房貸批不下來。房貸批不下來是一件非常讓人發愁的事情,購房者通常在這個時候,都已經是交付了定金和首付,在這樣的情況下,房貸批不下來怎麼辦,首付和定金該怎麼處理呢?下面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一、房貸批不下來怎麼辦?
按揭貸款辦不下來的原因有很多,在實踐中,不同情況的處理也是不同的,在審理合同糾紛時法院一般會優先適用合同中的約定。因此,合同中對貸款不批的違約責任由誰承擔的規定是最重要的依據。
1、賣方的原因
在新房交易當中,如果開發商銷售未具備銷售條件的房屋,即開發商未取得預售許可證或銷售不具備使用條件的現房,銀行審查時發現這種情況是不會批貸款的,此時購房者可要求開發商退還首付及定金,並要求開發商支付相應的利息損失。
如果是二手房交易中,賣方銷售的房屋因瑕疵或抵押查封或共有人有異議等賣方因素導致的貸款不批,則購房者有權要回定金與首付,並可追究賣方責任。
2、購房者的原因
①信用不好
如果購房者提供的資料不真實或者購房者的信用記錄不好造成銀行不予批准貸款,購房者應該承擔違約責任。
②無法支付房款
如果合同約定的時間已到,買方無法支付房款屬於違約,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除非買賣合同就該問題約定了免責條款,否則消費者很難獲得全額退款。
③違約
如果不能退回全款,具體能退多少錢,也同樣要看雙方合同的約定。如果違約,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進行賠償,如違約金少於已經支付的房款,賣方應當在扣除違約金後退還買家已經支付的其餘房款。
④是否能轉手賣房
因為轉手賣房屬於債權債務的轉移,應當徵得債權人的同意後才有效。
⑤是否可以協議延期貸款
如合同對此沒有約定,是否同意延期貸款的主動權在賣方手上,可以協商解決。
3、非買賣雙方的原因
如果政府的政策或者銀行的規定發生變化導致購房者本應拿到的貸款不能實現,購房者應與開發商協商,協商不成合同上又沒有約定的。購房者可以起訴並舉證自己沒有過錯並確實無力購房,要求賣方返還首付及定金。
二、貸款不批違約的注意事項
目前有不少購房者簽訂了購房合同/買賣合同後,因各種原因,銀行貸款始終無法獲批,就會出現退房糾紛。在具體執行中,提醒購房者應盡量在合同中註明,「如果貸款不能辦理,購房者可以解除合同並不承擔違約責任,賣方需返還首付款」。
除此之外還要注意:
1、如果是銀行根本就沒有接受貸款申請,由購房者自己承擔違約責任。
2、如果是購房者和銀行已經簽訂了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只是銀行沒有按時放款,則買賣雙方應共同協商解決。
❻ 簽完認購書,交了首付,能退房嗎
交了首付來,為什麼沒簽合源同呢? 這正好是售房方的失誤,你有他們收款的證明嗎?如果有你可以憑收款的證明去退款,因為你們之間還沒簽合同.沒形成法律規定上的合同關系但是要看你們認購書上是如何約定退房,有約定,按照約定,沒有的話,可以另行協商,或者找出開發商的違約之處,然後再談解約,這樣對你們有利些。
.具備商品房銷售條件的房屋開發公司可以和買房人簽訂房屋認購書,但它不是商品房買賣中的必經程序。 在一般情況下,房屋認購書不是商品房買賣合同,但是它具備法律效力。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認購書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具體表現 在: 1、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購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於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訂)金返還買受人。即在一般情況下,認購書雖不是商品房買賣合同,但它具有法律效力。 2、具備了商品房買賣合同主要內容的認購書與商品房買賣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❼ 付了一套房的首付,只簽了認購協議書,沒簽合同,可以退首付嗎
你的情況退房損失定金,符合以下6種情況可以退:
一、延遲交房
一般超過3個月開發商還不能交房,購房人就可以要求開發商退房,並要求雙倍返還訂金或支付房款利息。
二、沒有產權證
由於開發商方面的原因,買房人在合同約定期限內無取得房屋的產權證,如果有這樣的退房條件,就可以要求退房。
三、開發商證件不全
開發商必須證件齊全才能蓋樓、賣房。如果開發商證件不全,就屬於違規操作,與買房人簽訂的合同就無效。
四、面積誤差超過3%
如果交房時房屋的實測面積與簽約的暫測面積的誤差比值超出3%,購房人可以提出退房並要求退賠利息。
五、主體結構質量有問題
地基沉降超允許值、鋼筋混凝土結構變形、磚石結構強度等質量問題,檢測機構核驗屬質量不合格的。
六、開發商擅自變更設計
開發商未經購房人同意而擅自變更房屋戶型、朝向、面積等有關設計的情況,購房人可以依據合同約定要求開發商退房。
❽ 認購協議書上寫的退首付但是她不退怎麼辦
在認購協議書上寫的是退首付,但是他不退的話說明對方違約,你可以去法院起訴,要求對方退首付金就可以。
❾ 簽了認購書交了首付,請問房子能退嗎
若是沒有簽訂正式的購房合同而是認購書,此時屬於開發商違規,可以要回定金!開發商從一開始就違反建設部「不得簽訂除購房合同之外的所謂意向書等合同簽任何協議」,你可協商,甚至投訴、起訴
❿ 買房付了首付,但是只簽了認購協議,可以退款嗎
在審理合同糾紛時,法院一般會優先適用合同中的約定。因此,合同中對貸款不批的違約責任由誰承擔的規定是最重要的依據。
如果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按照下面的原則處理:
1、購房者的原因:如果購房者提供的資料不真實或者購房者的信用記錄不好造成銀行不予批准貸款,購房者應該承擔違約責任。
2、開發商的原因:如果開發商銷售未具備銷售條件的房屋,即開發商未取得預售許可證或銷售不具備使用條件的現房,銀行審查時發現這種情況是不會批貸款的,此時購房者可要求開發商退還首付及定金,並要求開發商支付相應的利息損失。
3、非買賣雙方的原因:如是銀行的原因,致使銀行按揭貸款延期、貸款金額減少或者不能辦理,雙方一般會有補充合同或者協議,約定由購房者選擇,要麼由購房者在某個期限內補交購房款,要麼購房者有權解除合同;逾期不補交購房款的,開發商有權解除合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三條規定:
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買受人以擔保貸款方式付款、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並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
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並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出賣人應當將收受的購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還買受人。
(10)認購退首付擴展閱讀: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五條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後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後,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
第十六條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准適當減少;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為由請求增加的,應當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確定違約金數額。
第十七條商品房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可以參照以下標准確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准計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布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准確定。
第十八條由於出賣人的原因,買受人在下列期限屆滿未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除當事人有特殊約定外,出賣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損失數額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准計算。
第十九條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或者《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屆滿後超過一年,由於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第二十條出賣人與包銷人訂立商品房包銷合同,約定出賣人將其開發建設的房屋交由包銷人以出賣人的名義銷售的,包銷期滿未銷售的房屋,由包銷人按照合同約定的包銷價格購買,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出賣人自行銷售已經約定由包銷人包銷的房屋,包銷人請求出賣人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對於買受人因商品房買賣合同與出賣人發生的糾紛,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包銷人參加訴訟;出賣人、包銷人和買受人對各自的權利義務有明確約定的,按照約定的內容確定各方的訴訟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