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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房交易實例

發布時間: 2021-09-29 03:55:05

⑴ 抵押權預告登記是否享有優先受償權 最高院指導案例

不動產的抵押僅簽訂抵押合同的不產生物權效力,必須辦理抵押登記。根據版《物權法解釋一權》第4條「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轉移不動產所有權,或者設定建設用地使用權、地役權、抵押權等其他物權的,應當依照物權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認定其不發生物權效力」的規定,抵押權也可以進行預告登記。
《物權法》第20條第2款規定:「預告登記後,債權消滅或者自能夠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未申請登記的,預告登記失效。」預告登記本質上只是一項保全措施,保全的是對未來物權的請求權。從效力上講,預告登記僅具有保全效力、順位效力和破產保護效力。同理,抵押權預告登記所登記的並非現實的抵押權,在抵押合同未完成本登記的情況下,即使抵押權進行了預告登記,抵押權也未設立,當事人之間仍只具有債的關系,債權人無法直接優先受償。抵押權預告登記所登記的只是一項請求權,是未來發生抵押權變動的一項排他性請求權。
好律師網參考

期房轉賣需要什麼手續

來隨著房價的持續上漲,熱心網友的提問也是越來越多樣化,比如這周就有網友提問,B先生在去年買了一套期房,隨著今年房價走高,該地區的房產增值了不少,因此B先生動了賣房的念頭,但由於是期房,B先生對於期房買賣的問題不是很了解,所以就想讓房貸君解答一下關於期房買賣的問題。

一、購買的期房可以賣出或轉讓嗎?

由於不動產買賣的特殊性,《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下列房地產,不能轉讓:(六)、未依法登記取得權屬證書的」,但該條限定的是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不動產,並未涉及期房。

《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商品房預售的,商品房預購人將購買的未竣工預售商品房再行轉讓的問題,由國務院另行規定」。但是國務院至今沒有作出規定,建設部的《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對此也沒有規定。

不過,從目前的實踐來看,期房是可以轉讓的,但是必須要符合法定的條件並且履行法定的程序。具體到各個地區又是不同的。

二、期房進行買賣的條件

雖然各地規定不一樣但是期房進行轉讓買賣一般都需要滿足下列條件:

1、只要房款已經支付完畢,自己就是房屋的主人,有任意處置的許可權,就可以自由進行房產買賣,而不需要徵得任何人的同意,只需要將房屋已經買賣的情況以書面形式通知房地產開發企業,讓他與新的房屋所有人溝通相關事宜即可。如果房款沒有結清,還有餘額尚未繳納清楚的,購房者是不可以擅自出售已購的期房的,因為開放商還有這所房屋的一部分主權,所以要先與開放商溝通,徵得企業同意以後才可以進行買賣。

2、所購的的房屋可以進行買賣以後,雙方就各項事宜洽談好以後,就可以簽訂一份書面合同,將房屋的預售對象轉讓過來,一般需要等待半個月左右就可以轉過來了。

3、只要期房的戶主轉讓手續辦理下來,被轉讓的人就可以享有原轉讓人購買房屋時所擁有的一切權利。就是以前的一切購買行為以及權利都轉到了受讓方身上,不改變原有的一切約定。只是戶主變動了一下,其他的沒有變化。

4、期房的轉讓價位不受法律的約束,所以價位是不受限制的自由定價,轉讓人與被轉讓人可以自己協商價位,然後就已定下的價位簽訂買賣合同。

三、在此以北京市的相關為具體實例,為大家介紹一下如何辦理期房轉讓手續:

《北京市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辦法》對期房轉讓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該《辦法》第四十四條規定,預購人在預售登記後、商品房竣工前轉讓其預購的商品房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1、未付清預售商品房預售合同約定的總價款的,預購人應當取得房地產開發企業同意;

2、已付清預售商品房預售合同約定的總價款的,預購人應當將其轉讓預購商品房的情況書面通知房地產開發企業。轉讓預購的商品房的,預購人與受讓人應當簽訂書面合同,並在合同簽訂後15日內依照本辦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到原登記機關申請變更預售登記。

從法律的角度分析上述規定可以看出,期房的轉讓不是房屋的轉讓,而是預購合同的轉讓,北京市的《辦法》明確了與購房轉讓的合法性,同時對轉讓程序進行了規定。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7-02-20,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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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期房可以轉賣嗎條件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下列房地產,不能轉讓:(六)、未依法登記取得權屬證書的」,但該條限定的是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不動產,並未涉及期房。

《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商品房預售的,商品房預購人將購買的未竣工預售商品房再行轉讓的問題,由國務院另行規定」。但是國務院至今沒有作出規定,建設部的《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對此也沒有規定。

不過,從目前的實踐來看,期房是可以轉讓的,但是必須要符合法定的條件並且履行法定的程序。具體到各個地區又是不同的。

期房進行買賣的條件

雖然各地規定不一樣但是期房進行轉讓買賣一般都需要滿足下列條件:

1、只要房款已經支付完畢,自己就是房屋的主人,有任意處置的許可權,就可以自由進行房產買賣,而不需要徵得任何人的同意,只需要將房屋已經買賣的情況以書面形式通知房地產開發企業,讓他與新的房屋所有人溝通相關事宜即可。如果房款沒有結清,還有餘額尚未繳納清楚的,購房者是不可以擅自出售已購的期房的,因為開放商還有這所房屋的一部分主權,所以要先與開放商溝通,徵得企業同意以後才可以進行買賣。

2、所購的的房屋可以進行買賣以後,雙方就各項事宜洽談好以後,就可以簽訂一份書面合同,將房屋的預售對象轉讓過來,一般需要等待半個月左右就可以轉過來了。

3、只要期房的戶主轉讓手續辦理下來,被轉讓的人就可以享有原轉讓人購買房屋時所擁有的一切權利。就是以前的一切購買行為以及權利都轉到了受讓方身上,不改變原有的一切約定。只是戶主變動了一下,其他的沒有變化。

4、期房的轉讓價位不受法律的約束,所以價位是不受限制的自由定價,轉讓人與被轉讓人可以自己協商價位,然後就已定下的價位簽訂買賣合同。

在此以北京市的相關為具體實例,為大家介紹一下如何辦理期房轉讓手續:

《北京市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辦法》對期房轉讓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該《辦法》第四十四條規定,預購人在預售登記後、商品房竣工前轉讓其預購的商品房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1、未付清預售商品房預售合同約定的總價款的,預購人應當取得房地產開發企業同意;

2、已付清預售商品房預售合同約定的總價款的,預購人應當將其轉讓預購商品房的情況書面通知房地產開發企業。轉讓預購的商品房的,預購人與受讓人應當簽訂書面合同,並在合同簽訂後15日內依照本辦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到原登記機關申請變更預售登記。

從法律的角度分析上述規定可以看出,期房的轉讓不是房屋的轉讓,而是預購合同的轉讓,北京市的《辦法》明確了與購房轉讓的合法性,同時對轉讓程序進行了規定。

(來源:深圳房地產網-房掌櫃)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7-01-18,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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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期房過戶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你好,期房是指符合預售條件的商品房,購買期房會有一定的風險,如果購買轉讓的期房,風險會更加大,所以購買轉讓的期房時,一定要注意風險的防範,那麼期房過戶的注意事項是怎樣的?下面為你進行相關知識的解答,希望能夠幫助到你。

一、期房過戶需要注意的問題有哪些

轉讓期房時,對購房者而言應注意如下幾種情況:

1、預售商品房尚未付清房款的購房者應該先徵得開發商同意方能與受讓方簽訂轉讓合同;

2、已付清預售商品房總價款的,購房者可以與新購房者訂立轉讓合同並以書面形式通知開發商;

3、轉讓合同雙方應在轉讓合同生效後前往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辦理轉讓合同登記備案手續,而目前我國有些地方為防期房的過渡投機還沒有對再轉讓可以進行直接備案,而是從嚴控制,往往造成期房再次購入者不訂立周密的合同風險增大。

4、預售商品房的再轉讓應依法交納相應的稅費。如沒能進行再轉讓備案,則只能出讓方做出房產權證後再過戶給受讓方,如是這樣的合同不需通知房產商,但如出讓方把房子再賣給了第三者,只能追究其違約責任,存在較大的風險。

5、如果出讓方辦理了商品房抵押貸款,而受讓方也要辦理商品房抵押貸款,則雙方應去原銀行詢問能否辦理「轉按揭」手續,如果可以並且符合條件,雙方直接辦理「轉按揭」手續即可;如果受讓方不需要辦理抵押貸款,則出讓方應辦理解除抵押貸款手續,否則將會給雙方辦理備案或產權登記帶來障礙。

6、如果確是房子不相要而原價轉讓,你也可以與開發商協商,辦理商品房預售合同終止手續,到房地產交易中心注銷預售合同備案登記,並且還應當與貸款銀行辦理終止貸款合同手續,注銷抵押登記,在上述手續辦清後,新受讓方即可直接與開發商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辦理預售合同備案。但終止預售合同通常要承擔一定的違約責任。另這種轉讓如果有相當大的差價沒有依法納稅,定是有陰陽合同(就是差價),發生糾紛會給你帶來麻煩。

二、如何辦理期房轉讓手續,期房轉讓怎麼辦理

由於各個地區在期房轉讓方面的規定有所不同,我們在此以北京市的相關為具體實例,為大家介紹一下如何辦理期房轉讓手續。

《北京市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辦法》對期房轉讓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該《辦法》第四十四條規定,預購人在預售登記後、商品房竣工前轉讓其預購的商品房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未付清預售商品房預售合同約定的總價款的,預購人應當取得房地產開發企業同意;

(二)已付清預售商品房預售合同約定的總價款的,預購人應當將其轉讓預購商品房的情況書面通知房地產開發企業。轉讓預購的商品房的,預購人與受讓人應當簽訂書面合同,並在合同簽訂後15日內依照本辦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到原登記機關申請變更預售登記。

從法律的角度分析上述規定可以看出,期房的轉讓不是房屋的轉讓,而是預購合同的轉讓,北京市的《辦法》明確了與購房轉讓的合法性,同時對轉讓程序進行了規定。

1、具備權益轉讓條件

根據《辦法》規定,預購房轉讓必須有預購人與房地產開發企業簽訂了商品房預售合同,並在房地產管理機關進行預售登記後就可以進行轉讓。在此,雖未對預售認購協議簽訂後的轉讓作出禁止性規定,但實際上排除了簽訂認購協議就轉讓期房的合法性。

2、徵得開發商同意

根據《辦法》規定,預購人未付清預售商品房預售合同約定的總價款的,預購人應當取得房地產開發企業同意;已付清預售商品房預售合同約定的總價款的,預購人無須徵得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同意,預購人應當將其轉讓預購商品房的情況書面通知房地產開發企業。這一規定符合《合同法》關於合同轉讓的規定。

3、轉讓合同與登記

《辦法》規定,轉讓與售房的應當簽訂書面合同,並在合同簽訂後15日內進行預售變更登記。

4、權益轉讓的法律後果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合同轉讓後,受讓人取得合同當事人的權利。預購房轉讓後,受讓人取得原商品房預售合同約定的預購人(房屋買受人)的一切權力。

5、轉讓價格

《辦法》對轉讓價格沒有作出規定,《合同法》對期房轉讓的價格也沒有作規定。所以,對於期房轉讓的價格可以由當事人自行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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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 期房項目資金被挪用,怎麼維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違反公司法受賄、侵出、挪用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回若干問答題的解釋》的規定,挪用本單位資金一萬元至三萬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的規定,即以十五萬元至二十萬元為「數額巨大」的起點。

⑹ 出質的案例

從本案談特殊債權期待權的出質 作者: 潘建明 發布時間:2004-02-16 09:33:06 1997年8月A公司向中行C辦事處貨款50萬元,由B廠擔保,到期後僅還款15萬元,餘款35萬元及利息未還。1998年8月中行某辦事處訴至法院。法院判決A公司還款付息,由B廠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1999年10月19日中行C辦事處申請執行。法院在執行過程中查封了A公司倉庫的一批鋼材。A公司希望分期付款並主動向法院提供了A公司與D公司於1999年5月簽訂的一份以鋼材換房屋的協議。協議內容為:由A公司供應D公司工地所需鋼材,A公司向D公司購買3幢102室建築面積為140m的商品房,結算方式為用D公司購鋼材所欠的貨款沖抵A公司的購房款,在D公司交付房屋時結清,多退少補。當時因D公司欠繳國家稅款,該房無法辦理過戶手續。A公司要求將此房作為分期還款的保證。
1999年11月19日,在法院主持下,中行C辦事處,A公司B廠、D公司訂立執行和解協議:A公司從1999年11月起每月向中行C辦還款5萬元,直至還清本息及訴訟費用,B廠繼續承擔連帶清償責任。A公司自願拿出3幢102室的商品房作為還款保證並同意任由法院查封。四方在協議書都簽了字、蓋章,11月24日法院對該房予以查封。D公司在查封清單和送達回證上以在場人身份簽字。法院遂裁定中止執行。後因A公司未能履行和解協議,2000年5月銀行申請恢復對原判決的執行,並要求處置該房。被執行人A公司稱因D公司欠繳稅款,房屋無法辦理產權證和過戶手續,致D公司房屋未能及時抵債。盡管A公司同意配合法院變賣此房,但D公司此時提出異議,認為其與A公司簽訂的以鋼材換住房協議僅是意向協議,A公司一直未交付鋼材給D公司,故協議不生效,且房屋所有權未發生變更,該房仍屬D公司所有,要求法院解封,不能執行該房。在執行過程中查明A公司曾與D公司有長期供應鋼材業務關系,D公司開發的房屋被公安編號,雖然D公司早在1999年1月就領取了房屋銷售許可證,但因欠繳有關稅款,至2001年4月才補齊有關手續在房管局產權監理處辦理了產權登記。此時,購房者才能辦理產權登記、過戶手續。
分歧:圍繞該房能否作為A公司的擔保物而被法院執行,有二種不同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法院不能執行該房屋,理由是:房屋所有權未過戶,A公司拿房子抵押,D公司同意,屬無效擔保,《擔保法》規定設定擔保的只能是財產,一般是指物,在權利質押中,《擔保法》第75條第(一)項規定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上記載的權利可以設定質押,第(四)項規定「其他權利」也可以設定質押,但「其他權利」的范圍未予明確。最高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第97條補充了公路橋梁、公路隧道或公路渡口等不動產的收益權也可以按照上述規定出質。有鑒於此,筆者認為對那些所指向的標的數量、質量明確特定債權亦可視為是「其他權利」而設定擔保。如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實質上是一種債權憑證,其債權所指向的數量和質量是明確記載的。
本案A公司與D公司之間的易貨交易合同屬於有效合同,盡管D公司執行過程中提出先履行抗辯權,認為A公司未提供鋼材,故房子不能交付給A公司,但D公司在執行和解協議中,D公司已放棄這一抗辯權,且在執行的查封清單和送達回證簽字,如要抗辯那時就應主張。故法院處理房屋時D公司提出異議,應視為規避法院執行。
D公司在異議中還提出房屋所有權未轉移,A公司一廂情願,提供不是自己所有的房子擔保,應屬無效行為。
另外一種意見認為:1、1999年5月雙方簽訂的以鋼材換房屋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並符合合同法以貨易貨規定,因此該協議合法有效。1999年10月法院第一次執行時A公司主動將其所有的某花園3幢102室拿出抵押作為還款的保證。11月19日四方訂立了和解協議,和解協議上明確該房系A公司所有,並作為A公司還債的擔保。D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協議上簽了字,這表明二層意思:(一)進一步確認該房屋雖未辦過戶手續,但產權已屬A,(二)該房屋作為A公司還債的擔保。11月24日法院查封了該套房屋,D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查封清單和送達回證上均簽了字,再度確認了該房屋實際已屬A公司所有,由於D公司欠繳國家稅款致使該套房屋在房屋產權部門無法辦理產權登記。另雙方一直有鋼材業務往來,D公司在雙方合同成立至法院執行一年多時間內對A公司主張房屋所有權均予認可,縱上,法院完全有理由相信A公司已交付了與房屋對價的鋼材。現D公司以A公司未交付鋼材為由認為雙方簽訂的合同不生效是不能成立的。更何況合同生效不以交付為條件。
2、盡管D公司提出因房屋未過戶,故產權不屬A公司,法院不能以房屋買賣合同為據將房屋產權視為A。合議庭認為:根據新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和1999年10月12日《江蘇省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錄》第三部分第六條規定:「房地產轉讓未辦理權屬變更登記手續的,不因此認定轉讓合同無效,應依法責令義務人辦理權屬變更登手續,履行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義務。」故該房屋未辦理產權過戶手續並不影響雙方買賣合同的效力,再說該房屋之所以未辦理過戶的責任完全在D公司。退一步講房屋過戶用以對抗第三人,這里涉及的是D和A,二者屬合同的雙方必須受合同的約束。再退一步講購房者A公司已將此房在執行階段提供給法院作為其還款的擔保物,法院在查封該房屋時,D公司作為協助單位簽收了法院的查封裁定、清單也始終未提出異議,因此說既便該房屋所有權不屬於A公司,D公司亦已經同意將該房屋作為A公司還債的擔保。
D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在簽訂和解協議時明知自己不是案件當事人,應該清楚產權所有人寫成A公司還是D公司是不同的法律後果,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73條第2款規定:可變更或者可撤銷的民事行為,自行為成立時起超過一年當事人請求變更或撤銷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所以即使D公司對和解協議有重大誤解也必須在協議簽訂後一年內提出,而D公司是在一年零三個月後才提出,其已喪失了申請撤銷權。且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間是一個不變期間,、除斥期間,不存在中止、中斷和延長等情形。故對D公司的異議請求不予支持。 筆者認為:A公司以其訂購的一套現房作為擔保,其行為性質應視為以債權作擔保,而不是以物作擔保。因為作為物權應具有直接支配的特性,即權利主體對物權的客體,享有完全絕對的支配權,預購的房屋在未領取房屋所有權證之前僅是一種建築物。預購合同是以轉讓在建房屋或者未建房屋為目標而在開發商與購房業主之間發生的一種債權 行為,購買者所享有的是對預售房的一種期待權益,而不是有體物,這種期待權從本質上講仍是債權。
筆者試圖從樓花按揭中的預購房屋抵押法律關系來闡明上述觀點,預售房屋抵押是指買方在支付首期約定的房價款後,由貸款銀行代其支付其餘的購房款,買賣雙方同意在房屋竣工交付後將所購商品房抵押給貸款銀行作為償還貸款履行的擔保。買方與開發商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實際上是預售合同,開發商所出售的樓房是期房(即樓花)。樓花按揭期間,買方向銀行「抵押」不是物權的抵押,而是權益的擔保,即買方將自己對房屋所有權的期待權予以擔保,而賣方保證履行交付房屋的義務。因為房屋尚未建成,自然沒有產權證,「抵押」登記只是預售合同登記,房屋竣工後,房地產開發商與買方共同辦理產權過戶手續,買方取得房屋產權證,同時與銀行共同辦理房屋抵押登記,「抵押」才是真正的物權的抵押。如果房屋竣工後,但因開發商欠繳國家稅款,該房屋仍然無法辦理產權證和過戶手續。因而該房只能視為將來可以取得的不動產,未取得所有權的建築物仍因缺乏權利憑證或者法律文件而無法進行抵押登記。盡管抵押合同能夠成立,但抵押登記的效力只能在該不動產實際存在時才發生抵押權的法律效力。因為就抵押權的一般原理而言。抵押物必須直接地指向現存的具有一定交換價值的財產或者能夠即時物化的權利,排除了以期待權作為抵押權標的的可能。樓花按揭的標的物是樓花,即尚未動工興建或者正在建設尚未竣工的期房。按揭期間購房借款人作為房屋的按揭人對期房並不享有所有權,也無法取得預購房屋的所有權,其向債權人提供的還款擔保,只是在將來取得房屋的期待權。銀行作為樓花按揭權人,通過樓花按揭取得的是按揭房屋所有權的期待權,按揭權人對設定按揭權的房屋享有的是一種債權而非物權。對樓花的按揭權無法同一般的抵押權那樣通過限制所有權的方式設定,必須以轉讓房屋期待權給按揭權人為條件,其實現方式主要是通過行使類似債權人代位權的方法得到實現,即按揭人將其享有的根據合同取得房屋的期待權讓渡給按揭權人作為償還債務的擔保。在擔保期間按揭雙方之外的第三人房地產開發商承擔按揭標的物的風險責任。
(作者單位:江蘇省南通市港閘區人民法院)來源:中國法院網

⑺ 期房可以進行買賣嗎 期房轉讓需要什麼手續

  • 近來隨著房價的持續上漲,熱心網友的提問也是越來越多樣化,比如這周就有網友提問,B先生在去年買了一套期房,隨著今年房價走高,該地區的房產增值了不少,因此B先生動了賣房的念頭,但由於是期房,B先生對於期房買賣的問題不是很了解,所以就想讓房貸君解答一下關於期房買賣的問題。

  • 購買的期房可以賣出或轉讓嗎?

    由於不動產買賣的特殊性,《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下列房地產,不能轉讓:(六)、未依法登記取得權屬證書的」,但該條限定的是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不動產,並未涉及期房。

    《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商品房預售的,商品房預購人將購買的未竣工預售商品房再行轉讓的問題,由國務院另行規定」。但是國務院至今沒有作出規定,建設部的《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對此也沒有規定。

    不過,從目前的實踐來看,期房是可以轉讓的,但是必須要符合法定的條件並且履行法定的程序。具體到各個地區又是不同的。

  • 期房進行買賣的條件

    雖然各地規定不一樣但是期房進行轉讓買賣一般都需要滿足下列條件:

    1、只要房款已經支付完畢,自己就是房屋的主人,有任意處置的許可權,就可以自由進行房產買賣,而不需要徵得任何人的同意,只需要將房屋已經買賣的情況以書面形式通知房地產開發企業,讓他與新的房屋所有人溝通相關事宜即可。如果房款沒有結清,還有餘額尚未繳納清楚的,購房者是不可以擅自出售已購的期房的,因為開放商還有這所房屋的一部分主權,所以要先與開放商溝通,徵得企業同意以後才可以進行買賣。

    2、所購的的房屋可以進行買賣以後,雙方就各項事宜洽談好以後,就可以簽訂一份書面合同,將房屋的預售對象轉讓過來,一般需要等待半個月左右就可以轉過來了。

    3、只要期房的戶主轉讓手續辦理下來,被轉讓的人就可以享有原轉讓人購買房屋時所擁有的一切權利。就是以前的一切購買行為以及權利都轉到了受讓方身上,不改變原有的一切約定。只是戶主變動了一下,其他的沒有變化。

    4、期房的轉讓價位不受法律的約束,所以價位是不受限制的自由定價,轉讓人與被轉讓人可以自己協商價位,然後就已定下的價位簽訂買賣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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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此以北京市的相關為具體實例,為大家介紹一下如何辦理期房轉讓手續:

    《北京市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辦法》對期房轉讓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該《辦法》第四十四條規定,預購人在預售登記後、商品房竣工前轉讓其預購的商品房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1、未付清預售商品房預售合同約定的總價款的,預購人應當取得房地產開發企業同意;

    2、已付清預售商品房預售合同約定的總價款的,預購人應當將其轉讓預購商品房的情況書面通知房地產開發企業。轉讓預購的商品房的,預購人與受讓人應當簽訂書面合同,並在合同簽訂後15日內依照本辦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到原登記機關申請變更預售登記。

    從法律的角度分析上述規定可以看出,期房的轉讓不是房屋的轉讓,而是預購合同的轉讓,北京市的《辦法》明確了與購房轉讓的合法性,同時對轉讓程序進行了規定。

⑻ 期房可以買賣嗎期房轉讓需要什麼手續

B先生在去年買了一套期房,隨著今年房價走高,該地區的房產增值了不少,因此B先生動了賣房的念頭,但由於是期房,B先生對於期房買賣的問題不是很了解,所以就想讓房貸君解答一下關於期房買賣的問題。

一、購買的期房可以賣出或轉讓嗎?

由於不動產買賣的特殊性,《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下列房地產,不能轉讓:(六)、未依法登記取得權屬證書的」,但該條限定的是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不動產,並未涉及期房。

《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商品房預售的,商品房預購人將購買的未竣工預售商品房再行轉讓的問題,由國務院另行規定」。但是國務院至今沒有作出規定,建設部的《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對此也沒有規定。

不過,從目前的實踐來看,期房是可以轉讓的,但是必須要符合法定的條件並且履行法定的程序。具體到各個地區又是不同的。

二、期房進行買賣的條件

雖然各地規定不一樣但是期房進行轉讓買賣一般都需要滿足下列條件:

1、只要房款已經支付完畢,自己就是房屋的主人,有任意處置的許可權,就可以自由進行房產買賣,而不需要徵得任何人的同意,只需要將房屋已經買賣的情況以書面形式通知房地產開發企業,讓他與新的房屋所有人溝通相關事宜即可。如果房款沒有結清,還有餘額尚未繳納清楚的,購房者是不可以擅自出售已購的期房的,因為開放商還有這所房屋的一部分主權,所以要先與開放商溝通,徵得企業同意以後才可以進行買賣。

2、所購的的房屋可以進行買賣以後,雙方就各項事宜洽談好以後,就可以簽訂一份書面合同,將房屋的預售對象轉讓過來,一般需要等待半個月左右就可以轉過來了。

3、只要期房的戶主轉讓手續辦理下來,被轉讓的人就可以享有原轉讓人購買房屋時所擁有的一切權利。就是以前的一切購買行為以及權利都轉到了受讓方身上,不改變原有的一切約定。只是戶主變動了一下,其他的沒有變化。

4、期房的轉讓價位不受法律的約束,所以價位是不受限制的自由定價,轉讓人與被轉讓人可以自己協商價位,然後就已定下的價位簽訂買賣合同。

三、在此以北京市的相關為具體實例,為大家介紹一下如何辦理期房轉讓手續:

《北京市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辦法》對期房轉讓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該《辦法》第四十四條規定,預購人在預售登記後、商品房竣工前轉讓其預購的商品房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1、未付清預售商品房預售合同約定的總價款的,預購人應當取得房地產開發企業同意;

2、已付清預售商品房預售合同約定的總價款的,預購人應當將其轉讓預購商品房的情況書面通知房地產開發企業。轉讓預購的商品房的,預購人與受讓人應當簽訂書面合同,並在合同簽訂後15日內依照本辦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到原登記機關申請變更預售登記。

從法律的角度分析上述規定可以看出,期房的轉讓不是房屋的轉讓,而是預購合同的轉讓,北京市的《辦法》明確了與購房轉讓的合法性,同時對轉讓程序進行了規定。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7-03-30,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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⑼ 期房可以進行買賣嗎期房轉讓需要什麼手續

商品房的轉讓一般是指房屋的買賣,其一般流程為:一、查檔:買賣雙方持房產證原件或按揭合同原件到檔案大廈國土部門查房檔案。二、制定合同。三、買賣雙方與中介簽訂三方合同或者買賣雙方簽訂合同,把上述內容寫入合同,支付定金給中介公司。四、賣方同擔保公司到公證處進行公證,賣方委託擔保公司辦理相關事務。五、買方向銀行提出貸款申請,銀行同意貸款後出具貸款承諾書給買方(一般銀行直接通知擔保公司),約7~8個工作日左右。六、贖樓:買方向擔保公司支付擔保費用後,擔保公司向原貸款銀行申請贖樓,擔保公司向銀行出具贖樓擔保,進行贖樓及注銷抵押登記手續,約5個工作日左右。七、房屋過戶:買方同擔保公司去xx市房地產產權登記中心,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現售)>,遞交房產過戶申請,擔保公司領取回執,需5個工作日。八、交房:買賣雙方辦理房屋交接,水、電等過戶,買方領鑰匙。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條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