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簽訂購房合同需要注意些什麼
簽買房合同需要注意之一:一般在簽訂購房合同時,合同中會寫明版房屋的單價和總價,但是權千萬別忘記讓開發商註明計價方式。如果合同中沒有註明房款和計價方式,在實際付款時房價上漲,部分開發商可能會要求購房者以後來的房價付款,或者通過其他計價方式計算房款,因此這些內容一開始就定好了,雙方都不能輕易更改。
簽買房合同需要注意之二:不少人買房都是需要向銀行貸款的,但不排除部分購房者會因為徵信或者其他問題造成銀行拒貸,所以購房者一定要買在購房合同中和開發商約定清楚,如果購房者因貸款被拒而導致無法買房,開發商要如數退還購房者所繳納的定金和其他款項。如果購房合同中無約定,購房者個人不僅定金要不回來,可能還要承擔違約責任。
簽買房合同需要注意之三:交房時,購房者大多都還要支出一部分款項,這部分的款項到時開發商會給一個費用清單,這其中有部分款項是合理的,比如說契稅、公共維修基金、印花稅、物業費。但可能還會有一部分不合理收費,比如小區一些內部配套的收費,這時就需購房者在簽合同時明確相關費用該由誰出。
本條內容來源於:建築工業出版社《家居裝修知識問答》
2. 簽購房合同需要帶什麼證件
帶身份證就可以了,如果是先簽了預訂合同,並交付了訂金,那麼簽正式合同當然要續交其餘的房款了
需要注意的是有些開發商會以設計圖紙變更為由,說房屋面積有所變化,一般都是說面積比預訂的大1-2平米,然後讓購房者補交1-2平米的錢,其實就是敲詐。另外簽正式購房合同的時候有些開發商也會提前收2%房款的公共維修基金。要交契稅1.5%房款,印花稅還有其他稅幾百塊,如果不貸款的話手續是很簡單的。只需帶夠足夠的錢。要是貸款的話就麻煩很多了,要帶房款首付發票,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如果單身還要單身證明,單位的工資證明,銀行的信用調查報告。填它項權表格(要單位蓋公章,和房產局的人說些好話,可以不蓋)。
還有就是你要注意房子的交房時間,房屋面積,樓層,朝向,房子性質,土地年限,層高,公攤等。
3. 簽購房合同都需要注意什麼
期房合同即是預復售合同,簽訂制預售合同應當注意以下問題:1、開發商的開發經營資格必須合法。開發商必須具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規定的業務范圍進行開發的;開發項目必須取得《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2、查看預售證件在簽訂期房合同之前,一定要先查看該房屋的預售證件,房產公司如果在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情況下出售期房,屬於違法行為。3、房屋的細節在簽訂合約時一定要檢查一些房屋的細節問題,比如合同應標明所購商品房的應用面積,要對每一個房間的面積等相關信息都有明確的標注,另外對按比例分攤費用的公用面積如電梯間、走廊、樓梯等也需要應有明確界定。4、約定房屋交付時間嚴格規定房產的交付日期及延期交房的違約條款。5、合同備案簽訂好商品房預售合同之後,不要忘了還有合同備案這一步,購房者自己要主動去了解開發商是否在合同訂立後30日內,到房產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以便從程序上保證該合同的法律效力。
4. 簽定購房合同需要帶哪些材料
業主:戶主的身份證、戶口本、產權證、結婚證,婚後財產出具夫妻專雙方同意出售證明。客屬戶:全款:需要身份證、戶口本、訂金、外地人提供暫住證。貸款:身份證、戶口本、暫住證、收入證明、銀行流水(六個月以上的)、訂金。簽合同時要特別注意的是違約金這方面,一定要描述清晰,不要吃了咬文嚼字的虧。例如:訂金和定金。希望能幫到你。
5. 新購買了一個房子,准備簽合同,請問簽購房合同帶什麼證件
一、1、購房人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3份,建議復印件可以多帶幾份,以備不時之需。2、有關單位出具的購房證明,就是你所在單位開一個證明,然後加蓋本單位的公章即可。二、申請按揭貸款的客戶需攜帶的資料如下:1、購房人夫妻雙方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6份,可以多復印幾份,以備不時之需。2、戶口簿原件及首頁復印件3份,夫妻雙方姓名所在頁復印件3份,非本地戶口的提供戶籍證明原件。 3、結婚證復印件3份。4、相關單位出具的購房證明。5、夫妻雙方所在單位出具的有效收入證明。6、借款人及配偶私章,如果沒有簽字都是可以的。三、簽訂購房合同需要注意注意簽訂以後的購房合同要妥善保管,尤其是辦理銀行按揭的話。購房者所用的那份合同是要放在銀行抵押的,如果一旦遺失可能會耽誤購房的進度。同時開發商需要拿著簽訂的一式四份合同去房管部門辦理產權證,少一本也是辦理不成的。
6. 簽購房合同需要注意哪些
簽訂購房合同八大注意事項
第一項:關於五證
陷阱:有些開發商沒有五證或五證不全時,為了出售房屋可能提供虛假的五證主要是復印件;或者提供小區一期或前幾期的有效五證來出售房屋。五證不全可能導致買受人不能取得房產證甚至導致購房合同無效。
第二項:關於公攤面積
陷阱:建設部格式合同第五條只有對建築面積出現變化的處理,這樣有的開發商會提高公攤面積減小使用面積,而總的建築面積不變。依據合同開發商並未違約,買受人也起訴無據。
第三項:關於房產證
陷阱:建設部格式合同第十五條並未說清條款中「規定期限」是指法定還是約定期限,所以其中房產證的辦理取得日期不明。可能導致資質較差的開發商拖延頒證或找各種理由不辦證。
第四項:關於書面通知
陷阱:合同中約定通知義務後(如:交房通知),開發商如期不能履行義務,延期後其可以在售樓部張貼書面公告,卻署名約定日。還將公告辯為書面通知,以推託自己的責任。
第五項:關於所售房屋的坐落位置
陷阱:開發商開發多個樓盤時,買受人可能買得是位置好的某號樓,可交房時該樓號又變為相同結構位置不好的樓層。
第六項:關於所售房屋的抵押
陷阱:有的開發商為了盤活資金往往將土地使用權抵押,進而將所建樓盤抵押。如果此類房屋出售,開發商破產時,買受人得不到房屋。因為買受人還未得到房產證,不具有物權。
第七項:關於物業管理公約
陷阱:《物業管理條例》明確規定買受人在購房前開發商要與前期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物業管理公約》。否則,開發商就不得出售房屋。潛在的買受人也就有可能依法得不到房產證。
第八項:關於各方責任范圍
陷阱:如果因開發商的各種原因(如:五證不全、一房二買、又抵又買等)情形導致買受人得不到房屋,買受人的損失范圍沒有界定。然而法律也沒明確具體范圍。