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法院拍賣房產,強制騰房走什麼手續
直接發強制騰房公告了,限期騰房,不用出協助執行通知書。
B. 人民法院判決居住人不予騰房的幾種情形
這類案件大多數情形下,法院都會判決實際居住人將房屋騰退後返還給所有權人,但並不是所有的案件,法院都會判決騰房,有一些案件,法院也會駁回房屋產權人要求騰房的訴訟請求。筆者根據自己實際接觸到的案例,大概歸納了以下幾種情形,人民法院會駁回房屋產權人的請求。
一、被告(房屋居住人)沒有其它居住房屋,不具備騰房的條件,法院駁回原告(房屋所有權人)騰退房屋的訴訟請求。
這類案件一般是法院通過審理,查明被告已無其它住房,如果判決被告騰退房屋,將會嚴重影響到被告的生活及健康。人民法院從維護社會穩定,保障被告基本生活的角度,來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二、被告(房屋居住人)對房屋享有居住權,故法院駁回原告(房屋所有權人)騰退房屋的訴訟請求。
這類案件一般是法院認定被告對訴爭房屋享有居住權,所以被告無需騰房,被告享有居住權的房屋大都是基於回遷安置的回購房。比如說,家庭成員之一基於拆遷事由購買了回遷房
,而其它家庭成員又在回購的房屋內居住,雙方發生糾紛後,
購買回遷房的產權人起訴居住人騰房,這類糾紛要與一般的房屋糾紛區分開來。
回遷安置房的性質實際上是拆遷人對房屋的所有權人、公房的承租人以及戶籍在拆除房屋內的居民,共同安置使用的房屋。雖然回購房屋的產權只登記在一個人名下,但其他戶籍在拆除房屋內的居民對回購的房屋也享有居住權。這類房屋不能單純以房屋的產權證來確定房屋的權屬,其他的安置人員對回購房屋同樣享有居住權和部分產權。
其他的安置人員對此房屋享有的產權份額,由於實踐當中比較復雜,必須要結合有關的拆遷政策,具體情況具體分析,筆者在這里就不再展開論述。
三、法院以原告(房屋所有權人)起訴被告(房屋居住人)騰退房屋的行為,違反了社會公德,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筆者處理了一起子女起訴父母騰退房屋的案件,最終法院沒有支持子女的訴訟請求。法院認為,子女對父母有贍養的義務,對於家庭矛盾,子女應當通過適當的方式來合理解決,原告起訴被告騰房的行為違反了社會公德,故本院依法駁回原告主張被告騰房的訴訟請求。
四、法院以原告(房屋所有權人)起訴被告(房屋居住人)騰房的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北京近幾年的房價節節攀高,好多賣房人撕毀原有的房屋買賣合同,欲收回已售房屋,賣方欲收回的房屋主要是限購的經濟適用房以及在農村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筆者近期代理的一起宅基地買賣訴訟,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法院就以原被告買賣房屋行為已近10年,現原告起訴被告騰房欲收回房屋,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依法駁回了原告起訴被告騰退房屋的訴訟請求。從判決結果上可以看出主審法官是從維護房地產市場穩定及保護買方利益的角度,來做出這樣的判決。
以上四點是筆者從事多年的房地產訴訟業務,總結出來的經驗。由於案件是復雜的,並不是出現上述所列情形,人民法院都會以筆者所列舉的理由來駁回原告的騰房訴求。就像案例一,被告沒有房屋居住的話,法院也可以判決原告另行給被告租賃相應的房屋,來安排被告的居住問題,從而讓被告騰房。
所以騰房案件的訴訟策略非常關鍵,合適的訴訟方向、與法官的良好溝通方能保證當事人的合法利益最大化。
C. 關於居間合同騰房履行的法律問題
合同是有效的,如果不按合同辦事,則守約方可以去法院起訴。
實際生活中一般是協商解決問題,因為餘款不多,購房人與賣房人不可能為了一些小事兒去法院訴訟的,從經濟角度上來說也劃不來,時間上也拖不起。
D. 關於買房子,說的騰房票是什麼意思
房票可指業主購 買房子時所產生的一 切票據,包括購房發票 、完稅證等等。在一 些文學作品中本指繳納房租的收據。而因房屋拆遷或政策限制而獲得的購房優惠資格,倒賣這種資格也稱為賣"房票"。
【風險】用房票購買這類住房並不一定能討到便宜,反而還存有風險。房價漲得快,不少房主反悔,房子建成交付後不願意把房子交給買主,往往以"房產證上仍是自己的名字"為由撕毀協議。不得已,最後都是買方按市場價格補償房主了結。不少買房人都很後悔,不如當初多花錢買有兩證的房子,當時就辦理過戶。而一旦出現糾紛,打官司麻煩,也不一定贏。因為當時沒有兩證的房子,簽合同時或多或少都有瑕疵,有的房主反悔後也願意賠償購房人定金和房款利息,但這筆錢還是沒有房價漲得多。
E. 買二手房一般多久騰房
一般情況下賣房需要在房子過戶後的七天到一個月騰房,如果您與賣方在簽訂合同時對於騰房有相關的約定的話,那麼應該按照約定執行。
買受人,應如何防止和避免這種情況的發生?
建議一:買受人如果確認自己只能通過貸款購房,貸款不能獲批且不能籌集房款時,最好在簽訂合同時,要求增設一個解除協議的條款,明確「在不能取得貸款時買家有權提出解除合同,並約定不承擔責任解約,或約定以比較小的違約責任作為解除條件。
建議二:如果擔心銀行只批部分貸款額度,不能自籌款項補足房款,那麼,在上述「建議一」解除協議條款中的貸款前面再加兩個字,約定為「足額貸款」即可。
在當事人未約定以現金補足貸款,亦未約定其他補足方式時。在此種情形下,司法實踐中認為,判斷當事人的內心真意,不能拘泥於合同文本,應結合社會一般認知及交易慣例,對合同條文的空白進行「補完」,以最大限度保護當事人的權益。
此種觀點主張,雖然當事人沒有約定以現金補足貸款不足部分,但房款支付義務不同於房款支付方式,具有付款義務的買受人仍需於過戶期限前支付房款或再次通過貸款審批,否則出賣人即有向買受人請求支付房款之權利,買受人無法履行時,出賣人即可適用逾期付款違約條款主張權利。
即無論當事人是否約定以現金補足貸款不足部分,房屋買受人始終負有在過戶期限前支付房款的義務,否則將承擔逾期付款違約責任。
F. 異地交流住房購房後不及時騰退如何處理
可以選擇報警。
G. 買房支付了首付款,沒有收到尾款,我應該騰房嗎
不要騰房,最好是付尾款的時候交房,以免以後造成麻煩,對方住進房子了如果不交錢就麻煩。
H. 辦手續後賣房的人應不應該立刻騰房他們房款還在房產中心
過完戶7天左右要騰房的,不過具體情況量情況而定
I. 買房要求騰空房子是什麼意思
「買房要求騰空房子」是針對二手房說的,是」要把屋子裡原來的東西全部搬走,屋子裡不能留有東西「的意思
J. 買房後,過戶房主不騰房怎麼辦
屬於違約,可以去法院起訴賣家。
二手房簽訂買賣合同後違約有三個步驟:
1、採取自救手段,維護自身利益。
依《合同法》第94條的規定,對於預期違約,守約方依此享有合同解除權,可單方解際合同,並可請求對方賠償損失。此規定比較適合明示毀約。但對於默示毀約而言,因恐難以掌握對方違約的確切證據,故守約方不宜而採取解除合同措施,可參照合同法第68條規定,中止合同履行或中止合同履行或履行准備,以避免擴大自己的經濟損失;立即通知對方當事人在預期間內提供適當的履行擔保。若對方當事人在處理期間內不能提供適當擔保,應視為對方明示毀約,此時可依法解除合同,並請求賠償損失。此種自助措施與行使不安履行抗辯相似。
2、尋求司法救濟,追究對方違約責任。
依《合同法》第108條規定,一方當事人違約,對方可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即守約方可以依照合同違約責任條款來向違約方主張責任。此種措施,對於明示毀約易於操作;但對於默示毀約,守約方須掌握對方預期違約的確切的證據後方可訴諸法律,否則,將因證據不力反而於己不利。
3、持合同的效力,等待對方履行。
當一方違約,對方可堅持合同的效力,要求或等待對方履行合同,以靜觀對方的態度是否有所變化,然後決定是否採取相應措施。對於明示毀約,守約方應明確要求對方撤回毀約的思表示,而不能一味地坐等對方履行,以免擴大損失。對於默示毀約,守約方一時無確切證據證實對方毀約,可等待對方到期是否履行;若對方到期不履行,可依實際違約中的不履行情形追究其違約責任,或者依法解除合同,請求賠償損失。
注意:合同簽訂以後,雙方即對於房屋買賣達成一致協議,該協議受到法律保護,非因法定緣由不可撤銷,且在不存在不可抗力的情況下,守約方要求違約方支付違約金承擔違約責任都是正當權利,新安房產網提示在遭遇合同違約時,可向專業律師進行咨詢,以便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