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人才引進可以辭職么
人才引進也是可以辭職的,因為這也是你自己的自由。但要看合同是怎麼寫的。如果要是有期間或者是賠償的話還是要考慮一些。
Ⅱ 杭州人才購房政策再一次收緊,買房的時候需要注意什麼問題
杭州人才購房政策再一次收緊買房子的時候,大多數人都要注意到購房合同簽訂的交房日期。其實在買房子當中都會有許多坑,對於現在的年輕人來說,在買房子的時候畢竟都是人生中的重要大事,都會找來自己的親戚幫自己參考。由於自己對房地產行業都一竅不通,都不是特別的了解,都會選擇找更多專業人士來了解,在買房子的時候要避免許多坑,
購買頂層樓現在的人再考慮到購買房屋的時候,經常會聽到售樓員聲稱買頂樓的好處。但是居住久了自己也都知道頂樓有利有弊,如果經常遇到刮風下雨的天,其實房頂由於長時間暴曬和雨淋的現象,就會造成漏水的情況。售樓員會聲稱由物業維修,但其實物業也只不過是治標不治本。也很難幫助自己長時間的維修,在買頂樓的時候利大於弊就可以選擇,但是頂樓還是有一定的影響。
Ⅲ 人才引進不滿5年可以辭職嗎
你好,如果你是屬於人才引進,那如果你簽的協議裡面是需要服務期滿五年的,那你就不可以辭職?首先是看你們的協議,上面是如何要求的,如果上面沒有要求服務期滿五年,那是可以辭職
Ⅳ 公司人才公寓分來,辭職怎麼辦
正所謂無功不受祿,如果公司有人才公寓的福利,並且分發到你的頭上,這代表了對你的能力的認可。如果你自己對未來已經有了打算,准備離開這家公司,我個人建議還是感謝公司對你的認可,但是不要接受這套公寓比較好。
Ⅳ 人才引進中辭職了怎麼辦
問題:我半年前通過公司辦理了人才引進。前一段時間由於個人原因想離開公司,當時戶口還沒下來,所以想即使這個公司不能辦,以後也可以通過別的公司辦。但是就在提出辭職的後一天,公司通知我戶口下來了,並且說如果現在不辦將來無論通過何種途徑都不可能辦出來了。我不知道這樣的說法是不是真的,這意味著我必須為了戶口繼續留在公司,否則將來都沒機會把戶口調到上海來。現在我已經提出辭職,再撤回申請回到公司處境也很尷尬,希望大家給我點建議,謝謝!aine勞動法苑孔黎婷答復:
其次,申辦人才引進手續時,在上海市人事局審批通過後,一般不能撤消。如因特殊情況致使人才引進手續無法繼續辦理,必須由人才引進的申辦單位向上海市人事局提出申請,經上海市人事局審核批准後,方可由上海市人事局辦理撤消手續。也就是說,你的戶口不是隨意可以退改的。
那麼接下來就要明確公司想要如何處理你的戶口!一般來說,有兩種情況。一,公司辦理撤銷手續,不再引進你的戶籍。這樣做的話,你還是有機會再次通過人才引進,進入上海。未經撤消的個人無法由新的工作單位申辦人才引進手續。二,公司並不撤銷人才引進,而是將戶籍辦好,那麼你的戶籍會落到了公司集體戶口。這樣的情況下,你應該依照勞動合同的服務條款(尤其是合同中有沒有關於辦理戶口的約定,有則要履行協議)和離職程序,提出辭職,單位沒有權利滯留離職者,也不能隨意退回已落戶的員工戶籍,單位理應及時辦理退工一切手續。一般來說,戶籍脫離公司,可辦理掛靠手續,將自己的戶籍委託人才中心管理,待新單位辦理轉調手續。
所以你的情況現在還不明確。你一定和公司溝通,公司的說辭會有公司自己主觀的意見,只有客觀分析現實處境,才能尋求相應法規、辦法來保護自己。(完)
Ⅵ 溫州人才購房今年符合要求可以放棄,明年再來嗎
你以為你報名就能得到嗎,還要搖號的畢竟溫州那麼大,報名的,符合條件的也不少,你還不把握有些條件是有年齡限制的,過了或者當年去報還不一定批的下來,所以每年都報直到輪到自己才是最好的,不要發過任何一次申報機會,否則很難輪到
Ⅶ 高層次人才購房補貼辭職後怎麼辦
勞動來者辭職的,如果用人自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合同中約定了高層次人才購房補貼的標准以及相關事項的,用人單位是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其購房補貼的,如果用人單位拒絕支付的,勞動者可以向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舉報,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其購房補貼。
用人單位剋扣或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保障監察大隊投訴該單位。
勞動者去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時攜帶:本人身份證、用人單位全稱、負責人姓名及聯系電話、能證明勞動者在用人單位上班的相關證據,由勞動保障監察大隊下達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勞動保障監察大隊可以下達行政處罰處理決定;逾期未執行的,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同時逾期不改正的,勞動者可以主張用人單位支付你拖欠工資數額50%-100%的賠償金(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26條)。
《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 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Ⅷ 辦理人才引進 離職怎麼辦
辦理人才引進,離職了按照正常離職手續辦理。
離職手續,當事人可以提前向單位申請離職,也可以與單位協商,如果單位有違法的,可以直接離職。單位故意刁難不讓離職,可以去勞動行政部門申訴。
離職時,如果是當事人提前主動離職,雙方簽訂勞動合同時有培訓費和行業競爭協議金約定,當事人需要做適當的補償;如果是單位主動提出解除離職,單位需要給予當事人適當賠償和補償;如果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按雙方協商處理。
之後,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如果單位不予當事人依法離職的,當事人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申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第四十五條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