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東莞新房買進,2年後賣出會虧嗎
不會
(1)、買賣雙方建立信息溝通渠道,買方了解房屋整體現狀及產權狀況,要求賣方提供合法的證件,包括房屋所有權證書、身份證件及其它證件。
(2)、如賣方提供的房屋合法,可以上市交易,買方可以交納購房定金(交納購房定金不是商品房買賣的必經程序),買賣雙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或稱房屋買賣契約)。買賣雙方通過協商,對房屋坐落位置、產權狀況及成交價格、房屋交付時間、房屋交付、產權辦理等達成一致意見後,雙方簽訂至少一式三份的房屋買賣合同。
(3)、買賣雙方共同向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接受審查。買賣雙方向房地產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手續後,管理部門要查驗有關證件,審查產權,對符合上市條件的房屋准予辦理過戶手續,對無產權或部分產權又未得到其他產權共有人書面同意的情況拒絕申請,禁止上市交易。
(4)、立契。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根據交易房屋的產權狀況和購買對象,按交易部門事先設定的審批許可權逐級申報審核批准後,交易雙方才能辦理立契手續。現在北京市已取消了交易過程中的房地產賣契,即大家所俗稱的「白契」。
(5)繳納稅費。稅費的構成比較復雜,要根據交易房屋的性質而定。比如房改房、危改回遷房、經濟適用房與其它商品房的稅費構成是不一樣的。
(6)、辦理產權轉移過戶手續。交易雙方在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辦理完產權變更登記後,交易材料移送到發證部門,買方憑領取房屋所有權證通知單到發證部門申領新的產權證。
(7)、對貸款的買受人來說在與賣方簽訂完房屋買賣合同後由買賣雙方共同到貸款銀行辦理貸款手續,銀行審核買方的資信,對雙方欲交易的房屋進行評估,以確定買方的貸款額度,然後批准買方的貸款,待雙方完成產權登記變更,買方領取房屋所有權證後,銀行將貸款一次性發放。
(8)、買方領取房屋所有權證、付清所有房款,賣方交付房屋並結清所有物業費後雙方的二手房屋買賣合同全部履行完畢。
2. 凌晨重磅!東莞出台房地產調控新政「莞八條」
每經編輯 周宇翔
今日(8月2日)凌晨,東莞市住建局官網發布《關於進一步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的通知》,正式出台房地產調控新政「莞八條」。其中提到,將加大稅收調節力度,借鑒部分房地產市場監測重點城市做法,將個人住房轉讓增值稅免徵年限由2年調整為5年;將發布二手房指導價,在前期發布成交活躍二手樓盤網簽交易價格的基礎上,加快建立二手住房成交指導價發布機制,引導商業銀行合理發放二手住房貸款,防控個人住房信貸風險,並加大對虛高掛牌價亂象的整治力度。
關於進一步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的通知(東建〔2021〕11號)
各有關單位:
為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構建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長效機制的決策部署,堅持「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定位,切實做好「一城一策」調控工作,及時有效解決房地產市場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確保實現穩地價、穩房價、穩預期的調控目標,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穩控住宅用地出讓價格
優化土地競拍規則。實行以「限房價、控地價、提品質」為主導的新型土地出讓方式,結合競保障性住房,研究更多靈活組合的方式, 強化房價地價聯動機制。
嚴格購地主體資格審查。非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參加住宅用地(含商住用地)競買,企業聯合體參加競買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出資比例不得低於50%。
強化購地資金來源審查。建立有效的企業購地資金審查制度,競買企業需說明購地資金來源並承諾為自有資金,相關職能部門可對購地資金來源進行穿透式核查,確保競買企業購地資金依法合規。
二、強化住房限購措施
本通知發布之日起,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以及自然人通過司法拍賣途徑購買本市商品住房的,須符合本市住房限購政策要求。
暫停向個體工商戶銷售商品住房。本通知發布之日前已簽訂商品房認購書、房地產買賣居間合同或房地產買賣合同,並且能提供2021年8月1日24:00前支付的購房定金、部分或全部房款(不含現金支付)的銀行、支付寶、微信等轉賬有效憑證的,可繼續完成交易。
新入戶居民家庭購買第一套新建商品住房的,按以下情形孰早原則作為認定條件:1.在本市落戶滿半年且在購房之日前2年內逐月連續繳納社保滿半年;2.在購房之日前2年內逐月連續繳納社保滿1年。
購房人弄虛作假騙取社保證明購買商品住房的,一經查實,撤銷其合同備案,已辦理不動產登記的,按規定更正撤銷。自撤銷合同備案或更正撤銷不動產登記之日起5年內禁止在我市購買商品住房。
三、加強房地產金融管理
嚴格銀行業金融機構房地產貸款集中度管理,督導銀行業金融機構穩健開展房地產貸款相關業務。健全房地產金融統計指標體系,加強房地產金融監測分析。加強對各種渠道資金違規流入房地產市場的監管力度,嚴禁房地產開發企業、中介機構、互聯網金融機構、小額貸款公司等違規提供首付貸等購房融資產品或服務。嚴格執行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優先支持居民家庭首套剛需自購房需求。嚴格審核購房人首付資金來源,從嚴查處消費及經營用途貸款違規流入房地產領域的行為。
四、加強房地產稅收監管和調節力度
加強房地產聯動監管和稅收監管。對本通知發布之日起交易轉讓(以網簽時間為准)的住房,將個人住房轉讓增值稅征免年限由2年調整為5年。具體為:個人將購買不足5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5%的徵收率全額繳納增值稅;個人將購買5年以上(含5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徵增值稅。本通知發布之日前未完成房地產買賣合同網簽,但已簽訂房地產買賣居間合同或購房協議,並且能提供2021年8月1日24:00前支付的購房定金、部分或全部房款(不含現金支付)的銀行、支付寶、微信等轉賬有效憑證,以及買賣雙方共同簽訂的承諾書的,增值稅征免年限按原政策執行,但應當在2021年9月30日前(含9月30日)辦理合同網簽及完稅手續。
五、建立二手房成交指導價制度
在二手樓盤網簽交易價格常態化發布基礎上,加快建立二手住房成交指導價發布機制,進一步加大二手住房交易信息公開力度,引導市場理性交易,引導商業銀行合理發放二手住房貸款,防控個人住房信貸風險。要求各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銷售服務人員下架虛高價格房源,不得受理及通過線上和線下渠道對外發布明顯高於本市二手住房成交指導價的掛牌價格。
六、加強商品住房銷售監管
加強商品住房預售監管及交易過程管理。建立購房意向登記系統,將商品住房認購環節納入監管范圍。對意向購房人數超出上市房源套數一定比例的樓盤實行公證搖號選房、積分排序選房等制度,優先保障無房居民家庭購房需求。對意向購房人數超出上市房源套數比例較高的熱點樓盤,住宅限售期限由取得不動產權證後3年延長到5年。相關實施細則另行制定。
七、持續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
嚴厲打擊房地產開發企業和中介機構違法違規行為。嚴肅查處無證銷售、捂盤惜售、不明碼標價、價格欺詐、套取或協助套取「經營貸」「消費貸」等非個人住房貸款用於購房、收「茶水費」、虛假廣告、捆綁銷售、利用不公平格式條款侵害消費者權益、挪用交易監管資金、發布虛假房源及價格信息、協助購房人非法規避房屋交易稅費等擾亂房地產市場秩序的違法違規行為。
嚴格實行房地產經紀機構備案制度,落實經紀人員執業資格制度,強化經紀人員實名制管理。推動房地產企業和從業人員誠信經營,將房地產開發企業、中介機構、住房租賃企業以及相關個人的違法違規信息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對嚴重失信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個人納入黑名單管理。
充分發揮職能部門作用,整合資源力量,加強協同配合,提高綜合整治能力。加大房地產相關行業組織的協調力度,實施行業聯動管理,發揮行業組織協同治理作用。
八、完善住房保障體系建設
加快完善以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性租賃住房和共有產權住房為主體的住房保障體系。推進住房保障工作創新,建立覆蓋住房收入「雙困」家庭、新市民、青年人及各類人才的住房保障體系,進一步加強對公共服務行業及重點發展產業的住房保障力度。
靈活運用實物保障和貨幣補貼等方式,有效擴大公租房保障能力。支持住房資源短缺的鎮街(園區)按需籌建公租房項目,推動實現職住平衡。加大公租房貨幣化改革力度,逐步將公共服務行業從業人員納入貨幣補貼范圍,探索加大對承租市屬住房租賃企業房源保障對象的補貼力度。
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意見》,完善保障性租賃住房基礎制度建設,落實做好國家支持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城市、省保障性租賃住房試點城市工作。科學確定「十四五」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目標,由政府給予土地、財稅、金融等政策支持,引導多主體投資、多渠道供給。堅持小戶型、低租金,注重實現職住平衡,盡最大努力幫助新市民、青年人等群體緩解住房困難。
完善共有產權住房相關制度,合理制定共有產權住房發展計劃,因地制宜探索符合東莞實際的共有產權住房的發展路徑。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相關政策措施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准。
東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東莞市自然資源局
東莞市不動產登記中心 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東莞市金融工作局 國家稅務總局東莞市稅務局
中國人民銀行東莞市中心支行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東莞監管分局
2021年8月2日
3. 東莞:加大房價信息公開力度,建立線上「東莞房價地圖」
9月27日,廣東省東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發布《進一步加強房地產經紀行業管理的通知》,嚴厲打擊房地產中介違法違規行為。
《通知》提到,為堅決貫徹落實「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定位,切實規范房地產經紀機構經營行為,加強行業信用體系建設,營造良好行業發展環境,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促進東莞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根據相關法規及國家、省開展房地產市場秩序專項整治相關工作部署,制定了相關措施。
加強行業監管推動多方共治方面,《通知》提出,加大房價信息公開力度。進一步完善一、二手房價監測和統計機制,利用地理空間信息以及一、二手住宅樓盤網簽交易數據,建立線上「東莞房價地圖」,公布全市一手樓盤的網簽交易價格和二手樓盤的成交參考價格,引導市場理性交易。
房地產中介機構不得在門店、網站等不同渠道發布虛假房源信息,造謠、傳謠以及炒作學區房、炒作不實信息等誤導消費者或市場預期的行為。
同時,規范房源信息發布管理機制。中介協會要加強二手住房交易價格市場調查及掛牌價格監測,製作統一的房源信息發布標准。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從業人員接受委託放盤時,不得渲染烘托成交信息引導業主隨意提高報價,展示的房源價格必須與業主書面委託價格一致,不得受理及通過線上和線下渠道對外發布明顯高於東莞市二手住房成交參考價格的掛牌價。房地產網路信息發布平台應建立健全相關機制,對發布房源信息的經紀機構及從業人員加強資格審核,明確房源信息投訴舉報方式以及違規經紀行為處理機制,發現經紀機構或從業人員違規發布虛假房源信息的,應及時通報房地產行業主管部門及中介協會處理。
嚴厲打擊房地產中介違法違規行為方面,《通知》明確,加大對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從業人員違法違規行為查處力度,以群眾反映、媒體報道、輿情關注為主要線索,以切實解決群眾關切的問題為出發點,重點對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從業人員違法違規行為依法從嚴懲處。
按照《通知》,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從業人員不得在門店、網站等不同渠道發布虛假房源信息,造謠、傳謠以及炒作學區房、炒作不實信息等誤導消費者或市場預期的行為;不得誘導、教唆、協助購房人通過偽造證明材料、掛靠第三方公司繳交社保等方式,騙取購房資格、騙提或騙貸住房公積金、規避限購限貸的行為;不得為客戶就同一房屋簽訂不同交易價款的「陰陽合同」提供便利,非法規避交易稅費的行為;不得違反交易資金監管相關規定,非法侵佔或者挪用客戶交易資金,強制提供代辦服務、擔保服務,或者以捆綁服務方式亂收費的行為。
此外,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從業人員也不得利用信息不對稱的手段,通過「ABC單」、交易連環套控制賣家和房源,以「無購房資格」「等待貸款審批」為借口,誘導賣家與第三方進行房屋買賣網簽或賺取差價的行為;不得與房地產開發企業串通捂盤惜售、炒賣房號、收「茶水費」「內轉」售房等行為;不得商品房營銷電話擾民、惡意電話騷擾,泄露、出售或不當使用委託人的個人信息,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
《通知》指出,後續將加強與市場監管、公安、稅務、金融監管、宣傳、網信等部門溝通協調,綜合採取集中約談、巡檢暗訪、「雙隨機」抽查、專項檢查、聯合執法、重點復查等方式,形成工作合力,強化責任擔當,保持高壓態勢治理房地產中介亂象。建立健全信息互通共享機制,對發布東莞市房源信息的經紀機構門店、互聯網平台、房產網站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對檢查中發現有違規發布虛假房源信息的經紀機構,由中介協會作出公示並督促整改,情節嚴重的列入誠信黑名單,並向社會公布。
4. 東莞出台新房限價細則:按成本定價 一年漲幅不得超過3%
4月29日,廣東省東莞市住建局發布《關於進一步加強新建商品住房銷售價格指導的通知(東建房〔2021〕4號)》(以下簡稱《通知》),其中提出新房備案價上調空間控制在5%以內,而未售出的新建商品住房上調銷售價格的間隔時間,由取得預售許可證(現售備案證書)後半年延長至一年,漲幅不超過3%(含本數)。下調銷售價格的間隔時間維持半年不變,降幅不限。
《通知》內容提到,經審核確認的新建商品住房申報價格,作為該項目在本年內申請辦理預(現)售批次的平均申報價格,開發企業可根據擬辦預(現)售樓棟的情況自行定價,但須以幢(棟)為單位申報銷售價格,同一批次不同幢(棟)申報均價相差幅度不超過10%(地面建築層數4層及以下的住宅同一批次不同幢(棟)棟申報均價相差幅度不超過40%),同一幢(棟)單價最高與單價最低的住宅單價相差幅度不超過25%。
另外,通過協議轉讓等方式取得土地的新建商品住房項目,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首批首次申請辦理預售許可或現售備案的,其銷售價格定價原則參照招拍掛取得土地的商品住房項目,其中可售樓面地價按照不高於所在鎮街(園區)上一年度掛牌出讓住宅用地平均可售樓面地價的90%確定,上一年度無住宅用地掛牌出讓的,參照房價水平相當的周邊鎮街(園區),按不高於其上一年度掛牌出讓住宅用地平均可售樓面地價的90%確定。
《通知》明確提出,要從嚴控制在售項目價格漲幅。
該項目如按第二點的定價原則計算的控制價格低於現價,可按現價執行,如按第二點的定價原則計算的控制價格高於現價,則可比上一批申報均價上漲不超過5%且不得高於計算價格。未售出的新建商品住房上調銷售價格的間隔時間,由取得預售許可證(現售備案證書)後半年延長至一年,漲幅不超過3%(含本數)。下調銷售價格的間隔時間維持半年不變,降幅不限。
易居研究院智庫中心研究總監嚴躍進對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表示,第二批項目價格漲幅最多是第一批基礎上5%的規定,有助於抑制房企隨意申報價格、無序上漲的做法。而一年漲幅不得超過3%的做法可以房企頻頻申請調價的沖動,類似頻率減少也使得調價的空間減少,進而倒逼房企主動按既有價格銷售。
以下為全文:
各園區、鎮(街)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場監管分局、不動產登記中心,各房地產開發企業:
為貫徹落實「房住不炒」精神,切實加強新建商品住房價格指導,引導開發企業合理定價,有效遏制房價過快上漲勢頭,保持房價總體穩定,根據國家、省相關工作部署以及《關於進一步加強房地產市場調控的通知》(東建〔2021〕6號)規定,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堅持目標導向加強房價調控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按照重點監測城市的標准要求,加強房地產市場監測分析,科學研判市場動態,准確把握發展趨勢。當房價出現較快上漲勢頭時,可根據房地產市場調控目標,根據區域房價水平、供需情況等,設置差別化價格調整幅度,切實保持房價平穩可控。
二、積極引導企業科學合理定價
通過招拍掛取得土地的新建商品住房項目,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首批首次申請辦理預售許可或現售備案的,應根據可售樓面地價、合理建安成本、合理銷售管理成本、應交稅費、合理利潤等因素,合理制定新建商品住房銷售價格,並在申請辦理預售許可或現售備案前向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申報。如經審核發現開發企業申報價格明顯不合理的,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暫停核發預售許可證或暫不辦理現售備案。經審核確認的新建商品住房申報價格,作為該項目在本年內申請辦理預(現)售批次的平均申報價格,開發企業可根據擬辦預(現)售樓棟的情況自行定價,但須以幢(棟)為單位申報銷售價格,同一批次不同幢(棟)申報均價相差幅度不超過10%(地面建築層數4層及以下的住宅同一批次不同幢(棟)棟申報均價相差幅度不超過40%),同一幢(棟)單價最高與單價最低的住宅單價相差幅度不超過25%。
通過協議轉讓等方式取得土地的新建商品住房項目,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首批首次申請辦理預售許可或現售備案的,其銷售價格定價原則參照招拍掛取得土地的商品住房項目,其中可售樓面地價按照不高於所在鎮街(園區)上一年度掛牌出讓住宅用地平均可售樓面地價的90%確定,上一年度無住宅用地掛牌出讓的,參照房價水平相當的周邊鎮街(園區),按不高於其上一年度掛牌出讓住宅用地平均可售樓面地價的90%確定。
三、從嚴控制在售項目價格漲幅
本通知施行之日前已辦理過預(現)售的新建商品住房項目,後續批次住宅按以下辦法申報銷售價格:
該項目如按第二點的定價原則計算的控制價格低於現價,可按現價執行,如按第二點的定價原則計算的控制價格高於現價,則可比上一批申報均價上漲不超過5%且不得高於計算價格。
未售出的新建商品住房上調銷售價格的間隔時間,由取得預售許可證(現售備案證書)後半年延長至一年,漲幅不超過3%(含本數)。下調銷售價格的間隔時間維持半年不變,降幅不限。
四、督促企業及時申請辦理預售
各園區、鎮(街)住房城鄉建設局加強對轄區新建商品住房項目的巡查監督,如發現已達到預售條件不及時申請辦理預售的,應立即發出提示函,督促開發企業盡快申請辦理預售,並同時抄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發函提示一個月後,開發企業無正當理由仍不提交預售申請的,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暫停辦理該項目預售,並通知市不動產登記中心暫停辦理該項目在建工程抵押手續。開發企業需向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出具承諾函,承諾該項目剩餘住宅樓棟達到現房銷售條件後申請辦理現售。
五、加強商品住房明碼標價監管
開發企業應嚴格執行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制度,實行明碼標價和「一房一價」,在取得預售許可證後10日內一次性公開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價格。商品房經營者應當按照《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規定》實行明碼標價,不得有以捆綁或者附加條件等限定方式,強制提供商品或服務並捆綁收費等違規行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會同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將加大對商品房銷售價格行為的監管力度,並加強聯合懲戒。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此前相關文件與本通知內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內容為准。
東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東莞市不動產登記中心
2021年4月29日
5. 時隔半個月,東莞樓市又出新政,即將要買房的人需要注意些什麼
近日,東莞市在樓市新政剛出半個月之後,便再次出手整頓了樓市價格,這一次的新政是要求購房者將所有的錢款打到專門的賬戶中去,而且對於不及時還款的住戶,將會實行強制性措施。而除了東莞市之外,全國各地其實都陸陸續續除了一些樓市新政,所以對於即將要買房的人來說,一定要注意的事情是,現在只適合買房來自住,切勿買房來投資。
最後,現在很多城市的新區都已經慢慢發展起來了,所以大家買房也沒有必要盯著原本的市中心,可以適當考慮一下新區中比較好的樓盤,畢竟樓盤建立起來了,樓盤附近其他的配套設施也會慢慢跟上的。
6. 東莞市一套房子有兩個房產證的樓盤有哪些
是這樣的,現在國家規定開發的商品房小區,90平米以下的戶數要佔總戶數的70%,你所看的那個樓盤應該是因為這個政策,就將一套大面積的房子劃分為兩套,雖然說沒有什麼風險,也沒有什麼問題,但是有2個問題要注意:
1、如果你是按揭的話,兩套房都要按揭,第二套房的按揭很難辦,而且即使辦了,利率也要上浮10%,首付要付到6成以上,建議一次性付款60平的那套,貸款80平的。
2、現在很多地區出台了限購令,你就相當於是買了兩套房,以後再買房子就很困難了,除非你們那沒有實行限購令或者以後實行了又解除了。
但是如果你是准備以後3——5年不買房的話應該影響不大,我們估計限購令的實效最多5年。
希望能夠給你點幫助,
7. 東莞出台新房限價細則:按成本定價,一年漲幅不得超過3%
4月29日,廣東省東莞市住建局發布《關於進一步加強新建商品住房銷售價格指導的通知(東建房〔2021〕4號)》(以下簡稱《通知》),其中提出新房備案價上調空間控制在5%以內,而未售出的新建商品住房上調銷售價格的間隔時間,由取得預售許可證(現售備案證書)後半年延長至一年,漲幅不超過3%(含本數)。下調銷售價格的間隔時間維持半年不變,降幅不限。
《通知》內容提到,經審核確認的新建商品住房申報價格,作為該項目在本年內申請辦理預(現)售批次的平均申報價格,開發企業可根據擬辦預(現)售樓棟的情況自行定價,但須以幢(棟)為單位申報銷售價格,同一批次不同幢(棟)申報均價相差幅度不超過10%(地面建築層數4層及以下的住宅同一批次不同幢(棟)棟申報均價相差幅度不超過40%),同一幢(棟)單價最高與單價最低的住宅單價相差幅度不超過25%。
另外,通過協議轉讓等方式取得土地的新建商品住房項目,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首批首次申請辦理預售許可或現售備案的,其銷售價格定價原則參照招拍掛取得土地的商品住房項目,其中可售樓面地價按照不高於所在鎮街(園區)上一年度掛牌出讓住宅用地平均可售樓面地價的90%確定,上一年度無住宅用地掛牌出讓的,參照房價水平相當的周邊鎮街(園區),按不高於其上一年度掛牌出讓住宅用地平均可售樓面地價的90%確定。
《通知》明確提出,要從嚴控制在售項目價格漲幅。
該項目如按第二點的定價原則計算的控制價格低於現價,可按現價執行,如按第二點的定價原則計算的控制價格高於現價,則可比上一批申報均價上漲不超過5%且不得高於計算價格。未售出的新建商品住房上調銷售價格的間隔時間,由取得預售許可證(現售備案證書)後半年延長至一年,漲幅不超過3%(含本數)。下調銷售價格的間隔時間維持半年不變,降幅不限。
以下為全文:
各園區、鎮(街)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場監管分局、不動產登記中心,各房地產開發企業:
為貫徹落實「房住不炒」精神,切實加強新建商品住房價格指導,引導開發企業合理定價,有效遏制房價過快上漲勢頭,保持房價總體穩定,根據國家、省相關工作部署以及《關於進一步加強房地產市場調控的通知》(東建〔2021〕6號)規定,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堅持目標導向加強房價調控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按照重點監測城市的標准要求,加強房地產市場監測分析,科學研判市場動態,准確把握發展趨勢。當房價出現較快上漲勢頭時,可根據房地產市場調控目標,根據區域房價水平、供需情況等,設置差別化價格調整幅度,切實保持房價平穩可控。
二、積極引導企業科學合理定價
通過招拍掛取得土地的新建商品住房項目,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首批首次申請辦理預售許可或現售備案的,應根據可售樓面地價、合理建安成本、合理銷售管理成本、應交稅費、合理利潤等因素,合理制定新建商品住房銷售價格,並在申請辦理預售許可或現售備案前向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申報。如經審核發現開發企業申報價格明顯不合理的,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暫停核發預售許可證或暫不辦理現售備案。經審核確認的新建商品住房申報價格,作為該項目在本年內申請辦理預(現)售批次的平均申報價格,開發企業可根據擬辦預(現)售樓棟的情況自行定價,但須以幢(棟)為單位申報銷售價格,同一批次不同幢(棟)申報均價相差幅度不超過10%(地面建築層數4層及以下的住宅同一批次不同幢(棟)棟申報均價相差幅度不超過40%),同一幢(棟)單價最高與單價最低的住宅單價相差幅度不超過25%。
通過協議轉讓等方式取得土地的新建商品住房項目,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首批首次申請辦理預售許可或現售備案的,其銷售價格定價原則參照招拍掛取得土地的商品住房項目,其中可售樓面地價按照不高於所在鎮街(園區)上一年度掛牌出讓住宅用地平均可售樓面地價的90%確定,上一年度無住宅用地掛牌出讓的,參照房價水平相當的周邊鎮街(園區),按不高於其上一年度掛牌出讓住宅用地平均可售樓面地價的90%確定。
三、從嚴控制在售項目價格漲幅
本通知施行之日前已辦理過預(現)售的新建商品住房項目,後續批次住宅按以下辦法申報銷售價格:
該項目如按第二點的定價原則計算的控制價格低於現價,可按現價執行,如按第二點的定價原則計算的控制價格高於現價,則可比上一批申報均價上漲不超過5%且不得高於計算價格。
未售出的新建商品住房上調銷售價格的間隔時間,由取得預售許可證(現售備案證書)後半年延長至一年,漲幅不超過3%(含本數)。下調銷售價格的間隔時間維持半年不變,降幅不限。
四、督促企業及時申請辦理預售
各園區、鎮(街)住房城鄉建設局加強對轄區新建商品住房項目的巡查監督,如發現已達到預售條件不及時申請辦理預售的,應立即發出提示函,督促開發企業盡快申請辦理預售,並同時抄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發函提示一個月後,開發企業無正當理由仍不提交預售申請的,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暫停辦理該項目預售,並通知市不動產登記中心暫停辦理該項目在建工程抵押手續。開發企業需向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出具承諾函,承諾該項目剩餘住宅樓棟達到現房銷售條件後申請辦理現售。
五、加強商品住房明碼標價監管
開發企業應嚴格執行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制度,實行明碼標價和「一房一價」,在取得預售許可證後10日內一次性公開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價格。商品房經營者應當按照《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規定》實行明碼標價,不得有以捆綁或者附加條件等限定方式,強制提供商品或服務並捆綁收費等違規行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會同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將加大對商品房銷售價格行為的監管力度,並加強聯合懲戒。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此前相關文件與本通知內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內容為准。
東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東莞市不動產登記中心
2021年4月29日
8. 東莞新房首付比例是多少 首套房和二套房的區別
東莞新房首付比例是不低於30%。購買首套房和二套房的區別是:
2016年10月6日,東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東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進一步促進我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
自2016年10月7日起,對我市相關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作如下調整:
1、居民家庭首次購買普通住房(指從未購置過住房),按照國家政策,申請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於30%。
2、對於有購房貸款記錄但申請貸款購房時實際沒有住房的居民家庭、擁有1套住房但沒有購房貸款記錄的或相應購房貸款已結清的居民家庭,再次申請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購買普通住房,貸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於30%。
3、居民家庭擁有1套住房且相應購房貸款未結清,再次申請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購買普通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於40%。
(8)東莞市現房擴展閱讀
實施房價備案制度
1、由市發改、住建、房管部門對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價格行為實行聯動監管。
2、從2016年10月7日起,新建商品住房項目到住建部門辦理預(現)售前,需先到發改部門辦理銷售價格備案,備案價格在網上公示,取得預售證(或現售備案證書)後,在房管部門辦理建檔時備案價格將被鎖定。
實際成交價格不得突破備案價,下浮幅度不得超過15%,房價一經備案兩個月後方可調整。
3、2016年1月1日後取得預售許可證(或現售備案證書)的在售商品住房項目需於2016年10月20日前到發改部門補辦未售出住房的房價備案手續。
9. 重磅,東莞新房實行「參考價」機制!269小區二手房成交價表公示
東莞新房也實行「參考價」機制,官方確定各鎮街當前房價基準及調節系數!
今日(7月9日)和昨日,東莞住建局先後發布《關於新建商品住房項目銷售價格申報有關事項的通知》、《東莞2021年第一季度成交活躍二手樓盤交易價格情況》。
通知要求,新房價格將不再傾向以成本計入房價,而是根據當地區域基準房價核定。將確定各鎮街當前房價基準及調節系數,作為下來新房銷售價格申報的重要參考依據,並向社會公布。
另外,還將建立線上「東莞房價地圖」,同步顯示成交活躍的一、二手樓盤的交易價格數據。
東莞住建局還公布了2021年第一季度269個小區二手房成交價格情況,下有完整表格,來看看你家成交價多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