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看房定金交了能退嗎
看房後繳納的定金是不能退的,屬於購房者違約的,無權要求退回定金;屬於售樓方違約的,要按照定金雙倍返還定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條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1)看房定金可以退嗎擴展閱讀:
定金的性質為雙方為了保證債務的履行,約定由當事人方先行支付給對方一定數額的貨幣作為擔保,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
定金是由合同當事人約定的,但只有當事人關於定金的約定,而無定金的實際交付,定金擔保並不能成立。只有合同當事人將定金實際交付給對方,定金才能成立。只有在合同成立後,未履行前交付,才能起到擔保的作用。因此,定金具有預先支付性。
❷ 看房交了定金簽了認購書,定金可以退回嗎
簽訂了認購合同,就是合法有效的,一般是不能退房退款的。
如果退房退版款,必須經過對方同意。權
即使對方同意退房,買房人也要承擔違約責任,賠償賣房人的損失。定金估計是不可能退還了。
《合同法》:
第八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第九十三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第一百零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一百一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❸ 看房交了定金不想要了能退定金嗎
那要看房老闆是怎麼說的有的房老闆就要看你是特殊情況他就會給你退定金的要是你交了定金沒有別的特殊事情你後悔了不想要了那戶老闆是肯定不會給你退定金的
❹ 認購書定金可以退嗎,當時看房是銷售員什麼都沒有講
購房時,在簽訂正買賣合同之前,經常會先簽訂《認購書》(或《購房意向書》),確定購房意向的基本條款的現象。因《認購書》的簽署和履行產生的爭議也不少。那麼關於在簽訂購房認購書後悔,定金可以退嗎?
認購書一般包括什麼內容呢?
(1)買賣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2)房屋的基本情況(如房屋位置、面積等);
(3)房屋價款計算;
(4)定金;
(5)簽署正式買賣合同的期限、條件等。
實踐中,圍繞著「認購書」經常會發生各種爭議和糾紛。
有很多購房者在簽訂《認購書》時是屬於被忽悠狀態的,並沒確定肯定購房,只是被銷售人員忽悠得趕緊下單佔位,且簽約對於到期不簽正式合同可能面臨定金罰沒的後果,銷售人員往往也不會認真提示。等簽署過後回家再一思量,有些人就不再想買了,但提出不買,開發商就會說定金不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條規定: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於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第五條規定:商品房的認購、訂購、預訂等協議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並且出賣人已經按照約定收受購房款的,該協議應當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
(第五條的意思是,不管名字是什麼,如果這個書面文件的內容非常完善,具備買賣合同的主要要件,就可以當買賣合同來認定。這里的事,在本文中先不分析。)
按上述第四條的規定處理:
如果是購房者反悔,拒不簽訂正式買賣合同,則不退還定金。
如果是開發商違約,無法在約定的時間內簽訂正式的買賣合同,則承擔雙倍返還定金的責任。
當然,如果有其它損失,還可能依據締約過失責任承擔其它責任的可能。
當然,同樣的法律規定,不同的運用方法,還是可能產生不同的結果的。
從實踐來看,在購房者反悔的情況下,如果稍微懂得一點技巧,還是有可能做到合法地規避《認購書》中的定金罰責條款。
比如說,買方在簽訂認購書後,雖然內心反悔,但是並不表現出來,仍在約定的時間找開發商協商簽訂正式《商品房買賣合同》。
一般雙方還要就《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具體條款進行協商確定,畢竟《認購書》只能確定一些最基本的條款內容,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內容要復雜得多。實用法律知識,如果對合同中的一些條款買方與與開發商怎麼商量也無法達成一致,導致雙方無法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那在法律上看,就符合不歸責於任何一方情形了,那樣就不適用定金條款了,《認購書》解除或失效,定金原數退還。
同樣是反悔,如果直接說就是違約,定金不退;
如果以協商合同條款的姿態操作,最後以合同條款無法達成一致為由拒簽,就不歸責於任何一方,定金原數退還。
當然,換到開發商的角度也是如此,如果開發商想反悔,往往會在提供合同文本時對一些條款進行苛刻的設置,讓購房者無法接受。
當然,實踐操作中能否實現反悔不擔責的結果,還要看具體情況。
所以,從保護購房者的角度講,簽署《認購書》還是要謹慎。如果非要走這個程序,要注意兩點:
第一,《認購書》一般只是預約簽約的作用,建議認購書中約定的准備簽約日期不要太長,以免夜長夢多誤事,一周或十天左右為宜。
因為有的開發商在房屋不具備出售條件無法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或《商品房預售合同》時,往往在《認購書》中約定較長簽約周期,用這個方法套取購房者的資金。
第二,在《認購書》中購房者的付款數額盡量要低一些。
雖然我們前面分析過《認購書》的法律約束力往往不是很強,但不要忘記,一旦簽訂《認購書》,首先履行義務的是購房者,因為購房者往往要先交納一定數額的定金或預付款,就算開發商違約,購房者還要追著開發商主張違約責任,不行還要起訴,很麻煩的。
而如果購房者違約,人家開發商只要一個通知,直接就扣掉定金了。所以,在這個博弈中,購房者還是處於弱勢,既然如此,定金或預付款的數額相對低一些,應該是對購房者更有利的,因為風險會相應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