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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房可查封嗎

發布時間: 2021-09-24 18:54:53

A. 法院查封期房,如何查封,需要怎麼調查

在建的房產?還沒有辦產權證,無法去房管局凍結。你只能保全他們公司其他財產。如銀行賬戶。

B. 名下有套期房,已經被列入失信名單,是不是就不會查封期房

你的房產應該已經被預告查封了。

C. 期房查封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你好,期房查封的是商品房買賣合同,因為期房還沒有房產證

D. 網簽期房法院能查封嗎

院不能查封你的房子,可以查封那家公 司,然後對他現有的資產進行拍賣,所得用於依照比例歸還債務。爛尾的住宅項目1般是拍賣後有購買方繼續承建。

E. 欠債不還,期房法院可以查封嗎

1、欠債不還的,債權人有權請求法院強制執行;

2、我國《民訴法》第二百四十三版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權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

3、第二百四十四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
採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

4、綜上,欠債還不上法院會封房子的,法院可以查封房子。

F. 已預售的商品房可否查封

張某與開發商簽訂了預售合同,一次性付款購買了一套期房並到房管局辦理了預售商品房的登記備案手續,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開發商按期將房屋交付給了張某,張某裝修後搬進了該房,後開發商辦理了房屋產權證,在張某辦理分戶產權的過程中,開發商因借款糾紛被某工廠訴至法院,根據工廠申請,法院查封了張某的房屋,並向房管局送達了不予辦理被查封房屋產權過戶手續的協助執行通知書,張某得知後即以案外人的身份向法院提出了執行異議,認為不應查封其正在辦理過戶手續的房屋,要求法院解除查封。 對張某的請求是否合理,有三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張某就該房並未取得產權,大產證上開發商仍為所有權人,張某的損失可向開發商追償,法院的查封正確。 第二種意見認為如張某與開發商合同合法有效,張某履行了付款義務且實際佔有了該房屋,即取得了對該房的物權,而工廠與開發商之間僅僅存在債權債務關系,物權應優先於債權,應裁定解除查封。 第三種意見認為合同備案屬於預告登記,張某對預售房進行了備案即取得了對抗第三人的效力,法院的查封應該解除。 評析一、預售合同備案是否等同於預告登記 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備案制度僅僅是一種行政管理的手段,並非物權登記,購房者享有的權利仍然是一種合同債權,是否辦理商品房預售合同的登記備案並不能決定該預售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預告登記,是指為保全一項請求權而進行的不動產登記,該項請求權所要達到的目的是在將來發生不動產物權變動。其通過登記的方法予以公示,從而將物權的公示手段用於對債權的保護,使買受人的優先權具有了對抗第三人的效力。只有通過預告登記,買受人才能享有對該房屋物權的請求權。預售的房屋才能被賦予准物權的性質從而受到保護,產生對抗第三人的效力。因此,預售合同登記備案並不等同於預告登記。 二、法院的查封是否正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十七條的規定:被執行人將其所有的需要辦理過戶登記的財產出賣給第三人,第三人已經支付部分或者全部價款並實際佔有該財產,但尚未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第三人已經支付全部價款並實際佔有,但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的,如果第三人對此沒有過錯,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本案中張某已經交付了全部購房款並已實際的佔有該房屋且正在辦理分戶產權,過戶手續未完成張某沒有過錯,因此,對張某的房屋,法院不得查封。 綜上所述,張某雖然不能基於合同備案使房屋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但是由於其已支付了全部的房款並已實際佔有,且對過戶未完成沒有過錯,法院對其房屋進行查封值得商榷。 提示:預售合同登記備案是一種行政管理手段。不具有法律效力。也不能對抗第三人。

G. 我欠別人錢,有兩套分期房還沒交房被起訴了法院會查封嗎

會的,查封了拍賣所得用來還你的欠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